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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試管理制度(精選7篇)

調試管理制度(精選7篇)

調試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調試管理制度(精選7篇)

現場安裝調試施工作業中,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杜絕一切可能發生的傷亡事故,確保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公司所有產品安裝調試及維修作業,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項作業。

3引用文件

行業標準《jgjxx80—9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4職責

我公司的安裝調試服務人員,必須按本規定進行施工,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遵守施工所在地的各種規章制度。

5、安全規定

5.1基本規定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

高處作業時,必須紮好安全帶、繫牢安全繩!

遵守施工所在地的各種規章制度,服從現場安全監理的安全管理!

5.2、鉗工、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3、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1、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升降台、腳手架等,作業場所內,凡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應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2、不準在平台或設備邊沿放置工具、工件,以防止其掉落傷人。

3、高處作業應設置可靠扶梯,作業人員應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與欄杆攀登。用梯子登高時,梯子不得缺層,頂端應可靠固定,梯腳要包紮防滑材料,梯子的斜度以60°為宜,每隻梯子只能一人攀登工作,梯下要有人監護。。

4、高處作業人員,一律嚴格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懸空作業時,應有牢靠的立足點並正確系掛安全帶,並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鈎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5、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6、高處作業人員不準從高處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7、高處作業所用各類手持機具使用前應檢查,在適當位置放好,並用繩索、鐵絲捆綁,確保安全牢靠。臨邊作業應防止物件墜落。

8、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9、應儘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0、高處拆除作業時,對拆卸下的工件、物料、要加以清理和及時運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保持作業現場清潔。

11、高處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2、夏季應搞好防暑降温,防止中暑暈倒事故發生,冬季做好防凍、防寒、防滑工作。條件惡劣的應輪換上崗作業。

13、高處作業應指定安全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對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如發現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後方可作業。

14、高處作業人員要做到“十不準”:一、不準違章作業;二、不準工作前和工作時間內喝酒;三、不準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四、不準隨意扔東西;五、不準嚴重睡眠不足進行高處作業;六、不準打賭鬥氣;七、不準亂動機械、消防及危險用品用具;八、不準違反規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九、不準在高處作業區域追逐打鬧;十、不準隨意拆卸、損壞安全用品、用具及設施。

5.4、吊裝作業有關要求:

1、吊裝工作區應有明顯標誌,與吊裝無關人員嚴禁人內。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杆旋轉半徑範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2、運輸、吊裝吊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的工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

3、高空作業施工人員應站在操作平台或輕便梯子上工作。吊裝層應設臨時安全防護欄杆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4、高空往地面運輸物件時,應用繩捆好吊下。吊裝時,不得在吊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保險繩捆紮牢固後才能吊運和傳遞,不得隨意拋擲材料、物體、工具,防止滑脱傷人或意外事故。

5、吊件必須綁紮牢固,起吊點應通過構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

7、吊件就位後臨時固定前,不得鬆鈎、解開弔裝索具。吊件固定後,應檢查連接牢固和穩定情況,當連接確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和進行下步吊裝。

8、吊裝應按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未經計算和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不得隨意改變或顛倒工藝程序吊裝。

9、工件吊裝就位,應固定或連接可靠後始方可卸鈎。高寬比很大的工件,未經臨時或最後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應斜撐拉固。

10、工件固定後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如需重校時,必須回鈎。

11、運輸、起重機在電線下進行作業或在電線旁行駛時,構件或吊杆最高點與電線之間水平或垂直距離應符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

5.5、吊(索)具安全使用規程

成套索具吊裝時,應避免吊裝角度超過60°

吊索具和鋼絲繩

1、吊(索)具使用人在使用前,必須按規定及程序進行檢查確認;不具備吊裝安全常識的人員,不得使用吊(索)具。

2、吊運各類物品要合理選擇使用適宜的安全可靠的吊(索)具。

3、使用吊(索)具要保證可靠的安全係數,根據吊物重量、吊運方式、吊運環境、吊物的夾角等情況,應具有6—10倍的安全係數。沒有把握的不得吊運,充足的安全係數和可靠的吊運為第一原則。

4、每次使用各類吊(索)具前,必須對吊(索)具的完好性、可靠性、適用性進行嚴格檢查確認驗證,嚴禁使用有問題和有缺陷的吊(索)具。

5、多個吊(索)具被同時使用起吊負載,必須選用同型號、同長度的鋼絲繩。不允許型號不同、長短不一的吊(索)具混吊。

6、選擇正確的吊點、連接捆綁方式,以便負載能夠均?的作用在吊(索)具上。鋼絲繩不能打結或扭曲,吊索接合部位不能放置在吊鈎或起重設備上,並且總是放在吊索的直立部分,防止吊(索)具受到損傷。

7、必須採用安全的方式使用吊(索)具,不能讓負載傾斜或物品從吊(索)具上滑落,使吊索在負載的重心和吊裝點的直上方,讓負載平衡、穩定起升、運行。

8、吊運過程中如負載出現旋轉或趨向於傾斜,必須放下起負載,重新進行連接、捆綁,嚴禁冒險作業。

9、作業過程中,必須隨時注意負載運行情況,防止意外翻轉或和其它物體碰撞,避免索具的碰撞、拖、拉、摩擦、震盪;吊(索)具不能在地面或粗糙的物體表面拖拉吊(索)具,防止損壞吊(索)具。

10、起吊物件時,作業人員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別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內側。不準在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離開工作崗位。

11、各類吊(索)具不允許吊運不明重量。

12、使用鋼絲繩捆綁或吊運物件時,鋼絲繩必須避免和尖角稜邊直接接觸,應墊以木塊、麻布或其他襯墊物。捆綁時如多點或多圈受力,則一定要使鋼絲繩受力均勻。

13、鋼絲繩在使用中應避免扭結,一旦扭結,應立即抖直。使用中應儘量減少彎折次數,並儘量避免反向彎折。

14、綁紮後的鋼絲繩吊索提升重物時,各分支受力要均勻,綁紮吊運大型或薄壁物件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15、鋼絲繩禁止與電線、電焊機一、二次線接觸,以免發生漏電;防止鋼絲繩與酸、鹼等有腐蝕作用的物質接觸,以免腐蝕降低其強度。

16、鋼絲繩所能承受的負荷,隨重物與垂直線所夾的角度而變化,因此在吊裝時,兩繩之間角度一般不得超過90度,特殊情況無法縮小角度時不得大於120度。而且在使用時要根據角度的大小增加使用的安全係數。

17、不得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鋼絲繩。

吊裝帶

1、吊裝帶使用前必須查看使用説明和注意事項,並遵守説明中的規定;吊裝帶到使用期限時,無論是否完整必須停用和妥善處理。

2、吊裝帶使用前必須確認是否完好,未經確認不準使用。

3、使用吊裝帶不允許將軟環同任何可能對其造成損壞的裝置連接,軟環連接的吊掛裝置應是平滑、無任何尖鋭的.邊緣,其尺寸和形狀不應撕開弔裝帶縫合處。

4、使用吊裝帶吊裝時,不要扭、絞,不得讓吊索打結,要避免震盪負載、避免撕開縫紉連合部位或超負荷工作。

5、使用吊裝帶不允許吊裝帶懸掛貨物時間過長,不準將吊裝帶壓在吊物下,當貨物壓在吊裝帶上時,不得將吊裝帶從承載狀態下抽出。

6、吊裝帶不準吊運有稜角(稜邊)、腐蝕性、温度高及其它能夠造成磨損和其他影響的各類物品、設備設施。

7、不得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裝帶。

卡環

1、使用卡環要按標準查取卡環號碼及允許負荷。

2、使用卡環時必須注意其受力方向,要採取正確安裝方式使力的作用點在卡環本身的彎曲部分和橫銷上。否則,作用力使卡環開口擴大,橫銷的螺紋可能會因此損壞。

3、安裝卡環時,應在橫銷螺紋旋足後再向相反方向旋半圈,以防止螺紋旋得過緊而使橫銷無法退出。

4、卡環使用完畢後,不允許將拆除的卡環從高空向下拋擲,以防卡環變形及產生不易發覺的裂紋和損傷。

5、嚴禁用其它材料的螺栓取代卡環配套螺栓。

6、當卡環任何部位產生裂紋、塑性變形、螺紋脱扣,以及銷軸和扣體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3%~5%時,應報廢。

手動葫蘆(倒鏈)

1 、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鈎、鏈條、輪軸及制動器等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並在傳動部分加油潤滑。

2 、葫蘆吊鈎必須牢靠,起吊重量必須與葫蘆的起重量一致。

3 、操作時,應先慢慢起升,待鏈條張緊後,檢查葫蘆的各部分有無變化,安裝是否妥當,確認後方可繼續工作。在傾斜或水平方向使用,拉鍊方向應與起重鏈條方向一致,防止卡鏈和掉鏈。

4 、不得超載使用,拉鍊的人數根據葫蘆起重能力的大小來決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鍊人數,重量較大時,應更換葫蘆;一般2t以下的手拉葫蘆一人拉手連、不得兩人拉。

5.6、外裝修人員的監督管理:

按《外裝修施工安全須知》。

5.7、注意交通、食宿安全事項,做好防偷、防盜、防食物中毒,確保外出期間人身財產安全。

調試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1.1 為了加強機組調試試運期間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現出於責任不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人身和設備事故,特定製此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電建二公司調試公司參與調試、運行的所有項目,指導所有從事現場調試人員事故防範和安全管理。

1.3 本安全管理規定適用於從單體調試開始到分系統調試、整套啟動和168小時滿負荷試運結束(300mw以下機組完成72+24小時試運、國外項目完成可靠性運行)為止的全過程。

二、一般安全要求

2.1 機組從安裝到單體調試、分系統調試、整體啟動調試試運、各項性能試驗、完成168小時試運正式投入商業運行,每個階段性工作之間都應辦理驗收簽證手續,各階段不遺留設備安全隱患,遺留問題要有記錄,以防責任不清。

2.2 設備單體調試試運前,必須經過安裝驗收合格。不得將安裝缺陷帶到調試階段。單體調試試用前設備的名稱、編號、介質流向、轉動方向等臨時性標示清楚並符合規定。

2.3 分系統試運後設備的消缺、維護、檢修等工作應辦理工作票,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中要求的設備、閥門的停送電,必須經過就地檢查核實符合停送電要求,並無交叉作業後,方可辦理停送電手續,嚴禁口頭聯繫停送電。

2.4 電氣設備帶電後,現場應有明顯已帶電的警示或標識,要作好施工設備與帶電的安全隔離。

2.5 電氣設備首次受電、轉動設備首次啟停、重要輔機啟停,操作前由安裝單位派專業人員現場旁站,以備處理緊急情況。

2.6 較複雜的系統調試,容易引發人身和設備事故的或危險性較大的操作或試驗,工作前應有完善和符合實際情況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由技術負責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2.7 機組整套啟動調試試運前,所有壓力容器、固定安裝的特種工器具(如:天車、電梯、電動葫蘆等),應經勞動部門驗收合格並簽證後方可允許使用。

2.8 機組整套啟動調試試運前,所有消防設施應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並簽證後方可允許使用,全部消防設施應投入使用。

2.9 對於調試期間的重要操作以及暫時不能處理的設備系統缺陷等要做好事故預想和制定反事故措施。

三、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3.1 現場整潔無雜物、無妨礙調試的臨時施工措施。

3.2 現場照明充足並符合要求。

3.3 現場無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存放。

3.4 現場安全設施規範,符合要求,無遺留的溝、坑、孔、洞,活動型蓋板有防止錯位措施並加以固定。

3.5 現場安全標識規範齊全並符合要求。現場使用的臨時電源規範可靠,並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

3.6 所有電纜孔洞、盤台孔洞必須嚴密封堵,並符合防火要求。

3.7 現場消防設施符合要求並投入使用,消防器材充足並滿足現場需要,機組整套啟動時專職消防人員應在現場待命。

3.8現場執行“通行證”制度,嚴格控制人員數量,與調試試運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調試試運現場,調試試運人員應佩帶“通行證”。

3.9 現場應設保衞人員維護現場工作秩序,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調試試運現場,以防止造成誤動,誤碰或誤入帶電區域而發生意外事故。

3.10現場應配置專職安全監察人員,負責調試試運安全監督工作。

3.11現場的通訊設施工作可靠,滿足現場要求。

3.12現場調試試運所需的儀器、儀表等工器具、安全工器具、防護用品、備品備件等準備齊全,滿足現場要求

3.13根據調試現場需要,應按安規規定設置臨時圍欄。

3.14 現場緊急避險、緊急撤離的雙向通道、樓梯間,不應有障礙物堵塞,門不能加鎖,滿足緊急避險和撤離的需要。

四、調試期間配電室安全管理規定

4.1廠用帶電後,6kv、380v、直流配電室不準隨便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配電室,必須辦理工作許可證並進行登記

4.2 廠用受電及母線室(配電室)帶電後,由運行人員負責高低壓母線室(配電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單位人員需進入工作時,應辦理登記手續。

4.3 進入母線室(配電室)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嚴禁吸煙,隨時保持室內清潔衞生,發現違章者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必要時將違章者驅逐出母線室(配電室),並通知其單位。

4.4 進入高低壓配電室的所有電纜孔洞都已用阻燃材料封堵嚴密並符合防火要求。

4.5 高低壓配電室的房門鑰匙根據調試進度和工作安排,帶電後的配電室鑰匙由運行人員保管,未帶電的配電室鑰匙由施工單位保管,隨着帶電的進行,逐步交由運行人員保管。

五、電氣設備停、送電工作管理制度

5.1 從廠用系統帶電開始,電氣操作應由兩人進行,設備停、送電操作工作按照工作分工由運行人員承擔,由調試單位和建設單位監護指導。

5.2 電氣操作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執行唱票複誦制度。嚴禁漏項、跳項、添項、倒項操作。

5.3 調試期間需要設備停、送電時,屬於運行單位管理的設備,應嚴格按照設備停、送電聯繫制度執行。申請單位必須填寫試運設備停送電聯絡單,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由試運指揮部的專責人批准,運行人員審核、登記、執行。屬於施工單位管理的的設備(現場的臨時施工電源),也必須有嚴格的聯繫制度。試運設備停、送電聯絡單的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否則運行人員有權拒絕受理,影響工作由填寫聯絡單的人員負責。

5.4 一張停、送電聯絡單,只能填寫需要停、送電的一台設備,多台設備需要同時進行停、送電工作的必須分別填寫聯絡單,不能重複及合併使用。

5.5 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5.6 停送電聯絡單必須寫清楚停、送電執行人的名字;停送電工作執行完畢後,運行負責人必須註明停送電完畢時間。

5.7 在工作票未終結前,由於調試、試轉、試加電壓等工作,需要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時,應填寫試運設備停、送電聯絡單,交給運行值班人員,運行值班人員(許可人)接到停、送電單後,應徵得所有與被停送電設備相關工作票負責人的同意,並在停、送電票上籤署意見後,工作許可人在檢查核實無造成人身和設備損傷危險的情況下,方可對設備進行停、送電操作。

5.8 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應詳細記錄操作時間和內容。

5.8.1 事故處理

5.8.2 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

5.8.3 拉開一組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六、調試試運期間治安、保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1調試試運期間的治安、保衞、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工作。

6.2 現場應加強保衞值班工作,做好重要設備、重要部位24小時不間斷值勤守護。(如各主要通道、受電的配電室門口等地點)

6.3 現場實行“通行證”制度,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調試試運現場,維護現場工作秩序。

6.4 重點防火部位和防火區域,如:充油設備,充氫設備、油區、制氫站、發電機及充氫設備周圍、電纜夾層、配電室、控制室、電子設備室、蓄電池室、制粉系統、輸煤系統等部位動火時,須辦理動火工作票並作好防火措施。

6.5從鍋爐第一次點火到整套啟動試運過程,專職消防人員應到現場值勤,消防隊應處於戒備狀態,消防車應到現場待命。

6.6 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設施應全部正常投運,現場消防器材的配備應符合要求,數量應充足,滿足現場需要。

6.7 做好重點防火部位及重要設備安裝部位的防火方案和火災撲救方案,做到既能迅速控制和撲滅火情,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設備。

調試管理制度 篇3

1總則

1.1本管理規定適用於龍口x有限公司提供設備開發供貨合同範圍內的設計供貨、安裝施工項目。指導所有從事設備現場安裝調試人員事故防範和安全管理。施工單位應根據此規定提供支持文件,並且具體細化。

1.2制定設備現場安裝調試質量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防止觸電,防止高空墜落,防止物體打擊,防止機械傷害,制止習慣性違章操作,認真貫徹公司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針;保證設備及安裝質量

2環境、安全、質量目標:

2.1不發生工傷死亡事故。

2.2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失修復費在10萬元及以上)。

2.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經濟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及以上)。

2.4現場固體廢棄物及時得到清理。

2.5施工現場噪聲達標排放。

2.6設備安裝調試合格率100%,無質量問題發生

3安全組織機構

3.1項目部成立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設備現場安裝調試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3.2設備安裝調試現場由現場負責人(通常是項目經理)任兼職安全管理員。全面負責該項目設備安裝調試的現場環境、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規章制度

4.1質量安全小組長是設備現場安裝調試的第一責任人,對設備現場安裝調試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4.1.1負責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熟悉並執行龍口項目現場安全生產規定、制度,保證龍口項目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4.1.2負責龍口項目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貫徹落實。

4.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

4.1.4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組織生產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

4.1.5隨時瞭解安全生產情況,並及時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

4.2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4.2.1督促與設備現場安裝調試有關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4.2.2組織參加設備安裝調試的有關人員對設備開車前的安全大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4.2.3定期檢查安裝調試現場各種危險源和環境因素,作好現場《施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表》記錄,對不符合項制定措施及時整改;

4.2.4對重大危險源及重大環境因素制定具體措施實施有效控制;有權制止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違章指揮和違章行為。

4.2.5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做好事故的統計及報告工作。

4.3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4.3.1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及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3.2作業前檢查安裝調試現場,做好安全措施,確保個人安全和不影響他人安全作業。

4.3.3發生人身事故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5、安裝調試現場一般要求

5.1防火

5.1.1標牌和告示是預防事故和火災的警示牌。標牌應用中文、圖形使用書寫。它們應設在顯眼的地方並不得隨便移動和替換。

5.1.2安裝調試車間、現場辦公室等允許使用火或可能發生火災的地方要設有滅火器。滅火器應時刻隨手可得。不得在滅火器上懸掛任何東西,不能有異物,並至少每月檢查一次。

5.1.3吸煙只允許在受控的條件下在指定地區進行。在安裝調試現場嚴禁吸煙。

5.1.4在必要的地方要建立防火牆。

5.1.5在允許使用滅火器的地方,如安裝車間、辦公室、吸煙區和動火工作區應設置滅火器。在上述每一地區應至少放一個滅火器。所有的管理人員和班組長都應受訓學會使用滅火器。

5.1.6現場所有固體廢棄物,不可長時間堆放,應及時清理乾淨。

6、安全裝備

6.1所有的工人均應穿合適的工作服和穿安全鞋。

6.2從事氣焊、切割和電焊的工人,應按要求戴手套和麪具以防受傷。從事電焊、切割或其它類似工作的人員,要求戴頭盔或有一定遮蓋、過濾作用的護罩和手套。從事打磨或類似工作的人員要求戴有安全過濾作用的眼鏡以保護眼睛,或戴面具來保護面部。

7、安裝調試現場

7.1安裝調試現場如需設置各項臨時設施,以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均應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衞生要求。

7.2安裝現場內的坑、溝、孔、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及危險標誌,夜間應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監護。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誌,未經項目負責人批准,不得移動或拆除。

7.3安裝調試車間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在安裝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栓和消防器材,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7.4公司應切實做好安裝調試現場安全保衞工作,採取必須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維護設施,非工作、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工廠車間現場。

7.5車間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7.6安裝調整時,應儘量避免大鐵錘直接敲擊設備產生噪音污染和損傷設備,必要時鐵錘包布,或被擊部位墊硬木板,或者採取其它有效減震減噪措施。

8、安裝機械與電氣設備

8.1安裝機械進現場,需提供年檢報告,並須經安全檢查,合格後方準使用,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按勞動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8.2各種安裝機械應編號並設專人管理,上崗人員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證機械性能良好。

8.3各種安裝機械及其傳動部分和危險部位,必須設防護裝置,起重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8.4安裝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用電線路,必須有持證電工專職維護管理:

8.4.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證接零或接地良好。

8.4.2架設的高、低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8.4.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應配置漏電保護裝置,並確保安全接地良好。

8.4.4行吊車、龍門吊及鉚焊平台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8.5安裝機械啟動前,應檢查地面,基礎是否穩固,轉動的部件是否充分潤滑,制動器、離合器是否動作靈活,經檢查確認後方可啟動。

8.6安裝機械運行中,如有異常響聲,發熱或其他故障,應立即停車,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8.7安裝工具

8.7.1所有的安裝器械和機械設備在使用前都應由有資歷的機械工程師檢測,並確認處於安全工作狀態。檢測至少每月進行一次,以保證安全操作。檢測結果要有記錄。一旦發現機器或設備有不安全因素,應停止使用,直至修理完好為止。所有的機器或設備的修理工作應在指定的地區進行。維修程序應根據製造商推薦的方法進行。機器設備只能由指定的人員操作。需要有操作許可證才能操作機器或設備必須符合條件的人員操作。機器設備要鎖好或關閉好,以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起動。靜態機器應安全在牢固的地基上。動態機器應設有剎車系統。在加註燃料時應關閉發電機。在所有的機器設備上都要標上、漆上或貼上負責人、操作人員和公司名稱。機器只能用於其設計目的。

8.7.2所有的皮帶、齒輪、軸、滑輪、鏈輪、心軸、飛輪或其它往復的、旋轉的或移動的部件或設備,都應該有保護蓋,以防止人員接觸。在吊重設備上的絞鼓應配有適當的齒輪或其它有效的鎖住裝置。起重機的吊勾上應裝有停止器,以防止繩索滑落。所有的壓力設備和系統應配有合格的安全釋放閥和壓力錶。

8.7.3任何被確認為不安全的壓力設備或壓力系統都要標上“機器損壞”“嚴禁使用”等標牌。這樣的設備只能在修繕後才能使用。壓力設備只能由合格的經授權的人員操作維修。建議安全閥的壓力設在不超過其工作壓力的110%,從安全閥、釋放閥和風箱排放出來的氣體不應對着人員。除非在維修時,安全安裝或裝置不得移開。壓縮機及其有關設備應放在便於工人進行安全操作、維修和護理的地方。所有的空氣壓縮機在其釋放的壓力超過該系統最弱部分所允許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時,應能自動停止工作。在更換工具或進行修理工作時,空氣軟管上的截止閥應關閉。工作開始之前應開啟集氣器的排氣閥以便排氣。

8.8手動工具管理

8.8.1所有的手動工具須妥善保管,並只能用作指定用途。使用前要檢測電動工具是否處於安全工作狀態。要進行週期性檢查,以確保其處於安全工作狀態。不得使用有缺陷的工具。當在高空作業時,不使用的工具要穩固地放在掛鈎上。嚴禁將工具或材料從一地扔向另一地,或從一個工人扔向另一個工人,或扔向低處。在有危險氣體存在易引起火災或爆炸的地方,只有使用無火花工具。電動工具只能由指定人員操作。所有的便攜式電動工具應使用柔韌的橡膠電纜。電纜的連接應使用防水的連接器。所有的插座和插頭都應安裝在木板上。在鑽孔或打磨時嚴禁帶手套。電動手工工具要接地。

8.8.2嚴禁使用斷裂或損壞了砂輪。除非裝有調速器來限制旋轉速度。其它使用於壓縮空氣的工具,要從管子中排淨,方可卸下工具。空氣軟管的壓力承受能力應由製造商標明,使用中不得超過這一限度。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軟件。不得將軟管留在梯子、台階、或走道上。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手上、臉上或衣服上的灰塵。

9、焊接作業

9.1焊接作業時,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乾淨。如附近溝地,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時,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9.2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9.2.1電弧焊要設置獨立的電源接線。

9.2.2電焊機的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ω;

9.2.3在特殊環境條件下作業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9.3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9.3.1焊接作業的工具,必須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要靈活有效。氣體軟管應耐壓合格,無破損;

9.3.2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並禁止倒放,乙炔瓶不得卧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後,必須留有餘壓;

9.3.3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和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9.3.4在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氣瓶;

9.4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時,應採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9.5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範。

9.6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時,從事電弧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焊光刺傷他人眼睛。同時設置通風設備,減少焊接煙氣對人體的傷害。

9.7焊接和切割工作

9.7.1應每天檢查所有的焊接和切割設施。替換或修理有缺陷的儀器和設備。諸如氣瓶、橡膠軟管和碎片等易燃材料、及設備應移開,以免接觸焊接或切割的熱氣、火花和熔渣。只有在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9.7.2焊機應放在離地面15釐米的高度以保持乾燥。焊機應水平放置,並用合適的楔片,以保證處於水平位置。所有的電焊機應有效地接地。電焊機的電線要有較強機械性能和合適電力性能,以適用需要。須使用合格的連接器連接焊機和焊把之間的焊接電纜。只能使用通過檢驗的焊把。一旦焊接工作暫停或焊接人員離開現場,要切斷電源,將焊條從焊把上取下。

9.7.3氣瓶應豎立存放在通風的地方,並用鋼板或防火帆布遮蓋,防止陽光照射。氣瓶使用時,應固定在可移動的架子、手推車上,或綁紮在豎立的支架上。所有乙炔和氧氣瓶的調節器都應裝上相應的回火裝置,以防止產生因回火而引起的火災或爆炸。氣瓶在儲藏、轉移或在沒裝調節器時,都應安上氣瓶蓋。使用乙炔氣瓶時,不能倒置,並防止晃動。氧氣瓶及其配件應遠離油脂,也不能用沾油的手或手套操作。所有的氣瓶都應打上“裝滿”或“空罐”的字樣標籤,空罐子應及時送回存儲區。所有軟管之間,軟管與焊槍之間、軟管與調節器之間的連接器,都應用辦管夾綁固。凡是玻璃破碎的壓力錶或損壞的調節器都應更換掉。在工作開始之前,應用肥皂水檢查所有的管子連接處是否漏氣。在工作暫停時,應關閉焊槍開關,停止供氣。在工作完成時,應關閉儲罐閥,把調節器,軟管都收裝在工具箱裏。

9.7.4使用砂輪切割機時,儘量安排在下班時間作業,或在廠方指定場所作業,被割物體必須緊固。現場切削及廢棄碎物應及時清理。

10.高處作業

10.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gb3608-83標準執行。

10.2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10.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應於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10.4高處作業用的吊架、手動葫蘆,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機升降機嚴禁載人。

10.5高處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10.6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安裝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下方工作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隔離防範措施。否則不準作業

10.7凡在高處從事管道安裝、焊接作業、防腐保温、油漆等作業時,應在作業位置垂直下方設置安全網。

10.8人員在臨近有帶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有關電業安全工作的有關規定與帶電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0.9材料的搬運。不得把材料、廢物和工具從高處扔往底處或地面。在地面落放或移動材料時,應使用合適的器械,如滑槽、袋子、帶繩的容器或用繩捆綁牢的器械。工作期間,項目經理應認真視察。設置“不得入內”、“頭頂危險”等警告標誌,並用繩子把有關區域圈起來,以保證安全。多餘的材料不得放在工作區內或走道上,那些可能誤放或掉落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應放穩。

11.起重吊裝

11.1項目經理或現場負責人應編制吊裝工作的程序和方案,並提交公司技術部、生產部等有關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能實施。對20噸以上的重物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大,精密貴重,安裝條件特殊的情況下,吊裝方案還需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11.2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並按國家《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5082-85)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11.3從事起重吊裝、校正構件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11.4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築、構築物等做吊裝錨點。

11.5起吊重物要栓留方向繩,起吊物件不得長時間在空間停留,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鬆鈎,且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

11.6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1.6.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並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操作人員必須經特殊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操作;

11.6.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時,必須進行檢查。

11.6.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11.7禁止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和行走,大型構件或設備吊裝要設警戒區,防止墜物傷人。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

11.8吊裝工作的現場應設置“嚴禁入內”等警告標誌和安全繩。應檢查起重機通道的路面承受力和路障。應檢查停放起重機的地面的承受力。如果必要,應該用放置鐵板等方法進行加固。

11.9只允許有執照的合格人員操作起重機或進行設備吊裝工作。在按照定好的操作制度進行各項安裝工作時,應為此指定廠長與吊車指揮。他們應站在能夠觀察起吊工作,並能被起重機操作員看清的地方。應該按統一的信號制度用旗幟、步話機和口哨發出信號。

11.10安裝工作所使用的起重機的能力應該經過認真考慮後決定。安裝工作進行之前,應再次認真檢查將要起吊的設備的總重量和受力中心。開始工作前,應檢查、核實剎車、限位開關、防滾動裝置、繩索和起重裝置的工作狀態和性能,起重機應空載運行一下。作為初次檢查,應該起吊設備至離地面10釐米處,在這種狀態下,檢測所有因素是否能正常發揮其性能。一旦發現危險因素,應立即停止起吊工作。

11.11當起重機從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時,應該由一個吊車指揮步行伴隨,以便警告司機是否有路障、險情等,引導其路徑。

11.12所有的起重裝置和吊車都應由操作人員對機械每日檢查。起重裝置或吊車在不使用時應鎖好或剎好閘。所有的起重裝置和起吊設施都應由有資歷的檢查員根據有關法律進行檢測,並記錄在案。

11.13用起重機進行安裝工作必須初步確認起重機狀態良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起吊工作。起重機應水平平穩,在支腿下牢固地放置鐵板或方木塊,再在停好位置後用銷釘銷住。起吊過程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起重裝置或吊車。除非另有規定,操作過程中吊杆的傾斜度應控制在30-80度範圍內。當使用吊臂時,須儘可能縮短其長度。要為起重操作人員配一名角度指示人員,以便能清楚地看清吊杆的角度。

在不使用起重機時,應把吊杆降至與地面水平,吊勾穩固於指定位置。起重機的負載量不得超過製造商的額度。每台起重機的起吊重量應控制在最大起吊重量的90%以內。起吊重量應包括吊勾、吊繩等的固有重量。在起吊過程中,應認真監督操作,以防止粗暴起吊、延長懸吊時間和超限度起吊。嚴禁突然起吊和停止。嚴禁同時旋轉和起吊或同時旋轉和移動吊杆。要緩慢地旋轉吊杆。以避免使正在起吊的設備或材料產生離心力。在起吊或吊運過程中,嚴禁工人騎在吊裝的設備或材料上。起吊工作完畢後,應徹底卷好起重機的繩子索。

12.壓力試驗作業

12.1試壓作業應符合設計對試驗介質、壓力、穩定時間等要求,且不得采用危險性的液體或氣體。

12.2對大的機頭、螺桿、機筒、重要設備,及高、中壓設備、管道在試壓前必須編制試壓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12.3在試壓前及在試壓過程中,應詳細檢查被試壓的機頭、螺桿、機筒、壓力錶的設置情況,以及試壓過程中的變形情況等,確實具備升壓條件時,方可升壓。

12.4水壓試驗時,設備、管道的最高點應安裝放空閥,最低點應安裝排水閥,充水或放水時,應先將放空閥打開,試壓合格後應用壓縮空氣將積水吹掃乾淨。

12.5試壓用的壓力錶應經校驗合格,且不得少於兩塊,法蘭、盲板的厚度應符合試壓的要求。

12.6在試壓的過程中,如發現泄漏現象,不得帶壓緊固螺栓、補焊或修理。檢查受壓設備和管道時,在法蘭、盲板的側面和對面不得站人。

12.7試壓過程中受壓設備、管道如有異常響聲,壓力下降、表面油漆剝落等情況,應立即停止試驗,查明原因,確保試壓安全。

13.現場油漆作業:

應儘量安排在下班時間作業,同時使用通風設備使作業現場空氣流通。

14.調試試車

14.1試車前應由項目負責人編制試車方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14.2試車開車前,必須查明各種機台設備、電器都處於安全狀態,方準開車。

14.3先進行空負荷試車,檢查各種機台設備、電器都處於正常狀態下,方可先進行負荷試車。

15.安全用電

15.1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15.2安裝調試用電源線路應採用絕緣的軟導線。原則不得接觸潮濕的地面或接近熱源

15.3臨時用電線,如鋪設在地面或埋入地下時,應用橡皮護套電纜,在通過與路處應加設鋼管套保護。

15.4用電設備及其金屬外殼(安全電壓除外)的接地與接零,應遵守下列規定:

15.4.1公用設施對電壓在120v以上時,必須作接地或接零保護,零線必須重複接地;

15.4.2必須將地線和工作零線分開接地,嚴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導線。

15.5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掉斷路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15.6使用電動工具時,就地站在絕緣板上或站在幹木板上,如在潮濕地點金屬架上或金屬容器、設備、貯罐上作業時,應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15.7電焊軟線應合理佈置不得與吊裝用鋼絲繩相互交叉在一起,嚴禁與鋼線繩同時接地使用,其軟導線應絕緣良好,接地應有護套膠管。

15.8更換熔斷器,應嚴格按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15.9電器設備或線路着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15.10有人觸電時,應立即設法將觸電者脱離電源,脱離的方法:

15.10.1拉開閘刀開關或熔斷器,用幹木杆挑開電源線,在高處作業時,應防墜落措施;

15.10.2站在乾燥木板上或凳上接住觸電者的乾衣服使其脱離電源,嚴禁用赤手拉觸電者的肢體。

15.10.3在觸電者脱離電源後,應立即通知醫院並將觸電者的衣服、袖、帶鬆開,進行搶救。搶救方法採取人工呼吸,氧氣呼吸器或輸送氧氣和心臟按摩。

15.11所有的電氣工作都必須由合格的有經驗的工人進行。電氣設備應該保管好,以防未經許可的人員起動。電子儀器的零部件和電線應嚴加看護,以防任何人員或物體接觸。每天在進行工作之前,操作者應檢查所有的設備和電線,所有的電路都應接地。開關箱,頭頂或地下有電纜等危險地區,應設置諸如“危險”,“嚴禁入內”等警告標誌或標牌。

15.12變壓器開關。變壓器開關或高壓設備應用圍欄隔開。入口處要鎖住。在變壓器開關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和“不得潑水”等警告標牌,標牌上應標明維修工程師的姓名。還應顯示初線和二級電壓和容量。

15.13電路斷路器。所有的電氣設備,如泵、砂輪機和其它類似的設備,應配備有電路斷路器以防止工人被電擊而受傷。所有便攜式電氣設備的開關櫃裏都應裝上自動斷路器。

15.14開關櫃。臨時的開關櫃應用帶防水性能的金屬製作,頂部及門應防水,並設一個門以便能鎖住。開關櫃應裝在靠近工作區,離地區或作業區80釐米或更高的地方。應設置足夠數量、適當容量的開關櫃。開關和保險絲對其保護的電路應有合適的容量。嚴禁超負荷。所有的插座都應為工業用防濺型的,不允許使用家庭用插座。在每一個開關櫃上應標明負責檢查和維修該櫃的人員名單。開關櫃上應標明各自控制的設備的名稱或號碼。開關櫃應該用乙烯絕緣的銅線接地。嚴禁使用銅絲或鐵絲代替保險絲。嚴禁從一個開關接多頭電纜。在檢查和維修時應關閉開關,鎖好開關櫃。

15.15電焊機。焊機在使用之前,應檢查、確認其絕緣性能,以保證處於安全工作狀態。所有的電焊機都應配有自動防電擊裝置,並在每天工作開始之前進行檢查。金屬箱必須有效地接地。所有暴露在外的終端都應安全地用絕緣帶包好。電焊機上應設一個標籤,標明機器的負責人和提供該機器的公司。電焊機應裝在離開關櫃30釐米或更遠的地方。

15.16可移動電線。電線應具有不低於600伏額定電壓絕緣強度橡膠電纜。應該使用有足夠容量的電纜。不得使用任何有外部損壞的電纜。所有電纜應裝在遠離鐵絲繩、鐵製腳手架等鐵製材料的地方。所有的諸如插頭、插座、轉接器等裝置應為防水型的,並應安裝在絕緣板上。

15.17接地。為了防止短路或電擊,應更加註意接地問題。接地線應連接在深埋於地下的地線柱上。所有電氣設備的接地端子應使用銅或鐵製螺栓和螺母。

16.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報告

16.1事故報告

16.1.1發生重傷、死亡或影響較大的事故,事故所在班(組)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再由公司領導向主管部門報告。

16.1.2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在上報的同時,應保護現場,並迅速採取措施搶救傷員。

16.2事故調查

16.2.1重傷和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會同主管部門安全專職人員組成安全、技術及工會主席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6.2.2死亡事故由安全部門會同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監察機關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

16.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並實事求是地反映事故情況。對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應視情節的輕重給與批評教育和必要的處分。

16.3事故分析及處理

16.3.1事故發生後,要堅持實事求是和“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分析處理。

16.3.2凡發生死亡事故、羣傷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設備事故,公司領導要向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當面講清楚,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理。

17.對安裝或調試的承包方實行環安交底制度。

17.1施工前,雙方現場負責人召開環境因素和危險源控制及安全作業要求交底會議,形成會議紀要並且雙方現場負責人簽字。

17.2雙方應就吊裝程序和方案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方案發生較大改動,需按有關程序重新報批。

17.3承包方必須無條件接受我方現場安全員的環安檢查,服從和執行我方對環境因素和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及安全作業規範。

18.工程質量管理

18.1各專業班組負責人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上級頒佈的各種質量管理文件、規程、規範和標準,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優質、優產、用户至上。

18.2各專業施工隊必須有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機構和制度,有專人負責施工質量檢測和核驗記錄,並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記錄,整理完善各項技術資料,確保施工質量符合要求。

18.3進行經常性的工程質量知識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術水平,在施工到關鍵性的部位時,必須在現場進行指揮和技術指導。

18.4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必須按施工規範要求抓落實,保證每道工序和施工質量符合驗收標準。堅持做到每分項、分部工程施工自檢自查,把好質量關,不符合要求的'不處理好決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8.5隱蔽工程施工前,必須經過公司質安員、建設單位工地代表和設計單位代表驗收簽證後,方可進行工程隱蔽。

18.6嚴格把好材料質量關,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工程施工前及時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化驗、試驗,材料沒有檢驗證明,不得進行隱蔽工程施工。

18.7建立建全工程技術資料檔案制度,工地有專人負責整理工程技術資料,認真按照工程竣工驗收資料要求,要根據工程進行的進度及時做好施工記錄,自檢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記錄。將自檢資料和工程保證資料分類整理保管好,隨時接受公司質安員檢查。

18.8對違反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人,將按不同程度給予批評處理和罰款教育,並追究其責任。對發生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將按上級有關規定程序追究其責任並做出處理。

19.安全(綜治)、文明施工不符要求的處罰措施

19.1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違反一人次罰款50元;監理、現場管理人員連帶50%;

19.2特殊工種的施工人員必須事先到監理部備案,持證上崗,無證作業一人次罰款500元;

19.3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鈎,違反一人次罰款100元;監理、現場管理人員連帶50%;

19.4禁止隨地大小便,在施工區域發現有人違反的或有證據顯示的一次罰款50元;找不出責任人施工單位承擔責任,罰款100元;

19.5施工用電設備應完好、接地可靠,長期用電纜應架空或埋地敷設,不得隨地隨意拖放,違反一次罰款100元;監理、現場管理人員連帶50%;

19.6氧氣瓶和乙炔瓶要確保安全距離且遠離明火,違規動用明火,每發現一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19.7文明裝卸,減少噪聲,材料要集中分類,堆放整齊,違反一次罰款200元;

19.8施工通道要安全通暢,硬地無積水、無揚塵,做好“落手清”和環境衞生及周邊道路清潔工作,與日常檢查相結合,違反一次罰款100元。

20.附則

20.1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國家有關的現行標準、規定、規程和文件執行。

20.2本規定自20xx年6月20日起執行。

調試管理制度 篇4

◆運行班按所負責範圍進行維護保養。

◆維修班按所負責範圍進行維護保養。

◆每月填寫一份維護保養報表,於保養後當天交給領班,並填好派工單工時。

◆次月上旬由主管、班組長進行檢查,作為員工評估的依據。

◆設備因維護保養不好而造成事故,要由值班領班填寫事故報告,並按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理。

◆設備平時發生故障,由當班電工維修。

◆開關、插座的清潔和檢查工作。開關、插頭、插座、機器接零保護檢查緊固,由當班電工巡檢。

◆生產、廚房等部門的內部設備由各部門隨報隨修。

調試管理制度 篇5

1、設備缺陷分為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危急缺陷。

(1)一般缺陷,指對安全經濟運行影響不大的設備缺陷。

(2)重大缺陷,指已威脅安全經濟運行或將發展為影響安全經濟運行但不會立即造成事故和設備損壞的缺陷。

(3)危急缺陷:指隨時可能發生設備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缺陷。

2、設備缺陷的發現:

(1)及時發現設備缺陷是供電營業所員工極其重要的工作內容。通常通過以下方法尋找和發現設備的缺陷。

①工作人員巡視檢查設備,學習規程,通報及上報批示對照設備檢查。

②結合安全檢查,分析設備的檢修、試驗、校驗和技術資料。

③上級部門檢查中指出的缺陷和修試中發現的缺陷。

3、各供電營業所都要建立缺陷記錄本,內容包括髮現的時間、缺陷內容,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並註明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危急缺陷。

4、處理缺陷應由所長統一安排,明確負責人員,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

調試管理制度 篇6

一、一般規定

1、站領導、檢修技術人員、檢修班長是具體抓好設備管理負責人。

2、凡是設備在運行備用中出現缺陷,運行人員有責任採取必要的運行措施,防止缺陷擴大,出現故障要通知有關人員及時消除。

3、各運行、檢修班應將發現的設備缺陷及時記錄,以利於查閲和作出處理。

4、設備缺陷消除後,消除者應在記錄簿上交代清楚。

5、記錄簿應保持整潔,並存檔,以備查考。

二、缺陷分級管理權限

1、運行任務

(1)巡視檢查及時發現設備缺陷,並作好記錄和報告有關人員。

(2)及時消除屬於運行維護工作範圍的設備缺陷,應及時採取必要運行措施消除缺陷。防止缺陷擴大,並向有關人員彙報。

(3)凡本班有權調度停用或不停用也能消除的缺陷,應通知檢修人員及早消除。

(4)參加設備缺陷消除後的驗收。

2、檢修班任務

(1)負責從運行、試驗、檢驗方面及時瞭解所管轄設備的缺陷並作出記錄。

(2)瞭解運行情況,查閲記錄簿,及時發現和主動消除設備缺陷,做到小缺陷不過班,大缺陷不過天。

(3)在運行中無法消除缺陷,應記入本班的記錄簿內,在大小修或臨時予以消除。

3、站領導的任務

(1)領導督促各班認真搞好設備缺陷的消除工作,負責質量驗收的組織工作。

(2)定期巡視設備,掌握設備存在的缺陷。

(3)分析造成缺陷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4)擬定消除重大設備缺陷的技術組織、措施,結合小修計劃使其實現。

調試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運行中的設備發生異常,雖能繼續使用,但影響安全運行,均稱為設備缺陷,缺陷可分三大類:

(1)一類缺陷:性質嚴重、情況危急、必須立即處理,否則,即將發生人身傷亡、大面積停電、原設備損壞、通訊中斷。

(2)二類缺陷:性質嚴重、情況嚴重,雖尚可繼續運行,但已影響設備出力,不能滿足系統正常運行的需要,或短期內將可能發生事故,威脅安全運行,應當列入月的計劃,作缺陷消除處理。

(3)三類缺陷;性質一般,情況輕微,對按去那運行影響不大,尚能堅持運行者。

第二條有關人員發現設備缺陷後,無論消除與否均應由發現人員作好記錄,並向有關領導彙報。嚴重缺陷設備單位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消除或採取其它措施防止造成事故,需其他部門處理者,應及時上報並督促儘快辦理,對一般缺陷可列入計劃進行處理。

第三條設備所在單位領導應經常檢查設備缺陷消除情況,對未消除者應儘快處理。

第四條檢修人員消除缺陷後,應及時向有關人員交底,經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後作好記錄,註明缺陷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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