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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管道管理制度(精選7篇)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精選7篇)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精選7篇)

第一條 為規範各單位巡檢工作,提高燃氣管網管理水平,減少管網運行風險,確保安全穩定供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燃氣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投產運行的各類高、中、低壓燃氣輸配管網及調壓箱(櫃)、調壓站、閥門井、及三樁等(以下簡稱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管理。

第二章巡檢的工作準備

第三條 巡檢人員應着工作裝,攜帶巡檢圖、相關工具、檢測儀、記錄筆、巡檢手冊等。

第四條 巡檢人員應做好氣體檢測儀等巡檢工具的保養,確保使用時狀態良好,並嚴格依據儀器操作説明(操作規程)進行使用。

第五條 巡檢人員應熟知所巡轄區內燃氣管線、調壓箱、站(櫃)、閥井、入户管及相鄰“三溝”的位置、走向、規格、型號及運行情況。

第三章巡檢範圍及內容

第六條 室外燃氣設施巡檢範圍包括:

(一)高、中、低壓燃氣管道;

(二)調壓箱(櫃)、調壓站;

(三)閥門井;

(四)標誌樁、里程樁、轉角樁。

第七條 巡檢內容

(一)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構)築物佔壓現象等。

(二)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三)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得有未辦理會籤手續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現象。

(四)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施工不應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械設備,或出現燃氣管道附件、標誌被移動、覆蓋、丟失或損壞的現象。

(五)調壓箱(櫃)、調壓站供氣壓力是否符合供氣要求,調壓器及附屬設施是否漏氣。

(六)閥門井內設施是否漏氣,井圈、蓋、外壁是否完好。

(七)調壓設施及附屬設施是否完好,衞生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八) 檢測陰極保護樁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巡檢方式

第八條 採取巡視檢查、泄漏檢測等方式進行巡視、檢查、檢測,巡檢週期將按季節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根據室外燃氣設備設施實際運行狀況,分為以下三類區域:

(一)一類是指對接口中壓塑料管、灰口鑄鐵管、調壓箱根部管、所有的調壓箱(櫃)、調壓站和閥門井以及發生過漏氣現象的其它管道等。

(二)二類是指供氣區域內(含建築紅線外非車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鋼管、pe管)、不同壓力的管線、引入管。

(三)三類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環網中、高壓幹線,低壓幹線的鋼管和pe管。

第十條 巡視標準

按照《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試行)》,高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天一次;次高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週三次;中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週兩次;低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週期應不低於每兩週一次。

第十一條 檢測標準

對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的供氣設施安全淨距3m內“三溝”井應固定檢測週期。

第五章現場巡檢要求

第十二條 巡檢人員要按照“巡檢圖”線位、點位按時、定點巡查,杜絕脱崗、漏巡等現象,保證巡檢到位率達100%,並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巡檢以外觀檢查為主,泄漏檢測採用儀器對地面鑽孔處、信號管、管道附近的“三溝”等地下構築物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巡檢人員應每天對所轄區域內的閥門井、檢查外觀狀態,並及時清理井上的覆蓋物,以保持井內空氣暢通,便於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巡檢人員應檢查調壓箱(櫃)、調壓站,保持其外觀乾淨,警示用語、報警電話等標識完整。

第十六條 巡檢人員應保證巡檢質量,對每個點位檢測時間應至少達三十秒。

第十七條 在特殊時期(如自然災害、重大節日或會議、活動、民俗節日、進入冬季和開春時),在保證日常巡檢的基礎上,對二、三類區域提高檢測頻次,按照每日一次進行檢測,對重點部位(管線、設施、用户等)要加大巡檢頻次和力度。

第十八條 巡檢記錄填寫要及時、詳實、規範。

第十九條 巡檢人員應及時更換調壓器巡檢簽到記錄卡和相關現場檢查表,做好歸檔。

第六章異常處理

第二十條 對於閥門井井圈、蓋、外壁損壞,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維修,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出現漏氣等異常現象,要立即上報並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被佔壓、安全保護距離範圍內違章施工或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構設備等現象要堅決制止,並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做好記錄,及時向上級彙報。

第二十三條 如發現管線及供氣設備、設施安全淨距內有勘探丈量、定位、動土等施工前兆,應及時詢問、查看其施工會籤手續,發現施工單位未辦理會籤手續的野蠻施工,要及時上報並強制制止施工,勸説施工單位及時補辦會籤手續,在手續補辦前,做好現場監護及相關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給排水、熱力、電力、電信、電纜等地下管網工程施工時,如發生與燃氣管線平行或交叉鋪設施工,巡檢人員在確定會籤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應依據技術部門會籤要求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監護,協助施工單位確定燃氣管線線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時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五條 如發生應急救援、搶險情況,巡檢人員接到通知,應立即趕赴現場,配合做好相關搶險工作。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規定了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搶修的一般規定,搶修現場的準備工作以及搶修作業的注意事項和操作程序等。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設計壓力不大於4.0mpa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搶修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條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應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搶修設備、搶修器材、通信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設備,並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四條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

第五條 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定應急預案,並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調整和修訂。應急預案應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習,每年不得少於1 次。應急預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三)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佈;

(四)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織人員和職責劃分;

(五)報警、通信聯絡方式;

(六)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的處理措施;

(七)人員緊急疏散、撤離;

(八)危險區的隔離;

(九)檢測、搶險、救援及控制措施;

(十)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

(十一)現場保護;

(十二)應急救援保障;

(十三)預案分級響應條件;

(十四)事故應急預案終止程序;

(十五)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

(十六)做好對外信息發佈工作。

第六條 接到搶修報警後應迅速出動,並根據事故情況聯繫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並採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搶修現場要求

第七條 搶修人員應配備警示標識,到達搶修現場後,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並設立警示標誌,並隨時監測周圍環境的燃氣濃度。在警戒區內進行交通管制.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第八條 搶修人員到達搶修現場後,在佈置事故現場警戒、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應積極救護受傷人員。

第九條 操作人員進入搶修作業區前應按規定穿戴防靜電服、鞋及防護用具,並嚴禁在作業區內穿脱和摘戴。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操作。

第十條 在警戒區內燃氣濃度未降至安全範圍時,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等。

第十一條 管道和設備修復後,應對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築物多場所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故隱患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對不得撤離現場,應採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隱患為止。

第四章搶修作業

第十三條 搶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儘快瞭解現場情況,建立隔離區,控制氣源、消滅火種,切斷電源,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進行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及使用電話。地下管道泄漏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築物空間內的燃氣。

第十四條 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後進行。

第十五條 搶修作業時,與作業相關的控制閥門必須有專人值守,並監視其壓力。

第十六條 當搶修中暫時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並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七條 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並對周圍建(構)築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築物時,應根據事故情況及時疏散建(構)築物內人員並驅散聚積的燃氣;

(二)應連續監測作業點可燃氣體濃度。當環境中可燃氣體濃度在爆炸範圍內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後方可作業;

(三)應根據地質情況和開挖深度確定作業坑的放坡係數和支撐方式,並設專人監護;

(四)對鋼製管道進行維護、搶修作業後,應對防腐層進行恢復並達到原管道防腐層等級。

第十八條 鑄鐵管泄漏搶修時,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泄漏處開挖後,宜對泄漏點採取措施進行臨時封堵;

(二)當採用阻氣袋阻斷氣源時,應將管線內燃氣壓力降至阻氣袋有效阻斷工作壓力以下,且阻氣袋應在有效期內使用;給阻氣袋充壓時,應採用專用氣源工具或設施進行,且充氣壓力應在阻氣袋允許充壓範圍內。

第十九條 當聚乙烯塑料管道發生斷管、開裂、意外損壞時,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取關閉閥門、使用封堵機或使用夾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斷氣源後進行搶修,並應採取措施保證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處不受壓力;

(二)搶修作業中應採取措施防止靜電的產生和聚積;

(三)搶修作業中環境温度低於-5℃或大風(大於5級)天氣時,應採取防風保温措施,並應調整連接工藝。

第二十條 有動火作業時,應符合本規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場站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壓儲氣櫃泄漏搶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和搶修人員直接採用燃氣濃度檢測器或採用檢漏液、嗅覺、聽覺來判斷泄漏點;

2、應根據泄漏部位及泄漏量採用相應的方法堵漏;

3、當發生大量泄漏造成儲氣櫃快速下降時,應立即打進口閥門、關閉出口閥門,用補充氣量的方法減緩下降速度。

(二)壓縮機房、烴泵房燃氣泄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電源,開啟室內防爆風機。故障排除後方可恢復供氣。

(三)地上(下)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泄漏,應立即關閉泄漏點前後閥門,打開門窗或開啟防爆風機,故障排除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二十二條 當調壓站、調壓箱因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造成出口超壓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並在超壓管道上放散降壓,排除故障。當壓力超過下游然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二十三條 用户室內燃氣設施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到用户泄漏報修後應立即派人檢修;

(二)進入室內後應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消滅火種,嚴禁在事故現場撥打電話;

(三)嚴禁用明火查漏。應準確判斷泄漏點,徹底消除隱患。當未查清泄漏點時,不得撤離現場,應採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隱患為止;

(四)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於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採取防爆措施,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進行作業。

第二十四條 修復供氣後,應進行復查,確認安全後,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第五章中毒、火災與爆炸

第二十五條 當發生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和保護好現場。

第二十六條 當燃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採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制火勢,並應防止產生負壓。

第二十七條 燃氣設施發生爆炸後,應迅速控制氣源和火種,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第二十八條 火勢得到控制後,應按本規程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進行搶修。

第二十九條 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後,應對事故範圍內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第六章圖檔資料

第三十條 搶維修單位應建立搶修工程圖檔資料,並對圖檔資料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更新。

第三十一條 搶修工程的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接警記錄;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

(三)事故類別(中毒、火災、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五)參加搶修的人員情況。

第三十二條 搶修工程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搶修任務書(執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圖等);

(二)動火申請書;

(三)搶修記錄;

(四)事故報告或鑑定資料;

(五)搶修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和圖檔資料。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 篇3

根據省、市安全用電、用水、用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的具體情況,對小區供電、供水、供氣管理規定如下:

一、凡屬管理處管轄範圍內的供電、供水系統(即供電局、自來水公司向本小區供電、供水總表以內的)一律由管理處管理;由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電、供水部門管理;管道燃氣系統由市燃氣公司負責管理,其它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介入。

二、業主(住户)出門前應將電器、燃氣和水擎閥門(開關),避免發生事故。

三、小區電、水、氣管線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業主(住户)不可隨意更改。如確需改動,請報告管理處並僱專業人員完成。

四、業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電容量,必須先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處或有關部門審查並確認符合增容要求的,經批准後方可增容,但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每增容1kw(或者説kva、5a),收增容費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計算,餘此類推。

(2)電度表每增容一級的,其電錶計算基數按20度/月的倍數遞增計收電費,凡不足20度/月按20度/月計收,餘此類推。

(3)業主(住)如需另拉電纜,電線或更換電錶的,該工程費包括材料費均由業主(住户)負責。

五、已獲批准增容的業主(住户)連續3個月達不到增容要求的用電負荷,將取消其增容資格,其繳納的'費用不退還。

六、每單元設計最大功率為4kw,請業主(住户)累計電器功率,勿超過最大限量,否則,不可同時使用所有電器。

七、有以下現象有均屬偷電、偷水、偷氣行為。管理處將按下列規定處理:

(1)私自增加電氣容量,且造成電氣線路故障的,作每增容1kw(1kva)罰款300元-800元外,必須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並要重新辦理申請增容手續。

(2)私自裝表、接電、接水、接通燃氣或繞表接電、接水、接通燃氣者,除當場停用,按電器容量全負荷和入住時間追計電、水、燃氣費外,並處以1000元-20xx元罰款。

(3)私自啟用電錶、水錶、燃氣表的封印或改動電力運行迴路,影響準確計量的,除按用量負荷和入住時間追計電、水、燃氣費外,每次還將罰款1000元-20xx元。

(4)私自啟用電錶、水錶、燃氣表,不管停用時間長短,除按用電容量和入住時間追計電、水、燃氣費外,還處以其10倍的罰款。

(5)擅自改動上下水、燃氣管道,電氣線路(包括通迅、有線電視系統)者,除應按實際情況糾正外,每項罰款500元-1000元。

八、業主(住户)違反安全用電、用水、用氣規定,拒絕管理處機電維修人員檢查、不採納安全用電、用水、用氣意見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響供電、供水、供氣系統或對其他業主(住户)造成損失的,除按實際情況賠償損失外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 篇4

一、目的

天然氣管道及壓力管道,遵循國家《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列》為規範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行為,以及巡查發現管道周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能力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按照巡線工作“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的原則,確保公司的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輸氣管道和cng母站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公司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cng母站負責本單位燃氣管道的使用及維護保養管理。

四、內容與要求

1.天然氣管線在工程竣工後,需經總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天然氣工程竣工驗收由公司安全部組織,項目組、相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部門共同進行。

2.對管線驗收後需立即投入帶氣運行的管線,投運前需專題研究,並建立管線交接制度,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管線的現場交接工作,管線的交接也可與管線的.驗收同時進行。管線交接清楚後,由管道巡線隊進行帶氣之前的準備工作。

3.天然氣管線的管理監護以管線通氣為分界點,管線帶氣前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管線帶氣後由管道巡線隊負責管理。

4.安排專職管道安全巡線人員負責管道的日常巡查,發放宣傳資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記錄並報告現場發現的問題;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現場監護。

5.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至少一次進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對管道巡查完畢後,應提交當天的巡查記錄(即:天然氣管道安全巡查記錄表),向站長報告巡查發現的問題,並獲取站長的指示。

6.巡查準備。所有進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員在進行管道安全巡查時,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先穿戴好勞保用品,背上揹包,通訊工具、記錄表格和圓珠筆等。

7.在管線巡查過程中應做好危害識別,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並做好防雷擊、防中暑、防跌倒等預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時和發山洪時,應停止危險區域巡查工作,等大雨過後,應立即組織線路檢查。

8.巡檢人員必須做到“五清、六無”。“五清”指管線走向清楚,管線埋深清楚,管線規格清楚,管線反腐情況清楚,管線周圍地形、地貌、地場清楚;“六無”指測試樁、標誌樁、陰保樁、轉角柱、警示牌無缺損、丟失、傾倒,管線上方和五米內無取土,施工的場地、管線兩側五米內無深根植物,水土保護、護坡無垮塌。發現樁傾倒、被移位,應將其恢復位置並回填固定,發現樁體嚴重損壞或丟失,應記錄所在樁號並上報主管部門。

9. 檢查管道是否裸露、外反腐層破損:檢查管道安全範圍內是否有水土流失、沖溝、塌陷:檢查護坡、埂砍、過水麪等水工保護設施是否塌陷、損毀、鬆動及被人為破壞。發現上述現象如能採取措施恢復應立即進行恢復,不能恢復應立即記錄其地點並上報公司領導。

10. 檢查管道周圍5米範圍內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温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它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並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1. 檢查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範圍內是否有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並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2. 檢查管道設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車輛或其它機械碾壓,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提示或制止。

13. 檢查管道兩側100米範圍內是或否有即將影響管道安全的機械施工行為發生,發現上述現象應主動向施工方介紹管道走向及埋深情況,並提出管道保護要求。如果工程將與管道發生交叉,應督促其與公司主管提前聯繫,以便採取對應措施。

14.公司應派人到現場提前瞭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

①講清楚天然氣管道的潛在危害、後果及法律責任

②發放《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護的要求

④交換相互的聯繫方式和聯繫人員

15. 檢查經批准的與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現場是否有影響管道安全的行為。巡查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瞭解施工進展,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並在日報上反映上報,以便於公司制定措施。

16.對於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110”進行處理。

17. 檢查管道保護範圍內是否有可疑人員或車輛出現,管道上方、兩側是否有新近翻挖凍土跡象,對於新近翻挖凍土處要檢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壞。

18.巡查人員檢查閥門井時,應緩慢打開井蓋,通風5分鐘,無天然氣氣味後(或用燃氣檢測儀測定井下天然氣濃度低於0.4%時)穿好防靜電服和鞋方可下井作業。進下面必須有人監護,閥井周圍不準吸煙,巡查人員不能帶火種下井,如發現閥井被埋、被壓或閥井漏氣嚴重,要及時報告領導。

19.對於站室內裸管、閥門、匯管、過濾器、安全閥除每年請有關部門按時鑑定外,還應定期重刷反腐漆。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 篇5

根據省、市安全用電、用水、用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小區的具體情況,對小區供電、供水、供氣管理制定公約如下:

一、凡屬物業管理處管轄範圍內的供電、供水系統(即供電局、自來水公司同本小區供電、供水總表以內的部分),一律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由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管理;管道燃氣系統由市燃氣公司負責管理,其他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介入。

二、住户出門前應當將電器、燃氣和水閥開關關閉,避免發生事故。

三、小區電、水、氣管線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住户不可隨意更改。如需要改動,請報物業管理處並請專業人員完成。

四、住户如需增加電容量,必須先向物業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處報供電部門審核並確認符合增容要求的,經批准後方可增容,同時應按供電公司的規定交納增容費。

五、每單元均有最大的設計使用功率,請住户累計電器功率不要超過最大限度,否則不可同時使用所有電器。

六、以下幾點需特別注意:

1、下水道內禁止傾倒剩飯剩菜及其他雜物。

2、對水錶、電錶等計量儀器,請勿隨意更換改動。

3、公共水路、電路出現故障請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切勿擅自維修,以免造成事故。

4、特殊用電要求須向管理處提出申請。

以上幾點敬請遵守,否則導致的後果須自行承擔責任。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 篇6

1、 pe庭院燃氣管安全管理問題提出

由於pe管與鋼管相比有許多優點,使其在我國許多城市燃氣工程中得以廣泛使用。與鋼管相比有許多優點:首先pe管使用壽命約為50年,而鋼管為一般為15~20年;其次,pe管有卓越的耐腐蝕性能,柔韌性強、抗地震能力強,其斷裂伸長率一般超過500%,對管基不均勻沉降的適應能力非常強,而且pe管可直埋敷設、蛇行敷設,焊接工藝簡單,管道質量輕,施工方便,減少了工程量,效率高,工程綜合造價低;此外,在搶修時,pe管可帶氣碰口作業,使用夾扁工具,快速夾扁帶氣pe管,能夠迅速恢復供氣,及時消除隱患。

但是,pe管在施工及運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弱點:施工中如果出現縱向劃痕,堅硬物劃傷,可導致pe管道應力開裂:一旦具有腐蝕性有機化學物質附在pe管道上,投入運行後,耐環境應力開裂的性能有所降低;pe管抗紫外線能力差,敷土必須達到一定深度;另外pe管在焊接質量上不能有可靠的保證,因為現行的國家標準沒有具體規定,國內廠家也沒有相關的檢測設備,國外的檢測設備也還處於初級階段,而且價格昂貴。其焊接的質量,主要靠的是焊接設備性能的穩定性和操作人員的責任心。然而,當他們的狀態處於低谷時,極易留下質量隱患。

pe燃氣管遭受人為破壞的可能性較高,尤其是用作庭院管時,其破壞的可能性更高,因此,採取綜合措施加強pe庭院燃氣管道的管理安全,保證安全供氣這一問題非常重要。

2、加強pe庭院燃氣管安全管理

管道供氣設施的安全直接關係到千家萬户的安全,一旦出事,就會導致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由於部分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用户缺乏安全意識,不重視燃氣管線的安全,任意施工,不計後果,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為保證pe庭院管的安全,減少人為破壞,加強pe庭院管安全管理,重點進行以下幾方面工作:

2.1pe管施工時首先必須嚴格按照規範要求施工,使用合格焊接設備,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上崗證,方能保證焊接質量;其次,隨pe管應敷設示蹤線,且在距管道不小於300mm處敷設警示帶,警示帶上應有醒目的標誌,地面上的標誌樁埋設應清晰,能夠準確體現管道鋪設位置,竣工圖要完整真實。

2.2在建設單位辦理工程開工許可證時,需在供氣單位辦理施工現場燃氣管線確認手續,杜絕施工單位代替辦理,在工程建設初期,對燃氣管線的保護就有了直觀的認識,在整個燃氣工程建設過程中,從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簽定供氣合同,辦理供氣手續,每個環節都會體會到保護燃氣管線安全的`重要性,從根本上提高了保護庭院pe管的意識。

2.3為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整個小區燃氣開通前後,各物業管理人員應接受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並接受燃氣經營單位的相關技術指導,供氣單位和用户(特別是物業管理單位)之間必須簽定安全供氣協議,並且嚴格執行協議內容:

(1)物業管理單位要擁有燃氣管道竣工圖紙,掌握本住宅區內燃氣管道及控制閥門的分佈和運行狀況,加強對管轄範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及用户燃氣設施的巡視和監控,尤其在庭院裝修期間,燃氣用户及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檢查。

(2)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轄區內的燃氣管道及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挖坑取土等進行地下開挖作業時,應當向該區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危及、影響到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施工作業通知燃氣經營單位共同指定保護監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單位施工。

(3)為滿足管道供氣安全及24小時緊急搶險、日常管道系統的巡檢、維修等要求,用户必須無條件提供作業場所,正常供氣後,若有任何改動,必須首先經過管理處,通知供氣單位確認,保證庭院pe燃氣管道安全。

2.4庭院pe管管理重點是巡查要到位:

(1)管道安全距離內,有無因其他專業施工而造成損壞燃氣管道的情況,管道覆蓋層上有無土壤塌陷、滑坡、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構)築物等,沿線有無燃氣異味、冒泡、樹草枯萎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漏發出聲響等;

(2)每半年用檢漏儀對地下管線及周邊雨(污)水井、電纜溝井、地下室等進行燃氣濃度檢測。

(3)新投入運行的管道或漏氣搶修修復後的管道在投入運行24小時內,應加強巡查

(4)庭院裝修期間,增加巡查密度,保證每天巡查到位,及時發現隱患和消除隱患。

另外,工程竣工後、供氣前這段時間,燃氣工程管理非常關鍵,明確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為安全供氣提供保障。

3、結束語

燃氣pe管工程質量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我們必須把燃氣pe管的使用特點、物理特性和燃氣工程施工規範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燃氣管道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管網及附屬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設備效率,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燃氣管網及附屬設施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章調壓箱(櫃)

第三章運行管理與內容

(一)管理部門應對調壓箱設立台帳進行管理。

(二)調壓箱外觀無損壞、脱漆,箱門開關靈活,箱內無灰塵、無鏽蝕,箱體正面標明警示標識,報警電話等。

(三)保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開啟靈活,關閉嚴密,無泄漏。

(四)調壓器及儀表運行正常,應無腐蝕和損傷。

(五)新投入運行和保養修理後的調壓器,必須經過調試,達到技術標準後方可投入運行。

(六)停氣後重新啟動調壓器時應檢查進出口壓力及有關參數,並做好記錄。

(七)每天應對調壓箱進行一次巡檢,保證箱內設施運行正常,信號管或根部地縫無燃氣濃度。每月測試一次調壓器出口壓力,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並認真填寫巡檢記錄。

(八)每月抽動調壓器切斷拉桿一次,保持拉桿啟動靈活。

(九)調壓器允許最高關閉壓力為正常運行壓力的1.25倍(當運行壓力小於5kPa時)或1.2倍(當運行壓力為5kPa~0.2MPa時),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調壓器出口壓力和切斷閥切斷壓力。

(十)檢查中、高壓及低壓管線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層,應無破損現象,保證調壓箱周圍無搭建物和雜物堆積。

(十一)調壓器、切斷閥皮膜按規定三年大修一次,並建立台帳,做好記錄。

(十二)對調壓箱體有損壞、鏽蝕、箱門掉、門鎖壞等現象要及時修復,保證箱內設施安全運行。

(十三)檢查發現調壓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現象,應立即處理,保證供氣正常。

第四條故障處理

(一)發現運行故障時,應立即處理並及時報告。

(二)用户報修的調壓器故障,應及時處理,通知用户做好停氣準備。

(三)處理調壓器故障時,應由2人以上進行操作。

(四)關閉調壓器時應檢查進、出口閥門是否關閉嚴密。

第三章調壓站

第五條運行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調壓器允許最高關閉壓力為正常壓力的1。25倍。

(二)中低壓調壓器出口壓力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設定,專用調壓器出口壓力以滿足客户要求為準。

(三)有備用調壓器的調壓站,應標識調壓器運行狀態。每月要啟動備用調壓器至少四小時,並試驗關閉壓力,檢查供氣壓力能否符合要求。

(四)調壓站內外的閥門,應標明轉向、啟閉狀態。

(五)調壓站內的管道、閥門、調壓器、過濾器、壓力錶、流量計、水封等設施,均應做到不鏽、不漏、運轉靈敏有效。

(六)調壓站周圍嚴禁建立建築物,水平淨距參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調壓站牆上或附近應設“燃氣危險”、“嚴禁煙火”等明顯標誌或警示牌,並應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七)調壓站內要按規定配備數量充足的滅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設專人負責維護、檢查、保管。

(八)調壓站運行管理人員在崗期間嚴禁從事與崗位無關的活動。

(九)調壓站值班員每天對站內的設備、設施進行巡迴檢查,保證設備和設施的完好,並隨時做好監控工作。

(十)搞好環境衞生。要做到門淨窗亮、擺放整齊,保持設備本色,及時清除與調壓站設施無關的物品。

(十一)定期對站內燃氣泄漏和報警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檢修,保證報警及排風設施運行正常。

(十二)定期對各種儀表進行檢測。

第六條故障處理

發現運行故障時,應立即進行處理,並及時上報。

第七條調壓站超壓事故搶修規定

(一)由於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壓時,運行人員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並在超壓管道上放散降壓,並立即向調度部門報告。

(二)調度人員接到報警後,確定事故級別,立即向主管領導彙報,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三)搶修人員接到調度中心指令後,攜帶必要的搶修工具、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迅速出動。

(四)搶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關閉超壓影響區內所有進户閥和切斷閥。

(五)對超壓影響區內所有用户進行逐户安全檢查,遇有爆表、漏氣、火災等情況,按相關規定、規程處理,直至排除所有隱患。

(六)對超壓影響區所有管線包括引入管進行嚴密性試驗,居民用户穩壓不少於15min,商業、工業用户穩壓不少於30min,無壓力降為合格。

(七)對所有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做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四章閥門井

第八條運行管理與要求

(一)供氣管理單位對閥門、閥井均應設立台帳進行管理。

(二)建立閥門巡檢、維修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巡檢維修保養內容、操作者。

(三)閥門井壁上安裝燃氣閥井標識,閥門井蓋上宜加裝防盜鏈。

(四)維修人員要定期維護保養閥門,保證閥門無腐蝕,確保啟閉靈活。

(五)巡線人員每天巡視的閥井,要注意檢查有無漏氣現象,井蓋、井圈齊全無損,發現井上有堆積物要立即清除。

(六)閥門井內的積水和淤泥要儘快清除,冬季雪後應立即清除井蓋上的積雪。

(七)進入地下閥門井內作業時,首先應設置安全路障,開啟井蓋放散、檢測燃氣濃度,下井操作人員要穿戴勞保防護用品,繫好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宜穿熒光警示服。

(八)井下進行維修檢修,應採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九)民俗節日、特殊情況應採取相應特殊措施進行監護和檢查。

第九條維護管理

閥門、閥井每半年進行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第十條故障處理

(一)發現故障時,能夠當時處理的,要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派人處理。有危險的,要疏散周圍行人及車輛,並設立警戒區,及時向調度部門報告。

(二)處理漏氣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進行監護,由搶修人員進行搶修。

第五章燃氣管道

第十一條燃氣管道運行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應熟悉運行段、片內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徑等內容。

第十五條燃氣管道的巡檢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運行人員應按照巡檢規定對所轄區域燃氣管道進行巡檢,遇有工程施工等情況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行的、未與供氣單位會籤的,應及時向有關單位主動交涉,提出處理意見,並向有關領導彙報,已會籤的要進行24h監護,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應認真填報巡檢記錄,並註明巡檢時間。

(二)燃氣管道外緣兩側1.5m為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區。(應參照《城鎮燃氣運行、維護和搶修技術規程》CJJ 51第三條分為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範圍,具體數值可以參考相關《城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中對安全保護範圍及安全控制範圍的規定:

(1)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低壓、中壓、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m範圍內的區域;高壓、超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6m範圍內的區域。

(2)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低壓、中壓、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m至6m範圍內的區域;高壓、超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6m至50m範圍內的區域。)

(三)安全保護區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築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安全保護區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業、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四)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五)一般情況下,每週向燃氣管道周圍單位和住户調查詢問管道有無異常情況,並進行維護管道安全的宣傳。

(六)在巡檢中發現管道漏氣,一方面應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處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第十二條燃氣管道的維護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燃氣管道泄漏檢查,嚴禁明火試漏,應採取儀器檢測或地面鑽孔檢查,應沿管道方向或從管道附近的閥井、窨井或地溝等地下建築物檢測。

(二)對設有電保護裝置的管道,應根據管道運行時間、電化學腐蝕狀況,定期檢查陰極保護系統檢測樁、井是否完好並做好維護工作,保護電位必須滿足保護的最低要求。每季度應至少一次對系統的保護效果進行評價和分析。

(三)運行中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後,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和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運行、維護方案。管道使用20年後,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每年進行一次檢測,並應加強巡視和泄漏檢查。

(四)經檢測後管道腐蝕嚴重確需更換的,所在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上報燃氣有限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十三條應對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設的可探示蹤線及信號源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內進行爆破工程時,應對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對架空敷設的燃氣管道應有防碰撞保護措施和警示標誌;應定期對管道外表面進行防腐蝕情況檢查和維護。

第十六條地下燃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得少於1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沒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2年不得少於1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得少於2次;

(四)新通氣的管道應在24h之內檢查1次,並應在通氣後的第一週進行1次複查。

第十七條對燃氣管道設置的陰極保護系統應定期檢測,並應做好記錄;檢測週期及檢測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犧牲陽極陰極保護系統、外加電流陰極保護系統檢測每年不少於2次;

(二)電絕緣裝置檢測每年不少於1次;

(三)陰極保護電源檢測每年不少於6次,且間隔時間不超過3個月;

(四)陰極保護電源輸出電流、電壓檢測每日不少於1次;

(五)強制電流陰極保護系統應對管道沿線土壤電阻率、管道自然腐蝕電位、輔助陽極接地電阻、輔助陽極埋設點的土壤電阻率、絕緣裝置的絕緣性能、管道保護電位、管道保護電流、電源輸出電流、電壓等參數進行測試;

(六)犧牲陽極陰極保護系統應對陽極開路電位、陽極閉路電位、管道保護電壓、管道開路電位、單支陽極輸出電流、組合陽極聯合輸出電流、單支陽極接地電阻、組合陽極接地電阻、埋設點的土壤電阻率等參數進行測試;

(七)陰極保護失效區域應進行重點檢測,出現管道與其他金屬構築物搭接、絕緣失效、陽極地牀故障、管道防腐層漏點、套管絕緣失效等故障時應及時排除。

第十八條在役管道防腐塗層應定期檢測,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常情況下高壓、次高壓管道每3年進行1次,中壓管道每5年進行1次,低壓管道每8年進行1次;

(二)上述管道運行10年後,檢測週期分別為2年、3年、5年;

(三)已實施陰極保護的管道,當出現運行保護電流大於正常保護電流範圍、運行保護電位超出正常保護電位範圍、保護電位分佈出現異常等情況時應檢查管道防腐層;

(四)可採用開挖探境或在檢測孔處通過外觀檢測、粘結性檢測及電火花檢測評價管道防腐層狀況;

(五)管道防腐層發生損傷時,必須進行更換或修補,且應符合相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更換或修補的防腐層應與原防腐層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應低於原防腐層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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