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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劑室管理制度

調劑室管理制度

1.崗位責任制度

調劑室管理制度

調劑室的收方劃價、配藥、核查、發藥為一線工作崗位。而藥品分類、補充藥品、處方統計、登記、處方保管則為二線工作崗位。調劑室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內容要求具體化、數據化,這樣便於對崗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審查。

調劑室工作人員除確保藥品質量和發給患者藥品準確無誤外,還應明確調劑室工作環境的衞生責任,並應經常進行對患者熱情服務的教育。

2.查對制度

發藥窗口必須對藥品與處方內容認真查對無誤後方可發出,確保調配的處方和發出的藥品準確無誤。

3.錯誤處方的登記、糾正及缺藥的處理

一方面是對醫師處方差錯進行登記,另一方面是對藥劑人員調配和發藥的差錯登記。如發現處方存在書寫不清楚、用法或用量不當、有配伍的錯誤、缺藥等,應及時與書寫處方的醫師聯繫,不得自行更改或代用。

4.領發藥制度

調劑室從藥庫領取,應有領藥制度,控制領藥的品種、數量和有效期,發到治療科室病房及其他部門的藥品必須有發藥制度,領發藥制度除保證醫療、教學、科研的供應外還具有藥品帳目管理的目的。

5.藥品管理制度

藥品管理分為三級管理,一級管理是麻醉藥品和毒性藥品原料藥的管理,二級管理是精神藥品、貴重藥品和自費藥品的管理,三級管理是普通藥品的管理。

6.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特殊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醫用毒性藥品。

(1)麻醉藥品是指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僻的藥品。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師,須具有2-3年以*經驗,經院藥事委員會審核批准,方有處方權。病人須有病歷,每次開藥在病歷上記錄。憑"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藥品專用卡"每次發藥不超過5日用量。用過的空瓶全部交回藥房。麻醉藥品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每張處方注射劑不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酊劑和糖漿劑不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超過7天。處方要保存3年。

(2)精神藥品是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和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按其對人體產生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處方要保存2年。實行專人管理、專櫃加鎖,建立帳冊。

(3)醫用毒性藥品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採取專人管理、雙人驗收、專櫃加鎖、專用帳卡。對不可供藥用的毒性藥品報當地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燬,並建立銷燬檔案,包括銷燬日期、時間、地點、品名、數量、方法等。處方保存2年。

(4)部分價格昂貴的藥品作為貴重藥品也應專帳專人管理。

7.有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儲藏條件下能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有效期的表示方法:

(1)直接標明有效期。如有效期為XX年10月15日,表明本品至XX年10月16日起不得使用。

(2)直接標明失效期。如失效期為XX年10月15日,表明本品可使用至XX年10月14日。

(3)標明有效期年限。如批號為070514,有效期為3年。表明本品可使用至

XX年5月13日。

對效期藥品的使用原則是有計劃採購,驗收時檢查效期,按批號擺放,先產先用,近期先用。定期由專人檢查,並做好登記記錄。對距失效期6個月的藥品不能領用,發給患者的效期藥品,必須計算在藥品用完前應有一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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