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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條為了規範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保證公司依法運作,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説明書、募集説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而投資者尚未獲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通過規定的程序,以規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會公眾公佈前述的信息,並按規定報送證券監管部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關聯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東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稱的“內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忠實、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六條公司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條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條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的原則,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切實維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十條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祕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條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佈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佈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條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招股説明書、募集説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十三條公司應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編制招股説明書。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公司應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説明書。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説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説明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預先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公司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第十六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説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説明書或者做相應的補充公告。

第十七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並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公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八條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有關招股説明書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二節定期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定期報告按中國證監會關於年報、中報、季報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分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並公開披露。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説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條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五條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六條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説明。

第三節臨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二十九條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一條涉及公司的收購、合併、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瞭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條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瞭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並及時披露。

第四章重大無先例事項相關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重大無先例事項是指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導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就無先例事項溝通之前,應主動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並公告,並提交由董事長和董事會祕書籤字確認的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披露無先例事項後,應按照下述規定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一)公司中止並撤回無先例事項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並公告;

(二)無先例事項經溝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並公告;

(三)無先例事項經溝通可進入報告、公告程序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牌,並以“董事會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與職責

第三十七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一)董事長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全體成員對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

(二)董事會祕書是交易所指定的聯絡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統一歸口董事會祕書或其授權的證券事務代表;

(三)公司投資發展部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祕書直接領導。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祕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董事會祕書為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及其它資料,組織完成監管機構佈置的任務;

(二)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務,包括督促公司制訂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按規定向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接待來訪、回答諮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公司任何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祕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會全體成員和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祕密。當內幕信息泄露時,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並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四)負責組織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會印章、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資料;

(五)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董事會祕書應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溝通。董事會祕書行使以上職責時,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應當督促本部門或公司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或公

司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時通報給董事會祕書或投資發展部。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會的領導和董事會祕書的組織協調下行使信息披露職權,包括:

(一)製作公開披露信息文件;

(二)負責解答投資者諮詢;

(三)組織和參與重大事件調查;

(四)收集市場信息及澄清虛假信息;

(五)監控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情況;

(六)開展信息披露培訓;

(七)與披露媒體、交易機構、政府監管部門和公司股東進行溝通協調;

(八)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授權,董事個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會向股東或者媒體發佈、披露公司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關聯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責任將涉及關聯公司經營、對外投資、股權變化、重大合同、擔保、資產出售、高層人事變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信息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準確地向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祕書通報;

(四)當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時,控股股東委派的公司董事在瞭解相關情況後應促使相關當事人及時、準確的向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祕書通報有關情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條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應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其相關附件交由董事會祕書辦理具體披露事宜;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並就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三)監事會對涉及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信息披露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

(四)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件發生的當日內)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擔保、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及資產處理情況、盈虧情況,並須保證報告的真實、及時、準確和完整,承擔相應責任;

(二)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及時答覆公司董事會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情況的詢問,答覆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做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其回覆承擔相應責任;

(三)公司派往關聯公司級別最高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件發生的當日內)向公司總經理報告關聯公司經營、管理、對外投資、擔保、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及盈虧情況,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準確和完整,承擔相應責任,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四條在公司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對公司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內幕信息知情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該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以下人員為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相關人員;

(四)其他因工作關係、合法關係接觸到未公開信息的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祕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披露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公佈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外宣傳推介活動或各部門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涉及的信息資料應當嚴格限制在已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範圍內。若涉及屬於公司公開信息披露範疇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應當經董事會祕書審閲確認後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條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指定報紙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指定網站為。公司應公開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佈會或記者答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條公司內、外部網絡、文件及其他內部刊物,應制訂嚴格審查、審核和簽發制度,落實選稿、核稿和簽發責任,涉及公開信息披露事件的,應當徵得公司投資發展部審閲同意報董事會祕書核准。

第四十九條公司證券管理人員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溝通時,應嚴格限制在已公開披露的信息範圍內,不得向投資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範圍的解釋、披露尚未公開的信息或者不屬於公司公開範圍內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公司證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義或者公司員工的身份與券商、股評人士、新聞記者、投資者等洽談證券業務或信息披露事務。

第五十一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或者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五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各下屬公司發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事件時,需第一時間及時向董事會祕書或投資發展部通報,董事會祕書或投資發展部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開披露。

第五十三條公司各部門由部門負責人負責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屬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負責人的名單及其通訊方式應報公司投資發展部,若信息披露負責人發生變更,應於變更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報公司投資發展部。

第六章信息內容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四條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編制的具體工作由投資發展部負責,但內容涉及公司相關部門的,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五條公司信息披露應嚴格履行審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對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核並簽字認可;

(二)投資發展部負責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將信息提交董事會祕書後,由董事會祕書對涉外信息進行合規性審查,並根據信息披露審批權限簽發或報董事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及信息管理員承擔着及時報告須進行臨時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責任和義務,公司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須將可能達到對外信息披露範圍和標準的相關資料及時報送至公司董事會祕書或公司投資發展部,公司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應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條對於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員提供的信息,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應嚴格履行審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門、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須對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核並簽字認可。

第五十八條公司對外信息披露歸口部門在收到公司各部門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對外披露的信息後,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進行初審,必要時應諮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律師事務所。

第五十九條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一)投資發展部會同財務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定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報董事長同意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預約披露時間;

(二)董事會祕書負責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定期報告的專題會議,部署報告編制工作,確定時間進度,明確各信息披露負責人的具體職責及相關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負責人按工作部署,按時向投資發展部提交所負責編制的信息、資料。信息披露負責人必須對所提供或傳遞的信息和資料負責,並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投資發展部和財務部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的關於編制定期報告的最新規定,起草定期報告初稿;

(五)定期報告初稿編寫完畢後,由董事會祕書主持,組織信息披露負責人對定期報告初稿進行討論、修改後定稿。如果相關內容需要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或獨立董事事前審核出具意見的,應先提交至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或獨立董事審核同意後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會審議。公司年度報告需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經公司董事會祕書籤字認可後由投資發展部辦理具體對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條臨時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一)當公司及下屬公司發生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本管理制度規定的披露事項時,信息披露責任人應在第一時間向投資發展部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在信息未公開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投資發展部根據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並報請董事會祕書批准後,進行披露;

(三)涉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於出售、收購資產、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由投資發展部組織起草文稿,根據審批權限報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經董事長批准、董事會祕書籤發後予以披露。

第七章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信息知曉人,對其知曉的公司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有關人員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對發生重大事項未報告或報告內容不準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疏漏、誤導等,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和批評的,公司董事會有權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及經濟處罰。

第六十三條公司通過業績説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消息。

第六十四條未按本規定披露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對相關的責任人給予處分,且有權視情形追究法律責任並向其賠償損失,不能查明造成錯誤的原因,則由所有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五條公司定期的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如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先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約定的公開披露日期上報有關主管機關,應註明“注意保密”等字樣,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

第六十六條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體及檔案管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第六十八條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網站為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於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網站。

第七十條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檔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管理。股東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七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履行職責的記錄由投資發展部負責保管,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

第七十二條以公司名義對中國證監會、地方證監局等單位進行正式行文時,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核批准,相關文件由投資發展部存檔保管。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遵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強制性規範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應規定,在相關強制性規範做出修改時,本管理制度應依據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

第七十五條本管理制

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自公司董事會批准之日起實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儘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註冊資本;

(三)註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繫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幷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説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説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説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説明,企業合併、分立的説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説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幷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説明原因。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説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註冊資本或者註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佈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佈。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佈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佈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祕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繫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閲信息。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複披露。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3

一、日數據資料,保存五年以上。

二、日報表和文字分析保存兩年以上。

三、上級通知、通報、傳真電文和本單位下達的通知和傳真電文,分類保存兩年以上。

四、報警記錄及瓦斯超限記錄作為永久保存資料。

五、建立存檔保密制度,各項數據和記錄,不經有關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對外公佈。

監控室日檢查制度

一、維檢員負責本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檢查、巡檢工作。

二、維檢員負責每天將日檢查記錄及時記錄存檔備案。

三、維檢員每天檢查各種報表、故障記錄、交接班記錄、維修記錄、聯網數據上傳情況,甲烷傳感器校驗情況等是否進行詳細記錄登記,並將檢查結果存檔備案。

四、維檢員每天負責檢查井下安全監控系統線路、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甲烷傳感器是否校驗;各類傳感器安裝位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各類傳感器是否及時跟進;

五、維檢員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監控室監控員;發現人工監測瓦斯值與甲烷傳感器顯示值,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要以讀書較大者為依據,立即通知礦監控室主任採取安全措施,並在8小時內對兩種儀器校準完畢。

六、維檢員每天對檢查數據及時彙總分析;同時上報本礦監控室主任,並存檔備案。

七、負責確保每天檢查各項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有效。

監控室巡檢制度

一、維檢員負責本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檢查、巡檢、測試工作;同時將相關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二、維檢員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每十天進行一次巡檢,自帶超過1。5%的標準氣樣對所有工作面的瓦斯傳感器進行測試,對傳感器位置設置情況(應標明設置地點)、報警值、斷電值情況進行測試、檢修。主要包括: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故障電閉鎖測試、檢修等,打印井下巡檢後各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的報警超限記錄表、當天日報表、報警曲線圖。

三、巡檢表、報警超限記錄表、當天日報表、報警曲線圖巡檢完畢後報礦監控室主任,經礦監控室主任認可後簽字蓋章。

四、負責確保井下各工作面三大閉鎖功能正常實現;確保各項記錄的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並及時存檔備案。

五、每十天將巡檢表、報警超限記錄表、當天日報表、報警曲線圖及時上報相關部門;並存檔備案

甲烷傳感器校驗制度

一、甲烷傳感器按照規定要定期校驗。

二、甲烷傳感器要執行10天校驗一次。

三、校驗後的傳感器要貼好標籤,註明完好與否及教研時間。

四、校驗時發現個別甲烷傳感器不符合要求要立即返廠修理,不得使用校驗不過關的探頭。

五、每次校驗的瓦斯探頭要存檔備案,使用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更換。

六、嚴格執行瓦斯傳感器校驗的有關規定。

班前、班後會議制度

為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如下班組班前、班後會制度,望大家認真落實實施。

一、根據每日生產及日常工作安排,由當日值班人員主持召開班前、班後會議,並負責記錄。

二、班前會要具體分配當日任務,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頭,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三、根據當日安排情況,班前會要學習相應的規程、措施,提出各環節中安全要點,注意事項等。

四、班後會要總結當日工作完成情況,討論施工質量、工藝水平,分析遺留隱患,做到總結經驗,堵塞漏洞。

五、班後會根據當日個人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認真填寫工作日誌、報表等資料。

六、根據工作及人員實際情況,必要時對相應人員可做適當調整。

七、相關人員進行調換工種後,必須經再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八、班內各相關人員要嚴格按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相應程序,認真操作,嚴防發生事故。

九、班內所有人員要團結協作,相互照應,做到三不傷害。

十、班組長要帶頭遵守礦上各項規章制度,並督促班內全體人員遵守礦上各項規章制度。

十一、班內人員發現各種不良現象時,要及時上報相關人員或單位,以便將各種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隱患排查及治理制度

一、堅持開好科內每星期的監控例會,對查出的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二、每天由維檢員對井下安全監控設備和線路等進行全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當班能整改的責成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及時書面向監控室主任彙報。主任負責落實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凡限期整改的安全監控隱患,明確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質量要求和整改複查負責人,“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負責人,一份交整改複查負責人,一份留底備查。由整改複查負責人對整改情況作信息反饋報監控室主任。

四、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隱患的,對責任者一項一次罰款50-100元,若造成嚴重後果,追究相應責任。

五、當班組長負責當班施工地點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若有由公司查出不應出現的安全隱患,將給責任者一次30-100元的罰款。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及驗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監控管理,提高安全監控管理水平,防止發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施工工程中,施工人員必須按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進行規範的操作。

二、在作業時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措施要以《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執行説明的實施行為為準則進行作業。

三、每日由組長進行日檢,根據標準進行打分。

四、每月按照《監控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一次驗收,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打分。

五、檢查驗收的項目包括:

①安全監控設備備用量不少於20%。

②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

③監控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覆電點、信號遙傳。

④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定期進行校驗。

⑤監控中心站應能24h連續正常工作,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檢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不少於2台,1台備用。按時打印報表。

⑥建立監控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監測工。

⑦有設備儀表台賬、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誌、監控佈置圖及監控日(月、季)報表,瓦斯數據應保留一年以上。

⑧是否文明施工、有三違事故發生。

績效考核制度

為了調高每位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羣體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特制定本制度。考核按《監控室員工績效考核評分標準》進行。

《監控室員工績效考核評分標準》具體參照監控室檢查驗收項目②、③、④、⑤、⑥、⑦、⑧進行考核。監控室員工評分標準總分為100分。每違反一項,一次扣5分。

監控員交接班制度

一、每個班組必須對當班工作情況逐一詳細記錄,對當班未完成需處理的情況應逐一交待清楚,重點事項應反覆強調,讓接班人員妥善處理。

二、對上一班交待事項,當班人員必須逐項進行處理,對不清楚內容應反覆詢問明白,做好上班遺留工作,接班監控員應仔細翻閲上班各種記錄及報表,做到心中有數。

三、對上一班遺留工作,當班如情況有變化,可靈活進行處理,但事後必須將處理過程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四、上下班交接時,必須在交接簿上簽字,註明時間,如出現差錯,便於查詢。

五、要在現場交接班,不準提前下班。如交接班時間已到而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到接班人員或上級指派的代理人員到現場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下班。

六、接班監控員在接班後,應認真檢查試驗計算機、打印機、傳真、大屏幕和電話等設施,確認其完好正常,交班者方可離崗。

七、若交接班時,有未盡事宜需兩班人員同時處理時,應延遲交班。

班組學習制度

一、安全教育:本科室內部安全教育每月不少於一次,由負責人主持全室職工參加(分班次上、下午不脱產參加)。教育內容:主要傳達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對安全工作的指示及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指出本部門安全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學習國家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本礦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培訓:每月不少於一次,由科室負責人主持全科工人蔘加,培訓內容:“煤礦三大規程”和各工種技術操作,礦井災害知識及預防、處理措施等。

三、安全教育,培訓紀律規定:無故不參加一次罰款20元,累計2次及以上不參加者,將停工教育並加倍處罰。

四、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在上年明確制定。

事故分析處理制度

一、事故追查分析由發生事故班組的當班班長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追查,班後組織當班下井班長、事故責任人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

二、事故追查分析要有記錄,並將處理結果上事故台帳。

三、對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停工學習。

四、通過對事故的追查、分析和處理結果通報全科室,使廣大職工從中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五、事故發生後要及時彙報,隱瞞不報者扣責任人50—100元。

六、對發生人身事故,嚴重非傷亡及其以上事故,要及時彙報調度室、安全科。

七、上述規定由值班人員負責,否則每次扣值班人員50元。

監控室職責

一、負責本礦安全信息網絡的運行、維護、檢查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二、負責落實上級下達的監管處理決定書,並及時回覆。

三、定期參加知識培訓。

四、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程序,認真填寫各種工作日誌和表格,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處理,並向煤礦值班領導及縣級監控調度室上報,同時存檔備案。

五、煤礦企事業要做好安全監控系統的日檢查制度和巡檢制度。

日檢查制度主要包括:井下各安全監控系統線路、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甲烷傳感器是否校驗;各燈傳感器安裝位置是否符合國空想關規定;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測定值與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進行對照;將對照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控室。

巡檢制度主要包括:巡檢工作每十天進行一次,維檢員要對所有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進行測試、校準;對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及故障電閉鎖進行測試、檢修。

六、負責煤礦安全信息和安全監控數據的全程監測、統計、彙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及時對各種資料備份和存檔。

七、負責安全監控異常情況的處理工作。出現異常情況及進通知煤礦值班領導,上報縣級監控調度室。礦值班領導立即安排維修人員處理,將處理結果上報縣級監控調度室。

八、煤礦監控員要堅持持證上崗、人證統一,保證24小時專人值班。

監控室主任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本礦安全信息網絡運行、維護、檢查和管理工作。

二、嚴格執行各種職責和崗位責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標,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三、負責檢查本礦監控室各項工作。

四、負責落實上級下達監控處理決定書,及時回覆。

五、負責管理本礦維檢員和監控員的工作。

六、負責確保煤礦監控室各項記錄的完整,準確有效,並及時歸檔。

七、每天檢查各種報表、故障記錄、交接班記錄、維修記錄、聯網數據上傳情況,甲烷傳感器校驗情況等是否進行詳細記錄登記,並將檢查結果存檔備案。

八、負責提高煤礦監控室人員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監控員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本礦安全信息網絡的全程監控工作,並將各種監測數據存檔備案。

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程序正確操作,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處理,並向監控室主任的領導彙報,同時將情況上報縣監控調度室,存檔備案。

三、負責每天地填寫各種報表、故障記錄、交接班記錄、維修記錄、聯網數據上傳情況,甲烷傳感器檢驗情況等,並將資料存檔備案。

四、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誌》、《異常情況處理登記表》;發現瓦斯超限、主扇停風、無數據、斷線、曲線異常情況立即通知煤礦監控室主任、礦值班領導,並將落實情況上報縣監控調度室,存檔備案。

五、監控系統出現故障不能排除,必須立發即通知礦監控室主任,同時填寫《煤礦監控系統故障申告程序處理表》及進通知服務單位處理,同時上報縣監控調度室備案,在故障期間煤礦必須安排維檢員採取安全措施,並存檔備案。

六、煤礦監控室監控員收到上級的監管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監控室主任和礦值班領導,同時在十分鐘內將處理情況上報縣監控調度室。若情況消除則只向縣監控調度室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七、煤礦監控室監控員,必須持證上崗、人證統一,保證24小時專人值班。

維檢員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本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維護、檢查、巡檢工作,及時存檔備案。

二、每天煤礦維檢員到井下各工作面檢查安全監控系統線路、設備及各類傳感器安裝位置,各類傳感器安裝位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上報煤礦監控室主任,存檔備案。

三、煤礦企業要做好安全監控系統的日檢查制度和巡檢制度。日檢查制度主要包括:井下各安全監控系統線路、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甲烷傳感器是否校驗;各類傳感器安裝位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測定值與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進行對照;將對照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控室。

巡檢制度主要包括:巡檢工作每十天進行一次,維檢員要對所有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進行測試、校準;對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及故障電閉鎖進行測試、檢修。打印井下巡檢後各工作瓦斯傳感器超限記錄及相關報表。巡檢表和相關報表必有煤礦維檢員和監控室主任簽字蓋章。並將巡檢報告及時移交給本礦監控室,由本礦監控室監控員及時上報小隊和縣級監控調度室,並存檔備案。

監控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驗收崗位,做到五不:不遲到早退、不睡覺、不幹私活、集中精力、認真工作。

二、熟悉安全檢測有關規定和輸配電系統計算機業務知識。

三、隨時掌握計算機運行情況,做好各種運行記錄,熟悉主機系統軟件的各種指令,能隨時調用有關數據和圖表。

四、加強要害管理非工作人員時入機房必須進行登記,並持有關領導批准手續。

五、愛護設備,加強維修,保證設備完好,經常保持市長輔助設計室內、外整潔衞生。

六、嚴禁吸煙、飲酒、娛樂等活動,一經發現,輕者罰款,重者辭退。

七、發現某處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身分管領導或值班礦長彙報,並通井下瓦斯員進行處理。

八、發現某處傳感器異常,應及時通知有關領導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維檢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維檢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和掌握監控監測系統的操作技術和保養方法,並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網。

二、嚴格執行行《礦井安全監測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及有關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無特殊情況,嚴禁隨意開、關機和退出系統。

三、維檢員必須時刻掌握終端機所顯示的各井下監測點運行變化情況,若發現情況異常或其探頭中斷運行,立即下井進行維修,保證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按照規定要求,對當班出現的各種故障以及採取的措施進行詳細記錄,填入運行日誌。

五、必須按規定執行日檢查制度和定期巡期巡檢制度,保證三大監控系統和各類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嚴格執行各類傳感器的按時校驗制度,保證各類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七、認真學習和本工作有關的技術書籍,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監控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定要求。依法監礦,文明執法。

二、圍繞本礦監控工作和本科室職責在礦長主管、礦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三、負責監控室內部日常管理,組織大家按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完成各項任務。

四、抓住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使每一名監控員都能夠嚴格執行《監控員崗位責任制》和《技術操作規程》。

五、監督維檢員對井下各類傳感器進行日檢查制度和定期巡檢制度,保證三大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六、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4

(一)、合同信息管理

1、合同信息管理原則:

(1)、信息登記及時、準確

(2)、對已變更的信息更改及時

(3)、各部門之間達到信息共享,及時核對

2、信息分類:

為方便查找,規定商品房預售契約信息按物業類型(soho、半島公寓、豪宅等)樓號進行分類錄入。

在合同按物業類型分類的同時也應按合同類型分類。

信息錄入形式與財務部等相關部門統一,以達到銷售及付款信息共享。

3、合同信息管理:

(1)、合同指售房合同及銷售相關的辦理貸款過程中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精裝修合同,合同變更協議、退房協議等。

(2)、合同信息指與上述合同相關的信息總稱。

(3)、有關合同的信息及時分類進行登記並錄入電腦。

為保證合同信息的及時性,應在正籤合同轉交到開發商客户服務部36小時內進行合同信息登記。

遇合同條款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退換房的情況,及時將新合同信息登記,原合同信息作廢。

合同信息登記做到每份合同都有登記記錄。

(4)、定期提交銷售信息分析統計表,如月銷售分析統計表、季度(年度)銷售分析統計表,分物業類型銷售分析統計表等。

(二)、客户信息管理

1、客户信息的收集:

客户信息收集渠道:調查問卷、網絡(項目網站)、客户登記表、公關活動等。

客户:為了保障調研資料的真實性、可參考性,主要對

正籤客户的資料、信息進行收集。

2、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存放形式:客户基本資料(客户正籤時所填寫的客户調查表,見附件1)實行一人一户的檔案存放形式。

在正籤後出現的階段性調查問卷按調查問卷的類型進行分類分析及保存。

隨時與客户保持聯繫,掌握與客户聯繫的有效方式,對變更的客户信息,如通訊方式、家庭住址等及時更正。

(三)、銷控信息管理

1、每日早10點做前一日的正籤統計工作,及時調整銷控表,與售樓處一線銷控保持一致,保證銷控信息的及時性與可靠性。

2、遇合同變更和退房的情況及時調整銷控表,進行新的銷控信息的登記工作。

3、按月提交銷售數據統計及銷售情況分析報告。

4、按銷售策略控制銷售節奏,階段性組織銷售代理商對銷售速度、各種户型的成交量和速度進行分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5

一、文件、信息、資料的登記:

接收上級的來電、文件、傳真及各礦上傳或報送的資料應立即登記,認真填寫《文件信息接收報送登記表》。

二、文件、信息、資料的報送:

1、每天白班收到上級來電、文件、傳真等,應立即送局辦公室。

2、每天白班收到各礦上傳的文件、傳真或其它資料,應於當天下班前送局辦公室。

3、每天夜班收到上級下發的文件、傳真,應立即把相關內容電話通知分管領導,按分管領導的指示及時或於第二天早8:30分之前報送到局辦公室。

4、每天夜班收到各礦報送的文件、傳真、資料等,應於第二天早8:30分之前報送到局辦公室。

三、文件、資料的傳達:

1、以傳真電文形式下傳:電話通知各礦調度員接收傳真,記錄接收人姓名,填寫《轉發文件(傳真)登記簿》。

2、複印文件(傳真)形式下發:電話通知各礦來局調度中心取文件,記錄接收通知人姓名,填寫《發放文件(傳真)登記簿》。要求來取人員簽字。

四、文件、資料的`存檔:

將存檔文件按要求填寫文件索引目錄,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然後將文件分類保存至檔案櫃。

五、文件、資料的梳理、存檔、報送職責:

1、各類表格、記錄的內容由當班相關人員填寫。

2、每天接收各礦井(公司)向局上報的資料,由當班相關人員負責梳理、彙總、報送、存檔。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6

為保證本單位政府信息形成、審核、發佈、應急處置等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以及貴港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公開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包括:1、機構職能;2、法規規章;3、領導動態;4、工作動態;5、決策信息;6、規劃信息;7、統計信息;8、財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職權;11、信息公開指南;12、信息公開工作報告;13、應急監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讓公眾知曉的政府信息。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形成和發佈包括信息採集、內容審核、保密審查、公開審核、形成信息、錄入和錄入審核、應急處置七個階段;前四個階段屬採集信息,後三個階段屬政府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發佈渠道:①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指定的平台;②貴港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條 信息發佈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涉密信息不公開,公開信息不涉密”、“不審核不公開”和“誰主管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科室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採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採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體業務負責人員負責,專人管理。

第六條 信息採集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內容全面、信息真實、表述規範、結構嚴謹,並有時效性和內部控制。

第七條 各科室負責人對已採集的信息進行審核修改,保證信息內容和數據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 各科室負責人應對已採集的信息提出公開或不公開意見。

第九條 指定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對各科室負責人已審核的已採集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在公開審核工作之前進行。

第十二條 業務主管領導擔任信息公開與儲存審核人,明確已採集信息公開屬性。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的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十四條 屬於“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別敏感信息為不予公開信息,應註明不予公開的原因。

第十五條 公開審核後的已採集信息經局領導審閲、修改、確認信息屬性、簽發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簽發日期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指定專人在信息形成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工作,確保信息錄入正確、完整、及時。信息錄入完成後,錄入人對信息的內容再次確認沒有錯誤方可發佈,屬於重大或緊急事件處置的政府信息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公開的,按其他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一發布渠道為指定的網站,第二渠道為合法的媒體,第三渠道為合法報欄等。

第十九條 以下兩種情況應當採取應急處置:(一)公開的信息造成公眾錯誤理解或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二)公開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報、預防和實際災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應成立常規化的應急處置機構,專門採集和處理信息發佈後公眾和社會的反應程度以及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一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準確而簡要信息,隨時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7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院的信息考評制度,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切實提高我院信息質量,準確及時地為領導決策提供幫助,服務審判工作,根據院《崗位目標及考核實施辦法》,經研究,對我院20xx年制定的信息工作考核辦法作如下調整和改進。

一、信息報送要求

報送信息要及時、準確、全面。重大緊急情況應於事發當日上報,不得遲報、漏報和隱瞞不報。

二、全年工作指標及記分辦法

1、每位幹警(指在編幹警)年提供信息2條,以院《審判動態》或《工作簡報》採用為準,各庭室原則上根據本庭室在編幹警人數按人均2條信息確定庭室信息總任務,個別庭室考慮信息來源渠道有限等因素適當降低要求,具體為:刑庭8條,民一庭10條,民二庭8條,簡案庭12條,行政庭6條,立案庭10條,執行局18條,監察室4條,法警隊4條,審監庭4條,政治處4條,法庭12條,法庭8條,法庭8條,法庭6條,##庭6條。

2、工作簡報和情況反映每1篇按2條信息計,簡訊每4條按1條信息計。

3、被市中院、省高院同時採用的信息、簡訊、情況反映和工作簡報,累計記分。

4、被市委辦、市人大辦、市府辦、市委政法委同時採用的信息,累計記分。

5、院辦公室對各庭室、各幹警信息採用情況分別進行統計,年終作為各庭室、各人考核時信息工作完成情況的主要依據。

三、考核辦法

信息工作納入各庭室及各人的年終考核。

庭室完成任務的,得基礎分30分,完成任務的人均數超過(少於)2條的按每條20分的.比例加(扣)分。未完成任務的50或報送數未達到人均2條的,取消庭室評先進資格。

個人完成信息任務的,得基礎分50分,未完成任務的不得分,超額完成任務的,每條加5分。個人未完成信息任務的,取消評先進資格;庭室未完成任務的,庭室主要負責人取消個人評先進資格。

本辦法自二0xx年一月起實施。

20xx年xx月xx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作好信息管理,加快我校信息化建設步伐,提高信息資源的運作成效,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中關於信息的定義:

1、行政信息:在我校內部目的為行政傳達的一切文字資料、電子郵件、文件、傳真。具體信息管理表現為上傳下達、平級傳送的行文管理、資料管理、檔案管理。歸屬於日常行政管理,各別屬於機密的信息則不允許非核心人員私自傳送和帶走。

2、市場信息:對於學員文件、來往傳真、電話、檔案;應用的電話記錄、報價、合同、方案設計、等原始資料、電子資料、文件、報告等。具體信息管理表現為學員信息、文字記錄、資料收集分析、業務文件編寫等。歸屬於業務經營管理。

第三條信息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執行的基礎上,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以提高我校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務於全校總體的經營管理為宗旨。

第四條信息管理工作要貫徹“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業效益”的方針,細緻到位,準確快速,在學校經營管理中降低信息傳達的失誤失真延遲,有力輔助行政管理和經營決策的執行。

第五條總校及下屬各工作點、機構的信息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二節信息管理機構與相關人員

第六條學校信息室,以及各信息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信息人員。

第七條各科部依據《行政管理條例》負責相關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信息管理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電腦技術人員、文員。

第八條學校信息室負責我校整個系統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所有信息的彙總和檔案管理。對全系統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

第九條各科部負責人主要負責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條學校信息室信息專員,主要負責市場信息的系統化、專業化管理。企業信息專員分為行政信息和市場信息兩個崗位。

企業信息專員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議,參與編制總經理辦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專員)

2、在業務中心總監指揮下,負責市場經營中各類信息的採集、處理、傳達,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市場信息專員)

3、與行政部聯合處理日常工作中關聯到業務機構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專員)

4、輔助指導我校其他各部門業務的信息統籌處理。(行政信息專員、市場信息專員)

5、對集團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6、學校信息室日常負責監察我校全系統的業務信息管理和活動;負責搞好全系統業務人員關於市場經營信息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信息中心人員依照本辦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信息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項,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接受指示後執行具體處理。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員堅持原則,按信息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於堅持原則的信息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學校對敢於堅持原則的信息管理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信息管理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信息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有關工作。被撤銷、合併單位的信息管理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信息文件資料移交清單和造冊,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節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按照行政信息的定義,行政信息主要產生、傳遞、應用於學校行政活動中。

第十六條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據學校相關文件中的下列規定進行:

1、文件收發規定;

2、文件、檔案、資料的管理規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規定;

4、學校印章、介紹信管理規定;

5、學校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四節市場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依照市場信息的定義,市場信息主要產生、傳達、應用在市場業務經營管理中。

第十八條市場信息來源分類:業務(客户)信息、非業務市場信息。

第十九條信息中心市場信息專員直接在業務中心總監的指揮下,主要負責以下業務信息工作:

1、負責學校網站的建設、維護、更新和對外信息發佈,並開展網絡商務系列工作。

2、負責業務(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傳呈業務中心總監,建立、保管客户檔案並不斷維護;

3、在業務中心總監的指揮下,負責與客户的電話、電子郵件的信息交流,負責與客户文件資料函件的撰寫、整理、內部報批、外部發送;

4、指導、協助各市場機構對業務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場機構將業務信息及時、準確呈報到學校,整理、分析各市場機構業務信息形成客户分類檔案,並及時將重要的信息報告給業務中心總監;

5、負責定期撰寫學校業務市場分析報告,協助學校業務決策;

6、監察、收集、整理競爭對手情報資料;收集、整理、分析行業性文章、資料;

7、負責直接業務情報、業務信息的整理。

8、上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行政信息專員在各級行政負責人的指揮下,主要負責以下非業務信息工作:

1、負責日常打印、複印等文字文件電腦處理工作和負責電腦、傳真機、複印機等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2、負責學校非市場事務的洽談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報、發送非直接業務單位(如媒體機構)的信息文件資料;

4、學校內部一般性業務管理文件的擬稿;

5、各種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信息資料工作;

6、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信息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制度中下列具體規定:

1、文件收發規定;

2、文件、檔案、資料的管理規定;

3、信息中心管理規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節其它

第二十三條信息管理人員必須認識到,沒有脱離具體行政活動、業務活動而獨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終目的,檢驗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標準,是業務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執行效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9

一、資助對象

在肥合六八一中學就讀的全免費生中品學兼優、家境貧寒的學生。資助比例不超過全免費生的10%。

二、資助方式及標準

勤工助學:主要用於解決貧困生相關學習費用,學校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標準為10元/小時,按每人工作時間,由學校按月向學生髮放現金。

三、申報和評審

(一)申報

1、申報程序:由學生本人書面説明家庭經濟狀況,提出勤工助學申請。申請交給班主任,由班主任初審後交年級部,由年級部統一審核,並報政教處。

2、申報資料:

(1)學生書面申請及《肥合六八一中學貧困助學申請表》。

(2)學生所在村委會或街道(社區)提供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3)班主任及生活教師的意見。

(4)年級部簽署審核意見。

3、申報時間:每年9月15日前。

(二)評審

1、評審程序:

(1)各年級部對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報送學校政教處。

(2)政教處報學校助學管理辦公室組織審定,確定受助名單。

2、公示

(1)獲勤工助學資格的學生名單在校內公示一週。

(2)經公示無異議,確定最終獲得勤工助學資格學生名單。

(3)審定時間: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學生助學實行一年一審。

四、資金來源

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經費。

五、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

(一)機構及職責:由校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教處。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有關規定及方案的制定,資格審查及認定,以及負責相關的其它各項工作。

(二)經費管理:

1、由會計室負責現金髮放。

2、每學年由學校安排足額專門款項用於助學,專款專用。

3、建立健全相關的財務和審計制度,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平時款項使用的管理;並在每年6月底之前進行助學款的財務審計。

(三)情況跟蹤與反饋

1、加大管理力度,及時瞭解享受勤工助學者家庭經濟的真實情況,確保有限的資金用在最需要的學生身上。

2、班主任應準確掌握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變化,一旦好轉,應及時通過年級部向助學管理辦公室反饋,由助學管理辦公室作出是否中止的決定。

3、由助學管理辦公室組織,每年6月30日前各年級部應將接受資助學生的各方面表現情況報校助學管理辦公室。

4、加大監管力度,杜絕在貧困生助學金的評定和發放中弄虛作假及以權謀私的現象發生。一旦發現上述情況,立即停止勤工助學資格,追回已發款項,並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處理。

六、其它

1、勤工助學如無特殊原因,不得半途而廢。

2、受助學生如因學習成績不佳導致補考,則暫停受助資格。

3、受助學生如因行為不端導致紀律處分,則取消受助資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客户信息資料的管理,打擊銷售誤導、侵佔挪用保險金、假保單、假機構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根據《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人身保險客户信息資料真實性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客户信息資料”,特指在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中記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號碼、銀行賬號、聯繫地址、電話等信息資料。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真實性”,是指客户個人的身份資料、銀行賬號、聯繫信息等準確無誤,完整有效,沒有虛假、錯誤和無效的信息。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承保的保險期限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包括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普通壽險、意外險和健康險。

第二章系統管理

第五條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和銀保通系統應具備客户關鍵資料完整性控制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單資料錄入系統時,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關鍵信息資料不完整,系統自動核保應不予通過,需讓客户補充告知有關資料後方能承保。

客户關鍵信息資料應至少包括:

(1)投保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號碼、聯繫地址、電話;

(2)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號碼(未成年被保險人除外)。

第六條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和銀保通系統應具備客户身份檢驗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單資料錄入系統時,系統應對客户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關鍵字段設置必要的校驗,確保其身份證號碼符合身份證編碼規則,性別、出生日期與身份證號碼無邏輯錯誤。否則系統自動核保將不予通過,需讓客户補正有關資料後方能承保。

第七條公司核心業務系統應具備可疑客户提示功能。客户服務部應根據核心業務系統在T+1個工作日內自動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資料問題件清單,在猶豫期回訪前完成可疑調查和資料的修正錄入工作。

客户信息資料的可疑線索包括“同一電話、同一銀行賬號在2個不同客户的信息資料中重複出現”。

第八條客户服務部和業務支持部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瞭解核心業務系統和銀保通系統的使用情況,並在分析有關情況後形成彙總意見及時向總公司反饋。

第三章銷售管理

第九條培訓部應負責將投保單的規範填寫要求納入營銷員、銀保專管員以及代理機構(包括專業和兼業代理機構,下同)等渠道銷售人員的日常培訓中,設計製作專門的培訓教材與培訓課件,安排不少於2個課時的培訓課程,並定期組織相關內容的專項測試,強調客户資料真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客户服務部應協助培訓部完成有關投保單規範填寫要求教材課件的設計製作。

第十條營銷員、銀保專管員應通過培訓部組織的有關投保單規範填寫要求的專項測試才能具備銷售資格。

第十一條營銷員、銀保專管員以及代理機構應當在實際銷售過程中引導客户如實完整地填寫身份信息、銀行賬號和聯繫地址、電話等投保信息,在向公司遞交投保單前認真核對客户資料的真實性。

嚴禁營銷員、銀保專管員以及代理機構以本人、本機構(或機構員工)、親屬等的地址和電話替代客户個人資料,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實資料。

除非特殊情形並依循公司內部的調查審批程序,嚴禁從非投保人以外的銀行賬户扣劃繳納保險費。

嚴禁利用客户的身份資料私自設立並控制客户銀行賬號行為。

嚴禁代簽名行為。

第十二條公司客服櫃枱應放置“請您認真填寫投保單,提供真實完整的個人資料”提示牌,引導客户主動提供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和電子郵箱等多種聯繫方式。

客户服務部應充分利用電話回訪、客户諮詢、保單保全、給付理賠以及舉辦客户關懷活動等方式,進行客户信息資料的核實、補正,並提醒客户及時辦理信息變更。

第十三條客户服務部負責通過系統提示、電話回訪以及其他途徑發現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資料問題件清單的獲取、整理和分發工作,並督促各銷售渠道管理部門進行問題件的.情況調查、核實、證據收集及後續變更等工作。

銷售渠道管理部門收到客户服務部分發的問題件清單後,應立即由渠道內勤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可疑排查,同時將問題件清單及時提供給各業務團隊負責人。渠道內勤可以聯繫業務人員告知其可疑情況,也可以自己單獨處理。各業務團隊負責人應督導業務人員協助渠道內勤完成可疑排查。

渠道內勤應在猶豫期內及時完成可疑排查,以實現猶豫期內客户真實資料的及時補錄。渠道內勤在進行可疑排查時應按照申請辦理保全業務的相關手續取得客户的有關證明材料和親筆簽名確認,必要時還要取得來自合作機構和業務人員的有關情況説明,以及其他可以排除可疑的必要證明(包括由渠道內勤親筆簽署的調查情況報告)。

分公司合規和客户服務部對可疑排查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排查結果進行檢驗核實。客户服務部可以根據渠道內勤的調查需要,綜合考慮調查成本採取電話回訪、會晤等方式幫助支持渠道內勤進行可疑排查,必要時也可以親自開展可疑排查。

對電話回訪發現的可疑排查應同時執行公司有關電話回訪的操作管理規程。

第十四條對一年內被投訴並經查實有銷售誤導行為2次及以上的營銷員、銀保專管員或代理機構,客户服務部應對其銷售的保單客户資料進行重新核查,必要時進行客户再次回訪,防止客户資料不真實及銷售誤導問題。客户服務部應對有關情況予以記錄存檔,並告知分公司合規和銷售渠道管理部門。

銷售渠道管理部門應根據渠道業務人員基本管理辦法對以本人、所負責機構(或機構員工)、親屬等的地址和電話替代客户個人資料,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實資料的業務人員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並納入考核。銷售渠道管理部門應將有關處罰情況告知分公司合規,並記錄存檔。

第四章查詢提示

第十五條銷售渠道管理部門和客户服務部應宣傳推廣公司提供的電話、網絡、櫃枱等查詢服務方式,鼓勵客户主動核實保單信息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營銷員、銀保專管員和代理機構應主動向客户提示告知紙質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送達回執上以黑體加粗字體提示的保單信息查詢電話、查詢網站以及服務網點地址,並引導其閲讀“為確保您的保單權益,請及時拔打本公司服務電話、登陸網站或到櫃枱進行查詢,核實保單信息”。

第十七條除總公司24小時客服熱線外,分公司客户服務部應有專人負責回答客户的電話查詢。回答電話查詢應先核實查詢人的身份,在確認查詢人為我公司人身保險保單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後方能提供查詢服務。所提供的電話查詢服務範圍包括保單資料、保障利益、繳費情況、賠案(給付)信息等。

相關工作流程和操作標準應執行總公司電話中心的電話查詢服務有關指引。

第十八條客户服務部應定期收集、瞭解、彙總保單信息網上查詢平台的使用情況,並及時向總公司反饋,確保客户可通過我公司網站進行註冊,提供保單資料、保障利益、繳費情況、賠案(給付)信息等查詢服務。分公司IT應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條公司客服櫃枱提供查詢服務時應先核實客户的身份,客户憑本人身份證和保險合同可查詢保單、賠案(給付)、保全等相關信息。同時在工作中應遵守“以客為尊”的接待禮儀。

第二十條客户服務部應定期收集、瞭解公司向投保人發送的保單生效時間、續期保費繳費時間、保費到賬、索賠資料審核結果、保險金領取、保單重大變更等信息告知情況,並及時反饋給總公司,幫助客户及時、準確地收到總公司的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條提供查詢服務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保護制度,防止任何第三方人員在未經保單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非法獲取客户的保單及賠案(給付)信息用於非法用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渠道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渠道業務人員基本管理辦法,將客户資料信息真實性納入營銷員和銀保專管員的考核中,綜合運用薪酬(佣金/工資)、級別晉升、解除合同等多種手段,對提供不完整或虛假客户資料的營銷員和銀保專管員進行約束和懲罰。對提供虛假客户資料的營銷員、銀保專管員應及時報告分公司合規,並按季度彙總相關情況提交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上報廣東保監局和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

第二十三條銷售渠道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代理機構銷售保單的客户資料真實性管理,做好日常溝通協調工作。對拒絕提供客户真實資料或故意提供客户虛假資料的代理機構要及時報告分公司合規,並按季度彙總相關情況提交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上報廣東保監局和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

第二十四條分公司合規有權對其所發現的營銷員、銀保專管員和代理機構的不誠信行為提出批評整改意見,並提交分公司合規委員會評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細則要求梳理內部工作流程,明確業務操作標準。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部門應對本細則施行前客户信息資料真實性管理情況進行自我檢查,並實時關注向客户提供電話、網絡、櫃枱查詢服務和手機短信通知服務的實際效果,及時發現問題,整改完善。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施行後,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引發重大風險的,將依據公司責任追究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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