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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考勤管理制度(精選3篇)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精選3篇)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篇1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範酒店管理,保障酒店各項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制定本制度。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考勤記錄

1、行政管理人員簽名考勤。特殊原因需要補籤的註明原因。代簽的與被代簽人同樣處罰。

2、部門員工點名考勤。

3、考勤記錄月底交由財務部作為考核員工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考勤類別

1、遲到:凡超過上班時間10-30分鐘未到工作崗位的,視為遲到。遲到者罰款30元。

2、早退:凡未請假,提前10-30分鐘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早退者罰款30元。

3、曠工: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遲到、早退一次時間超過30分鐘者,按實際時間的2倍計算缺勤,超過2小時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2)輪班、調班不服從安排,自行休假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3)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調動,堅持不到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4)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5)正常休假後未獲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崗位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6)未出示請假證明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7)不請假離崗者,按實際天數的2倍計算曠工;

(8)曠工按相應工資的3倍罰款。

4、事假

員工因事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事假超過正常休假天數的,實行無薪制度。

5、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請假時應出示醫院診斷證明。病假超過正常休假2天以上的,實行無薪制度。

第三條、准假權限

(1)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請假,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罰沒工資;

(2)請假2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

(3)請假3天及以上由部門經理簽字,報總經理審批;

(4)行政管理人員請假,報總經理批准。

人力資源部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酒店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對酒店全體職工進行考勤與管理的基本

依據。

第三條 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職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嚴抓考勤管理。

第四條 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酒店全體員工的共同

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考勤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酒店二線管理人員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正常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時,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08:30-12:00時,下午14:00-18:00(夏季)

一線崗位員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時輪班工作制,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出勤。

酒店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但出於工作需要或任務緊急,員工有責任加班,加班在一個月內調劑補休,如因部門工作安排不能補休,可逐月順延。

第六條 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員工上

下班及加班者必須打卡,員工應按工作時間的規定準時打卡上下班。

第七條 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如果員工替他人打卡

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員工,雙方各處罰100元。

第八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酒店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上級主管批准,交人力資源部補上打卡記錄,未經上級主管批准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員工上班時間內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須有上級主管批准。

第九條 員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須由直屬上級主管籤卡證明上下班時間,交人力資源部補上打卡記錄,否則按曠工處理。每月規定籤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籤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

第十條 酒店上下班時間,由保安與各部門管理人員監督員

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員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於打卡上班後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員應先打卡後外出,外出後補打下班卡無效。

第十一條 日夜輪班部門,應按時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時接班,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二條 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須如實打卡,如有上班打

卡後不上班或下班時不打卡,等到一小時或幾小時後打卡,或沒有上班找上級主管籤卡,除按曠工處理外,每次加罰款20-50元以示警告,累計三次以上者,按開除處理。

第十三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到達工作

崗位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三章 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按管理權限審批,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後方可休假,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上,請假實行累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請假的類別、期限

一、年休假:員工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後,可享5天帶薪假,每遞增一年則增加一天假,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如當年事假或其他假超過15天者,不再享受當年年假。年假必須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累計或預休。

二、法定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國慶”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內值班、加班者,部門安排補休或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員工必須持酒店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按請假程序報部門及直接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可休病假,不按規定程序請假、續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病假期超過本人法定醫療期的,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不發工資(工傷除外)。

四、事假: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請事假,部門及酒店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審批員工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者,由本部門經理審批並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事假四天至半個月以內的,由本部門經理批准後再報總經辦批,超過半個月的假期須總經辦審批並報總經理。員工每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者,酒店有權辭退。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及相關津貼、補助費等。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的,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

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

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六、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休3天喪假。

七、產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後懷孕的女員工,可在生育後按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享受工資,酒店為其辦理生育險。

八、調班: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調班,需提前一

天提出申請,營運相關崗位人員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需與其調班的對接人在該申請簽字確認後,經部門經理籤批後方可生效。原則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調班的情況一個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十六條 考勤處罰規定

一、遲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二、曠工:曠工按工資的三倍處罰,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五天,酒店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併除名。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罰金在工資內扣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部門若有員工請假隱瞞不報,未到人力資源部備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現象,一經查出對該部門責任人將嚴厲處罰。

第十七條 凡酒店員工對違反考勤制度予以舉報查實者,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十元每次。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今後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20xx-2-1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加強員工考勤管理,使員工明確考勤管理辦法,確保員工考勤的準確,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酒店全體員工的考勤。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對本制度的執行負領導責任。

3.2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管理和執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考勤的登記傳遞工作。

4考勤規定

4.1説明

4.1.1規定時間未到崗者為遲到。

4.1.2未到規定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為早退。

4.1.3工作時間及參加集體活動時間,未經領導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及活動現場即為脱崗。

4.1.4因為酒店工作安排未能休完正常休假日,視為加班。

4.1.5未按規定作息時間(作息時間據各酒店實際情況和季節變化自定)出勤及未按規定時間參加集體活動:遲到,早退或脱崗超過30分鐘,及集體活動未向組織者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私自不參加者均視為曠工,曠工2小時以內(含2小時)及在集體活動中產生的曠工,不計入休假;曠工超過2小時,不超過4小時,視為曠工半天;超過4小時,視為曠工一整天。曠工半天和一整天都計入休假。

4.1.6其他不出勤情況,詳見《處罰細則》。

4.2.員工到各部門報到後,由部門考勤。

4.3考勤方式

4.3.1各部門主管每天上班時採用點名方式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考勤。

4.4考勤的核對,上交與統計。

4.4.1每月月底17:00前各部門負責人將本部門員工本月考勤情況核對好,在員工個人考勤表上填寫部門,休假天數,出勤天數,並在負責人欄內簽字。清點數量,準確無誤後送交人事部並簽字確認;同進領取新的考勤表。

4.4.2勞資員將總考勤表與各部門員工的個人考勤表核對無誤後簽字,同時核算工資。

4.5員工調動時考勤方式

4.5.1內部調動部門自行調整。

4.5.2公派參加活動按出勤計算。

5檢查。

5.1部門負責人每天劃完員工個人考勤表後與請假條核對自檢,以確保其準確性。5.2質檢部對各部門的考勤情況隨時抽檢,並將其結果記錄上報部人力資源部經理。度檢查表上。

5.3人力資源部經理對人事員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標查。

6處罰。

6.1凡是考勤表的填寫與事實不相符;違反核對,上交與統計等要求的,對各部門負責人予以50元罰款。

6.2人力資源部不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其職責的,予以30元罰款。

6.3曠工1天罰款100元,連續3天予以辭退。

6.4丟失員工考勤表者,每次罰款50元。

1.7遲到,早退,脱崗30分鐘(包括30分鐘)以內的,罰款。10元;超過30分鐘,罰款50元。

注:酒店滿月指:每月一日至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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