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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考勤管理制度(通用3篇)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通用3篇)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工作人員行為,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大樓內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 採取面部識別的方式進行考勤。

第三條 在正常工作日內,每天分早晚兩次進行考勤。即每天早上7:00-8:30,晚上17:00-18:30,為考勤時間。

第四條 考勤管理工作由局辦公室孟江豔具體負責,做好《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的制定、收集和彙總。

第五條 因公務活動不能正常參加考勤的,應履行書面批准手續,到考勤管理人員處領取並填寫《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經科室領導、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報考勤管理人員。凡不填寫《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的均視為曠工。經批准的外出培訓或學習,視同公務。

第六條 凡因事假、病假、年假及其他情況等不能參加考勤的,按照請銷假制度,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

第七條 認真遵守作息時間,凡超過正常上班和提前下班時間即為遲到和早退。當天一次未考勤視為曠工半天,兩次未考勤視為曠工一天。

第八條 建立考勤月通報制度。在每月的前三個工作日內,由考勤管理人員依據考勤系統記錄和《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對上個月的考勤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報送局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

第九條 由局組織部、監察室、辦公室負責對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十條 考勤情況將作為個人年終考評的重要依據,凡無故不參加考勤全年在10天以上的,將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〇xx年三月六日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2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到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方可。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

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説明事由、時間。請假1天以內者,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者,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局長審批;超過3天必須向局長請假。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為日常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的一項重要依據,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其中對於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對於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休假延續。

八、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薄、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單位職工考勤管理,規範職工上下班及休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X局全體人員。

第二章 考勤規定

第三條 考勤時間界定:

(一)“全年”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全月”為當月的1日至月末最後一天;

(三)遲到及早退以“次”為單位計算;

(四)缺勤及休假以“天”為單位計算,最小單位為0.5天。

第四條上班時間和簽到時間的界定:

上班時間: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簽到時間:上午8:50-9:00;下午13:00-13:10

特殊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作息時間執行。

第五條 遲到

超過簽到時間上班(補簽到)的視為遲到。

第六條 早退

提前30分鐘及以上時間下班的視為早退。

第七條 病、事假

(一)病、事假指職工因病須治療或休養、在工作時間內因私事須請假的情況;

(二)病、事假1天以內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要領導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為曠工處理;

(三)病、事假1天以上者,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為曠工處理。

(四)病假超過三天(含),需出具縣(市)級醫院的診斷書、病休或住院證明等方可請假,無證明或病假單過期不到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須提前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須經主要領導批准,後補相關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第八條 曠工。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未完善請假手續擅自脱崗的;

(二)請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崗的;

(三)請霸王假的;

(四)假期已滿未申請續假或申請續假未被批准未到崗的;

(五)不服從工作調整和安排,經説服教育仍不到崗的。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上班簽到和去向報告制。

考勤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未簽到人員要向分管領導説明事由,由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考勤人員,否則

按曠工處理;科室人員外出要向分管領導及辦公室告知去向,分管領導要向主要領導告知去向,若未告知去向經發現的,視為無故脱崗,按曠工處理。幹部職工要隨時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因通訊不暢聯繫不上,對工作造成影響的,每次扣發電話費40元,直至扣完當月通訊費,並進行全局通報批評。對因通訊不暢造成較壞影響,後果嚴重的除扣發電話費外,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出勤、簽到、通訊暢通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制度。

因事、病不能到崗,均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和銷假手續。 第十一條 節假日安排的值班、加班必須遵守考勤制度。

第四章 考勤員職責

第十二條 考勤員嚴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如實填寫考勤統計彙總表,並於每月月底統計彙總,交分管辦公室領導審籤,報主要領導審批後,予以公佈。

第十三條 考勤員自覺接受對考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考勤人員在執行考勤中,如發現代為簽到,將嚴肅追究考勤人員責任。

第五章 休假規定

第十四條 公休假、探親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等假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遲到、早退(脱崗)、曠工的處理。

當月遲到、早退或無故脱崗累計3次的,按曠工一天處理,累計3次以上的,給予全局通報批評並累計曠工時間,曠工情況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其它處理。

根據X局績效考核方案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規定若與國家有關規定衝突,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其解釋權屬X局。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附:1、X局上班簽到表

2、X局請假申請表

3、X局工作人員 月(季度、年)考勤統計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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