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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管理制度十一篇

價格管理制度十一篇

價格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關於藥品價格的有關政策,確保醫院藥品價格的準確性,我們建立了十分嚴格的藥品價格管理制度。

價格管理制度十一篇

1、本院執行所有藥品零售價格都不得超過國家計委或物價部門定期公佈的最高藥品限價。

2、嚴格執行市物價局公佈的藥品價格,工作中及時加強與物價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從而使藥品價格準確無誤。

3、嚴格執行藥品中標後的零售價格。

4、新的價格標準一經確定,立即通過全院計算機網絡進行發佈,確保在同一時間全院執行的藥品價格一致,減少不必要的價格投訴。

5、嚴格藥品質量管理,確保藥品質優價廉,物有所值。通過公開標示等形式,嚴格藥品進貨渠道,切實保證藥品質量和價格的公開性。接受社會監督。

價格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強化管理意識,維護廣大患者的利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下列行為的,列入責任追究制度的範圍。

1、自定服務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

2、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3、重複收費、無醫囑收費;

4、超醫囑規定的內容、範圍和時間收費;

5、同一服務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收費;

6、超越“除外內容”規定的範圍;

7、藥品和醫用材料不按規定作價;

8、可重複使用的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

9、屬自主選擇的服務和相關醫療用品未徵得患者同意收費;

10、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有關醫藥價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二、責任追究程序

患者對醫院收費異議的,儘可能在科室內給予解答,若科內不予解決可向醫院辦公室投訴,醫院受理患者投訴後,應認真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於10天內向患者反饋;根據自查,屬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應與患者進行協商解決,並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責任追究辦法

1、病人出院結賬時,科室應對照病人醫囑進行認真審核,未進行審核或審核不認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將按照差錯金額的150%扣除責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決而反映到院辦公室,經查實按查金額的2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級有關部門,經查實按查金額的5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

3、凡屬收費人員工作責任心、業務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張而產生的醫療收費違規行為,屬收費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違規收費行為經認定,應立即糾正並全額退回多收金額,收費人員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違規收費行為,或同一違規收費行為被查處後再次發生的,應給予扣罰獎金。

價格管理制度 篇3

1.負責價格管理一科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價格管理,起草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規範性文件;貫徹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的作價原則,規範企業定價行為,加強市場價格監測、調控與管理。

3.負責監測居民消費調控目標的實施及信息反饋。開展市場價格信息監測,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發佈價格信息公報。

4.負責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與監審工作。

5.組織藥品價格管理與集中招標採購價格行為的規範和審定工作。

6.協調工農業產品(商品)及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價格糾紛和矛盾,協助處理有關價格違法案件。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 篇4

1.為加強本院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更好的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藥劑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價格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價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稱'藥品價格'係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製品等藥品的價格。

4.對納入國家管理價格的藥品、其他藥品以及自制製劑的零售價格均執行《山東藥品價格專刊》中的價格。

5.醫院藥品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接受患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6.採購員在購進新藥時,要及時瞭解新藥的產地、質量,對外省藥品要在第一次採購時,要求醫藥公司同時出示'價格備案'文件。

7.藥劑科要及時接受國家、省、市物價部門的價格信息,及時根據《山東藥品價格專刊》調整藥品價格,並對每次的藥品調價依據,在調價時做好詳細的記錄。

價格管理制度 篇5

1、針對不同時期所推出的房源,雙方經過討論後製定出銷售均價,代理公司再根據銷售均價制定出銷售價格體系,銷售價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户係數的制定,為銷售價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鋪墊;(代理公司應提供價格制定的模版)

2)、根據已制定的係數確定銷售價格;

3)、雙方討論,最後根據銷售價格制定出最終的銷售門市價。

2、項目銷售價格的最終出台,須經過以下流程辦理:

代理公司銷售經理制定銷售價格--銷售總監審核-- 銷售經理審核--銷售總監審核--總經理簽字確認--銷售價格出台

3、如在售房源要進行調價(漲價或降價),須經開發商簽字同意後方可執行,如發現自行進行調價處理,包括:對在售房源進行降價,代理公司不但要補足缺少金額, 而且也要雙倍賠償開發商經濟損失,如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代理公司應承擔對此造成的影響。

價格管理制度 篇6

為規範商品價格管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酒店銷售的商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的物價政策,合理銷售商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購進、調入的商品要分類、分區上架銷售,並擺放整齊,沒有標籤及時打印並對照商品位置擺放。

三、酒店執行政府物價部門的管理規定,實行當地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酒店自主相結合的定價方法。

四、對進入酒店銷售的所有商品,其名稱、產品、規格、價格予以打印標籤,各類收費標準及商品價格均需按照國家計委發佈的《關於商品價格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價格檢查制度是酒店接受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和客人的監督以及對所屬經營部門進行價格管理的一項有效的手段。

價格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税。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採取税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佈。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點擊進入:《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申報材料》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管理制度 篇8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價格法》精神,規範我院物價收費管理工作,落實不規範收費責任追究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醫院各項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必須按規定採用上牆、諮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2、醫院各科室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醫院的各項收費要嚴格按“應收則收,應收不漏,不該收的堅決不收“的原則執行。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巧立明目收費。

4、各科室需要開展新的醫療項目,或需要對現有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新的內容時,應先寫出可行性論證報告,並對醫療收費標準提出初步意見後報財務科,由財務科牽頭按有關規定組織論證、核算成本,並擬定建議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收費。

5、醫院的所有收費,必須由財務科開具合法的正式收據,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出具非正式收據(或不出具收據)向病人及病人家屬收取各種費用。

6、凡醫療服務價格有變動的,價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價格庫。

7、醫院的一切收入必須上交財務科,嚴禁任何科室私設小金庫。

8、嚴格執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和門診病人一方清制度。嚴格退費、退藥相關制度。

9、各科室負責人負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詢系統中發現的問題或提出的疑問,均應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及時給予答覆和解決,不得相互推諉。

10、全院職工應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並處罰。

價格管理制度 篇9

價格與客户管理委員會

部門名稱:價格與客户管理委員會部門定編/

直接上級:總經理下設辦公室:計劃與油氣銷售部

主要職能:負責對公司產品價格及客户管理事項進行把關,並提出專業性建議與意見。

序號 職能領域 主要職責

1、價格事項研究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關於產品價格方面的方針、政策

研究並擬定產品經銷公司的價格管理辦法

研究並審議定價機制和定價模式

審批產品價格調整方案及價格策略,超過權限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審議和授權所屬企業外採資源的購進價格

處理所屬公司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2、客户事項研究

審議公司客户管理方案和機制

處理所屬公司在客户管理和機制執行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部門協作關係:

內部協調關係:機關各部室、所屬各公司

外部協調關係:政府各相關單位,行業研究機構等其他外部單位

價格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特制定《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各科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規範記費手續,記費單必須按照項目填寫完整,不得塗改,不得擅自立項或改變項目名稱。收費員發現不按規定填寫者,有權拒絕收費。物價員在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填寫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囑記錄,檢查報告單等資料都必須與收費項目一致。如發現不相符,造成費用漏收或少收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員收費錯誤,錯收金額,有收費員賠償。

四、病人投訴,所在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如處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辦投訴的,經核實確有收錯費用的,查實後扣當事人一個月獎金,並且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新增醫療收費項目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經物價局批准後方可執行,違者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職物價員要每天對病區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科室存在的問題,彙總後反饋給科室,以便及時糾正。

價格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產品價格管理,規範價格行為,維護銷售秩序,促進產品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營銷副總,市場營銷部幾銷售分部、財務部、生產部負責人組成價格領導小組,負責價格政策制定、價格審定和批准。

第三條 各產品業務主管負責制定統一的各類產品加工費低限標準,由市場營銷部組織討論審定後,報價格領導小組審定批准執行。

第四條 價格每季度組織修訂一次;貴金屬原料價格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產品價格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指產品主要包括貴金屬化合物、貴金屬合金材料、貴金屬電子漿料、貴金屬粉末、貴金屬催話網、貴金屬熱電偶和傳感器等。

第六條基準價格構成

基本的價格構成是:價格=原料價格+加工費;

原料成本指貴金屬成本;

第七條 報價過程計算貴金屬成本使用的貴金屬價格由財務部根據當日市場狀況確定;

第八條 對於常規型的產品(如漿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規產品)實行成本導向定價,價格最低底限=產品原料成本+該產品底限加工費;

第九條 對於公司獨斷型的產品或戰局很強技術有時的產品,實行需求導向進行定價,也需和常規產品一樣,依據標準進行定價。

第十條 對於鉑網等市場競爭很強的產品,由於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實行競爭導向定價,即依據當時市場的競爭情況,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由包括主觀領導在內的各級經理進行討論後製定合理價格。

第十一條 報價按照統一標準,在標準之上銷售人員可自行確定,低於加工標準的報價,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低於5%以內的報價有銷售部經理籤批,低於5~10%的由市場營銷部經理籤批,低於10~20%的由主管副總籤批。籤批後的《產品報價評審表》交客户服務部存檔。

第十二條 報價必須填寫《報價單》並由產品經理和銷售部經理籤批後,以書面形式向可户報價;

第十三條 在交叉業務過程中,非產品主管部門的產品報價接受該產品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解釋。

附件:

1、《產品報價評審表》

2、《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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