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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庫房管理制度

機關檔案庫房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局檔案庫房管理,確保庫存檔案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自治區檔案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機關檔案庫房管理制度

一、檔案庫房是保存檔案的重要場所,由局辦公室負責管理。除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能隨意進入檔案庫房,如工作確實需要,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陪同進出。

二、檔案進出庫房,要履行登記手續,包括檔案收進入庫,庫存檔案調出室外及日常的調閲、歸還。

三、做好庫房的防蟲、防蛀、防黴和防鼠工作。新接收入庫的檔案要嚴格檢查,對有蟲蛀、發黴及其它問題的檔案須經技術處理後方可入庫。

四、庫房內安置温濕度計,每天定時測記。庫房的温度控制在14-24℃之間,相對濕度控制在45-60%之間。超出標準範圍時,要及時採取自然通風或機械除濕、降温等措施進行調控。

五、定期清點庫存案卷,核實帳、物是否相符,發現案卷短缺或長期借出未歸還的,及時追查。

六、定期檢查用電設備和消防設施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修或更新。

七、庫房內應保持整潔,定期清掃,不得堆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庫房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庫房無人時,除必須持續工作的保温、保濕、消防、防盜等電子設備外,應關閉用電設備,鎖緊門窗。上下班要檢查門窗,注意防盜。

九、出現火災、洪澇災害、突發性羣體事件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危及檔案安全的險情時,應立即報警同時向主管領導報告,開展搶險、轉移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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