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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通用4篇)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4篇)

物品管理制度 篇1

1、 貴重物品保險箱由專人保管。

物品管理制度(通用4篇)

2、旅館需使用保險箱時,必須是住店旅客方可辦理使用手續,填寫保險箱使用卡,並在卡上親筆簽名,然後將使用箱號的鑰匙交給旅客,由旅客親自將需保管的貴重物品放入箱內後上鎖,保管人鎖另一道鎖。

3、 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4、 旅館丟失保險箱鑰匙,應立即報告旅館總經理,按規定請旅客填寫打開保險箱委託書,在旅客面前當面撬開,損失請旅客賠償。

5、 嚴禁私自配製保險箱鑰匙,空的保險箱鑰匙應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並做好保險箱的使用説明。

6、 嚴禁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7、 嚴禁總枱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物品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貴重物品寄存室的日常管理,確保賓客物品寄存的安全和貴重物品室的衞生質量,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__大酒店房務部。

第二條 職責分工

(一)前廳主管級以上人員負責對貴重物品室的管理進行抽查檢查工作

(二)前廳領班負責對貴重物品室的管理進行檢查

(三)總枱員工負責貴重物品室物品的擺放及衞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工作程序、標準及要求

(一)貴重物品室內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二)貴重物品寄存服務只為本酒店住店客人免費提供。

(三)不得寄存易燃、易爆、易腐蝕的違禁品、易碎物品。

(四)本保險櫃寄存物品可包括現金、各種有價證券、銀行票據、印章及其他出納票據等小件貴重物品。

(五)保險櫃開啟由前台收銀員與租用客人共同開啟。

(六)保險櫃要配備兩把鑰匙,一把總鑰匙放在前台收銀處,一把放在租用客人處。

(七)貴重物品室除總枱為客人寄存物品及管理人員檢查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允許私自進入。

(八)工作人員在貴重物品室內一律不允許出現大聲喧譁、打鬧現象。

(九)禁止將私人物品帶入貴重物品室。

(十)貴重物品寄存單必須按規定位置擺放。

(十一)貴重物品寄存室的門必須24小時關閉,有客人才會開啟。

(十二)貴重物品寄存室必須每天進行衞生清掃。

(十三)正確填寫詳細客人證件的有效信息及貴重物品寄存單。

(十四)提醒客人妥善保管鑰匙,使客人瞭解鑰匙的重要性。

如果保險箱鑰匙未能在離店前交回,需交給酒店人民幣500元作換鎖之用。

(十五)領取物品時,正確核對客人鑰匙號碼並開啟。

第四條 相關處罰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賠償,並按照《員工手冊》作出相應的處理。

物品管理制度 篇3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燬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着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約;既統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採用一層建築,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採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並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採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採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牆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於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窪容易積水、低温和高温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衞,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內。

(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衞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温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衞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務學習。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採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生事故。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儘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後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玻璃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並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和橋樑、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築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誌。

第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燬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餘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玻璃、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並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准並徵得所在地玻璃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後,在指定地點予以銷燬。

6、化學危險物品銷燬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儘量不進行銷燬工作。

第四章附則

1、各單位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2、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物品管理制度 篇4

目的:為了加強管理和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統一發放標準,保護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制訂本規定。

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範圍

限於本店專職從事需要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的員工。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證工作質量的輔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不得任意擴大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範圍,增添項目,提高標準,縮短年限,也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折發現金。

2、要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臵、發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實加強管理、厲行節約、修舊利廢,做到物盡其用。

3、發給個人的工作服等勞保用品由使用人妥為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調離或改變工作性質時,對工作服等耐用勞保用品要及時收回,丟失者應按使用年限折價賠償。

4、 同時兼做幾種工作的,以主要從事的工種為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5、 購臵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在“公務費”中的“雜項費用”中列支。

6、 對本辦法中未列,但必須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其他特殊工種,可根據本辦法的配備原則,制定配備辦法,上報店審批後執行。

三、 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

1、 建立總公司與各店的分級採購制度,重要的施工機具必須由店統一採購;

2、 “三證”齊全:⑴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應有生產許可證;

⑵產品合格證或產品檢驗合格證;⑶安全監定證。

3、 租賃或採購二手設備時,必須進行性能鑑定或檢測。

4、 計劃投入。根據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配發標準,制定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和所需經費。

5、外出採購。由總公司採購部門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發計劃,派人到商場或廠家採購具有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6、檢查驗收。指定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對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驗收,對具有國家或行業標準標識的合格證的產品接收,無合格證的產品不得接收。

7、 入庫保管。對驗收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予以入庫,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損壞。

8、 請領配發。依據國家和行業勞動防護用品配發標準,按時、按量 向員工發放,並由請領員工簽字。

9、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經常督促教育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要求員工上班時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10、 報廢更新。對已達到使用年限或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報廢更新。

11、 檢查處罰。對上班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進行批評教育並處經濟處罰。

標籤: 管理制度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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