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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市場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市場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廢舊物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市場管理制度(通用14篇)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和建設中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設備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廢舊機械設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訊、建築、供電、市政設施的廢舊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報廢的金屬製品和切削金屬邊角下料等)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廢舊生活金屬器皿等)。

第二條 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庫(場)。

廢舊物資代購站(店)的工作人員和個體流動代購人員,必須有經營地常住户口或暫住證。

第三條 申請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分工範圍,經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批准後,報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收購(代購)廢舊物資。

第四條 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代購站(店)必須公開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

第五條 外地到我市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應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出經營證明,經我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六條 廢舊物資收購實行三級網點管理。第一級是由市供銷社的“東莞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市物資總公司的“東莞市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經營;第二級是由各鎮(區)供銷社牽頭組成的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經營;第三級是由各鎮(區)的代購站(店)經營。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於生產性廢舊金屬,第一級公司可以在全市範圍內經營;第二級限於本鎮(區)範圍內經營;第三級代購站(店)限於代購經營一般廢舊物資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責本鎮(區)廢舊物資經營業務,並負責對本鎮(區)的代購點的申報和行業管理。

第七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必須由供銷、物資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於個人檢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應登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嚴禁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的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必須持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由一、二級網點收購,並建帳登記,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

第三級代購站(店)只限於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件。

第九條 三資、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舊金屬(含邊角料、碎料),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交售給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條 各級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收繳和沒收廢舊物資、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經市價格事務所估價後,交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一條 廢舊物資的收購和銷售價格,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了最高限價的,不得超越最高限價;國家無限價的按市場價格收購和銷售。對國家規定專營的報廢汽車以及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等,其收購價格由市價格事務所估價。

第十二條 廢舊物資回收實行管理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原則。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物價、供銷、物資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對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非法轉讓出租證照。嚴禁一證多店和超越經營範圍;嚴禁收贓、窩贓、銷贓;嚴禁物資、供銷系統以外的單位、企業、個人插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屬於價格管理方面的,由物價部門處理;屬於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門處理;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佈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 篇2

為了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户文明經營、規範經營,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購物環境,維護市場公共秩序及市場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結合本市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請各商户遵照執行。

一、小商品市場經營户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一)凡進入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做到持證、亮證經營,依法納税。

(二)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塗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的核定內容。

(三)熱情服務,文明待客,不準在市場內大聲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維護市場整潔,自覺遵守衞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潔,不準在牆上隨意塗寫、張貼、鈎掛、釘牌,自覺愛護場內公物,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瓜皮、果殼、紙屑和亂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對商位進行裝潢,必須先向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賃期內如遇市場佈局調整,應無條件服從整體安排。

(七)不得在市場經營過程中從事下列活動:

l、涉毒活動;2、賭博活動;3 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4、製作、複製、出售、出租、傳播、淫畫、淫穢錄像及其他淫穢物品;5、酗酒鬧事;6、銷售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經營者應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嚴防失竊。

(九)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1、使用明火;2、禁煙區內吸煙;3、焚燒;4、燃放煙花爆竹;5、其他不適宜場內進行的活動。

(十)場內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如確需進行改造的,須先報請市場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

1、損壞建築結構;2、改造電氣線路;3、進行室內裝修;4、其他破壞房屋設備、設施的行為。

(十一)嚴格執行《易x易x品經營管理辦法》,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市場,打火機、氣體、摩絲等樣品必須空罐陳列。

(十二)應當愛護市場消防設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十三)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衞生“三包”工作,簽訂“門前三包,門後達標”責任書,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衞生。

二、小商品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一)凡銷售商品和服務項目必須明碼標價,規範有序。

(二)出樣商品必須整齊美觀,不得超出營業房前規定範圍,網格、泡沫板、鐵架等出樣工具不得在營業房前使用。

(三)做到誠實守信,買賣公平,禮貌待客,不強買強賣,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設置商品廣告、燈箱,進行廣告宣傳的經營户,應向市場管理部提出申請,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行。

(五)經營範圍。日用百貨,服裝鞋帽,五金小家電等。嚴禁小吃、飲食、水產、肉食禽蛋等農副產品進場交易。

(六)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三、小商品市場商品質量管理

(一)經營户要按《產品質量法》有關要求,嚴把商品進貨關,對銷售的商品應保證質量,承擔商品質量責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標識齊全。經銷商品須有廠名、廠址、合格證,“三無”商品不得進場銷售。

(三)承諾服務。零售、批發商品時,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消費票據或信譽卡並詳細填寫,對所提供的服務給予相應承諾。

(四)售後服務。根據“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經營户必須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如遇質量糾紛,應積極配合、服從市場質量管理部門的依法調解和處理。

四、小商品市場環境衞生管理標準

(一)物業公司承擔並做好市場內外的經常性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外公共部分的保潔衞生,店鋪內部衞生由各經營户自行打掃,並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衞生標準。

(二)市場內外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市場經營户應將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點,由物業公司統一外運。不得將垃圾隨意掃地出門、亂扔亂放;嚴禁在商鋪外任意理菜、洗刷、擺放雜物等行為。

(四)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場內外除害消殺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市場消殺期間,經營户需全面配合。

(五)店鋪前後嚴格落實門前衞生“門前三包,門後達標”責任制,確保不出現衞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場安全管理標準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責任需明確。

(二)市場內消防器材和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破壞消防設施,佔用消防通道。

(三)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

(四)市場內基礎設施保持良好狀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築設施。

六、小商品市場設施管理標準

(一)場內保持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三)市場設置停車場並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四)市場設置公共廁所並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五)市場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衞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並定期更換內容。

(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築物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場作息時間與上貨時間以及車輛管理

(一)進入小商品市場的經營户應當遵守小商品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經營時間上午08:00—晚上19:00點,本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二)為了保持市場的有序,市場經營户上貨時間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車輛管理

1、經營户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户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户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4、為了保持農貿市場內外秩序,市場經營户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間進行上下貨。

八、小商品監督考核管理

(一)市場管理部門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户的證照情況、商品質量、衞生狀況、商譽信譽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户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户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制定了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户予以獎勵、警告、處罰、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四)市場管理部門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對被處罰的經營户,給予通報批評。

九、對違規行為的整改措施

(一)對有下列行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車輛。

3、攤內垃圾不袋裝和桶裝,或不按規定置放的。

4、場內場外任意攤外設攤。

5、其他違規行為。

整改措施:

第一次違規:嚴重警告;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費用5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四次違規:全場通報批評,終止租賃合同,清除出場。

(二)對有下列行為的:

1、短秤少量。

2、摻雜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補足差額數,當面向顧客道歉並進行書面檢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並終止合同,清退出場。

(三)對在市場內打架和嚴重吵架的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第一次違規:停業整改3天,支付整改費用1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15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30天,支付整改費用3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次違規:賠償一切損失,終止合同,清除出場。如違規行為情節惡劣或產生嚴重後果,或造成較大損失的,可直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市場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範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集市貿易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範。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税務、公安、衞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羣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第八條 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 興建農貿市場不得佔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衞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複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徵地、拆遷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 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 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並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 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 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 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槍支、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淫穢的書刑、畫片、音像製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製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並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佈市場信息;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税務、衞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畜牧檢疫、衞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台,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衞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着裝的應當着裝。

第二十八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税。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主要用於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非法侵佔、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500至20xx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於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於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市場管理制度 篇4

為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經營管理規範,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市場衞生管理規範,市場車輛管理規範,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第一部分  經營户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户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着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衞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户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户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户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帳記錄。

六、經營户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户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户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  市場衞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衞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户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台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三、經營户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四、經營户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户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衞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四部分  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户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三、經營户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第五部分  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户從證照、商品質量、衞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户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户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户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户。

市場管理制度 篇5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範,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市場衞生管理規範,市場車輛管理規範,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第一部分:市場衞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衞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户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户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台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户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户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衞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衞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户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户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户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帳記錄。

六、經營户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户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户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户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户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着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後,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户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三、經營户每一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户從證照、商品質量、衞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户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户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户。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户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市場管理制度 篇6

為了進一步發展xx地區經濟,促進市場繁榮穩定,確保農產品批發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場管理

1、經營業户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願、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業户對攤位(商鋪)進行調換和轉租,必須到市場管理部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由市場收回攤位(商鋪),所交攤位費不退。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商鋪外未經市場批准,不得擺放貨物,對超出規定區域外經營的商户,先責令整改,對未按期整改的給予50元的經濟處罰。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發現一次限期拆除。如未按期拆除的,將給予50-500元的經濟處罰。

5、市場內不準賭博或做與市場經營無關的違法活動,違者除由有關部門處理外,處以50-200元的罰款。

6、在市場內設立廣告牌或門頭,必須書面請示市場管理部,經同意後,按統一規定、統一尺寸製作。對違反規定的責令拆除,未按時拆除的處以50-200元的罰款。

7、對不服從市場管理、無理取鬧、擾亂市場秩序者,情節嚴重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責令停業整頓,在繳納500-20xx元保證金後方準營業,如在保證期內再次違反,沒收保證金。

8、經營業户的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工商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商品划行歸市,若有違反,由市場收回攤位(商鋪),已交攤位費不退。

9、商户須在規定時間內辦齊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否則,市場有權予以停業,待經營資質齊全後方可營業,由此產生的損失自負。

10、經營業户不準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短斤少兩、矇騙客商,禁止銷售有毒、有害、過保質期及其他違反《食品衞生法》的食品。

11、經營蔬菜業户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到指定地點進行蔬菜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檢測人員對蔬菜進行檢測時,受檢業户應積極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阻礙。經相關部門認定的不合格食品、蔬菜等不得入市交易,一經發現,市場有權予以沒收並銷燬,由此產生的損失自負。

12、凡因購銷或使用不合格蔬菜、食品,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身體損害的,經營業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場對其清出市場,收回攤位,已交攤位費不退。

13、經營業户所使用水、電、暖氣等費用自行繳納,由市場管理部代收,繳費標準按照哈密地區確定的標準執行。對未按期繳納相關費用的將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二、衞生管理

1、保持市場衞生整潔,經營業户攤位(商鋪)前衞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前髒、亂、差,市場工作人員當即責令清理,如未及時清理,一次處以20元的罰款。

2、經營業户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袋裝,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於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違者除責令清除外,對未按期清理的,每次處以50元的罰款。

3、經營業户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廢物,防止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處以50元罰款。

三、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鬥毆、互相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擾亂市場經營秩序,違者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外,給予停業整頓處理,情節嚴重的清出市場,所交攤位費不退。

2、對在市場上無理取鬧,影響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特別是辱罵、毆打市場工作人員者,由公安部門依法嚴懲,市場視情節給予停業整頓處理,情節嚴重者,市場將收回攤位(商鋪),所交攤位費不退。

3、市場內商鋪必須配備滅火器。消防設施、器材,人人有責任愛護,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佔、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一次處以20-50元的罰款。

4、不準擅自搭、移電線、改電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設施,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並處以50-200元罰款。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處以50-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頓。

6、市場內商鋪不得安裝火爐做飯、取暖,不得使用電取暖氣等取暖設備,攤位或商鋪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並處以50-200元的罰款。

7、一旦發生火情,市場內人人有責任參與撲救,或撥打火警電話119。

本管理制度的解釋權歸xx市場開發有限公司。

本制度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 篇7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衞生髒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衞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範,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範圍佔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衞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淨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衞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衞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後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範、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並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誌;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後,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後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衞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衞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衝式、無臭味、無尿鹼。

市場管理制度 篇8

為提高集貿市場規範化管理水平,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有序地發展,把創建“文明集貿市場”活動推向深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集貿市場,主要指消費品市場(即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綜合市場)。

一、市場開辦及設施規範

1、市場開辦應符合政府領導、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家興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

2、市場必須進行登記,持《市場登記證》開業。

3、市場內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可供租賃的經營器具。

4、市場內各項設施應統一、規範、整齊劃一。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不允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有礙場容。

5、市場應設立政策法規宣傳欄,查處違法違章行為公告欄,價格行情欄。

6、市場應有復秤(尺)台、宣傳廣播器材,較大市場應設播音室。

7、批發市場應有信息、通訊、倉儲、結算等服務設施和車輛停放場所。

8、市場內應保持道路通暢,以方便經營者、消費者進出,並需建有兩個以上進出通道,以備緊急情況下及時疏散,保證客户及消費者的購物安全。

9、市場應設置管理人員辦公室並配備辦公設備。

10、市場應有場牌,懸掛在進出大門處。較大型市場應有商品分佈示意圖,也可以增設場標(服務標誌)。

二、市場經營者規範

1、市場經營主體必須有多種經濟成份和各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參與。

2、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有特殊規定的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做到持證、照齊全。

3、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必須按照足額納税繳費。

5、市場內的中介組織和經紀人應持照開展中介活動,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和管理。

6、組織經營者建立行業小組,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有條件的市場應在經營者中建立黨、團組織,開展符合經營者特點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以發揮黨、團組織團結羣眾、教育羣眾的作用。

三、市場商品陳列、出售規範

1、各類商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衞生等方面的規定。

2、市場內各類商品划行歸類、擺放整齊。

3、各類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4、不得銷售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市場交易行為規範

1、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2、禁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商品。

3、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4、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5、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6、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

7、嚴禁國家有關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市場管理機構和管理、服務規範。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市場規模設立相應的市場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較大市場應單獨設立服務機構,負責做好市場服務工作。

3、市場管理人員實行定崗位、定責任、定任務、定獎懲的崗位目標責任制,並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4、市場管理人員接受政策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5、市場內發生買賣糾紛及損害經營者、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市場管理幹部應及時到場依法予以處理。

六、市場治安保衞及消防安全規範

1、市場應設立治安辦公室或治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衞工作。

2、治保人員要在市場內巡邏值班,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安全事件,維護治安秩序;發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場處置。

3、市場應建立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並確定防火責任人,定時、定點對安全防火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

4、市場設施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並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

5、市場內經營易燃物品的攤點要劃分地區,禁止使用明火。

6、市場管理部門要與市場內固定經營業户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明確安全防火責任。

7、建立夜間值班制度。要選用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夜間值班工作和處理各種突發情況的人員或僱傭保安人員進行巡查。

七、市場衞生管理規範

1、市場要配備保潔人員,定位、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廁所,及時清除污水、雜物,保持市場衞生、整潔。

2、市場攤(店)實行清掃垃圾雜物、消滅蚊蠅鼠害、貨台貨櫃潔淨等衞生包乾制度。

3、市場內排水、排污等衞生保潔設施、用具齊全,銷售肉、禽、水產品及飲食攤(店)必須配備上、下水和防塵、防蠅設施。

4、市場內經營熟食品和食品攤點的營業人員,必須統一着裝,並持有健康證。

市場管理制度 篇9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衞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市場管理制度 篇10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1.市場經營户在與市場管理辦公室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攤檔、鋪位使用權後,應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及時向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經領取後方可開業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銷售的商品,必須同時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方可開業經營。

2.市場經營户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市場管理,接受市場檢查監督,落實違章整改;按規定依法納税,及時交納市場各項費用。

3.按規定的經營範圍在攤檔、鋪位上經營,做到亮證經營,人證相符,不隨意設攤堆物,不佔道經營。

4.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衞生、食品質量的安全規定;包裝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有QS標誌。商品的進貨索證要齊全,並接受市場管理人員核查和檢測;凡索證不全的商品一律不準在市場上銷售。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和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產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其它塑料購物袋必須明碼標價,實行有償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不強賣強買,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信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市場內不準打牌、賭博、偷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不準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費者投訴或糾紛,到市場管理辦公室協商調解或經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不得仗勢欺人、態度粗暴。

7.愛護市場設施。不準亂搭貨架、亂掛亂貼、亂接亂拉,有礙於市場環境行為的發生;不準擅自改變市場設施和水電管線。不隨意挪用市場或他人的經營設備用具,如造成損壞照價賠償。攤檔、鋪位裝修、廣告、空調設置及使用大功率電器,必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批准。自有設施使用不得有礙市場外觀形象,不得危害毗鄰攤檔、鋪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範工作,經營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單據和物品;市場內不得帶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動用明火及燃放煙花爆竹;每日營業結束,清除好應清理的物品,關閉電源,鎖好門窗,帶走現金和物品。

9.維護市場整潔,搞好攤檔、鋪位門前“三包”工作,樣品上貨架或上攤檔枱面,要擺放整齊;車輛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嚴禁亂堆商品,亂丟垃圾雜物,瓜皮果殼,嚴禁隨地吐痰。不準在市場內帶養寵物,以及做與本市場不適宜的其它行為。

10.不準轉租、轉借和買賣攤檔、鋪位。轉讓、搭拼攤檔、鋪位應事前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辦證照後,方準經營。經營者應配合市場管理辦公室的開業計劃和經營指導,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將商鋪內的經營設施安裝完畢,在開業前十日內將台檔位經營設施準備妥當,否則,在開業之日造成無法營業的視為放棄其在本市場經營權,終止其租賃合同,不予退還保證金,由市場收回攤檔、鋪位。

11.市場經營户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後方能終止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後清退出市場,市場將保證金退還。在經營中需要更換執照户名或負責人的,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並報市場管理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經營。

12.經營户不準僱傭情況不明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用工;用工對象必須證件齊全,並由攤檔、鋪位負責人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聘用的進場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教育、並承擔各項用工責任,人員變動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給予進攤檔、鋪位工作。

13.開展‘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活動。經營户之間應互助關愛,和睦相處,支持、配合市場開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與市場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責任書》、並交納保證金。

本制度望各經營户遵照執行。違反制度的,根據市場管理規約予以處理;違法的則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市場管理制度 篇11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範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划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幹雜、水產、家禽、醃滷等類別分區設立標誌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台、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台(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並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和衞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衞生管理規範》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衞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後上崗,先培訓、後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淨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醃滷製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

應修建上下水設施,並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衞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並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髒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週不少於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後、攤位前後嚴格落實門前衞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衞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後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並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衞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並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佔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築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羣體性事件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户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台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窪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並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並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衞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並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築物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衞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税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衞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衞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閲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划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佈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衞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市場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衞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税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羣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佈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衞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羣眾生活,滿足羣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佈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佈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佈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衞生、食品衞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範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燬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鈎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衞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衞生間,並持續清潔衞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衞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採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籤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衞機構,落實安全保衞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衞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衞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註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划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範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市場管理制度 篇13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衞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羣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羣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佔,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滷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羣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羣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

8、羣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佔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闆,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並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闆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衞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衞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衞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範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市場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條為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管理者職責,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促進市場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月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政府批准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投資開辦或參與開辦集貿市場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市場經營者,是指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

第五條市場開辦者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市場登記證及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動、禮貌建立工作,務必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開辦者職責

第八條集貿市場開辦者應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制度,設置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負責市場安全、商品質量、經營秩序、衞生保潔等管理工作,確保市場經營有序。

第九條負責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核,與經營者訂立入場經營合同,明確雙方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條負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消費者在市場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經查實的,幫忙消費者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者由開辦者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再依據有關規定,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追償。

第十一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管理,指導、督促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台帳等制度。

第十二條建立保證公平競爭的有效制度,設立公示欄、政策法規宣傳欄、違法經營行為公示欄、商品行情公佈欄以及便民服務枱、意見簿、公平秤等設施,方便消費者。

第十三條市場應划行規市,做到劃線定位,設施統一,衞生整潔,道路暢通,秩序良好,貼合禮貌建立標準和要求,用心參與禮貌建立活動。

第十四條組織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引導經營者誠信服務、禮貌經商,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不斷提高市場經營者的禮貌程度。

第十五條用心協助工商、農業、衞生等行政管理機關對市場內商品的檢驗、檢疫、檢測工作,配合有關執法機關對市場內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建立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市場安全無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應急預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經營者職責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經營者應主體合法,亮照經營,證照齊全,明碼標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除自產自銷的菜農外,都應辦理營業執照,並做到禮貌經商、禮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服從管理,依法按時、足額交納税費。

第十八條務必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短尺少秤,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條自覺遵守市場管理各項制度,自覺愛護市場的公共設施,遵守市場的規劃佈局,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不得擅自張貼、懸掛和散發各種形式的宣傳品,不得佔道經營或亂堆亂放雜物。

第二十條應建立並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台帳等制度,對售出商品的質量負責,實行商品質量保證及服務承諾制,保證售後服務周到、規範。

第二十一條遵守國家關於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門和市場開辦者做好市場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不得在市場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不得從事“黃、賭、毒”、封建迷信活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管理者職責

第二十三條工商部門應以屬地管理為基礎,不斷完善並認真落實市場巡查、商品質量准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和“經濟户口”管理等各種市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規範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市場內各類經營主體管理規範,監管到位,秩序良好。製假售假、無照經營、不正當競爭等各種違法違章經營行為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管,應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銷售,嚴禁銷售國家禁止上市的各類商品。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測工作,及時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並對相關經營者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六條督促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嚴格執行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貨台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銷售信譽卡和商品質量服務承諾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根據上級要求及轄區具體狀況,適時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整治,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市場安全管理,保證市場安全運作。

第二十九條對經營者進行法律法規宣傳,組織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開展建立禮貌市場、誠信經營户等評比活動,支持鼓勵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用心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章建立禮貌市場工作

第三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建立領導機制,實行主辦單位一把手負責制,市場負責人具體負責,並完善市場建立內部督查獎懲機制,負責做好市場建立工作,自覺理解市禮貌委和工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應充分利用集貿市場宣傳欄、牆板欄、廣播等形式,向交易雙方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宣傳集貿市場各項規章制度;宣傳建立資料,營造濃厚的建立氛圍。

第三十三條市場應實行全日衞生保潔和攤位衞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及時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經營者搞好攤位周邊衞生,持續市場衞生、整潔,實行垃圾袋裝化。

第三十四條市場內各項設施統一規範、整齊劃一,菜上台、禽入籠、肉上案、魚入池,要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垃圾袋(桶)統一,不得亂搭、亂蓋、亂堆雜物。

第三十五條市場出入口暢通,無“吐舌頭”和亂擺攤點現象,車輛停放整齊,市場內道路暢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狀況。

第三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用心協助工商部門開展“誠信經營户”、“禮貌經營户”等評選活動,構成禮貌經營、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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