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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試行)

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升保險案件風險監管水平,切實防範、化解案件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保險案件包括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兩大類。

業內案件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觸犯刑法,涉嫌侵佔、挪用、詐騙、商業賄賂、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業外案件是指僅由保險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涉嫌保險欺詐、非法設立保險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利用保險業洗錢、非法集資等,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

第三條 保險案件風險監管考核堅持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履職情況與工作效果相結合、保監局自評與保監會測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保監局。

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分值配置

第五條 考核內容分為履職情況、區域風險狀況、激勵約束事項三個方面,總分值為120分。

第六條 履職情況考核保監局在基礎管理、風險預防與警示教育、風險處置、督促問責與整改等方面工作情況,總分值為80分。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基礎管理考核崗位職責設置、制度機制建設、信息處理與風險分析、檔案管理等,共20分;

(二)風險預防與警示教育考核工作計劃制訂、風險提示或警示教育、風險排查與抽查、線索收集與證據採集、案件移送等,共20分;

(三)風險處置考核案件報告、案件調查、風險控制與化解、執法合作、維穩與輿情監測等,共25分;

(四)督促問責與整改考核問責監管、信息披露與後續管理、督促整改等,共15分。

第七條 區域風險狀況考核包括,業內案件的百億元保費發案件數、大案要案件數、案件份額變化率、發案機構佔比等,配置的分值分別為6分、8分、3分、3分,共20分。

第八條 激勵約束事項包含案件風險監管工作加分事項和扣分事項,加分、扣分均以20分為限。

加分事項包括協作破獲業外案件、發現破獲業內案件、創新工作取得成效等。

扣分事項包括瞞報案件、風險處置不當等。

第三章 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保險案件風險監管考核一年一次,考核工作由保監會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保監會稽查局承辦。

第十條 保監局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對上一年度履職情況和激勵約束事項方面的自評,並將年度自評報告報送保監會稽查局。

第十一條 保監會稽查局應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對保監局上一年度區域風險狀況的測評,以及對保監局自評情況的複評,形成考評報告提交保監會稽查工作委員會審議後,報送會領導審定。

第十二條 保險案件風險監管年度考核結果由保監會向保監局反饋。

第十三條 保監會與保監局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和保存保險案件風險監管考核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跨監管轄區的案件,按照案件性質、立案情況、管轄權和涉案機構等因素,計入相應保監局考核範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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