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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最新版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最新版

為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檔案工作有關規定,結合紀檢監察工作的實際,制定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下文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的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最新版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檔案工作有關規定,結合紀檢監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紀檢監察職責,查處各種違紀案件工作中形成並處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經過整理立卷系統保管的紀檢監察案件材料。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重視機關檔案工作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以便更好地對案件檔案、機關文書檔案及其他門類的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加強指導與監督,以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提供利用,為國家積累史料。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領導與指導;省以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工作由本機關辦公廳(室)主管,在業務上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歸檔

第五條 案件材料分為檢查(調查)類、審理類和信訪類。

第六條 案件材料實行案件承辦部門立卷制度,做到誰辦案誰立卷,案結捲成。

第七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從受理辦案開始,注意收集辦案全過程形成的材料,結案後及時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遺漏或缺損,應附説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為單位整理立卷。兩個以上單位合辦的案件,主辦單位保存原件,協辦單位保存複製件或打印件。

第八條 案件材料的歸檔範圍:

1、辦案依據材料:檢舉、揭發、申訴材料,領導批示,會議決定。

2、初步核實材料、立案報告。

3、轉辦的文字材料。

4、辦案計劃或調查方案。

5、調查報告和證明材料。

6、有關案件處理的決定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定事項通知等。

7、批覆材料:批覆通知、監察決定、監察建議、複核決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簽發稿及主要領導修改的重要文稿。

9、審理報告。

10、與當事人見面材料。

11、結案報告。

12、與案件有關的通報、報道。

13、與案件有關的聲像材料等。

第九條 案卷材料組合排列應遵循以下原則:

1、卷內材料原則上應按照實際辦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據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數卷。

3、證據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問題或材料的名稱等特徵分類,每一類再按時間順序排列。

可按照證據材料的重要程度,將主要證據材料排列在前,旁證材料排列在後。

具體排列方法見《附件一:案件檔案卷內排列順序》。

第十條 案卷應有案卷封皮、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封皮、卷內目錄所填內容應與卷內材料相符,並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規範。

裝訂的案卷必須依次編寫頁號。卷內文件無論單面或雙面,應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寫頁號。

備考表應填寫卷內需要説明的情況及立卷人和檢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對裝訂線外有字跡的文件材料或破損的文件材料,以及與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條等,要進行加邊和託裱;對過大的紙張,要摺疊;對文件材料上的金屬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許有圓珠筆、鉛筆、複寫字跡及熱敏紙。

第十一條 歸檔的案件材料不論辦案時間長短,均應在結案年度歸檔。案件承辦部門應將當年結案後整理完畢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檔案部門。

第十二條 歸檔的案卷應做到歸檔文件齊全完整,分類科學;卷內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聯繫;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保管期限劃分準確;裝訂不掉頁不壓字。

第十三條 歸檔時由立卷單位編制移交目錄一式兩份。一份隨卷交檔案部門,一份留立卷部門備查。

第三章 案件檔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條 機關檔案部門要做好案件檔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歸檔的要求,檢查案卷質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條 接收案卷時,要逐卷清點並履行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檔案部門應將案件檔案作為全宗檔案的一類進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檔案可按年度——組織機構或年度——問題(檢查、調查)案件、審理案件、信訪案件)的方法進行分類。排列方法應保持一致性,不可隨意改動。

第十七條 在分類、排列的基礎上編制案卷目錄等檢索工具,為檔案的利用創造必要的條件,同時應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

第四章 案件檔案的統計和鑑定

第十八條 檔案部門應建立案件檔案統計制度。對案件檔案收進、移出、利用、銷燬等情況,進行及時準確的登記、統計,並定期將庫存檔案的數量、利用情況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檔案工作部門。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定期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案件檔案進行鑑定。鑑定工作應在機關辦公廳(室)主管領導的主持下,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鑑定小組,逐卷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對確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案件檔案應登記造冊,經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後銷燬。監銷人、經辦人應在銷燬清冊上簽字。嚴禁將待銷燬的檔案出賣或轉移給任何部門和個人

銷燬報告及銷燬清冊應歸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案件檔案的借閲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須建立案件檔案的借閲制度,便於檔案的利用,確保檔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內部需要調閲案件檔案,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外單位查閲案件檔案需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證件,並報本機關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查閲。

第二十四條 借閲案件檔案,不得塗改、損毀、丟失、偽造。如有上述行為,依照《檔案法》有關條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抄錄、複印的案件檔案材料,由檔案部門核對無誤後,加蓋“檔案證明專用章”,可與檔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檔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創造條件設置檔案庫房,保管案件檔案,要配置必要的設備和設施,不斷改善庫房的保管條件,並逐步採用先進設備,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庫房必須堅固,門窗嚴密。庫房內應保持適當的温濕度,並備有防盜、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設施。庫房內不得存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

第二十七條 對於破損、蟲蛀、變質、字跡褪色的檔案要及時採取措施並進行修復。

第二十八條 隨案件材料立卷歸檔的錄音、錄像、照片、影片等聲像檔案及實物檔案,應標註製作時間、年代、文字説明、承辦單位、製作人、案卷互見號,並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要求單獨存放。

第二十九條 案件檔案應隨同紀檢監察機關的其他檔案一起,按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的派駐或內設紀檢監察機構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檔案卷內排列順序

一、檢查(調查)案件檔案的卷內排列順序

(一)主辦、協辦案件

1、辦案依據:上級的批件,信訪簡報,檢舉、揭發、申訴材料及有關領導的批示、會議決定。

2、初步核實報告。

3、立案報告。

4、調查方案或辦案計劃。

5、證明材料。

6、調查報告。

7、錯誤事實見面材料。

8、案件進展情況報告及簡報。

9、調查過程中的往來文書材料。

10、本級有關案件處理的決定: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定事項通知等。

11、本級下達的批覆:批覆通知、監察決定、監察建議、複核決定等。

12、下級對本級批覆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13、承辦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結案意見。

14、對案件的通報、報道、反映等材料。

(二)轉辦、過問要結果案件

1、辦案依據:檢舉、揭發、申訴材料及有關領導的批示。

2、批轉(過問、催辦)下級或有關單位辦理的函件及底稿(電話記錄稿)。

3、下級或有關單位上報的案件查處情況報告(主件及附件)。

4、承辦部門對下級案件查處結果的意見。

5、承辦部門的結案報告及領導意見。

(三)核實瞭解的案件

1、辦案依據:檢舉、揭發、申訴材料及有關領導的批示。

2、調查證明材料。

3、核實情況報告。

4、承辦部門的結案歸檔意見及領導批示。

二、審理案件檔案的卷內排列順序

(一)審批案件

1、下級報送或本機關移送的案件處理待審批材料:

(1)下級黨組織或行政部門對案件的審查意見及請示;

(2)調查報告及主要證據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行政部門的處分決定;

(4)本人檢查、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基層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説明。

2、審理報告。

3、與本人的談話記錄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材料。

4、本級有關案件處理的決定: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定事項通知等。

5、本級報上級審批的請示。

6、上級的批覆。

7、本級下達的批覆:批覆通知、監察決定、監察建議、複核決定等。

8、下級執行批覆情況的報告。

9、對案件的通報、報道、反映等材料。

(二)備案案件

1、下級報送的備案材料:

(1)下級對案件處理的批覆;

(2)調查報告及主要證據材料;

(3)基層黨組織或行政部門的處分決定;

(4)本人檢查、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基層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説明。

2、本級備案報告及領導批示。

三、信訪案件檔案的卷內排列順序

(一)辦案依據:檢舉、揭發、控告、申訴材料及有關領導的批示。

(二)批轉下級或有關單位辦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級或有關單位上報的案件查處結果情況報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辦部門的結案報告或辦結意見及領導的批示。

信訪部門直接進行檢查(調查)和處理的案件檔案,卷內排列順序可參照“檢查(調查)案件檔案的卷內排列順序”和“審理案件檔案的卷內排列順序”進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原則及對照表

案件檔案保管期限劃分原則

一、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長期保管期限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為十五年。

二、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根據案件的辦理方式、幹部管理權限、案件的查辦結果以及社會、黨內外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是:

1、凡屬在本機關權限內直接查處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響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案件檔案,應劃為永久保管。

(1)在本級機關管轄區域內有一定影響或發有通報的典型案件。

(2)在審批權限內,經審理給予正式批覆處理的審理類案件。

(3)本級機關正式立案調查後,按審批權限需要作出正式處理的檢查(調查)類案件。

2、凡屬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有利用價值的案件檔案,應劃為長期保管。

(1)本級機關正式立案調查後,不需要作出正式處理的檢查(調查)類案件。

(2)本級機關過問、督辦或轉辦,經下級機關正式立案調查並作出正式處理的檢查(調查)類案件。

(3)按審批權限,經審理作為備案的審理類案件。

(4)本級機關轉辦,經下級機關正式立案調查並作出正式處理的信訪類案件。

3、凡屬在較短的時間內有利用價值的案件檔案,應劃為短期保管。

(1)本級機關過問、督辦或轉辦,經下級機關調查不需要作出正式處理的檢查(調查)類案件。

(2)本級機關轉辦,經下級機關調查不需要作出正式處理的信訪類案件。

三、複查、複議的申訴案件,比照上一條所列各款的原則、方法,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

四、為了維護案件檔案的完整和聯繫性,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保管期限的確定,原則上以案件為單位進行。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本地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以卷為單位進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應按本辦法執行。

案件檔案保管期限對照表

一、案件檢查(調查)類

1、紀檢監察機關直接檢查或複查的主辦案件

(1)需履行審批手續作出處理的案件 永久

(2)決定撤銷立案的案件 長期

2、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或複查的案件

(1)需履行審批手續作出處理的案件 永久

(2)決定撤銷立案的案件 長期

3、紀檢監察機關協同有關單位檢查或複查的案件

(1)需履行審批手續作出處理的案件 永久

(2)決定撤銷立案的案件 長期

4、紀檢監察機關未正式立案對某一問題進行一般瞭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權限以內幹部的案件 長期

(2)非管理權限幹部的案件 短期

5、紀檢監察機關通過批轉等間接手段檢查或複查某一問題並報來結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報來的處理結果需要審理批覆或向黨內通報的案件) 永久

(2)屬管理權限以內的幹部、報來的調查結果不需要作出審理批覆的案件

長期

(3)屬非管理權限幹部、報來的調查結果對案件當事人作出正式審批處理的案件

長期

(4)屬非管理權限幹部、報來的調查結果對案件當事人未作出正式審批處理的案件 短期

二、案件審理類

1、紀檢監察機關審理批覆本機關查處的案件 永久

2、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報送的審理批覆及審理備案案件 長期

三、信訪類

紀檢監察機關對羣眾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批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或瞭解並要求回報結果的案件

1、屬非管理權限幹部、報來的調查結果對案件當事人作出正式審批處理的案件 長期

2、屬非管理權限幹部、報來的調查結果對案件當事人未作出正式審批處理的案件 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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