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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試行辦法

杭州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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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試行辦法
杭州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試行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確定財務總監的職責和地位,構建國有產權代理關係的有效制衡機制,促進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稱企業)應當設置財務總監。具體範圍包括:

(一)國有獨資公司,即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及其所屬國有獨資子公司;

(二)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國有企業。

第三條 財務總監是受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監管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財務總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堅定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有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依法維護會計人員合法權益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原則性強。

(三)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

(四)具有會計、審計、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並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或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門從事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財經類研究生畢業學歷,並擔任經濟管理、企業管理或財務會計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50週歲以下。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有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七條 財務總監實行資格認證、崗位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財務總監的資格認證和崗位培訓工作。

第八條 財務總監的職權:

(一)審核企業具體財務會計制度,監督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審核企業財務會計崗位的設置方案,監督檢查企業總會計師和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用、考核、調動和獎懲情況;

(三)審核企業擬訂的年度預決算方案、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成本費用計劃、籌資融資計劃和投資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

(四)審核企業廠長、經理和總會計師、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年薪、工資和與職務相關的消費性支出;

(五)審核企業財務報告,評價、報告企業經營管理業績;

(六)參與企業對外投資和捐贈、貸款擔保、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活動和企業財產清查工作,監督檢查企業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

(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財務總監的權限:

(一)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活動,行使企業管理和決策過程的參與權;

(二)有權調閲、檢查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檔資料,行使財務會計活動的監督權;

(三)有權制止、糾正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有權制止、糾正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五)有權提出企業審計方案,選擇、確定委託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六)有權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以及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廠長、經理和總會計師、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獎懲建議。

第十條 廠長、經理和總會計師、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辦理下列事項前,應當報財務總監審核或備案。

(一)對外提供貸款保證、債務擔保、資產抵押;

(二)核銷壞帳損失,處置不良資產;

(三)向境外提供資金和重大關聯方交易;

(四)工程項目招標、重大價格調整、重大信用銷售和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

(五)超過管理規定標準、年度預算和項目預算的款項結算;

(六)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的財務事項。

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包括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財務總監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委派的單位報告如下事項:

(一)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會計信息的質量情況;

(三)企業經營決策程序的執行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企業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

(五)其他履行職權的情況。

財務總監的年度報告應當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財務總監對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廠長、經理提出管理建議書。

第十二條 財務總監對下列情況應承擔責任:

(一)未履行對企業經營管理決策的監督職責,且因企業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二)未履行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職責,造成企業決策失誤的;

(三)對企業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制止或未按規定執行報告制度的。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的具體職責應在企業基本制度中予以規定。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的財務總監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委派和管理。其他企業的財務總監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的控股公司委派和管理。授權委派的財務總監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不得兼任正副廠長、經理和總會計師、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

廠長、經理和總會計師、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企業財務總監。

財務總監不得兼任其他職業。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實行聘任制,聘期3年。期滿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委派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決定續聘或解聘。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專項管理;其他企業財務總監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的控股單位負責管理。財務總監的人事檔案可由人才開發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實行年薪制。年薪標準和考核辦法,以及福利、保險待遇另行規定。

財務總監不得接受所在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否則一經發現立即解聘,並視情節追究其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實行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派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財務總監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財務會計工作混亂的,依照《會計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⒈瞭解在當前銷售策略下的市場狀況;

⒉組織領導公司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監察、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加強公司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⒊參與制訂公司年度總預算和季度預算調整,彙總、審核下級部門上報的月度預算,召集並主持公司月度預算分析與平衡會議。

⒋負責重要內審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⒌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及時向總經理和董事長彙報工作情況。

⒍主持制訂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預算管理、審計監察、庫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⒎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⒏按規定審批從銀行提現金的作業。

⒐負責審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籤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⒑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⒒做好財務系統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強團隊精神。

⒓組織做好財務系統文件、資料、記錄的保管與定期歸檔工作。

⒔組織做好保密工作。

⒕代表公司與外界有關部門和機構聯絡並保持良好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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