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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設局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某建設局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某建設局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局機關對聘用人員的管理,規範辦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建設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局組織人事科是建設局人事工作的職能科室,具體負責聘用人員的組織計劃、實施招聘、組織考核、宏觀管理、工資核發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聘用人員,是指建設局機關科室的建管科、住宅與房地產業科、城某建設管理處、城建檔案館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下簡稱聘用人員)。聘用人員原則上應具有與用人科(室)業務工作相關專業履歷或歷應屆大、中專畢業生。

第四條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據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的考核情況一年一聘,逐年簽訂。

第五條聘用堅持公開、公正、德才兼備、擇優聘用的原則。

第二章聘用人員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誠實守信,品行兼優,身體健康,無違紀違法記錄。

第八條聘用人員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根據工作崗位確定。

第九條聘用人員的年齡必須年滿18週歲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條聘用採取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由用人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向局組織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員的申請,申請內容應包含聘用的崗位、人數、專業技術要求及需聘用人員的年齡、性別等相關要求。

2、逐級審定。局組織人事科根據申請認真登記,並及時上報局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3、發佈信息。根據局黨委會議的決定,組織人事科擬定招聘信息,通過一定渠道在一定範圍內發佈。

4、組織報名。由組織人事科負責組織報名工作,並匯同用人科(室)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5、組織考察。根據聘用崗位情況,對資格審查合格的應聘人員,由組織人事科匯同用人科(室)組成考察組對其進行考察。考察重點為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6、擇優聘用。考察結束後,對擬聘人員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考察報告報局黨委審定。在同等條件下,有體育和文藝特長人員優先。

7、體格檢查。由組織人事科組織擬聘人員進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由體檢本人承擔。

8、辦理手續。經體檢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試用,試用期滿並能承擔其崗位工作的,由局與其簽訂聘用合同;試用期滿不能承擔其崗位工作的,不進行聘用。聘用合同報局組織人事科備案。

第四章聘用人員的考核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的考核由組織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對聘用人員的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十三條考核的內容

聘用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和廉潔奉公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本崗位所具備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在本職崗位上的出勤狀況等。

績:是指聘用人員的工作業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員在各項工作中廉潔自律,遵守黨紀、政紀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考核的等次與標準

聘用人員的考核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其標準是:

優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建設局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強,業務熟練,勤奮敬業,工作效率高、業績突出、羣眾公認。

稱職: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建設局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較強,業務比較熟練,工作勤奮且效率較高,能夠勝任並較好地完成本職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稱職:

1、散佈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業務素質差,不能完成本職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的。

3、責任心不強,工作失誤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4、有事有病不請假,曠工一天以上的。

5、犯有嚴重錯誤或受黨紀、政紀嚴重警告處分以上的。

6、受公安機關治安處罰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經查實因服務態度、工作紀律等受羣眾舉報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條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須進行年度工作總結,並填寫《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據局年終考核的總體部署確定具體考核時間、地點。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體幹部職工大會上述職,並進行民主測評。

4、用人科(室)根據本人表現和民主測評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及續(解)聘意見,並將考核結果報局組織人事科。局組織人事科初審後報局黨委決定。

5、局組織人事科根據局黨委的決定,向被考核人書面反饋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考核的獎懲。

1、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者,視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由局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為不稱職者,一律進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聘用人員實行試用制,試用期原則上為1~6個月,具體試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據其工作表現確定。試用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用人科(室)提出意見報局組織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聘用人員的考勤實行月報制,由用人科(室)負責按時上報。組織人事科根據考勤核發其工資。

第二十一條聘用人員的請假規定,按照局請銷假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聘用人員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請報經局黨委討論決定,組織人事科按照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具體手續。

第六章聘用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聘用人員試用期內工資標準為:大學本科生或有工程師職稱的600元/月、大學專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師職稱的500元/月、中專生或有技術員職稱的450元/月、無學歷或無職稱的350元/月。試用期滿分別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滿一年工齡,若還繼續聘用的,從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資增加30元。長期從事野外作業的特殊崗位(如電工、某政工程管理等),參照局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按有關法律規定享受養老、醫療保險,即聘用單位承擔單位繳納部分,個人應繳部分由局財務科從聘用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五條聘用人員學習、培訓和出差參照建設局一般工作人員有關標準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局屬各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報局黨委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局組織人事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XX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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