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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十篇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十篇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節職工招用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十篇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後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2

一、認真執作息時間,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凡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不請假外出的,每次罰款20元,工作時間打撲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將、打藍球、羽毛球的,每次罰款50元。

二、實行週六、週日和法定節日公休制度,凡在規定公休天數外不能上班的,一律視為事假。每多休息一天(本人因工緻傷除外),減發工資20元。(本月內請假天數與加班天數可以相抵)。病、事假超半年的,只發基本工資的80%。

三、除公休假日外,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有婚、喪、嫁娶者,可加假5天,本人或直系親屬病重到外地住院及本人家中建房者,可視情況給予照顧。

四、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不能休息的,按國家規定發給雙薪。經領導批准,公休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增發工資20元。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除法定公休假日外,有特殊情況請假者,需經領導批准,並將本人負責的工作安排好後,方可離開崗位。請假批准程序是:科長請假要寫出請假條,經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批准;其它人員請假,寫出請假條交給本科科長,由科長報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批准,假滿後按規定銷假,上班時間需外出辦事的,科長、付科長向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請假,科員向科長請假,否則按早退處理。無故曠工者,每天罰款50元。

六、建立考勤登記制度。實行辦公定、人事科、財計科和資產科輪流管理考核,每科負責一個月。堅持每人每天在上午八點半前親自簽到,嚴禁他人代簽,上班不簽到按曠工處理。因外出不能簽到的,回來後補籤或有主管科長寫明原因。雙休日或法定節日,除門崗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再簽到,不再計入考勤天數。領導批准加班的,由批准人代簽。科長要委託一名付科長負責,把每天的到崗情況,在上午八時半前結清,對遲到、曠工者進行認真登記。月底把簽到薄和考勤彙總情況一併報主管主任審批。每天到點結不起來或考勤失真的,每次扣發科長、主管科長工資10元。

七、實行義務工制度,每人每年12天,財務科要建立義務工台賬,年內加班超過12天后,方可領取加班費。

八、加強領導、抓好落實,成立由縣社主任為組長、付主任為付組長、各科科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實。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向全體職工公佈。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閲後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年__月__日啟用。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4

1、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的領導下,開展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諮詢服務工作。

2、負責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掌握就業、失業人員就業狀況,並及時更新信息,建立基礎台賬,實行動態管理。

3、收集、發佈就業信息,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瞭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佈培訓信息,掌握有培訓意向人員的信息並及時上報,組織推薦轄區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4、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受理就業援助申請,建立管理台賬和及時更新信息庫,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各種再就業援助服務。

5、配合市、區勞動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採集和維護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負責指導本轄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旅行情況報告備案工作,協助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7、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督促本轄區應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參保、續保手續;為轄區內服務對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

8、做好本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瞭解本轄區內退休人員基本情況,並建立基本信息庫,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繫卡,指導建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開展日常文體娛樂、定期走訪慰問、醫療保健等方面活動;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體檢預約。

9、完成街道勞動保障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5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管理秩序,規範選礦廠員工工作行為,根據選礦廠實際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選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鐘到車間會議室報到,參加班前會議,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曠工對待。

第二條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在10分鐘以下的,每分鐘扣罰1元;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給予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對待。

第三條 曠工一天扣罰50元工資,連續礦工3天,月累計曠工在5天者,上報公司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兼併執行罰款,標準每天50元。

第四條 車間職工考勤由班長統一考勤和管理,月終由廠長負責彙總審核,核對無誤後張榜公佈,在與員工無爭議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 員工因有事需要請假時,需提前4小時辦理請假手續,以便車間安排頂班人員,否則不予准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員工有配合企業完成以下工作的義務和責任,若無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停職檢查或辭退。

(1)崗位缺員時,配合車間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藉故推辭;

(2)參加厂部各種培訓和學習工作;

(3)參加厂部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員工請假時必須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請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長簽字,主管副廠長批准;

(2)請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廠長批准;

(3)請假7天以上的由班長簽字,廠長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不按程序辦理的請假條一律無效。

第八條 員工超假不到的,必須向厂部説明原因,並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即視為曠工。

第九條 員工在休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時,若條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薪金;同樣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資按基礎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條選礦廠員工必須服從班組長和厂部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服從車間生產指令,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立即停職檢查,同時給予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貽誤生產者,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認真操作,禁止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下列行為者,每次處以10元以下的罰款。

(1) 上班期間用手機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2) 上班期間看雜誌、電子小説的;

(3) 聚眾談笑閒聊,擅離崗位的;

(4) 幹其他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第十二條嚴禁竄崗、脱崗行為,竄崗、脱崗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扣罰10元,在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扣罰20元,在30分鐘以上的取消當日考勤。上班期間吃飯時間不得超過50分鐘,超過50分鐘按脱崗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酒後上崗,否則罰款100元,因酗酒影響生產的,罰款500元,造成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嚴禁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影響選廠整體形象和團結的行為,否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罰款。

(1) 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 無故謾罵他人使其精神損傷的;

(3) 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

關處理。

第十五條 嚴禁破壞公共財產、設施,對故意破壞公共財產、設施的員工,除處以最少50元罰款外,同時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 凡是有盜竊公司財物或勾結外人倒買公司材料的行為者,一經查處,立即做除名處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 嚴禁上崗期間睡崗,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月累計睡崗在3次以上的,給以嚴重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十八條 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行為的,處以50至1000元的罰款:

(1) 違章、違規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屬流失的;

(3) 因檢查不到位和違規違章操作造成停車停產的;

(4) 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的。

第十九條碎礦崗位人員開車前必須上下聯繫,確認無誤後方可開車。崗位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要求,保證礦石粒度,否則每次扣罰當班破碎班長50元,相關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條 磨礦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規定掌握好磨礦濃細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選沉槽的,每次扣罰當班球磨工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金屬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罰款20至50元。

(1) 不按規定加藥;

(2) 長時間脱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藥劑配比人員必須按浮選要求配好藥劑,有下列行為時罰款50至100元:

(1)因藥劑內雜質未清理乾淨而堵塞管道的;

(2)因藥箱內斷藥造成管道凍堵的:

(3)造成浮選斷藥的。

第二十三條 水隔離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巡迴檢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有下列工作失職行為時,處以50至100元罰款。

(1) 不按時給設備加註潤滑油造成設備高温的;

(2) 設備衞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電流、電壓不正常不及時上報而致使泵跳閘的;

(4) 違章、違規操作的;

(5) 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設備管理要求來進行日常維護的。

第二十四條 選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整齊穿戴勞保用品, 否則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 各種設備操作及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巡迴對設備進行檢查,嚴禁設備帶病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全廠員工必須講文明,懂禮貌,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互助,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條 各班組必須按要求搞好車間衞生及所屬區域衞生,否則每查出一次處罰班長50元。

第二十八條車間運轉設備,必須按時進行潤滑,定期進加註潤滑油脂,否則每查處一次罰款50元,若因潤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時,除罰款外按《設備事故處理辦法》追究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 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要求字跡工整、事項條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員辨認,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三十條 主要設備操作人員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選礦廠各崗位人員對於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事故的,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開除廠籍。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制度相牴觸時,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6

談民營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構建

一、民營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從財務管理的主體來看,民營企業存在着管理者財務觀念淡薄,財務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的問題。

民營企業財務的最大問題在於整體管理水平的落後。在我國的民營企業中,相當一部分管理者文化素質不高,不具備現代化的經營管理理念。素質相對較高的民營高科技企業管理者,又普遍存在着長於技術而拙於管理的現象。大部分民營企業主缺乏財務管理的意識,對企業財務管理的認識還停留在“記賬”、“算賬”上,普遍存在着不依法建賬、兼職做賬、突擊做賬、以票代賬、白條抵現的現象。這勢必會造成企業財務管理的無章、無序和混亂狀態,導致暗箱操作盛行,企業信息失真,給財務工作埋下隱患。同時,更為嚴重的是民營企業的財務主管人員大多也未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由於家族式管理,大部分民營企業由管理者本人的親屬擔任會計、出納,甚至出現出納人員領導財務工作現象。這些隱患的危害在創業初期尚不明顯,但一旦進入資本化、規模化經營後,它們的影響力就會逐步擴大,最終將導致企業走向衰退與沒落。

其次,從財務管理的客體來看,民營企業的財務活動存在着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籌資活動方面:融資困難,資金嚴重不足。

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嚴重滯後。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直被資金不足、融資渠道不暢所困擾。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企業自身的原因。民營企業由於自身的經濟實力和財務管理科學化的欠缺,往往達不到銀行規定的信貸標準。而且,相當多的民營企業資信相對較差,企業和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取得抵押擔保貸款困難。二是體制上的原因,民營企業與國有銀行在所有制上的差異,造成了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距離,銀企聯繫不強,使民營企業獲得貸款困難。

(2)投資活動方面:缺乏科學性,盲目追求多元化。

目前我國民營企業的老闆懂市場、會營銷、善交際的佔80%以上,而擅長於企業內部管理的只佔36%。換句話説,許多民營企業老闆扮演的角色是高級採購員、營銷員、公關先生,而不是企業家、經理。因此,民營企業在投資中經常表現出輕率和違背經濟規律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企業盲目追求多元化經營上,只看到多元化經營所帶來的分散風險作用和將企業規模做大的虛榮成就感,而忽略了企業擴張與其資金實力、技術開發、市場開拓及內部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忽略了跨地區、跨行業乃至跨國的多元化經營是需要條件的,且多元化經營也不一定能滿足人們分散風險的初衷,反而可能導致財務分散、風險增大。事實證明,在世界經濟500強中,沒有幾個企業是靠多元化經營安身立命的。

(3)日常經營活動方面:不注重流動資金管理,企業資金沉澱嚴重。

民營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財務管理問題主要表現在:

①對內對外資金管理不善,致使資金呆滯甚至流失。由於缺乏對客户經濟實力的調查和信用的瞭解,草率發貨,產生大額貨款的長期掛賬,催款無門。在供產銷方面,民營企業大多缺乏統一指揮和計劃,形成材料物資超儲、成品庫存積壓嚴重,而且這些不良資產長期掛賬,導致賬實不符、財務狀況虛假。

②不注重日常現金流量的管理,營運資金波動大。很多民營企業缺少資金使用的長、中、短期計劃,缺乏現金流量管理觀念。特別是在經濟繁榮時,企業可選擇的機會多的時候,更容易忽視財務管理,盲目擴大生產規模,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隱匿在盈利光環下。此外,許多企業在擴大規模新增固定資產時,動用日常週轉的流動資金,壓縮了營運資金,使資金緊張愈加突出,進而造成經營資金週轉不靈,使企業無法正常運作。

最後,從財務管理環境的內部構建方面來看,民營企業的財務核算制度不健全,財務監督控制機制薄弱。

企業的財務管理環境包括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兩個方面,外部環境的構建主要依賴於政府政策的制定和相關機構的支持,而內部環境的構建,則主要取決於企業自身的制度建設。民營企業在自身財務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體現在:

(1)沒有建立嚴格的財務核算制度,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性值得懷疑,賬實核對、賬證核對、賬賬核對在內的會計核算程序並不能得到保證,從而嚴重影響到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而使財務信息失去應有的經濟價值。

(2)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不完善。據有關對民營企業的調查顯示,民營企業財務上的`內部控制要麼形同虛設,要麼就根本沒有設置。對會計職責的分工不明確,混崗現象普遍,即使是大型民營企業的會計職能分工明確,但沒有嚴格的內部控制和審核程序,也無法形成對財務的嚴格管理,很容易造成資產的內部盜用和流失。

二、改善民營企業財務管理應採取的對策和措施

1、強化財務管理意識,提高財務工作人員素質

長期以來,我國民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不分,財務管理從屬於會計工作,財務管理的內容也往往僅限於營運資金管理。在財務管理已取代生產管理成為企業管理核心的今天,這種狀況必須改變。為此,民營企業應重視財務預算和營運資金管理、財務控制等工作,從大局把握企業經營,提升企業財務管理層次,並要在思想上提高對新形勢下財務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再認識,確立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同時,要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民營企業還應聘請和培養具有較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這些財務人員的責任不僅限於對企業資金、資產的記錄,其工作重點應放在對已有資金的控制、對各項資產的管理、對企業的投資、籌資進行合理的管理上,應能從較高的理論角度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從數字變化的表面分析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活動,為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2、強化信用觀念,提高信用等級,拓寬融資渠道資金作為現代經濟運行的“血液”,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備要素。若不盡快解決融資難問題,民營企業就缺乏發展的後勁和活力,很容易被市場淘汰出局。民營企業要想擺脱目前融資難的困境,一方面必須強化信用觀念,主動提高自身信用等級,做到誠實守信,規範經營;另一方面要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可以加強與大企業的聯繫,藉助大企業的信用為其擔保,獲得銀行貸款。還可以加強與金融機構的聯繫,不斷向銀行通報企業經營情況,讓銀行能夠把握住企業資金的流向,取得金融機構的信任,並按銀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規範企業的各項制度,積極爭取銀行的信用等級評定。

3、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實現財務管理預算化

企業財務部門要在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的基礎上,圍繞目標利潤,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構建企業財務責任指標體系。企業應以銷售預算為起點,並根據企業財力確定資本支出預算;根據“以銷定產”的原則,確定生產預算,並據以確定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預算,彙總編制產品成本預算和現金預算;最後綜合編制預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在每月制訂財務預算時,為避免出現預算的差異,還應根據近期較為準確的財務信息資料及時修正財務預算指標。財務部門要按照財務預算目標加強管理,定期檢查,嚴格考核,落實責任,兑現獎懲措施,形成以財務制度為主對經濟行為的定性約束,以財務預算為主對經濟行為進行定量約束的格局。

4、加強對日常經營活動的財務控制

一是合理估計和保證日常的現金流量。現金管理的起點正是估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確定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時間,儘可能準確地預測未來的資金需要,並且保證非常及時地提供資金滿足這些需要。這方面常見的錯誤是高估銷售收入,低估了費用開支,或者在現金流量中沒有加入意外開支的準備金。

二是加強應收賬款管理。企業一般都會存在大量的賒銷,因此應收貨款問題是屢見不鮮的。要想解決這個難題,從一開始就需要嚴格把關,把某些付款條件規定清楚,防止客户在事後故意拖延。如果應收款已經發生,企業就需要制定嚴格的回收政策。

三是加強存貨管理。不良的存貨狀態是消散企業資金的一個嚴重威脅。每多花一塊錢用於存貨,就等於少花一塊錢用於生產。所以,對每一種儲存在庫的產品,應儘量需要尋求理想的存貨餘額。

5、加強制度建設,建立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民營企業不同於大型國有企業,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應當遵循針對性、操作性和強制性原則,制定一套符合企業實際的財務管理制度:一是要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的資金融通、現金出納、財會管理、工資核算、固定資產以對預算編制、決算實施工作;二是要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如現金、採購、報銷、稽核等制度,實行財務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三是要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強化監督機制。根據各崗位的權利和責任,強化財務人員的責任,規範財務工作程序,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堅決杜絕不規範、不合法的會計業務和財務行為的發生。通過這些制度的實施,將財務管理工作與企業的經濟業務緊密結合起來,促進財務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7

1.目的

為加強企業管理,強化員工的紀律觀念。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員工。

3.考核方式及管理

3.1各部門由考勤員專門負責考勤的原始記錄及月彙總工作,每張考勤表上要註明部門、班組及有關詳細説明材料。

3.2考勤員要實事求是,做到每天考勤,填寫正確、清楚,每月最後一天進行考勤,原始記錄彙總及考勤彙總表填寫後交部門經理審核簽字,每月2日交總經辦。

3.3員工應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之內到班者為遲到,處以15元罰款,超過十五分鐘以曠工半日論處。提前下班者為早退,處以十五元罰款,超過十五分鐘以曠工半日論處。

3.4若發現考勤員有弄虛作假行為,一次口頭警告,二次開過失單,三次勸退。由於考勤員失職而造成的差錯,一次口頭警告,二次扣罰考勤員20元,達到三次者發過單。

3.5員工因故請假,均應填寫個人專用請假卡,按人事權限逐級審核,專用請假卡由考勤員保管,總經辦定期檢查。

3.6未請假或假滿未及時續假不到崗者以曠工論處。曠工均開具過失單,連續曠工三天作為自動離職處理。

4.加班加點考勤管理

4.1加班加點的條件

4.1.1必須利用休息時間或節假日進行設備維修或公用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4.1.2為完成下達的緊急任務而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的。

4.1.3因工作需要在節假日內不能間斷工作的。

4.1.4其它特殊情況下,必須要求加班加點的。

4.1.5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屬工作範圍的事因沒能完成需要加班。均不作加班。

4.2加班加點的審批

4.2.1加班報批的原則

加班需完成的工作量必須與加班工時相符。

嚴格遵守加班審批程序。

4.2.2加班審批程序

零星加班: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需進行加班。領班填寫加班申請單──部門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核准──部門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

集體加班:為完成公司下達的任務,需以部門或班組為單位組織加班,由部門經理起草加班報告(寫明計劃完成工作量及人員安排)──總經理核准。

4.2.3加班單的管理,每月2日由考勤員將部門上月加班單彙總報送總經辦。

4.3 各種假期的報請及核准審批

4.3.1 病假:

員工病假需出具醫務室醫生的病假證明,突發性病況允許就近醫療,過後出具急診證明。

患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者,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到十二個月的醫療期。

a)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b)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c)醫療期滿後按勞動合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4.3.2事假

請假審批權限範圍

a)請事假在3天之內,由部門經理批准。

b)請事假在3天以上,5天以內,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c)因特殊情況請事假5天以上,報總經理批准。

d)部門副經理以上請事假報總經理批准。

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原則上全年不得超過十四天。

4.3.3婚假

員工婚假先要寫申請和遞交有關證明,總經辦審核後再由部門經理批准,方可休假。

符合《婚姻法》規定婚假為三天,符合晚婚晚育規定婚假為十五天。

婚假一次性休完,不能分開使用。

非合同員工不享受婚假。

4.3.4妊娠

女員工妊娠,從四個月起作產前檢查到生產約8-10次。憑醫生出具的證明適當增加。

每次檢查根據醫院出具的產前檢查證明可享受2-4小時公假。

非合同員工不享受妊娠假.

4.3.5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可享受產假90天。晚婚晚育者可享受產假120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多生一人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護理假7天,請護理假時,男方憑女方單位工會出具的護理證明,經批准後,在嬰兒滿月前一次性休完。

對避孕失敗人流的員工,根據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及有關規定享受產假。

非合同員工不享受產假或護產假。

4.3.6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享受三天喪假。員工請喪假,填請假卡,交總經辦審核後,再由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非合同員工不享受喪假。

4.3.7工傷假

凡在工作時間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傷殘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有關醫院簽字確認為工傷的,按簽訂的用工及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遇。

4.3.8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

法定假內,因工作需要,符合加班條件的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4.3.9出差員工因公出差,應先填寫申請報告,由部門經理核准,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

4.3.10公司實行獎勵年休假制度,對於年度表現優秀的員工和各崗位骨幹獎勵休假作為帶薪工作時間。

4.4 考勤查詢:員工如遇對考勤有疑問,可到部門考勤員處查詢。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三、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四、 機構與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生產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並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

5.2 各部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報告相應的安全管理部門。

5.3 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4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

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5 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入廠三級教育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h,並對其進行考核。

5.6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核實。

5.7經核實不屬於“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單位從重處罰。

5.8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部門和責任責任應及時制止並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9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5.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附 “三違”行為認定範圍

一、“三違” 紅線

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

2、羣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

3、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4、易燃、易爆區吸煙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

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

8、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

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責任者;

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二、 典型“三違”行為

1、違反勞動紀律

(1)班中睡覺;

(2)班中打架鬥毆;

(3)固定崗位脱崗、竄崗;

(4)酒後上崗;

(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不執行交接班制度;

(7)帶班幹部無故不到崗位;

(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9)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違章指揮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3)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4)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鑑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職責範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6)擅自變更經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3、管理違章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產製度的;

(2)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的;

(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

(5)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6)已運行的設備沒有安全操作規程;

(7)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的;

(8) 對新工人未進行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或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

(9)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制定應急措施;

(10)未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訂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制止、不彙報的;

(12)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13)其它管理違章行為。

4、電器違章作業

(1)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

(2)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

(4)電器設備在運轉中拆卸修理;

(5)裝設接地線不符合標準;

(6)帶負荷拉開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

(7)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裝漏電保護器;

(8)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設備內部工作,不進行審批且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9)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0)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11)電力設備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12)臨時用電設備無接地(零)的;

(13)檢修電氣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1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15)其它違反電氣作業規定的。

5、起重違章作業

(1)開車前未檢查就直接開車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機、吊索具的;

(3)未按規定打鈴發出警告信號的;

(4)直接用5檔快速提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運路線行駛的;

(6)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同時開動三個機構運行;

(7)指揮信號不規範,違章指揮吊運的;

(8)吊運壓力氣瓶、易爆物品的;

(9)有稜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吊運的;

(10)斜拉吊運的;

(11)卸載時吊物未放置穩妥就落鈎卸載;

(12)多人綁掛時,無人負責指揮或多人指揮;

(13)起吊後身體置於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運的;

(14)吊運時,安全通道上有人,未發出警示信號或招呼通道人員離開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違反起重作業規定的。

6、焊接違章作業

(1)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

(2)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採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3)使用損壞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如減壓閥、焊、割炬、回火閥等);

(4)對機械設備進行電弧焊時,設備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焊接作業前,未經危險作業審批,未採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

(6)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

(7)電焊機外殼保護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個開關控制兩台電焊設備的;

(9)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或其它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10)電焊機超負荷運行;

(11)工作結束後未切斷電源的;

(12)電氣焊在同一場所作業時,氧氣瓶未採取絕緣措施,乙炔氣瓶未採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14)壓力氣瓶曝曬的;

(15)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6)其它違反電焊氣割作業規定的。

7、高處違章作業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無人監護進行作業的;

(3)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5)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6)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7)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8)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9)採用梯子登高作業未設人扶梯;

(10)交叉作業未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11)其它違反高處作業規定的。

8、機械違章作業

(1)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2)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3)試運轉設備時,沒有進行聯繫,或沒有啟動警告鈴;

(4)非操作工操作相應設備的;

(5)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牀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牀、打錘時戴手套等;

(6)未正確着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7)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8)有轉動切削的機械戴手套、留長髮,工作服的三口(領口、袖口、下口)未收緊的,護目鏡未戴好;

(9)從中間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違反機械作業規定的。

9、運輸違章作業

(1)機車變更作業計劃以口頭形式傳達;

(2)調車作業中運行速度過快時上下車;

(3)進入有電力網的區域作業站位太高;

(4)坡道上摘解車輛未採取止輪措施;

(5)作業過程突然關閉信號改變進路;

(6)扳道員未嚴格執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制度;

(7)作業前未調試或作業中擅自關閉平面無線調車系統;

(8)不按信號行車;

(9)公路運輸超速行駛、超載行駛、疲勞駕駛、酒後駕駛;

(10)高速急轉彎;

(11)貨物碼放不整齊、不規則,貨件未採取防傾倒、防掛落等措施的;

(12)裝卸物件時,鬆散貨物上站人,貨車車幫下站人,野蠻裝卸車作業的;

(13)貨車運輸時,隨車人員位於駕駛室頂或物件與前欄板之間的;

(14)其它違反運輸作業規定的。

10、防火防爆違章作業

(1)在重點防火部位內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2)在製氧站內動火作業前,不按規定進行氧含量分析;

(3)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當製氧、汽化設備上的閥門和儀表、管道連接接頭等處被凍結時,用鐵錘敲打或明火加熱;

(5)在製氧設備或管道上檢修時,工具或手套上帶有油脂;

(6)直接與氧氣、液氧接觸的管道、閥門、儀表等未嚴格脱脂,未使用專門的無油檢修工具;

(7)猛開或猛關氧氣管路閥門;

(8)在設備運行和有壓力情況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後,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未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

(10)充裝過期氣瓶或報廢氣瓶;

(11)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未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

(12)封閉空間內在未進行良好的通風之前人員進入,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13)在容器內工作,容器外不設監護人或監護人離開現場;在金屬容器內,使用電器時沒有防觸電措施,照明燈工作電源電壓超過安全電壓,220伏電燈作行燈使用;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15)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誌;

(16)其它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

11、建築施工違章作業

(1)未執行交底制度,未經教育上崗作業;

(2)進入現場人員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腳;

(3)外牆施工未採用落地式雙排鋼管腳手架,外側無全封閉密目式安全掛網;

(4)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未設置圍攔、蓋板、架網,正在施工的建築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門式架進出料口,無板棚或網庫棚;

(5)陽台周邊,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跑道,斜道兩側邊,卸料平台的外側邊未設置1.0m以上的雙層圍或搭設安全網;

(6)模板或腳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腳手架時,無專人監護,未設置設警戒標誌;

(7)腳手架立杆基礎未設墊木;

(8)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不齊全使用;

(9)電源未採用三相五線制,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裝置”;

(10)未經安全負責人批准,私自動火,用電;

(11)其它違反建築施工作業規定的。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9

內部培訓師的優缺點

優點:

(1)企業對內師熟悉,幾乎不存在培訓風險;

(2)內師對企業和學員熟悉,培訓針對性、適用性強;

(3)內師與學員相互熟悉,有利於交流溝通;

(4)費用低。

缺點:

(1)內師不容易在學員中樹立威望,會影響學員的.參與態度;

(2)選擇範圍小,不容易獲取高質量的內師;

(3)內師的視野具有侷限性,不易上升到理想的高度。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10

財務目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目標:加強管理,研究創新,擴大營業額,控制成本,創造利潤。

第二條

各部門目標:

1.貿易部:

(1)充分消化現有產能。

(2)利用現有市場,購銷相關產品,擴大營業額。

(3)銷售費用的控制(運輸費用、報關費用、保險費用等)。

(4)呆品處理。

(5)外銷成長率%,年度外銷金額元。

2.內銷部:

(1)估計內銷產品銷售數量,協調生產管理中心建立適當庫存量。

(2)建立內銷銷售網,擴大現有客户的採購規格及數量。

(3)呆品處理。

(4)內銷成長率%,年度內銷金額元。

3.供應部:

(1)建立機物料ABC分類,實施重點控制。

(2)建立各主要原物料安全庫存量、經濟採購量。選取優良供應廠商,商訂長期採購合同;加強比價功能,降低採購價格。

(3)降低平均庫存量:A料天,磅。B料天,磅。機物料降低%,元。

4.總務部人事科:

(1)建立員工進用升遷、薪資考核獎懲的人事制度。

(2)精簡人事,控制管理費用。

5.事業關係室:

(1)建立人、物出入廠管理規則。

(2)加強警衞勤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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