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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管理制度(精選3篇)

教練管理制度(精選3篇)

教練管理制度 篇1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行為,建立一支綜合素質優良的師資隊伍,保證駕駛員培訓質量,使駕駛員培訓項目及操作課時能可靠落實並達到理想的培訓目標。根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教練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聘用辦法:按機動車教練員資格條件規定選用(聘 用)教練員,堅持先考證後選用,公開招聘,公正選拔,公平待遇。

二、教練員必須服從單位的統一管理,自覺遵守各項規定製度,服從教學負責人的具體工作安排。

三、對學駕人操作練習耐心指導、科學施教,堅持示範教學法、模擬教學、情景教學相結合。

四、每期由教學負責人組織學駕人對教練員的培訓計劃、執教能力、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存入教練員個人檔案。

五、學駕人考試合格率每期記錄一次,結合考評確定單位教學質量排行榜名次,每季度考核公佈一次,年終總評,實行末位淘汰制,張榜公佈。

六、積極參加管理部門的各項培訓。每年單位不少於一次舉行駕駛操作培訓交流會(分析會),交流教練教學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教練員的執教水平和綜合素質。

七、建立檔案。從執教開始,建立教練員個人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文字檔案存入檔案室。

八、變更(辭退)管理。教練員因故退出或變更單位,應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簽章,經管理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因違反單位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思想道德敗壞等經查實的教練員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九、教練員上崗前應認真學習《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領會其精神實質,工作期間不得違反其規定。如有違反,駕校將視違反情況給予警告、解聘、辭退等處理。

教練管理制度 篇2

七要:

一、全體教練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二、要牢記駕校“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的辦學宗旨,服從管理,顧全大局,團結友愛,以校為家,維護駕校的集體榮譽。

三、要作風正派,文明教學,嚴格按教學計劃施教,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學員高度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教學育人,廉潔自律。從嚴要求,處處為學員做好表率。

五、要增強安全意識、節約意識。不轟重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六、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容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七、教學時要着裝整齊,配戴胸卡及教練證。

九不準:

一、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準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脱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1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二、不準直接或變相向學員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請。一經查實予以辭退,決不姑息遷就。

三、不準用教練車辦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四、不準酗酒和酒後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五、不準瞞報交通事故。訓練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及時上報總校。否則,除扣教練員200元外還要視情加重處罰。

六、不準私自更改訓練路線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元工資。由於改變路線造成的事故損失,完全由教練員負責。

七、不準打架、賭博,違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予以辭退。

九、不準擅自安排無訓練卡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200元,第二次違反扣4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教練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全市駕校教練員隊伍的建設,提高教練員素質,規範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特制定本公約,全市駕校教練員均應遵守該公約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學員的監督。

第二章公約內容

一、教練員教學時應使用文明用語,不得講髒話、粗話。

二、教練員要耐心解答學員提出的問題,不得訓斥、諷刺、挖苦、侮辱、打罵學員。

三、對學員不能有遠近親疏,要男女平等,一視同仁,公平教學。

四、教練員應準時到崗,不能出現讓學員長時間等候現象。

五、不得明示要求學員向考官行賄。

六、教練員不得無故停止學員訓練或者私自壓縮教學學時。

七、教練員不得向學員索要錢物,如在教學過程中要求學員加油、支付加班費等。

八、教練員不得借自己生日、子女結婚等向學員派發請帖,變相收取學員財物,在教學過程中不得委託學員購買高檔物品。

九、在教學過程中不得要求學員請吃飯或者指派學員給自己購買香煙等物品。

十、在學員符合考試條件的情況下,不得因學員未送禮而故意拖延安排學員考試。

十一、不得因學員投訴而採取打擊報復、刁難,組織學員對他(她)進行人身攻擊。

第三章公約執行

一、本公約的執行由學員投訴、委託的執行機構稽查、學校自查、主管機關稽查相結合進行,對違紀教練員建立統一的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

二、駕校接到學員的投訴,應立即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並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告知投訴的學員,如有處罰報駕培專業委員會備案,並由駕培專業委員會將處罰結果登入上饒市駕駛員培訓委員會網絡平台。

三、委託的執行機構稽查到教練員違紀行為或者接到學員的投訴,在調查核實確有違紀行為的情況下,通報給其所在駕校,由其所在駕校對其進行處罰,駕校應將處罰結果告知委託的執行機構,由委託的執行機構告知投訴學員並上報駕培專業委員會備案,並由駕培專業委員會將處罰結果登入上饒市駕駛員培訓委員會網絡平台。

四、各駕校自查到教練員違紀行為,應將處罰結果上報駕培專業委員會備案,並由駕培專業委員會將處罰結果登入上饒市駕駛員培訓委員會網絡平台。

五、教練員因違紀被其所在駕校解聘或存在違紀被登錄黑名單,其它駕校不得招聘其為教練員。

六、被列入黑名單的違紀教練員由駕培專業委員會報請有關主管機關取消教練員資格,並建議主管機關不予安排學員考試名額。

第四章公約處罰

一、教練員具有第二章第一至五項違紀行為的,由其所在的駕校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的處罰,登入教練員不良記錄名單,如出現毆打學員的情節,一律解除勞動關係,並報駕培專業委員會或其它主管機關並列入教練員違紀黑名單。

二、教練員具有第二章第六至十一項違紀行為的,第一次違紀行為由其所在的駕校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的處罰,所收取學員的財物責成予以退還,登入教練員不良記錄名單。如第二次出現同樣違紀行為所在駕校應解除其勞動關係,並將所收取學員的財物的責成予以退還,報駕培專業委員會或其它主管機關列入教練員違紀黑名單。

第五章教練員承諾

本人自願遵守上述公約,認真履行教練職責,自學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學員的監督,如有違約行為願接受校方及各級行業管理部門的處罰。

教練員簽名:

二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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