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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制度(精選3篇)

病歷管理制度(精選3篇)

病歷管理制度 篇1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四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並定期開展工作

病歷管理制度(精選3篇)

四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評定,並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部門由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醫師組成,負責對歸檔病歷的檢查。

4、四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特別是重視對病歷內涵質量的審查。

二、貫徹執行衞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20xx版)》(衞醫政發〔20xx〕11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衞醫發[20xx)193號) 及我省《醫療文書規範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後(產後)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

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如第一助手為進修醫師,須由本院醫師審查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後,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並處理患者,住院病歷和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2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週應有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並加以註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於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於本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 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並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複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再病案室專人複印。

六、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病歷管理制度 篇2

一、患者住院期間,由本院醫師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要求,建立住院病歷,並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塗改、隱匿,銷燬,搶奪,竊取,丟失病歷。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審查病歷文書,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簽名以示負責。

二、嚴格履行三級醫師負責制,出科病歷必須經過科室質控醫師和科主任嚴格審核、簽名。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 歸檔時間不超過一週,並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三、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未歸檔病歷需要複印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案室專人複印。

四、公安、司法機關、保險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閲或複印病歷時,持規定的相關證件到醫務科辦理審批手續後,去病案室調閲及複印病歷。

五、本院醫師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時需經病歷所屬科室主任簽字,經病案室批准後查閲,查閲後立即歸還。

六、按照衞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請人複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

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七、凡由我院提供給單位或個人的病歷資料一律加蓋病案室公章,否則無效。

病歷管理制度 篇3

一、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具有重要的醫療、科研價值,也是法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證據。衞生院病案室負責本院的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為了保證病歷管理能夠符合衞生部制訂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二、衞生院病歷和病案管理嚴格遵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衞醫發[20xx]193號文件發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在具體工作中,要求衞生院全體醫務人員和行管人員嚴格遵守。

三、本院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自行負責保管,就診人如因門、急診醫療問題向衞生院提出交涉意見,必須出示在我醫院就診的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由衞生院病案室負責保管。

四、嚴格住院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嚴格杜絕他人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負責診療患者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閲患者病歷資料。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的,必須經醫務科同意,查閲後必須及時歸還並不得泄露患者的隱私。

五、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種資料應當及時歸入住院病歷,按規定要求粘貼妥當。患者出院後,由病區負責醫師審查歸檔後,由病案室安排專人負責集中、統一保存及管理。

六、衞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員的複製、複印病歷申請: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資質的保險機構。複印複製僅限於病歷中的客觀性病歷資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複印人不得要求複印、複製病歷中的主觀性病歷資料部分,但可以要求醫患雙方當面予以封存。住院病歷離開病區或進行復印、複製,衞生院應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七、衞生院受理複印、複製病歷資料申請,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3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安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查閲病歷資料時,應當出示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複製的病歷提供,應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

完成書寫之後。複印複製工作應有申請人在場情況下,由衞生院工作人員操作,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加蓋衞生院公章,並按規定收取申請人工本費後交給申請人。

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衞生院應當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的主觀性資料,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可以是患方在場複印的複印件,封存的病歷資料,由衞生院醫務科安排專人保管。如果在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過程中需要拆封,封存時的簽字人應當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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