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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精選3篇)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精選3篇)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精選3篇)

1、為加強企業環保工作,改善礦區生態環境,制定本制度。

2、礦山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積極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努力實現礦產資源集約化、開採方式環保化、生產工藝清潔化、道路運輸無塵化、企業管理制度化、閉坑礦區生態化,促進礦業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3、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企業領導、員工要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正確處理企業生產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係,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認真執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積極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1、建立由法定代表人負責的企業環境保護工作機構,設立環保礦長、明確主管部門、落實企業環保管理人員。

2、定期召開企業環境保護工作例會,分析企業環保工作形勢,研究決定企業環保工作重大事項。

第三章主要職責

1、重視企業生產產生的廢水、粉塵、固體廢物以及噪聲的污染防治,保護礦區環境。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企業的日常生產管理中。

2、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積極做好企業生產產生的廢水、粉塵、廢渣和噪聲污染治理,提出治理規劃,落實治理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污染治理。

3、加強對企業環保治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專人管理,做好運行台賬記錄,建立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各類環保實施正常運行,各項污染治理措施落實到位。

4、自覺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申報企業生產和排污狀況,及時報告有關情況。企業生產工藝和生產規模發生重大改變時,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附則

1、本制度是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企業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企業各級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廠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推行清潔生產、實行生產全過程污染控制的原則;實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堅持環境保護工作作為評選先進的必要條件,實行一票否定製。

第二條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應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配備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環保管理人員,掌握生產工藝技術及生產運行狀況。

第二章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每年根據公司下達的<環境監測計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監測時如有超標情況,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不得私自減少監測次數或停止監測。

第五條每月3日上報前一個月的<環境報表>。

第六條生產辦除開展常規監測外,要承擔對突發性的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

第七條外排污水和大氣的監測外委進行。

第三章環境保護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條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中,實現全過程、全天侯、全員的環保管理,在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必須有環保工作內容。

第九條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保知識,提高全員的環保意識。重點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環境日”的宣傳工作。企業環境管理制度。

第十條完善環保各項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環境管理,承攬環保設施施工的單位,要持有上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在施工過程要防止產生污染,施工後要達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對有植被損壞情況的,施工單位要採取恢復措施。

第十二條污染防治與三廢資源綜合利用:

(一)對生產中產生的“三廢”進行回收或處理,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對暫時不能利用而須轉移給其它單位利用的三廢,必須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嚴格執行逐級審批手續,防止污染轉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開展節水減污活動,採取一水多用,循環使用,提高水的綜合利用率;

(三)在生產過程中,要加強檢查,減少跑、冒、滴、漏現象。對檢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對檢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設備材料要進行處理,避免造成污染轉移;

(四)在生產中,由於突發性事件造成排污異常,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污染擴大,並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彙報,以便做好協調工作;

(五)對於具有揮發性及產生異味的物品,要採取措施防止揮發性氣體造成污染環境或產生氣味,避免污染環境或氣味擾民事件的發生;

(六)凡在生產過程中,開停工、檢修過程產生噪聲和震動的部位,應採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聲達標排放。

第四章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十三條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為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採用清潔生產工藝。

第十五條凡由於設計原因,使建設項目排污不達標,設計單位除負設計責任外,還應免費負責修改設計,直至排污達標,並承擔在此期間由於排污不達標造成的排污費和污染賠款,對由於施工質量造成生產裝置污染處理不能正常運行,施工單位應免費限期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要求。在此期間,發生的環保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辦要將環保設施的管理納入設備的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環保設施需檢修或臨時搶修,要對其處理或產生的污染物制定應急處理方案,並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保證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理和達標排放。

第六章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條污染事故是由於作業者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污染事件,事故的處理按*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污染事故級別劃分根據國家污染事故劃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凡發生污染事故後,必須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態的發展,並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開展事故調查等工作(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將事故報告或簡報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公司安全環保部按照有關事故處理規定分級負責,逐級上報,接受處理。

第二十一條凡外來施工的承包單位,在簽訂工程合同時,簽訂雙方要明確環保要求及規定,施工隊伍主管部門要監督檢查,發生污染事故,一切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實業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篇3

為提高農村貧困居民的抗災減災能力,解決好農村困難羣眾基本住房安全問題,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根據中央和省委、省級政府的統一安排,截至目前20xx年已下達兩批危房改造任務。按照“誰主管、誰負責、鄉鎮領導負總責”的原則,各責任鄉鎮人民的政府責任人向市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組長簽訂如下責任書:

一、經農村危房改造領導組研究決定,20xx年安排你鄉鎮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第一批 户,第二批 户,共 户,10月底前完成建設任務,11月底前完成竣工驗收工作並徹底完善網上信息錄入工作。

二、鄉(鎮)人民的政府、辦事處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專門機構,組建專門班子,具體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村、組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市區政府下達的計劃任務分配到村到户,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各鄉(鎮、辦事處)要明確專人負責。

三、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實“六到户”,即:一是任務到户,7月10日前要把全部任務分解到户,改造要求落實到户;二是公示到户,每個危房改造户都要按照村上“四議兩公開”的程序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三是建檔到户,建立健全紙質檔案和農户檔案信息系統,按要求及時進行信息錄入並按階段逐步完善;四是監督到户,村鎮助理員要對施工過程進行逐户監督檢查,並做好記錄;五是標識到户,危房改造完工後統一加掛標識牌;六是驗收到户,各鄉鎮要及時組織、抽調相關人員對危房改造户逐户進行驗收,並填寫好驗收資料。對驗收不合格的予以整改,直至整改完畢,由各鄉(鎮、辦事處)及時組織人員再次驗收。

四、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資料報送工作,按要求填寫相關資料,及時報送,

改造前、中、後的照片及公示照片必須完整、清晰。每月15日以前將危房改造月報表加蓋公章後,傳真至6777721。

五、嚴格按照《**市20xx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和《關於解決好農村困難羣眾住房問題的意見》(黔政發20xx25號)文件要求做好改造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嚴防發生任何安全和質量事故。

六、加強資金管理,做好改造補償工作。各鄉(鎮、辦事處)嚴格按照標準發放補助資金,確保資金到位,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剋扣。

七、今年危房改造任務採用百分制考核辦法,與市區政府和各鄉(鎮、辦事處)所籤目標責任相掛鈎,年底按照實際得分所佔比例作為各鄉鎮的最終得分。具體各項分值分配比例如下:

(1)所建房屋質量符合標準,數量與所分配任務一致的,得50分

(2)每月15日前及時報送危房改造月報的,得10分

(3)8月底前報送危房改造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10月底前報送紙質檔案表,資料報送及時完整的,得15分

(4)11月15日前將竣工驗收資料及時報送且資料完整的,得15分

(5)網上錄入及時且11月底前徹底完善網上錄入信息的,得10分

(6)對未完成改造任務的鄉鎮,每一户在總分中扣除5分

(7)對超額完成改造任務的鄉鎮,每多一户在總分中加5分

(8)能堅持整村推進,形成集中連片的或在危房改造中有創新、有特色的鄉鎮,在總分中加10分

八、各鄉(鎮、辦事處)是農村危房改造的責任主體,在農村危房改造中發生的一切問題,包括任務完成情況、質量、安全、穩定、資金使用等,各鄉(鎮、辦事處)要負完全責任。

(一)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採取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四)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脱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將收繳的罰款、排污費或者其他財物據為己有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三)截留、擠佔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毀損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五)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被檢查單位通風報信或者包庇、縱容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或者導致發生羣體性事件或者衝突,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而逾期不辦的;

(二)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四)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情節較重的;

(五)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不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嚴重後果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後仍繼續生產的;

(七)阻止、妨礙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八)有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生產或者經營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在查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中,認為屬於對方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

監察機關認為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的,應當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給予處分的監察建議。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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