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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醫院全面管理,強化考勤管理工作,規範各種休假制度,維護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利益,確保醫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最新的國務院、江蘇省相關文件規定,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特調整制定本規定。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第二條考勤

(一)全院職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工作職責,休各種假期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續假的,應在假滿前提出申請。

(二)科室負責人應本着對醫院、科室及職工負責的態度,合理安排每個職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員按考勤要求如實記載,認真統計工作和休假情況,按照考勤表的列項結清當月各類休假的天數,考勤表經科室負責人審閲同意後,於次月3日前報送綜合考核辦,各種假條證明附後。

(四)一週內工作滿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間,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關規定沖銷。

(五)如對科內違規的.或缺勤的隱瞞不報,經核實追究科室負責人及考勤員的責任,並給予處罰。

(六)職工的出勤情況,作為職工調資、發獎、評先、晉升的重要內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為科室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指標之一。

第三條請假審批程序

(一)職工休各種假期,均應由本人填寫《休假申請表》,並按規定權限逐級審批。各科於次月3日前將《休假申請表》報送綜合考核辦。

(二)職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請病假的,除急診外,其餘疾病一律要回本院辦理請假手續。遇有特殊情況(急診、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況下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相關領導請假,事後補辦請假手續。補辦請假手續必須在事後一個月內完成,未辦手續或者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急診需持當地醫院相關病歷資料、疾病證明回醫院補辦病假手續,意外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

(三)凡請假期滿或提前返崗者,在上班前應及時到科室負責人處辦理銷假手續,並報綜合考核辦備案。未按規定銷假而造成考勤失誤的,責任自負。

(四)參加學習、進修及公務活動等,按《關於職工外出參加學習的管理規定》執行。未經醫院批准外出者,參照《衞生部考勤暫行辦法》,按曠工處理。

(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護士長不得同時請假,休假時應合理安排好工作。

第四條假期審批權限

(一)職工請病假的,病假條必須由相關疾病專科主任出具病假證明(急診除外),並要求附帶病歷,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審批;病假7天內的由相關職能科負責人審批;病假7天至15天的由分管院長審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長審批。所有的假期必須有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逐級審批。

(二)職工請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事假3天內的由相關職能科負責人審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長審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長審批。所有的假期必須有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逐級審批。

(三)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休假,如生育假(產假、護理假、流產假、節育假)、喪假等休假天數按國家規定執行,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院長審批。休婚假須先到工會核准,科室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休假,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帶薪年休假、放射假、探親假由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院長審批。工傷假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科室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休假,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逐級審批。

(四)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假期計算(《衞生部考勤暫行辦法》)

(一)病假、生育假(產假、護理假、哺乳假、流產假、節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事假、婚假、喪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

第六條病假、事假期間的工資、績效獎待遇

(一)病事假期間扣(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病假1天扣2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為止。(扣發後不低於工資總額的80%,更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合同制職工參照在職人員病、事假天數規定扣發。(扣發後餘額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衞生津貼按日扣除。

(四)病、事假期間不享受績效獎。

(五)年終目標獎、全勤獎按規定執行。

1.病事假15天以內,扣全勤獎、1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2.病事假1個月以內,扣全勤獎、2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3.病事假1~2個月,扣全勤獎、4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4.病事假2~3個月,扣全勤獎、6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5.病事假3個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獎和全部年終目標獎。

(六)病事假累計6個月者,扣除一年工齡,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患精神病、麻風病、癌症的,病假不影響其工資待遇,不享受績效獎。

第六條曠工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對待:

1.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考勤月度內,未經請假,遲到、早退(在規定上班時間30分鐘後到達崗位或在規定下班時間30分鐘前擅自離開崗位)累計達三次者視為曠工半天,以此類推。

3.不經科室負責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調班或休假休息者。

4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雖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5.經查明請假理由失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

6不服從工作調動,經説服教育仍不到新崗位報到者。

7.由於打架鬥毆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

8.調動、出國、辭職者,未辦理手續或雖申請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二)曠工的處理:

1.曠工半天扣半個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和1個月績效獎,曠工1天扣一個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和1個月績效獎,曠工2天的扣2個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和2個月績效獎。

2.曠工3天的給予待崗。

3.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院方有權給以開除公職處理。

4.凡曠工的,扣全勤獎和全年目標獎。

第七條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休假

(一)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實行休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1)職工申請享受年休假,填寫《休假申請表》,科室根據工作需求進行安排。安排職工休年假期間,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動放棄處理。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

(2)每位職工當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每年由人力資源科統一計算後,於每年一月份發至科室。

(3)對在當年度工作累計滿一年的新職工,按照滿一年後剩餘月份計算當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數(四捨五入以“天”計數)。

(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審批權限同本規定第四條。

3.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內部退養或請長假、長期病休以及個人原因不在崗位正常工作的;

(6)當年離崗脱產學習累計滿6個月的;

⑺當年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的人員。

如職工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後,出現(1)~⑺情況之一的則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

5.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休假日即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6.享受年休假的職工在休假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7.未經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曠工考勤。

(二)婚假(《婚姻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並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婦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初婚的,延長婚假10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職工在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7.婚假必須在開具結婚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休完。

(三)生育假1.產假(《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女職工均享有產假,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及福利待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女職工產假證明由產科主任出具,逐級上報。

(4).產假天數規定:

①產假假期為98天,其中可以產前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30天。(女年滿24週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⑤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2.護理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男女職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護理假。職工休護理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 3.女職工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給予其1小時哺乳時間。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3)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4.節育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節育手術常規》第三版)

(1)職工休節育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

(2)凡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採取穩定性節育措施而懷孕的,手術費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處理。

(3)節育假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出具證明,相關專科主任簽字。

(4)節育手術假天數規定:

①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日(自手術次日起,下同)。

②取出宮內節育器,當日休息1日。

③輸精管結紮,休息7日。

④單側輸卵管結紮,休息21日;雙側輸卵管結紮,休息30日。產後結紮輸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⑤採取穩定性節育措施宮外孕手術者,休息30天。

5.流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節育手術常規》第三版)

(1)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

(3)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的,增加假期10日。

6.產前檢查假、懷孕流產假、產假、晚育獎勵假、哺乳假均不適用於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四)探親假(《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2.探親假天數規定

(1)工作滿一年(按週年虛月計算)的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2)工作滿一年(按週年虛月計算)的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科室當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探望父母)。

3.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績效獎。

5.根據《江蘇省工作若干規定》,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探親假期間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6.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醫院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醫院負擔。報銷路費標準按醫院原有規定執行。

(五)喪假(《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1.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或職工的岳父母、公婆(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死亡後,科室可安排3天喪假。

2.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

3.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六)工傷假(20xx年1月1日起國務院新修改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

1.職工工傷的申報、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2.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

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鑑定,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

4.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放射假(衞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1.從事放射、CT、MRI、放療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1)從事放射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休14天;

(2)從事放射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21天;

(3)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以上的,休28天。

2.放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放射假:

(1)當年病事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當年待產假、產假、哺乳假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

(3)在外進修、學習或其它原因脱離放射診療崗位超過2個月的。

(4)如當年享受了放射假以後,出現本條上述情況的,則下年度不再安排放射假。

3.非放射崗位人員臨時參與放射線下工作,已享受放射補貼的人員,一律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有關待遇:

(1)專職從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員休放射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月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2)正式調離放射工作者,可繼續享受放射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停發。

(3)職工休放射假期間,不享受績效獎。

(八)法定節假日(《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元旦放假1天);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放假3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勞動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放假1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28歲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八條其它

1.外出進修、學習期間的休假:按進修學習單位的規定執行,醫院不認可其累積休假。

2.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各科室憑值班表彙總至相關職能科(臨牀科室彙總至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醫技科室彙總至門診辦),由相關職能科負責人簽字後報醫院辦公室。日常急診手術、搶救病人等情況加班的,以行政總值班與醫療、護理總值班確認為準(查對行政總值班記錄)。醫院年終核定後,有關加班費用發放至各科室。

本規定自職代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凡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上級規定執行;今後上級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即依上級規定執行。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2

為了確保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對本院的`考勤與各種休假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考勤

1、員工必須自己簽到上班,不得代理簽到。因工作需要,無法簽到,必須由主管領導簽到。

2、員工不得遲到、早退、脱崗、串崗,如有發生,除績效考核規定處理外,並按以下規定再處理。

(1)遲到或早退、脱崗、串崗超過5分鐘(包括5分鐘)者,發現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發現二次,給予書面警告處分,扣發一天基本工資,累計三次者,扣發一天基本工資。

(2)遲到或早退、脱崗、串崗超過30分鐘(包括30分鐘),按曠工半天論處。

3、員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時上班,需在第一時間報請科室主任或部門主任以上領導,經批准後方可以病、事假處理,否則以曠工論處。

(1)每月曠工半天,扣除當月10%的基本工資。

(2)每月曠工壹-兩天,扣除當月20%-30%的基本工資。

(3)每月曠工達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二)病假、事假、休假

1、病假:需提交病情證明書,(必須由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醫保醫院提供)。對於普通疾病(如感冒發燒、腸胃炎)須於上班後15分鐘內與辦公室聯繫申請病假,並在病假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交請假條及有關證明。病假四天以內者,先按醫院規定抵銷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扣發相應的工資的40%(按天計算)。

工傷視具體情況(有無責任或自負責任程度),由院領導研究決定。

2、事假:職工請事假需填寫請假條,事假一天,科主任批准並報院辦備案;兩天以上需經院領導審批。未經批准而離崗休息者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資待遇。也可先抵銷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發相應的工資。

3、休假:實行每週休息一天和年休假制。

3.1每週休息一天,具體休息時間由醫院統一安排。

3.2年休假:

(1)連續工作滿壹年以上,省內人員(不含梅州市及其各縣市)和外省人員可享受年休假。除院方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放棄休假,可補助相應加班工資以外,其他情況一律安排休假。省內人員(不含梅州市)可享受七天的年休假,外省人員如路程超過500公里(以大埔為起點),可享受十天年休假,如路程不足500公里,則享受七天年休假。休假期間發基本工資,報銷一次單程路費。年休不得超假,特殊情況報院領導批准,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欲休年休假,必須提前兩週逐級向主管部門遞交書面申請,經領導研究批准後正式休假。

4、婚、喪假

4.1婚假:員工結婚可連續休息一週,只享受基本工資。

4.2喪假:僅限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可連續休息三天,旁系親屬可休息一天,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只享受基本工資。

5、產假:醫院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聘用懷孕女職工。確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女職工,可享受四個月產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的70%。四個月產假滿後不能上班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3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考勤和請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全院職工(在職在編、招聘制及返聘職工)。

考勤管理

第三條醫院實行每週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4小時,下午3小時。

第四條各管理科室(班組)應實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據科室特點實行月或周排班。實行二線值班的部門應將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職能部門,由主管職能部門彙總後交醫院辦公室,並張貼在醫院總值班室。

第五條職工上班或值班應提前10分鐘到崗,做好工作前準備;特殊部門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

第六條遲到、早退、中途脱崗10分鐘--30分鐘者扣個人月質控分1分;30分鐘--1小時扣個人月質控分3分;超過1小時計曠工半天,扣個人月質控分5分;超過4小時計曠工一天,扣個人月質控分10分,由科室在獎金核算時扣除。醫院職能科室對管理部門進行考勤時,發現的遲到、早退、中途脱崗,職能科室只對管理部門進行質控,扣質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實到個人。

第七條一月內遲到、早退、中途脱崗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八條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含3天),扣發年終獎50%;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以上,扣發年終獎100%。

第九條對於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是在編職工的,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職工的,醫院予以解聘。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急診除外);

3.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4.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院者。

第十條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

第十一條職工在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在醫院工作區內進行撲克、麻將等娛樂活動,如有違反的,先行下崗一個月,下崗期間停發工資及獎金,重新進行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二條職工着裝應規範整潔,不得穿工作服上街、進食堂及會議室。

第十三條值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來接班,交班者不得離崗,否則交、接班人員均按脱崗或曠工處理,造成後果追究雙方責任。值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值班或晚來值班,必須及時通知科室負責人,待批准後方可休息或晚來(極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按曠工或遲到處理。

第十四條職工不能私自換班,否則造成後果追究其雙方責任。如需換班須經科室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換班,並做好書面記錄。私自換班扣雙方當事人月質控分2分。

第十五條職工不服從崗位調動,在組織正式談話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崗位上班者,從第四天起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各科室應如實報送科室全體職工出勤情況,並於次月5日前報人事科。實際未出勤按出勤報送或實際未出勤但在報送表格中不記錄的,造成出勤記錄不真實的,由科室負責人和科室考勤員負責。考勤資料是職工節日福利發放的主要依據。因考勤錯誤造成職工相關福利發放差錯的,由科室承擔負責。

請假管理

第十七條探親假的管理

1.本院在職在編和招聘制職工,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以汽車、火車、高鐵、輪船等醫院允許報銷的旅行方式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2.職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長期遠居及計算路程假、路程費用,均以雙方正式户口所在地為依據。

3.職工配偶與職工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個縣(市),職工享受探望配偶探親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假待遇。

4.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5.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職工當年結婚的、見實期(試用期)、當年累計六個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過30天的、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6.探親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7.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其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其自理,超過部份由醫院負擔。

8.探親假和路程假內工資照發,但不享受獎金待遇。

第十八條婚假的管理

1.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再婚職工同初婚職工享受一樣的婚假待遇。

4.婚假不享受車船費補助。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考勤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各級領導必須給予重視。

醫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勞資處負責,各部(醫院)的考勤管理由綜合處或指派專人負責。各處(班組)應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考勤員,逐日認真記載考勤。

第二條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考勤。

2.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4.及時彙總單位考勤結果上報。

第三條記載考勤符號:

出勤√、事假×、病假△、曠工○、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公傷假夜班計劃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條各部(醫院)應在25日將當月考勤結果彙總報勞資財務部門核算工資獎金,季初4日前將當季考勤結果彙總報醫院人事部勞資處。

第五條事假

1.職工遇事必須於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事先請假。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電報、書信、帶口信等方式請假。假滿也應提前辦理續假。

2.基層管理人員、工人請假3天內,由部長審批,4天以上由部門主管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人員請假,由部門主管總經理(主任)審批。醫院副總經理(副主任)請假,由醫院主管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3.管理人員每季度累計事假不足3天照發工資,有薪事假可累計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數:2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12天;3月至5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9天;

6月至9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6天;9月至11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3天;12月到醫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數不足應享受有薪事假天數的按加班論。

第六條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傷或憑合同醫院病休證明準病假。非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經主管領導同意,也可確認病假。

2.年累計病假超過半年、工齡滿8年的職工按75%計發工資;工齡滿3年(含3年)的職工按70%計發工資;工齡不滿3年的職工按65%計發工資。

3.到醫院看病,給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響工資,超過半天者,其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考勤。

第七條公傷

1.因公負傷因公致殘者,持醫院診斷證明經人事部確認,可按公傷假考勤,公傷假期間工資照發。

2.因公負傷,愈後復發者,經所在單位、人事部、辦公室、聯席會議鑑定,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可按公傷對待。

第八條婚假

職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都達到晚婚年齡(男26歲、女24歲)增加婚假7天。因對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結婚的酌情增計路程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路費不予報銷。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條喪假

職工配偶、父母、子女或養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給喪假2天,外地酌情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第十條產假、計劃生育假

1.產假一般為56天,5個月內的早產產假30天,雙胞胎產假72天,產假應產前產後連續計算,假期工資照發。

2.符合晚育年齡(女24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72天,女職工生育無人照顧,經女方單位出據證明,可酌情給男方15天以內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數應衝減女方產假天數。

3.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

4.各種節育、絕育手術按醫務部門的休假證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絕育手術後需要護理,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二天的計劃生育假。

6.一年內做兩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條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的範圍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父母或配偶團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喪偶已滿1年又未重新結婚,有未成年(指18歲以下)的子女寄養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養父、養母或撫養人撫,養長大後仍保持經濟關係的職工,經養父母、撫養人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政府開據證明證實的,可享受探望養父母或撫養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領取結婚證書的職工,領取證書的當年,可再享受最後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職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待遇。

2.具有以下情況的職工不能享受探親假:

(1)各類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見習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不實行見習期的人員,凡上半年定級的,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凡下半年定級的,下年度享受探親待遇。

(2)工人在學徒期、熟練期內不享受探親待遇,學徒(熟練)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

(3)喪偶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遠郊區縣,已按規定領取了交通補助費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與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團聚連續滿30天,未婚職工當年與父母團聚連續滿20天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4年起始時間以結婚次年計算。

(4)探親假期指與親人團聚的實際時間,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

(5)探親假期工資照發。

(6)探親假原上則應一次使用,經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親假,只給一次路程假,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探親假的管理

(1)職工探親,須事前填寫探親申請,經部門領導批准報人事部審核,財務部憑人事部批准的探親申請予以報銷往返路費。

(2)各部(醫院)應根據工作的情況,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職工本人應服從組織的安排。

(3)外單位調入醫院職工,應呈上原單位當年或四年期內探親情況的證明後再予安排探親。

第十二條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時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應經單位領導批准。

2.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一次4小時以上按實際加班時間給同等時間存休,不足4小時的加班加點,不能累計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給予同等時間存休,確實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加班工資。

4.管理人員、工人在法定節日加班(元旦、勞動節、國慶節、春節)按本人日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

5.職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醫院)應嚴格存休的記載管理。

第十三條曠工

1.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

(1)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塗改、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不到單位上班;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被公安部門拘留;

(5)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休息。

2.曠工扣發工資。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部勞資處。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5

一、醫院實行院科兩級考勤負責制,實行簽到制度,科室月初送上月考勤表到辦公室。

二、辦公室、財務科以考勤月報表作為當月工資、崗位津貼及績效工資扣罰依據。全年出勤率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優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須達到95%以上且無曠工記錄,病事假累計半年以上不參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計不超過15日享受年終全勤獎,15日-60日按日扣除全勤獎;60日以上的不享受全勤獎,婚假、產假按全年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全勤獎,臨聘人員病事假一年累計達60日者,按自動解除勞資關係對待。

三、各科室人員請假,須持請假條,由本科室主任籤意見,送主管院長籤意見後報辦公室換取請假手續,科室留存。科主任請假由分管院長簽字後,院長簽字審批,護理人員請假須持請假條由科室護士長籤意見、總護士長籤意見、主管院長籤意見後報辦公室換取請假手續。請假期滿,請假人應到辦公室報到,並向所在科室及時銷假,不及時銷假者按逾期處理。因故續假,須於假期滿前闡明理由,批准後方可生效。

四、請病假的須持醫院診斷證明。一週內由本科室主任籤意見,送主管院長審批。一週以上須由醫務科核實或需專科會診的由醫務科牽頭組織院內專科醫生會診,專科醫生會診後提出意見出具證明,主管院長審批,院長申報,報上級主管部門逐級審批請假。

五、所有人員請假原則上必須提前辦理完請假手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假期的認可,均以批准的假條為準,不按規定請假私自外出者按曠工論處。

六、因事請假的,累計事假在30日以下的,工資按80%計發;15日以內績效工資按日扣除,15日以上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當年累計事假在31-90日的,工資按60%計發;當年事假累計超過90日的,停發工資。

七、因病長期請假的,由醫務科牽頭組織院內專家會診,確實存在不能上班的情況時,報院務會研究決定後,工資按90%計發,無績效工資,病假超過半年以上的工資按85%計發,院內專家會診不存在不能上班的情況時,按事假執行。

八、婚假、產假等按國家及本省規定執行。

九、勞動紀律及處罰規定

1、全院職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更不得曠工,遲到、早退一次,處罰50元,曠工一天,處罰100元。遲到或早退1小時按曠工處理。

2、凡工作時間與患者及職工吵架、打架鬥毆,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處罰當事人100元。影響惡劣的,從重處罰。

3、上班期間有幹私活、上網、打撲克、下棋、玩遊戲等與工作無關的,經查實後扣50元/次。嚴重影響工作的,從重處罰。

4、值班期間相關人員應在崗在位並保持通訊暢通,特別是科室負責同志,如因通訊不暢或脱崗而影響工作,除視情節處罰相關責任人外,並扣除科室負責人一個月的職務津貼。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當事人處300-500元的罰款。

5、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着工作裝,掛胸牌上崗。職工儀表大方,語言文明,符合職業身份。嚴禁蓬頭散發、濃裝豔抹、留長指甲、蓄長鬚及穿短褲、穿拖鞋上崗,違者處罰50元。

6、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的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三十天的,視同自動離職,給予解聘或除名處理。

7、當月累計遲到或早退超過5次者,扣罰當事人當月績效工資。

本制度由院辦公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之前如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以本制度之規定為準。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6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的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建立醫院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項

第一項 全院員工根據科室和崗位實際情況,具體安排上下班時間和週休息日。

第二項 實行全院員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員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規定作息時間內,嚴格按醫院的規定進行上下班打卡。工作中不得隨意外出,如遇特殊情況上報科室負責人,方可離崗。

第三項 員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未按時打卡者視為遲到。

第四項 員工因工出差,憑《出差單》到院辦公室核實考勤情況。

第五項 各科室負責人應在每週日下午前將下週排班表報院辦公室。認真、及時、準確記錄員工的出勤情況。每月考勤表於次月3-5日前交院辦公室。

第六項 院辦公室在每月5日前將全院本月總排班表打印上報財務科。並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檢查上班員工的簽到情況,如實記錄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 考勤處罰管理

第一項 上下班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二項 一次性遲到或早退超出30分鐘時,由此產生的醫療糾紛後果自負。

第三項 忘記簽到者,應寫出書面説明經院領導簽字後交院辦公室登記。

第三條 假期管理

第一項 請假:職工請假需到各部門填寫請假條。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並報院辦備案,曠工一天,待崗學習,扣三天應得工資。曠工三天或累計三天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項 員工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和及時到醫院上班,應提前30分鐘電話徵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後,當天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項 員工請假後,因特殊情況需申請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滿前一天向科領導提出續假申請,經分管院長批准後方可續假。若無法事先辦理續假手續,應先口頭徵得科領導同意後方可續假。回院後,須補辦續假手續,若逾期不歸,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四項 員工請假結束回醫院後,應及時到院辦公室銷假,沒有及時銷假者,後果自負。

第五項 休假:醫院實行每月休息4天和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的休息制度。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由醫院和科室安排員工休息,積假不得跨季度休息。

第六項 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七天假期(外省員工扣除路途時間),晚婚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休假期間,發給基本工資,不享受效益工資。

第七項 喪假:直系親屬去世當天至直系親屬去世安葬後3天,發給基本工資。

第八項 產假:員工產假為90天,發放基本工資。

第四條 加班管理

第一項 加班種類。1、節日加班;2、週日加班;3、夜班{含總值班};4、臨時加班。

第二項 加班調休和工資的補貼

1、凡遇到需要加班的時間,應事先通知加班人員。醫院因特殊情況安排加班者必須按時到崗,否則按曠工一天處理。

2、加班人員的積休,原則上予以調休,並在當季休完,否則做清零處理;

3、法定節假日加班者,如不願調休者,可予以相應的加班補貼,補貼標準按每天100元。平時加班按80元/天計算。聘用人員按50元/天計算。並由加班者和科室負責人或相關領導簽字認可。

第五條 上班制度

第一項 若醫院上班職工一月內無任何請假,發給滿勤工資50元。

第二項

1、衞技人員上班應着裝整潔,並佩帶胸牌、護士帽等。

2、規範服務用語與行為規範。若發現上班醫師故意無理取鬧與病人發生爭吵,扣取當班醫師30元。發現三次待崗一月。三次以上報衞生局處理。

3、儘量簡化流程,方便患者,能提供簡單便民措施。

4、新農合按制度操作。

5、科室標誌醒目,急診電話上牆。

6、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欄。

7、常見藥品價格與醫療收費標準上牆。

8、抓好院容院貌的整潔。

9、上班不準穿拖鞋,配帶任何首飾、一均發現一次扣30元。

10、上班期間不準做以上班無關的其它事項,一均發現,扣30元/次。

醫院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勞動紀律和考勤制度的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處罰細則。

二、工作時間

(一)醫院行財後人員每日工作時間為週一到週五每日工作8小時,上午上班時間為08:00—12:00,下午上班時間為14:00—17:30,如工作時間變更則另行通知。臨牀、醫技、及其他崗位工作時間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二)全院職工必須按規定作息時間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脱崗、有事事先請假。倒班人員均按照排班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班次上下班,若遇節假日,各科室依據節日排班表上下班。

(三)各科必須嚴格執行以科室為單位的上下班簽到制,嚴禁代簽,發現一次處以當事人及直屬領導100元。

(四)各科必須健全考勤登記,記錄內容包括遲到、早退、脱崗、病事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保健假等的具體時間。

三、打卡規定

(一)本院採用指紋掃描考勤制度,上行政班的員工上、下班共兩次打卡。倒班人員亦需按照排班表規定的時間上下班,臨牀人員實行每日簽到制。員工每月考勤根據上下班打卡記錄、休假申請單等進行綜合統計。

(二)各後勤科室需將夜班排班表上交人事科存檔備案。

(三)員工忘記打卡,應在次日向人事科説明情況,並填寫漏打卡説明。

(四)因公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填寫《出差派遣單》經審核批准後交人事科備案,出差回來後於3個工作日內到人事科銷假,否則按“空卡”處理,每“空卡”一次扣除工資100元,依次類推。

(五)各科室在次月5日之前將科室上月考勤統計表交由人事科進行審核,統計表內容必須真實,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經查證,罰填報人100元。後勤科室(不含工人)以指紋打卡機的記錄為準,沒有記錄且沒有登記請假的均視為缺勤。

(六)員工外出如不能及時打卡,需向科主任請假並在人事科填寫外出登記表,由人事科主任簽字備案。

(七)因錄不上指紋,無法指紋考勤的,改簽到考勤。

(八)因考勤機故障或偶爾指紋打不上卡者,於當日內到考勤員處簽到。

(九)人事科將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科室考勤情況進行抽查。

四、考勤規定

(一)遲到早退

1.遲到定義:超過晨會交接班時間(8:00)打卡到崗者為遲到,遲到一次扣罰50元。遲到超過30分鐘為曠工1次,扣罰100元。

2.早退定義:下班時間前提前10分鐘下班者為早退,扣罰50元。早退超過30分鐘為曠工1次,扣罰100元。

3.事先未經批准的遲到或早退一次,一次扣罰50元。

4.一個月內連續遲到或早退累計達三次,計一天曠工。

(二)曠工

1.未經同意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出勤的視為曠工。

2.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調動,或上下班不打卡(請假情況除外)、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含無故超假不歸、先休後請假),均視為曠工。曠工期間停發工資,並執行:

1)曠工半天,扣發200元;

2)曠工一天以上的,每曠工一天,扣罰400,以此類推。

3.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直接給與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編員工作待崗三個月處理,扣罰期間全部工資和績效。

4.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除扣罰相應的款項外,在全院通報批評,並扣罰年終獎金的20%,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除扣罰相應的款項外,在全院通報批評,不享受年終獎金,並待崗培訓三個月,待崗期滿後一個月內在全院範圍內自找崗位,找不到崗位或無科室願意接納的給予解除合同處理。

5.經直屬領導批准的遲到早退每月不得超過三次(含三次),超出的遲到早退一律按以上規定執行。

(三)脱崗

1.上班期間為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崗位的視為脱崗。

2.脱崗1次扣罰50元,如經檢查組發現再次脱崗,扣罰200元。

五、排班規定

1.倒班人員按照排班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班次按時上下班工作。

2.各科室在節假日到來前,應將節假日期間排班表上報院辦公室;如未能依時提供排班表,對相關責任人予以50元/次處罰。

3.排好的班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班次者,報科室主任審批後有效。如私自調班者,當天的考勤按事假處理。

4.任何科室與個人,請人代班需經科主任同意。若發現私自請人代班,代班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一律由代辦人與當事人共同負責,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50元/次處罰。

六、正常請假規定

1.正常事假包括:事假、病假。

2.事假:辦理事假須明確提出事假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年累計事假超過30天者,原則上不得參與年終績效獎分配。

3.一次性事假不得超過10天。

4.病假:辦理時間須提供相應的醫療或住院證明材料,無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事假,年累計病假超過30天者,原則上不得參與獎勵性績效獎分配。

5.員工請假須提前完成請假申請,並逐級審批後,由本人將請假申請交到人事部核實並出具相應的准假單。人事科及時登記員工請假記錄,特殊情況不能夠提前履行手續者,須於當日按審批權限電話向上級負責人説明原因,事後48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補辦請假手續未得到批准者,按曠工論處。

6.員工請假若遇特殊情況需延續假期的,必須提前兩天報相關領導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順延,否則超假部分按曠工處理。

七、本制度從20__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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