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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1 總則

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根據一九八o年國家水利水電部生產司制定的《發電廠考勤管理試行辦法》、xx頒發的《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雲南省《關於貫徹執行xx<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 職工的基本職責

2.1 全體職工必須模範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脱崗竄崗或未經批准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 工作時間

2.2.1 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週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其餘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 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3 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 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制度執行。

3 請假手續及批准權限

3.1 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3.2 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准,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准。

3.3 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3.4 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准。

3.5 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 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 事假

4.1.1 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 病假

4.2.1 具體規定

職工因病請假,臘莊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准,其餘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並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職工患病,除領導批准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為事假。

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藥費收據,回單位後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後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併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後,再交所在部門審核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癒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癒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能上班。上班後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後病假合併連續計算。

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後,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併計算。

4.2.2 病假的工資待遇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 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9 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 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 婚、喪假

4.3.1 具體規定

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

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為7天,只限於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准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

4.3.2 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后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

4.4.1 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後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後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併連續計算為兩年。

4.4.2 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含難產假、多胞胎生育假)。

哺育假期間只享受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不足300元按300元計發。

4.5 探親假:

4.5.1 具體規定

符合xx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必須在使用探親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門領導批准後,交辦公室辦理手續,交考勤員登記考勤。探親假必須是一次性享受,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時享受者,可按加班處理。

探親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點為準,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見習期,熟練期等未轉正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點開始計算。

4.5.2 探親假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綜合補貼除以24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

4.6 工傷假

4.6.1 凡職工因工負傷,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者算為工傷假,

4.6.2 工資待遇

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仍享受原崗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待遇、綜合補貼及月生產獎。 工傷療養期在半年內月生產獎金髮50%。

工傷傷療養期半年至一年內不享受獎金。

工傷療養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搶險,捨己救人而發生的工傷,事蹟突出的給予特別獎。

非工傷按病假對待。

4.6.3 工傷、非工傷劃分規定。

工傷

公差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指派的工作中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集體乘車開會,聽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非工傷。

乘車辦私事或遊玩,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者。

違反交通規則而負傷者。

做私事(私活)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7 補充規定

4.7.1 學徒工、實習生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天。 學徒在學習中途因事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為學習時間。

4.7.2 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假滿後必須按時回單位上班,不得藉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來函辦理)探親假超期不應在路程假期內來函續假。

4.7.3 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離單位前要到考勤員處進行登記,交驗請假手續證明,回單位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並報知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否則按曠工處理。

4.7.4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按計劃生育休假對待,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曠工的具體規定

5.1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 工處理。

5.1.1 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滿未續假或未經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氣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安排或調動工作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者。

5.1.4 造事實,假報情況或盜竊、塗改、製造證明請假者。

5.1.5 作時間擅離職守,做私活、辦私事者。

5.1.6 勤後無故不幹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時間內打架鬥歐者。

5.2 曠工的處理

5.2.1 兩日內,每天扣兩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 3 0%。

5.2.2 四日內,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當月崗位工資、獎金、綜合補貼。技能工資除以24天按實際曠工大數的r倍計扣。

5.2.4 累計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扣除半年獎金。

5.2.5 累計超過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除名處理。

6 加班

6.1 原則上一般不加班,因生產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職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長達4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不能安排補休; 只享受加班補貼,少於4小時的發給補助1元,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加班計發補貼。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補休和衝減事假天數,剩餘天數按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6.3 加班費發放的標準: 以崗位工資為標準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

7 考勤辦法

7.1 職工考勤以值(班)為單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深入值(班)進行檢查和現場協助考勤員。考勤員必須認真負責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一次罰款10元。

7.2 考勤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憑回憶填報,必須如實填寫考勤表,全面切實反映當天的出勤情況。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記錄,星期天休息或請假,按實際記勤,不得互相調換。

7.3 全體職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規定時間彙總,同時 做好上報工作,交由辦公室辦理考勤統計,保證工資按時計發。

7.4 職工工作調動所需時間,廠內調動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月,調入職工一律以原單位介紹信的收到時間為準。

8 本考勤制度與《崗位技能工資實施細則》配合執行,凡《細則》未規定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

9 本考勤制度以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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