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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飲食衞生安全十項規定

學校飲食衞生安全十項規定

為保證學生飲食衞生安全,保障學生健康成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監督辦法》和《山東某中國小安全工作暫行規定》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淄博某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學校飲食衞生安全十項規定

一、師生普通餐、營養餐、課問餐生產經營的學校必須向所在區某地以上衞生行政部門領取衞生許可證。生產學生營養餐的學校,其衞生許可證中必須獲准"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

二、師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場所,其內外環境、衞生設施、工藝流程、生產用水、個人衞生、生產用具、貯存、消毒、運輸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第八條有關規定。

三、師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人員應按規定經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凡患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炎、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師生用餐工作。未辦理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經營食品、冷飲等商品。

四、師生用餐必須採用新鮮潔淨的原料製作,嚴禁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第九條規定禁用的食品製售師生用餐。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衞生標準和規定。師生集體用餐不得直接供應未經加熱的食品,製售涼拌食品菜餚必須保證衞生質量。學生課間餐的食品每份應單獨包裝。

五、如學校需向外單位訂購學生集體用餐及奶製品時,應當確認生產經營者有效的食品衞生許可證和保質期,不得訂購無食品衞生許可證和已過期的食品和奶製品。

六、供應師生集體用餐的學校應設有學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設備和符合衞生標準的飯菜、餐具暫存場所。

七、除國家法律規定的面向中國小生的預防接種外,教育部規定的學生常見病防治工作,學生用藥和防治器材必須由某以上醫藥管理部門鑑定合格,經某教育、衞生行政部門同意和下發具體實施方案後由學校組織實施。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允許私自組織學生集體購買服用保健用品和藥品。

八、學校要採取多種形式對師生進行健康知識、飲食衞生安全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提高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九、學校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學校師生飲食衞生的管理工作,制定詳細管理方案,明確各部門和各人員職責,強化監督、檢查,預防學校食物中毒、投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對學校飲食衞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對師生高度負責的態度,從維護人民羣眾利益、維護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和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高度出發,重視和加強師生飲食安全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建立師生飲食衞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工負責,明確責任,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人,使飲食安全工作成為教育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防止師生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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