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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為做好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願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並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採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台、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於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脱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啟動開關應當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後,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後,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並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並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瞭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並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並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並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築較低層和便於疏散的地點,並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築、場所;

(二)嚴禁採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於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築;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佔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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