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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規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特制定相關的規定。以下是小編蒐集並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食堂指設於學校(含托幼機構,下同),供應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學校、國小、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條學校食堂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承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機構及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並公示。

學校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含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其他食品從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實施食品經營許可,開展日常監管,查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七條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考核內容,督促學校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衞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員救治、衞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指導學校開展傳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條(社會共治)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制度,成立由學校、經營方、就餐人員代表等組成的監督員隊伍,有條件的學校要引入家長代表及社會公益組織、志願者機構代表等組成的監督員隊伍,引入社會監督,加強社會共治。

第十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節 持證經營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申辦學校食堂應以學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申請人,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學校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應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並建立准入和退出機制。不得將學校食堂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嚴禁社會經營單位將學校食堂經營進行分包或轉包。

中國小校(含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食堂宜由學校自主經營,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懸掛在學校食堂就餐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嚴格按照許可經營項目在許可有效期內開展經營。不得超範圍、超期限經營。

第十五條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評定等級應當達到B級以上(含B級)。

在中、大學聯考等各級政府確定的重大活動期間承擔為考生供餐的學校食堂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應當達到A級。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為A級的,在申報縣級以上政府和國家級、省級評選評優時應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採購查驗、加工製作和貯存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關鍵崗位責任制度應當包括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經營方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進貨查驗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專間(備餐間)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潔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貯存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及操作流程應上牆張貼在相應崗位區域。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按規定要求配備經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取得國家或省認可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

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應當有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團隊,團隊負責人應為專職的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並相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的中級或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供餐人數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應當配備專職的高級或中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其它學校食堂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社會經營的學校食堂,學校和經營者應當分別配備相應級別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十八條學校和食堂經營者應賦予食品安全管理員相應的權責,確保其能夠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每日實施對人員健康狀況、當天食品採購查驗以及食品加工製作過程等情況管理控制。

學校分管食堂的負責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並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應定期聽取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彙報,研究解決食品安全有關事項。並應至少每季度組織並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學校應當建立檢查評價記錄。對檢查評價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的,學校及食堂經營者應當立即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採取整改措施,必要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中層以上管理幹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條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全省統一格式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應建立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並做好記錄。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目錄》所列等病症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一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每年參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8學時。

學校或學校食堂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將培訓情況記入檔案。

第二節 場所與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學校食堂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佈局,並應防止食品在存放、運輸、操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宜通過地面材質或顏色不同進行區分。

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食堂在施工前應當將建築設計圖紙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專業技術機構進行規範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學校食堂的備餐間應當按專間要求設置。

第二十四條在教室或就餐場所分餐的托幼機構、學校可不設備餐專間,但應根據情況設置相應的成品暫存場所。

成品暫存場所應當按專用操作場所進行設置。

第二十五條從供餐單位統一訂餐的學校食堂需現場進行分餐的,其分餐場所應當符合專用操作場所設置要求。

第二十六條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貯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過形狀、材質、顏色區分,並做到標識明顯、定位存放。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專用。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餐飲具消毒應以熱力消毒為主,化學消毒僅限於因材質或大小原因無法熱力消毒的餐飲具。

採用化學方式消毒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足夠的水池,嚴格執行並落實消毒液濃度、浸泡時間及沖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應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建設,採用設立透明式、視頻監控式廚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製作關鍵場所和關鍵過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節 食品採購和貯存要求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選擇相對固定的食品供貨商。採購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應與供貨單位簽訂包含食品安全內容的供貨協議。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並索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資料。採購大米還應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屬指標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在商場、超市等採購的食品應當保存好每日進貨票據;在農貿市場採購的食品,應由供貨方、採購人員在採購單據上簽字後妥善保管。不得采購無票證或票證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採購食品應當做好食品採購驗收和登記,建立食品進貨台賬,確保食品可追溯。

從固定供貨商採購且供貨票據信息齊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記記錄,但應按照時間順序分類整理、妥善保管好有關票據。

鼓勵學校食堂建立使用電子台賬,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採購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學校食堂除嚴禁採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二)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三)沒有完整標識的散裝油等其他散裝食品;

(四)禁止採購、使用和銷售含鋁膨鬆劑、人工着色劑以及含鋁面製品、含人工着色劑的肉製品和調味品;

(五)中國小校(含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院校的學生食堂不得製售生食類、冷食類(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嚴禁違規加工製作野生毒蕈、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

(七)儘量不採購四季豆等豆類。在加工製作四季豆等豆類和豆漿等食品時須確保燒熟煮透。

第三十三條食品貯存應當分類、離牆、離地存放,標識明顯。洗滌用品和減滅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貯存在食品倉庫。

食品及原料應當按品種分類存放。貨架應根據存放情況加貼標識,標註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拆袋後的大包裝原料、散裝食品應當採用符合食品包裝材質要求的容器存放,並加貼標識。

食品添加劑應設專櫃或專區存放,並顯著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製作存放品種清單。

第三十四條食品及原料應當根據貯存的要求進行冷凍或冷藏。冷凍冷藏設施內的食品應當分類分層放置,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成品、半成品應當盛裝在容器內,並加蓋或用保鮮膜覆蓋。

第三十五條食品及原料的使用應當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燬變質和過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條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食堂應選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並達到食品安全等級評定B級以上的單位訂購。應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供餐能力、運輸車輛等進行實地考察,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供餐單位運送食品的車輛應配備符合條件的加熱保温設備或裝置,確保食品在運輸過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並確保食品從製作完成到食用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小時。

學校食堂不得訂購生食類、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四節 加工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在加工製作食品時,應嚴格按照各功能(區)間與設備設施的用途和加工規程進行,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動物性、植物性、水產品食品原料應分池清洗。

各切配區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應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按照標識嚴格分開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開存放。

已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於地上。

第三十八條學校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朽變質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條烹飪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後的食品應在備餐間暫存。烹飪後至食用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四十條供餐後剩餘的食品應冷藏,且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再次食用時,應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經高温徹底加熱後方可供應食用。

不得將剩餘食品與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後出售。

第四十一條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當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則。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應當存放於專用設施或區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準確稱量,並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記記錄。

第四十二條餐具、飲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應嚴格執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並確保消毒達到規定的效果。

餐具、飲具的保潔設備設施應確保潔淨、密閉,並有明顯標識。保潔設備設施內不得存放雜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條學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應當留樣。食品留樣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並在5℃左右的條件下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飾物,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衞生。

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應更換成專間專用工作服並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洗手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

第四十五條學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級教室的,應當配備數量足夠的運送、存放等工用具,並保證送餐過程中的清潔衞生。每次運送食品前應對運送工具、容器等進行清洗消毒,運送裝卸過程中應密閉加蓋。

第四十六條學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第四十七條學校食堂應加強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環境衞生管理,保持環境整潔,排水溝渠通暢,地面無積水、無積垢,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第四十八條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應存放於標識清楚、密閉的容器中,並日產日清。

餐廚廢棄物應交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個人處理,學校食堂經營者應與其簽訂合同,索取其經營資質等相關證明文件複印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

第四章 事故應急與處置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制訂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明確各部門在應急處置中的具體職責。並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

第五十條學校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學校(包括學校食堂經營者)和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計生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反應,依法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並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列入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培訓內容,並適時組織開展模擬演練。

學校應在食堂就餐區張貼事故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並加強對食堂從業人員、學生和教職工事故應急報告和處理的宣傳。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急聯繫人或其他人員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時,應立即向學校(包括學校食堂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員或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報告。

學校接到報告後,應迅速採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保護現場,包括可疑食品、嘔吐物,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

(二)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規定,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或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開展的調查處置工作,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樣品;

(五)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食堂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對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觸過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

第五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遵照法律法規要求,會同同級衞生計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做好對事故的現場控制、調查取證、信息發佈等工作,並開展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相關單位和人員事故責任的認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依法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最終調查報告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要逐級上報當地政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計生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佈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統一、客觀、準確發佈權威信息。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強化日常監管,落實春秋兩季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專項檢查工作,指導並督促學校食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第五十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召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員會議,通報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要求等事項。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集中培訓和考核。

第五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學校食堂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檢查:

(一)經營許可情況及保持狀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培訓及在崗履職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制訂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及檔案建立情況;

(五)學校和食堂經營者定期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情況,以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

(六)食品處理區及公共區域的環境衞生、設備設施運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潔等情況;

(七)對食品貯存、加工製作等過程的管理控制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八條學校食堂應主動公開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採購和檢驗證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學校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級評定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檢查的頻次,必要時應聯合學校主管部門開展對學校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約談。

第六十條學校食堂主動公開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主管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未及時進行整治、消除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率和力度,必要時應聯合學校主管部門開展對學校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約談。

第六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相關政策和要求,組織指導學校科學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全面推進學校食堂的標準化建設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機制,定期進行食品安全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和風險及時處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學校等人羣聚集單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時應會同學校主管部門指導學校加強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對食源性疾病的辨別、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計生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與聯合督查工作機制,強化溝通協商和協調協作。

第六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

第六十五條學校和學校食堂經營者在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上一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部門有下列行為的,應重點開展督查督辦:

(一)對行政區域存在的學校食堂行業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按本規定定期組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應急演練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行政區域內發生學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妥善處置,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五)行政區域內發生學校食堂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學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按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對學校食堂開展經營許可和日常監督檢查,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的;

(七)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未落實對學校食品安全宣傳、日常管理,以及未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

(八)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提交調查報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供餐場所可不列入本規定的範圍。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文件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負責有關政府非税收入的執收工作;

(二)向社會公佈本單位負責執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項目及依據、範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緩減免事項等內容;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政票據領用、保管、使用、核銷等制度,設立票據專管員;

(四)負責開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據,並按確定的執收方式及時、足額上繳收入;

(五)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本單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計劃;市級執收單位應當督促各縣(市、區)執收單位,根據分成規定及時提出資金上解申請;

(六)負責登記本單位執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賬,並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和代理銀行對賬;

(七)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價格、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的檢查和監督;

(八)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執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政府非税收入的徵收管理,應當通過政府非税收入徵管信息系統進行,實行財政部門、代理銀行和執收單位三方聯網,做到收支脱鈎、以票管收、票款核對、實時清算。

第十六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執收單位的要求,及時足額繳納政府非税收入,並有權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繳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金額繳納政府非税收入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併入政府非税收入。

繳款義務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金額履行繳款義務的,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擅自設立政府非税收入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及非法使用票據等行為,繳款義務人有權予以拒絕,並可向財政、價格、監察、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舉報。

第十七條 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批准緩收、減收、免收屬於本級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依法可以緩收、減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應當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法定批准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賬户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非税收入的徵收、歸集、結算和退付業務,應當通過國庫、財政結算賬户進行。

政府非税收入財政結算賬户可由縣級以上財政內部負責政府非税收入收繳業務的部門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結算賬户由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設立,包括財政結算分户和執收單位子賬户。

財政結算分户用於與執收單位子賬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匯繳結算、分成資金的匯繳結算、向國庫或者財政專户劃繳資金、辦理本級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暫收款項的撥付。財政部門對財政結算分户按執收單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執收單位子賬户用於執收單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繳,資金按日清算至財政結算分户,執收單位子賬户原則上實行零餘額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結算賬户開立應綜合考慮銀行資質、償債能力、盈利能力、運營情況及內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務水平等情況。

禁止在信託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設財政結算賬户,禁止開設委託貸款基金賬户,禁止異地開設財政結算賬户。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與財政結算賬户開户銀行簽訂規範的銀行賬户管理協議,並報人民銀行備案。銀行賬户管理協議應當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章 代理銀行

第二十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業銀行要求辦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業務的,應當符合財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

代理銀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和執收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確定。

第二十三條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的規定,及時收納、清算、劃解政府非税收入,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的監督。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納入綜合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質、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除法定專項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實行專款專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實行收支脱鈎管理,不得與執收單位支出掛鈎。執收單位的執收費用應當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六條 省(含中央)、市、縣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該項目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者財政結算賬户後,由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或者辦法上解和下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和下撥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條 政府非税收入財政結算賬户收繳的財政性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資金性質、歸屬和時限及時上繳國庫或者相應的財政專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條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須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退付範圍內辦理。代理銀行不得擅自辦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付:

(一)執收管理過程中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二)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

(三)確認為誤繳、誤徵、多徵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調整變化需要退付的;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退付事項。

第二十九條 退付政府非税收入,應當由繳款義務人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憑證,經執收單位確認,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辦理退付手續。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非税收入票據是執收單位依法向繳款義務人執收政府非税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政府非税收入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價格、監察、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項目的,均應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據。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財政票據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擔市本級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審驗、核銷、銷燬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本級和所屬鄉鎮(街道)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審驗、核銷、銷燬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用票實行年度計劃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準確測算用票需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用票計劃;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編制年度用票計劃,並逐級彙總上報。

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財政部門報送財政票據印製申請;市財政部門按照本級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和所屬縣(市、區)財政票據印製申請,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財政部門報送財政票據印製申請。

第三十三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經省財政部門同意實行政府非税收入委託執收的,由委託單位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第三十四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結報、核銷政府非税收入票據,並報告票據使用、結存情況。

第三十五條 執收單位發現政府非税收入票據遺失、被盜、滅失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查確認後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 執收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非税收入票據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為五年。保管期滿需要銷燬的票據存根,由執收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准後銷燬。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銷燬的,可書面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准,經同意後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七條 執收政府非税收入時,執收單位應當開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據。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納税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發票。

執收單位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或者税務發票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燬政府非税收入票據;

(二)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三)轉借、代開、串用、買賣政府非税收入票據;

(四)使用非法票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非税收入納入年度財政預決算,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 財政、監察、價格、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年度審計和稽查,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對政府非税收入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電子數據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政府非税收入執收、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財政、價格、監察、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和調查有關舉報、投訴,並及時予以答覆、處理,併為舉報、投訴者保密;認為舉報、投訴的事項不屬於本部門、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單位辦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執收單位、繳款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和委託代理協議及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政府非税收入收繳、退付、清算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 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市、縣(市、區)有關非税收入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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