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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規章制度(通用11篇)

個人規章制度(通用11篇)

個人規章制度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__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迴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狀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個人規章制度 篇2

為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領導幹部自我約束意識,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五個方面’’的作風建設和“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建設,結合我社區社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對象和範圍

社區副科級以上科級領導幹部。

二、報告事項.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主持或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嫁娶等事宜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出境讀書或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和在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及處理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配偶、子女和近親屬(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業、工作變動情況。

8、本人經濟上、生活作風上可能引起羣眾誤解的情況。

9、按照有關規定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三、報告的時限和方式

領導幹部個人發生重大事項的,要一事一報,即時即報,特殊情況在事項發生後15日內及時書面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登記表》經本單位黨組織審核,由黨組織負責人(涉及負責人的,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區紀委幹部管理室。

四、具體要求

1、領導幹部要增強自覺報告的意識。當個人發生重大事項時,要及時將具體事項以書面形式詳實上報;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報告的,應説明原因,並及時補報。

2、黨委要嚴格審核把關。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報告的內容要嚴格進行審核把關,經核實後及時上報。

3、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上級黨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應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4、有事項發生的領導幹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列入述職述廉報告內容,自覺接受幹部羣眾監督。

個人規章制度 篇3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狀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狀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狀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狀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狀況;本資料權屬文祕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祕寫作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羣眾工商企業的狀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狀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能夠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能夠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資料,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必須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必須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狀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狀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資料。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狀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個人規章制度 篇4

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定義範圍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羣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活動方案並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週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説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繫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註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後,應儘快作出回覆。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並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個人規章制度 篇5

為加強對房產管理系統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房產管理系統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項應予報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個人購置的通訊工具以及超過三千元以上的家電、傢俱、微機等大件物品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二、局黨組負責受理副科級幹部的報告。一般幹部的報告由局紀檢組負責受理。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黨組或紀檢組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五、房產管理系統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單位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六、局黨組將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

個人規章制度 篇6

一、需要報告的事項:

1、上級有關部門來街道檢查指導工作;

2、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狀況;

3、有關部門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5、部門單位理解有關部門贊助或長期借用外單位通訊工具、車輛及其他財物的;

6、部門單位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或出現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採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祕文件或綜治保衞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二、報告方式:

重大事項發生後,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職責人應當立即將狀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狀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職責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三、獎勵與處罰:

重大事項的直接職責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並妥善採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狀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職責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狀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個人規章制度 篇7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副科級以上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私房、買賣私房,參加集資建房,轉讓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羣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理解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農轉非、招工、錄(聘)幹、大中專畢業分配、工作調動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買賣股票、用公款學習駕駛技術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羣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能夠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資料,一般應保密。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必須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必須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狀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狀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資料。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狀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個人規章制度 篇8

1.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2.不準遲到,需提前15分鐘到達辦公室(特殊情況必須説明),如果不能遵守,遲到一次扣除5元(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有特殊情況請假,批准者按無薪假期。未經批准無故曠工者,按曠工處理.

4.不準在上班時間瀏覽與業務無關的網頁或登錄私人QQ,看電影、下載歌曲,以及做其他私事,一旦發現記過一次。

5.員工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機密、工作方向和客户情況,網站後台用户名和密碼,服務器登錄密碼,如有違反本條者,作立即辭退處理。

6.員工有義務制止和謝絕外來者動用公司內部的計算機,為防止外來計算機病毒入侵公司計算機系統,非本公司擁有的光盤、軟盤不得在公司網絡系統內使用。凡公司擁有的書籍、光盤、軟件非經登記和同意批准,任何員工不得出借,帶出公司辦公地點。

7.員工對待客户應該禮貌、熱情、周到、不卑不亢;處處為客户利益着想,對客户所提的問題應該耐心解釋。為了保持公司形象,員工外出聯繫業務需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不得做有損公司形象的事情。

8.員工應該熱愛自己所從事的事業,要有拼搏敬業精神,工作中要不斷努力學習,積極開拓進取,不怕吃苦,沒有業務和任務的時候要努力學習新的技術,不斷加強自身的競爭能力。

9.員工應該在工作上互幫互助、協調配合,生活上互相關心照顧。員工應該愛護公司財物,保持公司環境衞生,關心和愛護其他員工的身體健康,不得在辦公區域內吸煙。

10.本規章制度的考核與員工薪金掛鈎。

對以上違規者,公司將會有所記錄。

個人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採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

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XX市XX區X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地址:XX區XX街號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30萬元,先期投入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

X年X月XX日

個人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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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姓名)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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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税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月  日

備註: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股東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閲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去掉所“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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