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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請銷假制度(通用6篇)

學校請銷假制度(通用6篇)

學校請銷假制度 篇1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學校請銷假制度(通用6篇)

一、教職工請病、事假均應具假條,向學校報告,經批准後,在教導處登記,假條存於教導處備案。

二、事假:

1、每個教職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數為1天。不累計計算。

2、預發性事假憑藉假條(需調課的憑調課表)請假,批准後方能離崗。如果調課未落實不予批假;如果調課後(以調課雙方簽字為準)又無人上課,則按實際節數處理接受者。

3、突發性事件:家人或受委託人憑藉假條到學校請假,批准之時起生效,1天以內的事假需調課的代課費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內,學校不予扣減津貼,超事假扣60元/天。這種情況下,學校安排教師代課,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三、病假;

1、突發性病假

請病假者上班時必須交驗就診醫生籤具全名的處方、藥發票,公章須清楚,學校扣減津貼從第5天開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每學期累計計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療7天以內不扣,憑正規醫院疾病診斷書,入院證明及請假條請假,出院後交驗出院證明、藥發票(複印件),其課程由教導處請其他教師代上,代課費由學校支付;住院治療時間在30天內(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時間在30天及以上只發績效工資的60%(即按退休人員處理)。

3、如果校內出現諸如癌症等嚴重疾病,需院外療養治療的,由本人申請,經行政研究,交由全體教師討論是否休養和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四、法定假:

1、產假:計劃內生育假,產前、產後累計含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歲以上)共110天,憑請假條請假。

2、計劃生育假:憑醫院證明、請假條請假,第一次給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後不給假)。上崗時交驗手術證明。

3、婚假:憑結婚證、請假條請假,假期五個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異地結婚,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週歲、男25週歲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證明——户口本或身份證)。

4、喪假:直系親屬去逝,喪假5個工作日(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假期)。

5、探親假:國家正式職工可請探親假,但僅在寒暑假中進行,中途不得請批探親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規定時間,按事假處理。(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算)。

五、各種公事、出差:

1、函授學習及有關培訓,憑通知,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2、開會、出差憑上級通知或校長指令行事。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六、各種假的審批:

1、各種假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時,可委託一人代理);

2、各種假自批准之時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學校給予嚴處:

1、曠課一節,扣50元。

2、曠工一天扣150元,每學期曠工超過3天的,停課學習整頓,並且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3、擅自調課離校者,處當事人雙方各30元/節;如果未經同意調課表者,必須立即糾正,如不糾正者私自調課處理。

八、各種學習、活動無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遲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九、期初、期末各一週內的請假所扣款金額加倍。

十、代課費的標準:代課原則上是代上請假人的課程,國中、國小10元/節。產假、婚假、喪假期間出勤的,學校給上課補助費12元/節。

十一,學校設全勤假獎勵,一學期未請事假、病假者,獎勵100元。

十二、本期教職工週一簽到時間為:早讀前,班主任必須到指定地點參加升旗儀式;週五下午第二節下課後。地點在警務室。未簽到者一次扣20元。

學校請銷假制度 篇2

一、教師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返校後到教導處履行銷假手續條,若未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在原有請假天數上多記一天假。

二、教師有事必須請假,半天假(上、下午定義為半天,跨越上下午的為一天)向教導處請,並自行調課(向教導處交請假條並登記代課的教師後方可離校),寫清具體時間段,一週內請半天假超過兩次的,超一次扣5元。

一天假向分管副校長請,兩天假、三天假向校長請,不準自行調課,教導處統一派課,離校時向教導處交假條,假條上必須有分管副校長或校長的簽字,一天扣30元。

另外連續請假未超過10天的除去雙休日記為請假天數,連續請假超過10天未超過20天的(星期六、日記入請假天數),一個月內累計請假加請假期間雙休日超過20天的扣700元,不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

教師如有曠課,曠一節扣10元、曠半天扣30元、曠一天扣日工資。

三、產假、婚喪假等法定假,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請假人在校內請假留請假條;未在校請假,以短信形式請。

五、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30天,學期考核定為不合格。

請假中若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扣取一月績效。

學校請銷假制度 篇3

為了加強學生管理,有效預防學生隨意進出校園 、隨意不到校上課,防止學生流失,提高鞏固率,降低學生輟學率。

根據市教育局內部傳真電報“關於加強學校請假、銷假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執行,出現違反本制度情形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學校要嚴格日常學生請假管理,每日每課清查學生到校到班上課情況,對未按時到校到班上課的學生,及時追蹤清查,及時上報,直至有結果為止。

二、學生請假離開校園的,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簽字認可後,班主任教師方可簽字同意請假。

三、學生請假離校期間,班主任要隨時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保持聯繫,隨時掌握學生的動向。

四、請假離校學生屬於留守兒童的,由對口包保教師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保持聯繫,要確保請假學生離校期間處於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的監護之下,包保教師要隨時掌握請假學生動向。

五、學前班、幼兒園不屬於九年義務教育的範疇,學校要召開好家長會,明確學校和家庭職責,制定好相關制度,簽訂好各類安全責任書,在供餐、接送過程中要有細緻安全的措施和交接手續。

六、有寄宿學生的學校,學生課外時間需離開校園的,必須嚴格請假、銷假制度,嚴禁管理人員未經許可隨意放學生外出,學校要嚴格巡查制度,防止學生不假外出,若發現有不假外出的學生,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及時追蹤,直到有結果為止。學校追蹤無結果的,立即上報相關部門。

七、學生上課期間或在校住宿因病請假的,如沒有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到場,學校應安排班主任教師、寄宿管理人員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聯繫,同時安排專人及時陪同學生到醫院就診。

八、學生請假期滿,回校上課,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與學校要有交接手續,保證學生按時返校。

九、各學校要實行課間巡查,每節課前清點學生人數,發現學生逃學,及時報告,由班主任及時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聯繫,追蹤學生去向。每天上午、下午第一節課之前清點學生人數,情況要向當天值日教師報告,值日教師嚴格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務日誌填報學生出勤情況。

十、無故曠課達一週以上,具體去向明確,經學校第二週兩次以上勸返未果的,學校填報學生名單報管理中心上報鎮人民政府啟動勸返復學程序,直至有結果為止。

十一、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請銷假制度 篇4

一、學生必須在開學前一天到校,從開學第一天起開始考勤。

二、學生在上課、早操、自習、實習、設計、勞動、軍訓、集體活動等,都實行考勤,因故不參加者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論處。

三、對學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切活動(含德育課),以實際佔用學時計算,每天按9學時計,進行考勤。

四、學生請假必須有假條,一日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內由班主任簽字,系批准報學工期部備案;三日以上系同意,學工處批准,報校領導備案(請假條一律用信紙寫;病假要有醫院醫生簽字的休息證明)。

五、學生假期因病或因急事等不能到校者應在假期前按規定向系或學工處辦理請假手續(用電報、掛號信),返校後必須持久有地方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情證明和病歷或有關證明到學工處銷假,無證明者,按曠課論處。

六、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有效,口頭請假或事後補假一律無效(急病或緊急事件除外),否則按曠課論處,對請事假者應嚴格控制。

七、對病假超過四周者,報學工處、教務部作休學處理,休學以一次為限。

八、凡屬曠課者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及《考勤辦法》執行。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學校請銷假制度 篇5

為了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全面促進教育教學工作,理順請假手續,加強考勤,杜絕無故曠課、曠工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制度

(一)、請假辦法

1、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含1天),必須寫請假條,經所在處室領導簽字後,到校長室審批。並在請假條上註明自己所帶課程的安排情況。

2、教職工請病假1—7天(含7天),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病假7天以上(不含7天),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

(二)、請假期限

1、學校上課期間原則上不得請普通事假,但確有特殊情況的每年可請普通事假7天,可以是幾次普通事假累計,可以是前後接續,也可以是一次性普通事假。

2、直系親屬去世,學校給予10天喪假,不包括來回路途所用時間。少數民族教師直系親屬去世,按民族習慣給予喪假。

3、教職工婚假為15天。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範圍內生育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男教師在配偶生育期間可請陪護假7天。

4、教職工請假期間,如包括“五一”、“十一”、週日等法定假期,則一併算為假期。

5、教職工在外函授期間,如與學校上班時間衝突,可請假7天(可在寒暑假前後累計)。

(三)、扣發工資標準

1、喪假、產假、婚假、住院期間不扣工資。

2、每學期病假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

3、普通事假一學年累計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超過7天,超過的天數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4、一學期內7天病假後不得請病、事假。如堅持續請病假,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否則按特殊事假對待;如堅持續請事假,則按特殊事假對待。住院期滿續請事假,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5、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不含20天)或病假累計超過60天(不含60天),不得享受年終福利待遇。

6、教職工每超假一天1天扣日工資的200%。

(四)、其他

1、孩子上幼兒園的教職工,可向處室主任、教研組長口頭請假接送孩子。

2、臨時外出的教職工須向處室領導口頭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00分鐘,超過時間按曠工對待。

3、臨時外出,絕對不得耽誤上課,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考勤制度

1、上下班、開會、值周、打掃衞生等各種集體活動,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曠工1節計。

2、不參加會議、值周、打掃衞生等集體活動1次按曠工1節計;坐班時間無故外出,每45分鐘計曠工1節。

3、教師無故缺勤按期間工作內容考勤,即有課期間按曠課計,無課期間按曠工計。

4、教師曠課1節扣日工資的100%,曠工1節扣日工資的50%。

5、教輔人員累計缺勤1天扣日工資的300%。

6、由教務處、政教處、各班學生進行聯合考勤。

三、各處室每月一次把本處室考勤、請假情況報校辦,校辦統計後給會計室下文扣發工資。

四、本制度自20xx年8月13日起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務會。

學校請銷假制度 篇6

1、學校嚴格執行作息時間規定,不得隨意調課、停課和放假,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課或放假的,一天內報中心校(鎮)批准,超過一天,報縣教育局批准。

2、事假:教職工因事請假,應先安排好自己的課程,報教導處備案,然後辦理請假手續,寫請假報告,報領導審批後方可離校,到期必須及時回校銷假。每學期一般累計不超過十五天。

(1)常務副校長請事假(或外出辦事)一天以上至一週內,向中心校校長請假;一週以上報請中心校校長同意後,向縣教育局請假、銷假。

(2)副校長及中層幹部一週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准;一週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同意後,報中心校批准;一月以上報縣教育局批准。

(3)教職工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至一週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准;一週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准;超過一個月的,按程序報縣教育局批准。

3、病假:教職工因病請假,需持病歷、就診醫院的建休證明和請假報告,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在學校決定準假天數後,始得離校;突發性疾病患者可先治療休息,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

(1)病假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至一週由常務副校長批准;一週以上至十五天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准;十五天以上至一月內報中心校批准。

(2)凡病假一個月以上的,均須附縣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發票,經學校審查報縣教育局批准。滿一個月後仍需請病假的,必須憑當時病歷發票和醫院建休證明,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4、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假二十三天(含節假日),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並事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

5、喪假:一般三天(須自己直系親屬)。

6、產假:產假九十天(包括產前休假),難產或雙生增假十四天,晚育者增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假三十天。產假時間與寒暑假重疊的,可按重疊的實際天數的三分之一延長時間。產假期滿因病需繼續休養的,按病假處理。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給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顧假。

7、所有人員請假,必須嚴格履行書面報告、審批、銷假等手續,若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離職守的,或請假期滿未經批准仍不上班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8、平時正常考勤期間請病事假,每天扣款6元;長期病事假,按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執行;曠工一天,扣款20元;曠工超過一天,除扣款外,按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執行。擅自離崗一個月(從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或未經批准續假超假三個月(從超假之日起停發工資),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60天的,報上級按自動離職處理。

9、較長時間生病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考勤者,須按縣教育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校行政會議討論同意方可准假或不參加考勤,其間不享受考勤獎,也不扣款。婚假、產假、喪假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參加考勤不享受考勤獎,亦不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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