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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鄉政府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強化幹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當好人民的好公僕,特制定本制度。

鄉政府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第二條 鄉政府實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農忙季度,突擊性工作和上級會議等除外)和節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條 全體鄉幹部實行上班簽到考勤制度。

第四條 簽到時間:上班簽到時間為上午11:00—12:00。簽到地點為鄉政府一樓大門口,並註明當天工作去向。

第五條 參加上級召開的會議或由領導派出工作不能按時簽到的,由鄉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或黨委副書記在簽到薄上註明去向。既未請假又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第六條 幹部因事離崗前,必須向書記以假條形式書面請假,經批准後交辦公室登記方能離崗,歸崗後必須及時到辦公室銷假,口頭請假、請霸王假一律按曠工處理;逾期不銷假者,作曠工處理,病假一般以醫院出據的證明為準。

第七條 副科以上領導幹部的請假,三天以內由黨委書記審批;三天以上的由黨委書記同意後向縣委政府報批。

第八條 一般幹部的請假,一天以內由黨委副書記審批;一天以上的,由鄉黨委書記審批。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2次。年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得享受幹部帶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條 凡無故曠工者,每天扣50元錢。連續十五天或全年累計三十天曠工者,按《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解聘、辭退直至開除公職。

第十條 開會遲到半小時以內每次扣款10元,遲到半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計算,開會無故缺席1次按曠工一天處理。扣款由黨委副書記安排相關人員累計造表,交財政所在幹部個人津補貼中扣除,扣款收入歸鄉財政按月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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