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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考勤請假制度

高校學生考勤請假制度

一、考勤範圍

高校學生考勤請假制度

學生上課、實驗、學習、勞動、軍訓、集會、早操、自習等都必須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手續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準請假,如確需請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單”並附有證明材料按審批權逐級審批。

1、病假須有院醫務室或鄉以上醫院的證明病歷診斷等。

2、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如特殊情況(直系親屬病重、病故,家裏受災)需有家裏來人或家長電函。

3、因公請假,需持班主任及學院有關處室證明。

三、審批權限

1、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

2、二至七天內班主任簽署意見,院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批准。

3、七天以上由院系審批後,報學工處備案。

4、學生請假,未經批准,一律無效。

四、考勤辦法

1、學生考勤由各班班長(或由班主任指定的學生幹部)負責。班長應逐日填寫學生考勤表,每週星期日晚自習在班公佈,同時將“學生考勤表”交教學系。

2、早操由學生會紀檢部負責考勤,上課、自習由系值日教師考勤。學工處負責抽查。每週一公佈上週學生考勤。

3、凡考勤範圍內不請假、請假未批或超假而未參加考勤者,均以曠課論處。

4、上課(或自習)以電鈴聲為準。上課鈴聲響後進教室者為遲到;下課鈴聲未響離開教室者為早退。

5、嚴禁超假,學生必須按准假日期按時返校。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校的(包括開學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須事先電函請假,返校時,事假需持鄉或街道辦事處以上單位證明,病假需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按請假權限的規定,辦理手續。否則,超假天數以曠課論處。

五、曠課處理

1、曠課一天按8學時計算,實習實訓、軍訓無故不參加者按每天5學時計算曠課,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1學時計算曠課。

2、一學期累計曠課達20學時(2.5天)者,給予警告處分;達40學時(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60學時(7.5天),給予記過處分;達80學時(10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連續曠課達兩週以上者,按放棄學籍,自動退學處理。

3、無故累計缺課達該課程教學學時數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該課程的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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