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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請銷假制度

機關單位請銷假制度

為加強分局機關的規範化建設,進一步規範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制度,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障幹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分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機關單位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年休假

1、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年滿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新調入工作人員符合休假條件的,上半年調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批准,同年休假可合併使用。

4、工作人員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當年內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元月份要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分局辦公室,以便上報市國土資源局並備案,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休假由局長審批。

第二條 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幹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為20天。未婚職工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時間不記入假期。

2、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見習期滿的,可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後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的父親(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親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初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結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婦女滿23週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五個月,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護理假為7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假期。

(3)未盡事宜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3、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喪假為3天。家在外地適當增加路程假。

第四條 事假、病假

1、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脱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准後,事後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

2、請病假者需持公費醫療機構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准後方可。

3、請事假時間累計達到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 假期批准權限及程序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的,要在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

2、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還需報局長審批。

3、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河東分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准後,存根聯留辦公室備案;另一聯由請假人保管,作銷假時用。

第六條 銷假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説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第七條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2019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第八條 其他

1、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准擅自脱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複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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