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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細則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細則

為了加強海航凱撒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定了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細則

海航凱撒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航凱撒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增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實現本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工作細則的規定。

第四條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它合法權益。

第五條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對象是指股東、債權人和潛在投資者,資本市場各類中介機構及新聞媒體等。

第六條 上市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

第七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並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八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活動時還應嚴格執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

第九條 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協會的管理和指導。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為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負責人,全面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

(二)負責信息披露的審查和答覆投資者提問的文字資料的審核;

(三)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業務培訓,結合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指導;

(四)聯繫安排新聞媒體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採訪,組織公司新聞報道,籌備公司境內外推介的宣傳活動;

(五)持續關注和收集新聞媒體上有關本公司信息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

(六)組織安排與其他上市公司、專業的投資者關係管理諮詢公司進行業務交流。

第十一條 投資者關係管理日常工作機構為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跟蹤收集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以及監督管理部門最新監管動態;

(二)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年度計劃及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統計分析公司在冊投資者情況,研究分析投資者的需求,為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提供依據;

(四)審核整理公司各業務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為參加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的相關人員提供所需資料;

(五)收集並整理新聞媒體、互聯網上有關本公司信息、投資者所反映的問題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祕書;

(六)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有關的文字、影像等資料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負責公司國際互聯網信息網站(以下簡稱:公司網站)相關欄目的內容更新及網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資者的詢問;

(八)負責公司投資者諮詢電話專線的接聽,回覆投資者的傳真、信函以及郵寄投資者索取的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應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相關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並對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自願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自願地披露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條 公司進行信息自願性披露應遵循公平原則。面向公司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使其能在同等條件下獲取信息,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公司遵循準確性原則,對公司經營等狀況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實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避免誤導投資者。

第十六條 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做到事實準確、使用文字準確。在披露預測性的信息時,應以明確的警示性文字,具體説明風險因素,提示投資者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應遵循持續性原則。對已披露的尚未完結的事項,應持續和完整地履行披露義務;當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時,應對已披露的信息及時進行更正。

第十八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佈了法規和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資者關係活動

第十九條 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做好股東大會的安排組織工作,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 為提高公司股東大會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並對會議情況進行詳細報道,也可利用互聯網對股東大會進行直播。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過程中如對到會的股東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公司應儘快在公司網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應注重使用互聯網絡,以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避免在公司網站上刊登傳媒對公司的有關報告以及分析師對公司的分析報告。公司刊登有關報告和分析報告,有可能被視為贊同有關觀點而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並有可能承擔或被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網站中的各類信息必須及時進行更新,並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對錯誤信息應及時更正,避免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二十五條 在公司網站中設立公司公告、規章、投資者關係等專欄,方便投資者查閲和諮詢。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可在網站上開設論壇,投資者可以通過論壇向公司提出問題和建議,公司也可通過論壇直接回答有關問題。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設立公開電子信箱與投資者進行交流。投資者可以通過信箱向公司提出問題和了解情況,公司也可通過信箱回覆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於公司網站相關欄目及電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較重要的或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答覆,公司應加以整理後在公司網站中以顯著方式登載。

第二十九條 公司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定期舉行分析師會議、業績説明會或路演活動,擴大與投資者的溝通。

第三十條 分析師會議、業績説明會和路演活動應採取儘量公開的方式進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採取網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 分析師會議、業績説明會或路演活動如採取網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開方式就會議舉辦時間,登陸網址以及登陸方式等向投資者發出通知。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可事先通過電子信箱、網上論壇、電話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資者的有關問題,並在分析師會議、業績説明會及路演活動上通過網絡予以答覆。

第三十三條 分析師會議或業績説明會可採取網上互動方式,投資者可以通過網絡直接提問,公司也可在網上直接回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四條 分析師會議、業績説明會或路演活動如不能採取網上公開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請新聞媒體的記者參加,並作出客觀報道。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可將分析師會議、業績説明會和路演活動的影象資料放置於公司網站上,供投資者隨時點播。在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公司可將有關分析師會議或業績説明會的文字資料放置於公司網站供投資者查看。

第三十六條 根據投資者的要求,公司可與投資者、基金經理、分析師等進行一對一的溝通,提供當面交流的機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一對一溝通中,應平等對待投資者,為中小投資者參與一對一溝通活動創造機會。

第三十八條 為避免一對一溝通中可能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將一對一溝通的相關音像和文字記錄資料在公司網站上公佈,還可邀請新聞機構參加一對一溝通活動並作出報道。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時可以儘量安排投資者到公司現場參觀,以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

第四十條 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瞭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應注意避免在參觀過程中使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事前對相關的接待人員給予有關投資者關係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第四十二條 公司通過投資者諮詢電話專線、傳真、信函、網站、電子郵件等方式,開展日常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努力為中小投資者參加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創造條件;為分析師和基金經理的考察和調研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相關機構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係顧問諮詢機構,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係,包括媒體關係、發展戰略、投資者關係管理培訓,危機處理等事務。

第四十五條 公司在聘用投資者關係顧問時,將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顧問公司或個人,並避免由投資者關係顧問代表公司就公司經營及未來發展等事項作出發言。

第四十六條 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投資者關係顧問的報酬,並不以其他方式進行支付和補償。

第四十七條 公司不得向分析師或基金經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條 對於公司向分析師或投資經理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資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時,公司應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避免出資委託證券分析師發表表面上獨立的分析報告。如果由公司出資委託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應在刊登時在顯著位置註明“本報告受公司委託完成”的字樣。

第五十條 公司不能向投資者引用或分發分析師的分析報告。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為分析師和基金經理的考察和調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為其工作提供資助。分析人員和基金經理考察公司原則上應自理有關費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師贈送高額禮品。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可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候選擇適當的新聞媒體發佈信息。

第五十三條 對於重大的尚未公開信息,上市公司應避免以媒體採訪及其它新聞報道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在未進行正式披露之前,應避免向某家新聞媒體提供相關信息或細節。

第五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把對上市公司宣傳或廣告性質的資料與媒體對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觀獨立的報道進行明確區分。如屬於上市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託他人完成)並付出費用的宣傳資料和文字,應在刊登時予以明確説明和標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由於工作失職,導致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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