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及信息反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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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及信息反饋制度
一、為及時掌握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等行政執法情況,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規範執法統計報告及信息反饋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統計報告是指省廳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報送的執法報表;信息反饋是指在進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日常監督檢查、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案情及執法中有關工作動態。
三、本局行政執法的統計報告及信息反饋工作由執法監察科室負責。
四、我局在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填寫信息反饋單及時反饋給分管局長。必要時由分管局長向局長彙報,研究意見予以處理。
五、執法人員在執法辦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執法工作動態,應及時反饋給局長,由執法監察科提出分析意見,由分管局長或其召集有關人員研究解決。重大事項應由分管局長向局長報告,由分管局長或其召集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重大案情應及時向分管局長或局長直接報告,以便及時安排查處。
六、本局實行案情通報制度。辦案人查處的違法案件,認為在全市範圍內有進一步查處的必要,經分管局長同意,應及時向全市國土資源部門通報,並部署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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