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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為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水平,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評議考核工作,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評議考核機構

市國土資源局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領導小組負責人兼任,成員由各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二、考核對象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人員。

三、評議考核原則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獎罰分明。

四、評議考核內容

1、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2、國土資源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情況。

3、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五、評議考核方法

1、實行部門、個人兩種評議考核制度。市國土資源局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對行使行政職能科室進行考核;行政職能科室對本科室執法人員進行考核。

2、在行政執法考核中實行定期評議考核與經常性跟蹤評議考核相結合。市國土資源局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對行政執法科室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行政職能科室對本科室執法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在評議考核結束後將考核結果及時公佈,並將評議考核結果上報上級備案。

3、實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終根據科室(個人)得分情況進行評議,共評出4個等級,即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掛鈎,具有一票否決權。被評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個人),才具有參與先進科室(或個人)的評選資格。對連續二年被評為不合格科室的負責人(或個人)應調離領導或執法崗位。

六、考核標準(100分)

(一)部門

1、按要求參加市局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參加市局組織的大型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的得10分。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時完成各次立法、法規、規章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得10分。無故未完成的每項(次)扣1分。

4、堅持原則,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發現一次應強制執行而未強制執行的扣10分。

5、按規定着裝執行公務,證件齊全,公正廉潔,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不着裝或證件不齊全執行公務的每人次扣0.2分。發現一次違法執行公務或營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每人次扣10分。

6、嚴格按規定收繳規費的得10分。每發現一次擅自減免或加大規費徵收標準的扣5分。

7、嚴格執行審批權限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越權審批的扣5分。

8、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辦案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程序辦案的扣10分。

9、正確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應使用執法文書而未使用的或不規範的,每次(件)扣0.5分。

10、嚴格立案程序監督制度的得10分。凡發現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應及時送司法機關而未及時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個人

1、按要求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5分。凡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規範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

3、積極參加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宣傳活動的得15分。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4、執行公務時着裝整潔、證件齊全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着裝不整潔或證件不齊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執行公務、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公務,語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扣2分。

6、嚴守權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超越權限執法或營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規定正確收繳規費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收費或擅自減免規費的扣5分。

8、正確規範使用各種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扣1分。

9、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得10分。無故不完成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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