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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公章管理規定(通用3篇)

行政單位公章管理規定(通用3篇)

行政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

一、使用

行政單位公章管理規定(通用3篇)

1.凡加蓋局機關的印章,須經局領導批准或由局領導授權辦公室領導批准;加蓋辦公室的印章,須經辦公室領導批准。如屬發文用印,須有局領導簽發意見,留原文稿和正本文件2 份存檔。

2.重要的合同、協議、申報審批表,須經主管科室提出意見,辦公室領導審核,局主管領導審籤,方可用印;以機關名義頒發的獎狀、錦旗、聘書,須有機關文件依據,方可用印。

3.鉛印文件用機關印模時,由辦公室負責指派印章管理人員監印;畢業證書驗印必須手續齊全,經有關科室領導和局主管領導簽字。

4.出國、出境或進入特許邊境地區人員的申報表,須經人力資源科和辦公室領導及局領導簽字,方可用印。

5.印章使用原則上限於正常辦公時間內,不得攜帶印章離開辦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員蓋空白便條、空白證明、空白支票(本市轉帳支票、委託付款除外)。

6.應控制局機關印章的使用,防止濫用。凡辦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則用辦公室或其他科室的印章;屬幹部職工的匯款單、包裹單或出具一般的證明、簽收有關文件等,用證明專用章即可。

二、登記

設立用印登記冊,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證明或介紹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記。同時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記冊,以備查考和歸檔

三、保管

1.印章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過印章管理人員。印章人員不得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理、代用;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辦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辦公室指定的幹部保管。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鎖防盜,用完印章要隨手鎖好,切勿敞開保管櫃或任意放置在辦公桌上。

3.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保養印章,經常清洗,以保證蓋印端正、清晰。

四、其它 機關各科室各部門和下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參照執行。

行政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安全使用和管理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規範用印程序和經營管理活動,維護科研設計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印章,包括“”章(以下簡稱“公章”),(以下簡稱“手簽章”),公司各單位行政印章(以下簡稱“單位章”)。

第三條 法人代表手簽章的使用批准權在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公章的使用批准權為明確的用印業務中的公司分管領導,單位章的使用批准權為該單位負責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與管理

第四條所有印章,統一由綜合辦公室刻制、發放、回收、銷燬,由印章管理部門領取和保管。

(一)各單位所屬項目部和分支機構刻制印章,由各單位向綜合辦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書面申請,並負責領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的印章應予以登記。

(二)綜合辦公室發放、回收、銷燬的印章應予以登記。

第五條 刻制印章必須按規定經綜合辦公室開具介紹信,並向公安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和審批手續,在指定的印章廠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條 啟用印章,應嚴格按照公司正式行文規定的日期執行。

第七條 公章、法人手簽章、單位章由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印章應存放在安全處所,不得隨意放置。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

第八條 公章原則上不允許攜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須將公章攜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用印審批單”(見附件一),載明事項,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由綜合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或分管領導指定的用印人員攜出使用。禁止私自攜帶公章外出,隨意用印。

第九條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印審批規定和業務操作程序用印,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辦手續或手續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紙等處加蓋印章。凡不符合用印規定或違反業務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不予用印。

第十條 印章因機構變動、磨損嚴重、項目部結束等原因停止使用時,應及時將原印章繳回印章管理部門封存或銷燬。

第三章 印章使用的審批

第十一條 使用印章須填寫“用印審批單”,並將其與所需用印的文件資料一併報批。公章的使用,按領導分工由分管領導審核批准後用印;上報資料、文件發放等一般性業務,不需公司領導審批即可用印;主管或分管領導在文件資料上籤過字的,公司領導可不用在“用印審批單”上再簽字。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並報總經理審批後用印。法人章必須經法人代表本人批准後用印。

第十二條 單位章由本單位負責人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後即可使用。

第十三條 經審核批准用印的,由用印部門工作人員持“用印審批單”和文件到印章保管部門,由印章管理人員對文件蓋印。用印部門工作人員用印後,在印章使用登記簿(見附件二)上登記。“用印審批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後歸檔管理。 第十四條 印章管理人員用印前應對文件內容和“用印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印。未經審核批准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範圍

第十五條 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手簽章一般限於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義發送的正式文件;

(二)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

(三)開具的各種資金證明、銀行開户證明等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四)報送或下達的各種計劃、業務報表等;

(五)頒發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稱號的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等;

(六)需要以公司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七)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六條 開具的各種經濟合同、銀行開户證明、貸款合同等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必須加蓋公章,一律不準使用職

能部門印章和業務專用章。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因保管不當導致印章丟失或被盜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規定使用印章者,視情節給予嚴肅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私自刻制印章的單位、部門,要追究其領導人責任和經辦人員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3

冬季來臨,天氣乾燥,用電量增加,誘發火災的因素增多,是電氣火災的多發期,為了加強職工宿舍安全用電管理,確保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冬季宿舍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員工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電暖器、電熱毯、室內線路荷載未達到負荷要求時,禁止使用各類大功率電器。

2、禁止違章用電,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 安裝牀頭燈等。

3、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卧牀吸煙和亂扔煙頭;嚴禁 宿舍內燃燒物品。

4、嚴禁將交流電器(如枱燈、電扇、充電器、接線板、隨身聽、筆記本等)放在牀上。照明、收錄機、電腦等電器設備使用完畢後必須切斷電源或拔掉插頭。

5、員工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空調電源,並進行檢查後,方可離開。

6、室內一旦發生線路、用電設備故障,必須通知專業電工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望全體員工嚴格要求,自覺遵守!

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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