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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通用5篇)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通用5篇)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通用5篇)

第一條 為規範總公司機關現金使用、管理,明確使用範圍,加強財務監督,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總公司機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公司機關任何部門、個人都必須自覺遵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統一管理總公司機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章 現金收入管理

第五條 總公司機關各部門的現金收入須及時送交財務部報賬,嚴禁各部門截留收入或坐支現金。

第六條 堅持收、支兩條線,總公司機關財務科收入的現金、結算票據應及時存入銀行賬户,不得坐支現金。

第七條 嚴禁將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嚴禁保留賬外公款和私設“小金庫”。

第三章 現金支出管理

第八條 總公司機關業務支出,原則上凡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轉賬結算,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後,方可支付現金。

第九條 現金支付手續要齊全,報銷單據正確合法。經辦人員應在主管領導同意、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核簽字後後方可報銷。

第十條 下列業務可以支付現金:

1. 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

2. 出差人員差旅費;

3. 採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

4. 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

5. 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嚴格審查採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嚴禁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第十二條 因公外出人員攜帶必要的現金要填寫借款借據,並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支付。

外出人員返回後應在當月15日或25日前報銷,不允許長期借款。

報銷時必須按規定標準支付,同時,認真核實車船票和住宿費,檢查發票是否註明每天每人住宿標準,未註明和發票填寫項目不全及超標準住宿的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大學生探親途中從公司到家往返交通費用給與報銷,並執行以下報銷標準:長途交通費限報火車硬座票、輪船四等艙票和長途汽車票(乘坐長途汽車特指火車不方便到達的地方);短途交通費限報公共汽車票(包括小公共汽車),其他交通費不予報銷。報銷時須本人提供相應車票證明,無車票或車票超標準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簽發銀行轉賬支票時應建立支票領用登記手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銷發票,以註銷登記記錄。

第十五條 嚴禁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備用金管理

第十六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行政科、食堂按核定標準設立備用金,不包括在庫現金限額內。其他部門因業務需要備用金的,應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並報財務執行。

第十七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的備用金標準暫定為5000元,行政科為20xx元。

第十八條 各部門備用金應由報賬員負責專人管理,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盜、遺失,並做好盤點工作

第十九條 備用金為各相關部門日常小額開支的週轉金,主要用於差旅費、按規定批准的臨時人員勞務費、1000元以內的零星購置費、小額接待費等。

第二十條 報賬員須嚴格按規定支付方式使用備用金。對於已發生的經濟業務,報賬員應及時到財務科報賬以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 報賬員應於每月末編制備用金盤存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後報送財務科。 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機關領導、財務科應監督備用金的安全完整,並不定期檢查備用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務科每年年初根據總公司機關領導的批示向各相關部門發放備用金,年底各相關部門報賬員到財務科核銷。

第五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總公司機關3~5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準,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二十五條 庫存現金、現金支票及轉賬支票由出納保管,銀行預留印鑑應由財務科負責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務室應將各種結算憑證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險櫃內。保險櫃應打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人離門鎖,防盜防失。

第二十七條 庫存現金要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出納人員發現賬款不符應及時向總公司機關領導報告,並追查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嚴禁私人借用公款,嚴禁白條抵庫,更不得挪用現金。

第二十九條 財務室不準替私人存放現金,防止發生意外。

第五章 銀行賬户管理

第三十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制度的規定開立存款賬户,並由出納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出納應不定期或定期與銀行對賬,並於每月末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確保數額相符。若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準擅自租借銀行賬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章 賬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現金賬目。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人員嚴禁登記總賬。

第三十四條 出納應根據業務票據,編制記賬憑證,並逐筆登記現金收付情況,做到賬目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

第三十五條 出納應予每月月末核對未達帳項,並及時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條 記賬時應再一次嚴格審核憑證,嚴禁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登記入賬。 第三十七條 出納與會計應定期於每月15日、25日結賬日核對現金、銀行日記賬與總賬,確保賬賬相符。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情節十分惡劣的,報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凡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准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除給有關財務處分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四十條 所有罰款一律上繳總公司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制定,經總公司機關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解釋。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 篇2

為了加強現金管理,維護結算紀律,保障資金安全,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現金管理。

1、出納工作由專人負責,現金出納和會計記錄工作分離。

2、現金支出應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使用範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控制在銀行核定限額內,超額部分及時存入銀行。

3、現金支票應由財務負責人審核蓋章後方可提取。出納在現金支票頭上籤章以明確職責。

4、現金收入應於當日送存銀行。出納收取現金後應極時填寫銀行進帳單連同當日現金一併送存銀行。收費員與出納交接現金時,出納在收銀員當天收款報表上加蓋個人簽單章以明確責任。

5、現金支付必須按財務審批程序執行,手續不全的出納不得付款。出納辦理付款後應在付款憑證上加蓋“付訖”戳記。

6、支付現金,可以從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户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不得以白條抵充現金,

不得私設小金庫。

7、出納負責庫存現金的保管與安全,配備專用保險櫃存放庫存現金,並按保險櫃使用規定進行管理。

8.出納根據每筆現金支出登記現金日記帳,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每月與總帳會計對帳,保證賬款相符。

9、單位購置結算起點以上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材料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用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10、職工因公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按財務審批程序執行,並應確定還款期限,超過還款期限即轉為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11、職工出差借差旅費,按財務審批程序執行,並於出差人員報銷時扣還借款。

12、工資發放應根據人事科的勞資通知單制工資表,經會計審核後發放。

13、公款不得用於私事借支。

二、現金使用範圍。

1.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5.無償獻血者的誤工費,交通費等。

6. 返還無償獻血者用血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結算規定。

依據人民銀行規定,轉賬結算起點為1000元,除上述使用範圍及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開支外,超過現金支付規定的,應當以銀行轉賬結算;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財務負責人審核,中心領導批准後支付現金。

四、監督檢查。

1、按現金清查制度規定,現金採取不定時實地盤點與現金日記帳餘額相核對的方法,由稽核會計與出納共同盤點清查。

2、每月末,內審人員須對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對帳單及庫存現金餘額審核。檢查現金收入是否及時送存銀行,現金支出是否符合規定,現金庫存是否超過限額等。

3、現金清查中存在問題的處理辦法,按照 執行。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以下簡稱)內各行政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有關管理規定;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 行政單位實行單位報賬制度,由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負責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財務預算是指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行政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財政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

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八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據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並報送財政局;

(二)財政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預算以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年度計劃,審核分配單位財務預算指標;

(三)財政局將審核後的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審批後正式下達。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 收入是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專户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

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户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項目補助資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支出包括:

(一)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二)專項支出(含上級補助資金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財政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管委會有關經費支出管理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同時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及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餘是指行政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批准後,方可使用。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 篇4

為加強現金管理,規範現金結算行為,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所屬分公司、子公司。

一、使用現金範圍

1、產品銷售的運輸費、廣告費。

2、員工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醫藥費和其他勞務報酬。

3、差旅費、培訓費、業務招待費。

4、司機的車油費、過路費、過橋費、行車費。

5、員工工傷事故、生活困難、突發事件和臨時借款。

6、小型維修費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費。

除以上支付現金外,出納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財務部經理審批、董事長批准。

二、庫存現金

1、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5000元,超額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

2、公司現金必須存放在財務部的保險櫃內。

3、出納員到銀行存、取現金時,公司應派車或專人護送。

4、工資以委託銀行每月定期發放到員工的工資卡。

三、現金支付

任何資金支付都須有完整的審批手續。

1、生產物資採購的現金支出,憑採購單、入庫單、購物發票經 審批,財務部審核,董事長簽字才能支付。

2、公司員工(借款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借款人的直屬領導簽字,財務部經理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簽字後方可

借支,借款金額超過 元,須經董事長批准。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借款人的當月工資中扣除;如借款人當月工資不足以扣還借款的,則在下月工資中繼續扣除,依次類推,直至扣還全部借款時止。(或如借款人當月工資不足以扣還借款的,則依次從直屬領導、公司分管領導、董事長當月工資中扣還借款,然後再從下月起從借款人的工資扣還給直屬領導、公司分管領導、董事長。)

3、日常零星開支憑費用報銷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由經手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董事長批准後支付。

4、差旅費支付根據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執行。

5、業務招待費開支憑費用報銷單、業務招待申請單、發票等,由經辦人簽字,財務部審核,董事長批准後支付。營銷人員的業務招待費按公司銷售制度執行。

三、財務部職責

1、出納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簿,逐筆記載現金收付,每日核對賬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對賬賬、賬實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結。

2、財務經理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出納員的庫存現金進行清查、盤點,如有長短款,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白條抵庫)。

4、不準代其他單位收、付現金。

5、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6、不準利用銀行賬户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7、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

8、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

9、不準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項(即坐支)。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規定 篇5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規範企業的現金管理,防範在現金管理中出現舞弊、腐敗等行為,確保企業的現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管理以及盤點監督管理。

第3條 現金管理原則

1.企業的現金管理按照賬款分開的原則,由專職出納負責。

2.出納與會計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納也不得兼管現金憑證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 現金限額管理

第4條 企業按規定建立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5條 企業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的現金開支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6條 財務部要結合本企業的現金結算量以及與開户行的距離合理核定現金的庫存限額。

第7條 現金的庫存限額以不超過2~3個工作日的開支額為限,具體數額由財務部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主辦銀行核定。

第8條 核定後的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必須嚴格遵守。如果發生意外損失,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損失由出納承擔賠償責任。

第9條 需要增加或減少現金的庫存限額時,應申明理由,經會計人員、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由主辦銀行重新核定。

第10條 庫存的現金不準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滯留超額現金過夜的(如待發放的獎金等),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並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 現金保管

第11條 現金保管的責任人為出納。出納應由誠實可靠、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會計人員擔任。連續擔任出納崗位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12條 超過庫存限額以外的現金應由出納在下班前送存銀行。企業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銀行一旦發現公款私存,可以對相關企業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第13條 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其餘則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櫃內,不得隨意存放。保險櫃應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有鐵欄杆、防盜門。

第14條 限額內的現金當日核對清楚後,一律放在保險櫃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過夜。保險櫃密碼由出納自己保管,並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為他人所利用。出納調動崗位,新出納應更換並使用新的密碼。

第15條 保險櫃鑰匙、密碼丟失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第16條 紙幣和鑄幣,應實行分類保管。出納對庫存票幣分別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和鑄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分類保管。

第17條 現金應整齊存放,保持清潔。如因潮濕黴爛、蟲蛀等原因而發生損失的,由出納負責。

第18條 出納向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提取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4章 現金盤點與監督管理

第19條 出納要每天清點庫存的現金,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納應對當日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全部登記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的賬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的實地盤點數進行核對,以確認賬實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清理各種現金收付憑證,檢查單證是否相符,並檢查每張單證是否已經蓋齊“收訖”、“付訖”的戳記。

(2)登記和清理現金日記賬。

(3)現金盤點。

(4)檢查現金是否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20條 每月會計結賬日後,出納應及時與負責賬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賬”和“現金明細賬”進行核對,並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經理、出納、會計三方簽字,以確保賬賬相符。

第21條 出納有義務配合財務部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並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第22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定期監督盤點現金,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現長款或短款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批處理。因出納自身責任造成的現金短缺,出納負全額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23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高度重視現金管理工作,對現金收支進行嚴格審核,不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現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5章 附則

第24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企業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25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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