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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通用3篇)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通用3篇)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 篇1

為使機關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務車輛,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通用3篇)

一、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機關所使用的公務車輛,行政辦公室負責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障辦公車輛的有效使用。

二、 車輛使用管理

(一)用車人員原則上應提前1~2天通知辦公室分管派車工作人員做好派車準備。正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時,兩人(含兩人)以下的原則上不派車。

(二)用車人員需提前填寫《派車申請單》裏的時間、地點等信息送至行政辦公室,用車結束後用車人員及駕駛員共同完善《派車單》並簽字確認。

(三)公務車輛駕駛員在收到派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出車。

(四)申請用車的部門或個人在辦理業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單位,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單位,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向行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延時返回單位。

(五)公務車輛駕駛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單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單位的,應提前向行政辦公室説明原因,獲得批准。

(六)公務車輛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三、車輛用油管理

公務車實行定點加油,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設備物資科、資產財務科輔助配合監控管理。行政辦公室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四、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一)工作職責

1.機關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制。

2.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能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①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②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③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或更換。

④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⑤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⑦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⑧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定期保養

①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

②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③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行政辦公室負責人核實後,報車輛管理人員方能進行車輛保養。

④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未經平準先辦理,否則費用自理。

⑤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⑥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行政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⑦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則上在普洱市區發生的故障必須到指定的維修廠維修,出差(超出普洱市區)過程中發生的故障首先口頭向行政辦公室負責人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行政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和管理,保證工作正常開展,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開支,根據上級關於公務用車配備及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區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區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區直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指非生產用車,主要包括轎車、越野車、旅行車(商務車、麪包車)等。

第二章車輛定編與配備標準

第四條 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化管理,公務用車採購納入區財力投資項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人事局、區監察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審計局負責同志參加的嶗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調整等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公務用車的具體編制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其職能設置、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工作人員數量情況,合理確定,嚴格控制。

第六條 公務用車配備執行下列標準:

(一)車輛配備數量

1、在編工作人員8人(含8人)以下的部門和單位配備1輛公務用車;在編工作人員超過8人不滿20人的可配備2輛;20人(含20人)以上不滿35人的可配備3輛;35人(含35人)以上不滿50人的可配備4輛;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編人員可增加1輛公務用車。

2、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單位的業務用車,按我區現定標準並參照上級各主管部門規定核定配車數量。

(二)車輛購置標準

1、排氣量: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排氣量為2.0升以下(含2.0升)。

2、價格: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價格為16萬元(含購車費、附加税、保險費、掛牌費)以內。

3、區領導使用的公務用車按上級規定的標準配備。

第七條 嚴格車輛編制管理,清理超編車輛。部門超編車輛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收回,經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後,調配使用。

各部門由上級部門配備或撥付資金配備的車輛,計入部門車輛編制,車輛日常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第八條 臨時機構用車,由承擔工作任務的部門負責解決;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公務用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單位負責解決。特殊情況確需配車的,經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准。

第九條 車輛購置資金按照財政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資金應嚴格控制在財政預算內,根據工作需要及部門車輛編制、現狀,經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集中研究,確定購車的標準、數量。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購車資金使用完後,原則上不再追加,特殊情況下確需突破的,應報區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申請配備公務用車的部門向區政府提交購車申請,説明購車理由、購車數量、資金來源及部門現有車輛情況等內容。區政府辦公室將購車申請批轉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彙總,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的有關規定以及部門人員編制和車輛配備狀況,提出車輛配備初步意見,報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十一條 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開一次會議,集中研究並提出車輛購置意見和採購方案。區發展和改革局將車輛購置意見及採購方案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經批准後下達投資計劃。

特殊情況下急需的公務用車配備,經區委、區政府有關會議研究同意或經區主要領導同意,區發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達投資計劃,進入採購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備數量和購置標準的,按上級規定和區委、區政府有關會議決定以及區主要領導批示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發展和改革局下達的車輛投資計劃,統一組織採購並撥付資金。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不需再申請購車資金。

公務用車的報廢或拍賣,按國家及我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車輛編制內需報廢、拍賣、調配的車輛,按照交舊配新的規定,在部門對原有車輛辦理報廢、拍賣或調配手續後,按規定進行政府採購,並由機關事務管理局交付部門使用。

第十三條 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全區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含

下屬單位)的公務車輛進行登記、核實,建立車輛配備及使用情況台帳,並定期公示,保證帳物相符。區直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辦理有關車輛調配、報廢、過户等變更事項時,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登記。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車輛管理,做好所屬車輛的日常調度、使用、保養及駕駛員的管理等工作,嚴禁使用公務用車從事非公務活動。違反規定造成事故和車輛損壞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不得利用職權借用、換用基層或企業的車輛,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專項經費或集資、攤派等方式籌款購車。一經發現,將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我區今後原則不再增加駕駛員專項編制。對新需求的駕駛員,由部門向區人事局申請,由區人事局按照臨時僱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組織對公務用車的保險進行政府採購,實行定點保險,各部門、單位不得自行確定保險公司。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的精神,逐步對公務用車的加油及維修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八條 本規定各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事業單位公車管理規定 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平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切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調度

1、根據縣紀委及相關規定,為減少車輛費用開支,公車實行上下班公勤車制度,具體名單附後。如領導加班加點則須提前和綜合辦聯繫,以便於綜合辦統籌安排車輛。

2、管理制度:綜合辦專職副主任具體負責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綜合辦專職副主任負責,重大事項逐級向上彙報、審批。

3、公車使用範圍:黨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婦、機關科室等領導工作用車;黨委、人大、政府邀請客人接送用車;其他因工作需要,經過批准用車。

4、派車原則:保證書記、鎮長用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不再配備固定用車和專職駕駛員,所有公車由綜合辦統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下屬社區公車由社區確定專人負責統一集中管理。嚴格實行先遠途,後近途;先急事,後一般;先考慮主要領導用車,後一般幹部的用車原則。城區內一般不派車。

5、派車程序:一般工作用車,事前要與黨政辦專職副主任聯繫,由其統籌安排,通知駕駛員出車並填寫出車單;接送任務完成後,車輛應及時開回鎮大院車庫內備用,用車單位(人)原則上不得要求車輛滯留待用。

考慮到會議用車、加班或大型活動用車,須提前半天預先登記,以便於綜合辦統一安排。

6、公車原則上不準出借。其他單位因工作需要調借車輛的,應經綜合辦主任或分管領導同意,憑《出車通知單》方能出車。車輛外借期間的汽油費、過橋費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車單位負責。

7、除公事派遣出縣之外,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鎮府大院車庫內或公車停放點,嚴禁無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車的,必須在事前或事後2日內向鎮綜合辦填報《非工作時間公務用車報告表》。節假日和夜間安排值班用車用於應急、公務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車輛安排表應在上一週週五前報鎮綜合辦,以便於綜合辦報備縣紀委黨風室。

8、國定節假日期間,鎮屬車輛,包括辦事處車輛,必須統一集中停放於公車停放點,嚴禁公車私用、亂停亂放。

二、車輛加油、維修、保養

1、公車加油、維修必須到指定單位。

2、車輛保養、維修和零部件更換需由駕駛員填寫專門表格,經綜合辦專職副主任核對登記後,經分管領導審核批准方可維修。500元以下由黨政辦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鎮長批准。

3、10個社區車輛的汽油費、維修費、保養費等費用和機關車輛同等由鎮財政辦統一支付,社區駕駛員年工資待遇與鎮機關駕駛員實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遠途出車加油、維修的,要憑《出車通知單》和有關單據方可報銷。

三、駕駛員管理

1、未經辦公室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違反的,按平紀38號規定執行。

2、車輛出車返回後,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到,以便再次調度使用。

3、駕駛員要隨時接受應急的開車及其他任務,保持隨時出車狀態。

4、駕駛員要嚴格要求自己,經常接受安全教育,認真遵守交通管理條例,自覺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保證安全行駛。要經常檢查車況,做好車輛的保養工作,保持車輛內外清潔衞生,開好文明車。

5、駕駛員必須備齊所有證件,注意安全保存。

6、駕駛員因公出縣的,每次補貼10元;出市的,每次補貼15元;同日開往縣外、市外等不同地區的,取高標準的補貼計算。報銷時,應附歷次出車單據。

7、車輛報銷項目為:油費、養路費、保險費、年審費、過橋費、修補輪胎、里程補貼、加班費、洗車費、安全洗車補等費用。

四、其它注意事項

1、用車單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駕駛員出車。

2、鎮機關中的非專職駕駛人員,無論因公無私均不得駕駛公車。因特殊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徵得鎮紀委的同意。

3、公車私用或違反規定駕駛公車的,均由鎮紀委、監察室,按縣有關條例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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