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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1、目的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印章的統一管理,凸顯印章在業務工作中的作用,明確使用印章的責任和權限,規範印章雕刻及使用流程。

2、適用範圍

公司各種印章的雕刻和使用。

3、職責

3.1總經辦:負責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合同專用章的統一雕刻、保管及使用,負責按要求刻制公司各類印章以及印章啟用前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公司作廢印章的銷燬。

3.2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用印文件的審批;

3.3採購部:負責報關專用章及報關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4計財部:因工作需要,財務部放置***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鑑章一枚,由財務部負責其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5.各單位需持有效的簽字單到管理部使用對外印章。

4、內容

4.1定義

4.1.1行政公章是指“***公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函件、證明、介紹信、向上級部門報送的有關上行文、計劃、統計、決算及有約束力的文件等。

4.1.2業務專用章

對外業務專用章是指對外聯繫頻繁或工作性質決定需有印章的部門,可以申請刻制業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只能用於所規定專項業務,但不包括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有法律效力的業務,如人事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

內部業務用章是指公司內部開展業務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對外使用。

4.1.3黨工團印章

黨工團印章是指只限於黨工團組織開展活動及出具有關證明使用,具體範圍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1.4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4.1.5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是指用於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4.2印章雕刻

4.2.1公司行政公章由總經理提出交總經辦按規定刻制。除公司刻制行政公章外,公司下屬各單位原則上一律不準刻制行政公章。

4.2.2負責對外業務專用章由各所需業務單位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交管理部按規定刻制。

4.2.4黨工團印章由黨工團組織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核,公司黨工團負責人批准,交管理部按規定刻制,原則上二級黨工團組織不再刻制印章。申請和刻制的有關情況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4.2.5公司其它類業務章,由使用單位提出,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交總經辦按規定刻制。

4.2.6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必須由法律和銷售等相關部門提出,經分管公司領導審核後交管理部按規定刻制。

4.2.7申請刻制各類印章,都必須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附件一),按印章刻制流程逐級簽字,持有效的刻制申請表交由管理部專人負責到公司定點刻字社刻制。

4.2.8印章刻制完成後,由總經辦專人負責領取印章並在印章備案表上登記備案,由總經辦下發到單位並明確保管人和責任人後方可使用。

4.3印章使用

4.3.1公司行政公章用印,應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附件一),原則上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用印。任何人不能在空白書面文件上加蓋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許外帶,特殊情況例外。

4.3.2黨工團組織印章,使用時需經黨工團組織負責人批准。使用範圍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3.3各類對外業務專用章用印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用印。空白文件嚴禁用印。

4.3.4法人印使用時原則上需經法人代表本人簽字批准,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附件二),持有效申請單到總經辦用印。

4.3.5合同專用章使用有關程序參照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規定執行。

4.4印章保管規定

4.4.1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合同專用章統一由總經辦指定專人保管。

4.4.2各類對外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明確部門保管人和責任人,並指定專人保管。

4.4.3黨工團組織印章由總經辦領導明確其保管人和責任人。

4.4.4如印章保管人和責任人變更,需填寫《印章保管人變更申請表》(附件三),交到管理部備案。

4.4.5印章須妥善保管,如不慎丟失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説明,並採取適當方式聲明作廢。對亂用或嚴重失職加蓋印章,丟失印章的部門和個人要追究相應責任。

4.5印章銷燬

4.5.1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要及時向總經辦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總經辦,並定期銷燬。

4.5.2印章銷燬必須填寫《印章銷燬申請表》(附件四),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燬的印章交總經辦登記備案。由總經辦聲明作廢並定期銷燬。

標籤: 印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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