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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確保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的規範,學校都會制定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最新的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範圍,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國小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週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範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國小,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國小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佈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户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國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國小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國小、中心國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户籍和住房分佈情況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6、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國小向國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國小、國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國小、國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户口簿及複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國小、國中在升學報名前)持複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國小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户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國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户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户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

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説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户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户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並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户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説明:

1、同一地區國小、國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户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説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國小、國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國小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國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國小修業證書或國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升學

第二十五條國小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國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國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國中。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國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國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國小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週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國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週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週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國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國中學籍的規範化管理,根據20xx年9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中學校。

第三條國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教育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國中實行免試入學,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五條凡被國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天津市國中學生學籍。

第六條因故不能按期註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於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一般在15日以內),並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延期。

第七條國中實行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後兩週內按規定為七年級新生編制花名冊,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為新生編排學籍號,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學籍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即“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學籍號編排後,不得隨意更改或重複使用。

第九條新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學校將在校生學籍變更情況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條招收外籍學生或港、澳、台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 1

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送市教委語言文字與民族教育處備案。

第三章轉學

第十一條國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後,報市教委備案。本區範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範圍內的國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後一週。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本市範圍內國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製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准,由轉入區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國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製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國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轉學證明,到户口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登記,區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藍印户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並不得在本市範圍內轉學。

第十七條國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四章借讀

第十八條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國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單位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 第十九條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國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三)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繫本市國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後,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後再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本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經學校批准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具備户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第二十二條批准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本市國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和學業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繼續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週仍不能 3

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週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

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持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六條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複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後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七條九年級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六章其它學籍變更

第二十八條國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國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開除國中學生。國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勞教、判刑,期滿後16週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國中學段之內的升級採取直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國中學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留級。國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八章畢業

第三十二條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國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併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含D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國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國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學校頒發。

第九章學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籍檔案管理,要按照規範要求採集學生的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三十六條新生註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開學後三週內集中報市教委審核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國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教育委員會中學處負責解釋。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我校國中階段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鄒城市嶧山中學。

第三條、我校由教導處負責該校國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要健全學籍管理檔案並保存完好,要按規定的程序及有關制度辦理學籍手續。

第四條、嚴禁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在學生入學、轉學、休學等問題上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章入學

第五條、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範圍為:嶧山鎮户籍所轄人口。

第六條、學校應適向適齡新生髮出入學通知書,組織新生按學校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名手續。開學後10天內尚未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要落實其去向。

第七條、國中新生報名必須查驗下列證件:

(1)户口本原件及索引頁、本人頁複印件(2)國小義務教育畢業證書(3)監護人單位證明(4)監護人二代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三章轉學

第八條、全家遷居(本區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到本區)或其它特殊困難須轉學的國中學生,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齊全,符合相關條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九條、轉入我校應提供證明材料及辦理程序

證明材料:(同新生入學手續,手續缺失的不予辦理)

轉入辦理程序:

(1)監護人帶上有關證明材料向原學校提出轉學申請,開具(原校教導處開具)“轉學聯繫表”。

(2)我校簽章確認同意轉入後,回原校開具正式轉學手續,籤原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章,再到我校並至鄒城市教育局普教科確認。

第十條、申請轉學手續應在開學前一週和開學後兩週內辦理,因遷居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鄒城教育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中途轉學辦理時間為每週一上午)

第十一條、從我校國中轉往外區縣國中就讀應提交材料及辦理程序應提交材料:

監護人簽章確認後的正式書面轉學申請,註明緣由,及提供相關證明手續以防學生流失輟學。

辦理轉出程序:

參照轉入程序,執行其反程序。

轉學聯繫表由原就讀學校各保留,作為註銷該生學籍的依據。

第四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三條、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指定醫療機構建議病休三個月以上的,經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局批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第十四條、學生辦理休學應提供材料及辦理程序

應提供材料:

(1)鄒城市教育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縣市級以上醫院)

(2)監護人書面申請

(3)學校審核後在監護人提供的申請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辦理程序:

(1)學生監護人向學校書面提出休學申請,提供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學校審核後在其申請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2)家長持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和就讀學校簽署意見並蓋章的書面休學申請到局業務科辦理休學批覆手續。

學校要將有教育局批覆意見的“義務教育休學證明”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監護人書面申請存檔作為保留學籍和復學的依據。

第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由其監護人持書面復學申請及區教育局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學校審核後根據其學力程度提出編入相應年級的建議(在其書面申請上籤署意見並蓋章)。該生監護人再持指定醫療機構康復證明及簽署有學校意見的書面申請到局業務科辦理復學手續,開具“復學介紹信”。

學校應將其書面申請、康復證明及教育局開出的“復學介紹信”存檔,作為該生編入其它年級的依據。

第五章 畢業與結業

第十六條 國中畢業標準

1、綜合素質

綜合素質評價以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方面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基本依據,其中至少有4個方面的評價達到C等及其以上。

2、課程學習

在國中開設的13門課程中,語文、數學、體育3門課程都達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課程至少有5門達到C等及其以上。

綜合素質、課程學習的學年成績評定和畢業成績的評定均採用等級制,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個等級,達到合格者,准予畢業。

3、九年級年級學生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由學校組織補考。學校根據畢業標準和文化課補考科目成績,確定學生是否畢業。學校文化科目的補考工作應在5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條、讀滿國中三年,未達到國中合格標準,或經補考仍未合格,發給國中義務教育結業證書。

第十八條、國中畢業生學籍審核。

每學年三月中旬為國中畢業生學籍審核時間。

審核學籍的學校分別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七年級新生入學情況登記表(通過七年級新生學籍審核並蓋有業務科學籍審核印章)

(2)轉入的學生,提供業務科簽發的“轉學介紹信”

(3)復學的學生,提供業務科簽發的“復學介紹信”

(4)轉出的學生,提供有區教育局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國中學生轉學聯繫表”

(5)休學的學生,提供有區教育局批覆意見的“義務教育休學證明”

(6)本校教師子女在本校就讀的,提供家長及學生户口簿及父親或母親的教師資格證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轉學

(1)七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國中學生在畢業學年第二學期

(2)鄒城市範圍內國中學校之間不轉學

第二十條、對轉入我校國中就讀學生嚴格實行先完備學籍手續,後轉學插班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要按有關要求嚴格控制班級學額,學額已達到規定限額的學校,一律不得接受轉學生。

第二十二條、無論何種原因學生需要離校前,必須做好公物歸還驗收,財務清算完畢後方可離校,否則不予開具相關手續或不予發放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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