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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規定

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院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以培養高素質的技術應用型人才為中心,堅持以學生為本,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嚴格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堅持人性化教育、法理化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以德為魂、以能為本、以勤為徑、以創為先;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湖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院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由本人或委託人來信或來電,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週。對未經請假不按期入學或請假但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院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因徇私舞弊入學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新生體檢覆查有疾病者,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短期治療可達健康標準的,經本人申請,報學院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並應在接到通知後一週內離校治療,費用自理。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離校手續離校者,取消入學資格。

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複查合格,學院批准,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並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應按學院規定的開學報到日期按時辦理繳費手續後,到所在院系報到,並在規定時間持學生證和繳納學費收據以班級為單位到教務處註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註冊者不能取得新學期的學籍。各院系對未按時到校的學生,要分別按病假、事假或曠課記載,並於報到次日向學生工作處備案。請假未經批准不報到者,以曠課處理,逾期一週不報到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凡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未經教務處批准復學者或達到退學規定者不得註冊。未按學院規定辦理繳納學費手續者,不能取得新學期的學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學習紀律與考勤

第十二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及時補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以及請假超期而未續假者,一律以曠課處理。對於曠課的學生,學院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上課、實習、生產勞動、軍訓等均應實行考勤。上課按每天8學時計算,實習、生產勞動、軍訓等環節無故不參加者均按每天5學時計曠課。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者還須附醫療單位證明或附屬醫院意見),經書面審批同意後方可生效。請假1天以內由輔導員批准;2 至7天由院系學生工作負責人批准;7天(含)以上由院系審批後,報學工處備案。請假期滿或提前返校,應辦理銷假手續。因故確須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考試(考查)時應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答卷或操作,嚴禁作弊。凡違反考場紀律,考試(考查)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計為無效並視違紀或作弊情節按有關條款予以相應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者,在畢業前給予重修(補考)機會。

第三節 課程與學分

第十六條 學院實行學年學分制。學生應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教學計劃中各專業設置的課程分為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三大類,各類課程和各教學環節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院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允許在二至五年內浮動,不論學生提前或推遲畢業,其學制均以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學制年限計算。

對於學有餘力的學生,可提前進行畢業設計(實習或論文)。達到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滿學分者,可向學院申請提前畢業。

第十七條 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自主學習,經所在院系批准,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及身體狀況,自主安排學習進程,除根據專業教學計劃選修限選課和任選課外,也可以酌情跨學期、跨專業選修課程。

跨學期選課是指學生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超前選修本專業下一學期或後一學年的課程;跨專業選課是指學生在確保能完成本專業教學計劃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興趣選修其它專業的課程。

第十八條 學生依據本專業教學計劃,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按照學院選課辦法進行選課。正常情況下,學生每學期選課的數量應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數。在規定學制年限內,不能修滿畢業最低學分者,在未達到退學規定情況下,允許延長修業期一至二年。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必須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課程的學分原則上以16學時為1學分進行折算,學分最小計算單位為0.5學分。

特殊課程的學分計算見《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所修的課程和實踐性環節均須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成績登記表,並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成績檔案。

第二十一條 課程(含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教研室應依據課程教學大綱和課程性質、特點,採取適當形式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考試、考查課程成績通常按百分制評定,無法按百分制評定的,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計分制評定。無法按上述兩種計分制評分的課程,可採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計分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一學期內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四分之一者或作業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登記成績時,須註明 “無故缺課”或“缺交作業未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任課教師應於考試前一週將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報學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學生本人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辦理了緩考審批手續的學生,登記成績時,應註明“因病”或“因事”字樣。

第二十五條 無故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試卷者,即為曠考。登記成績時,註明“曠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無論何種原因未按時、未按規定交試卷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六條 以考試為考核方式的必修課程,教師登記成績時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均應如實列出並評出總評成績。總評成績不及格者,不能獲得該課程學分,該課程必須重修(重考)。

第二十七條 學生獲准免修的課程,以免修考試成績(有實驗環節的應以實驗課成績與免修考試成績的總評成績)登記並計學分。

第二十八條 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考試(考核),由課程所在單位按教務處安排在學期末一週內組織實施。教務處在每個年級隨機抽取一門課組織統考。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遲考核的考試課程,在徵得該課程相關院系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考試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條 考試、考查成績評定後,任課教師填入學校統一印製的學生成績記分冊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務處,一份交院系,一份教師留存。院系教學管理部門將學生成績錄入學院成績管理系統,不得更改。成績由院系通知學生。已評閲的試卷不返還學生,由課程所屬院系保存備查。學生如對評分有疑議,應及時向所在院系教學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簽字同意後轉課程所屬院系代為查閲,學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師要求查閲試卷。

第三十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對於身體不適合進行常規體育項目鍛鍊者,經學院附屬醫院證明,公共課部同意可轉修體育保健課。體育保健課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的成績和學分。

第五節 免修、重修、緩考

第三十二條 經課程所屬院系認定,確已通過系統的學習、掌握了該課程的內容並達到教學大綱要求者,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具體辦法如下:

(一)學生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課程的申請,並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經開課教研室審查(必要時可面試)同意後,由主考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學生可參加免修考試。

(二)免修考試由開課教研室命題,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並取消該門課程的免修資格。免修課程的成績達到60分以上者給予學分,登記成績。

(三)免修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學生必須隨班作實驗,取得平時成績。免修課程成績,以免修考試成績與實驗成績的綜合成績,作為該門課程的總評成績。

第三十三條 下列課程學生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公共必修課、勞動課、軍訓及實踐性教學環節等。

第三十四條 經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學分的課程,作如下處理:

(一)選修課可重修也可另選;

(二)必修課不及格者,必須重考一次或重修,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重考,必須重修:

1、屬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者;

2、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者;

3、修讀課程成績低於40分(含40分)者;

4、課程要求實踐性較強的。

第三十五條 凡重修(重考)的課程,必須辦理重修手續。重修(重考)不及格,允許再次申請重修。學生重修,重修(重考)成績合格後按合格記載。

重修課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內完成,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重修課程考試的,已辦理重修手續一年內不參加重修或未經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績以零分登記。

第三十六條 對於因教學計劃變動或下一年該專業停招,無法重修課程,必須參加由教務處或院系組織的重考,重考按重修後考核對待。

畢業學期考試不及格的必修課程(含畢業論文、設計、實習),不予重修,學生先結業離校,離校後次年五月,申請參加考試。

第三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提出緩考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 對於在學制年限內難以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的學生,但尚不足以作退學處理,則取消其重考資格,允許延長不超過兩年的學習期限。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同意,到教務處辦理延長學習期限的手續,且必須在當年的九月底前辦理完畢,並須交納學院規定的各項費用。

第六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九條 轉專業須在學院教學資源允許的情況下,本着尊重學生意願,統一規劃的原則辦理。

第四十條 學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專業、轉學。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只能在進校後第二學期進行):

(一)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確有特殊才能,並取得相關成果證明,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第四十一條 轉專業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須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院系簽署意見後,由轉入院系予以考核並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並辦理手續。

(二)獲准轉專業的學生仍須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於下學年開學第一週內到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須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如學生在原專業所學的必修課程已經及格且在內容與程度上不低於轉入專業的相關課程,則成績有效,否則應重修。對於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的必修課,如學生在原專業未修,應予補修。

第四十三條 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院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造成學生不宜在本校學習,經家長同意,學生可以申請轉學。轉入學校由學生本人自行聯繫。

第四十五條 學生轉學條件及具體規定、辦理程序見《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規定》。

第七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在校期間患有疾病,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和休養的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週時間)以上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如出國留學、經濟困難等)本人提出申請者,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生權利,其人身安全和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承擔。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一)凡休學者,復學後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二)除不可抗力的突發原因外,學生申請休學的手續最遲必須在期末考試前15天辦理完畢。

第四十八條 休學期滿,須由學生本人在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學申請,並辦理復學手續。對於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九條 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持所居住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一級政府開具的休學期間表現證明、縣以上醫院對其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及原休學證明,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向所在院系申請復學。經系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後,學生在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由學生所在院系安排就讀班級與其它有關事宜。

第五十條 休學學生的其他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費用自理;

(二)回家療養的醫療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的户口不遷出學院。

第五十一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經批准後,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得住在學校,不得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也不得提前復學。對休學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學生,不受理復學申請。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出現役後一年。

第八節 學習量、學習期限與退學

第五十三條 三年制學生應修學分為130~150學分;二年制學生應修學分為80~100學分。學生在一學期所選課程的學分數不得低於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期學分數的四分之三,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期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制時間內,未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或自願放慢學習進度,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期限。在校期間延長學習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五十五條 學生申請辦理延長學習期限的手續,每年六月集中辦理。

第五十六條 延長學習期限(含休學而延長學習期限)內,按學院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延長學習期限等),在校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二年而未達到畢業標準。

(二)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復學手續。

(三)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無法堅持學習的;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應該休學經學院動員仍不休學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説教育無效者。

(七)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退學處理須經學生所在院系主任簽署意見,報送教務處審核,並提交主管院長批准後執行,同時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離校的學生,户口、檔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傷殘退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三)對退學學生學院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退學者發給肄業證明。未經學院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明和退學證明。

(四)退學學生應在收到退學通知5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學生待遇。已辦理貸款的學生須按規定歸還貸款。

(五)學院不負責解決學生退學後的安置問題。

(六)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辦理。

第六十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所交學費不予退還。

第九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六十一條 在籍的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標準,准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六十二條 非畢業班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標準,可提前畢業。學生須於半年前提出申請,經院系初審同意,報教務處批准。

第六十三條 學生修業期滿(在本條例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有以下情況者,作結業處理:

(一)未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

(二)考試、重考時作弊、曠考者。

結業生在離校次年五月,可向學院申請重考一次,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考。

第六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第六十五條 畢業生、結業生必須按規定時間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學校。

第六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湖北省教育廳註冊。

第六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習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院發給輔修證明。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予以追回並報湖北省教育廳宣佈無效。

第六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七十條 學院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七十一條 學院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院長接待日、學代會、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學院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院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七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學生成立團體,須按《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團委批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十五條 學院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課外活動應在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院將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納入學生教育教學計劃,由團委根據《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組織實施。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關管理由《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第七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具體由《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上網暫行規定》予以規定。

第七十九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須遵守學院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禁止學生私自在外租房。學生住宿管理辦法由《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住宿管理條例》予以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八十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技能競賽、鍛鍊身體、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十一條 學院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對錶現突出的學生,學院推薦參加上一級的各種評優活動。具體辦法由《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評優管理條例》予以規定。

第八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院視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學生違紀處分的具體辦法由《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予以規定。

第八十五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堅持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

第八十六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八十七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十八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無法送交本人的,採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告知。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十九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九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院系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7~11人組成。

第九十一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九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四條 從處理或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與湖北職院聯合辦學的學生管理以學生學籍所在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準。

第九十八條 本規定經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後,以《學生手冊》(XX年)的形式向全體學生公佈。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它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一百條 本規定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籤: 學生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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