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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子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嬌子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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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子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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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子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國小管理規程》《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錦江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實際,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學生入學、考勤、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和畢業

等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學籍由學校審核、編制、管理,並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管

工作由學校教導處指定專人負責,設立學籍檔案,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章

第四條

報名入學的,除智力有嚴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

教育局當年的招生規定入學。根據《國小管理規程》要求,一年級新生入學按户口所在地、入學年齡、免試、相對就近、對口入學的要求就讀,登記時需出具經公安機關年審認定的户口冊及與户口冊地址一致的住房產權等證明材料。第五條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註冊、繳納雜費等手續。不按期到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家長送學生入學。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註冊、繳納雜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的,應憑學生家長或有關單位證明,到校請假。第六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編列學號。學生學號由六位數字編制組成。按從左到右的順序:第一個數字代表區號,第二、三個數字代表學校,最後三個數字代表學生號碼。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第七條國小採用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式為單式。學校規模應有利於教育教

學,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便於管理,提高辦學效益。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

第三章

第八條學生到校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實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的,必須請假;不請假(包括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曠課一天以上仍不到校上課的,學校應積極聯繫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督促學生回校上課,並做好書面記錄。經學校聯繫學生仍不到校上課的,應聯繫學生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課或責令學生家長送學生到校上課。

第四章

第九條

學生轉出時,家長應向原就讀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和接收學校的接

收證明,原校同意後開具轉學證明,並辦理轉學手續,學生才能到接收學校就讀。第十條學生轉入時,家長應向接收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接收學校同意

後出具接收證明,待收到原就讀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後,接收學校根據轉出學校提供的轉學證

明、學籍卡片和健康卡片,經審核完整,按原就讀年級插班學習,並在學籍卡中註明。第十一條凡符合政策的其他轉學情況,按照相關政策辦理。學校對符合

政策的轉學學生和調劑分配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接收確有困難的,由學校報區教育局協調解決。第十二條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擅自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

由原校承擔就學責任。第十三條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轉學生。第十四條申請借讀的外地學生,應持學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

鄉人民政府出具的在當地就讀有困難的證明和本市暫住證,向暫住地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簽定借讀協議,並按市教育局規定的標準繳納借讀費。六城區借讀生參照執行。第十五條外地借讀生不列入學校正式學生學籍,但應專門為其登記臨時

學籍。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經學校同意可以延長。借讀生離校時,發給借讀證明(含臨時學籍),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符合畢業標準或

結業條件的,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證書上應注有借讀字樣。第十六條到外地借讀的學生,由學生家長聯繫外地接收學校。外地學校

同意接收,開具接收證明,原校收到接收證明後開具借讀證明,提供學生有關材料。原校根據學生家長書面申請的意願,辦理是否保留該生學籍的手續。

第五章第十七條

休學、復學

在校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需要休學的,須由家長持市

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生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須由家長持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教育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學生連續病、事假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應當辦理休學手續。第十八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市級以

上醫院證明或其他部門有關證明,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可以繼續休學。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學校在做好書面記錄的同時,參照第三章考勤第八條執行。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提前半個

月,由家長持市級及以上醫院證明或其他部門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教育局備案,即可復學。學生復學後,學校應根據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第二十條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七章提前升級第二十一條在校學生如果需提前升入高一年級(不含六年級)學習的,

應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學校行政會對申請作出研究、判斷,並進行相應程度的考試,對學生的考核情況進行認定,並聽取、徵求所有任課教師的意見

召開行政擴大會,形成會議紀要,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八章第二十二條

退學

因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或年齡過大不宜在校繼續學

習,申請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的,還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同意後,填寫退學申請表,經街道辦事處

或鄉人民政府複核,市、區教育局審批、備案,准予退學。學生退學後,學籍自行消除。

第九章第二十三條

開除

國小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第十章第二十四條

特殊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凡是弱視、聽力障礙、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學習障礙、

言語和語言殘疾、情緒和行為障礙等輕度殘、障兒童少年,經過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規範的檢測和鑑定,辦理了殘疾證,均可納入隨班就學範圍。第二十五條安排各類"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少年的隨班就讀,須

經家長書面申請,並由區教育局核准,學校登記註冊,方可正式確定為隨班就讀生。隨班就讀生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畢業證書,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學校應當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隨班就讀。

第十一章第二十六條

畢業

應屆畢業生取得畢業資格的,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區

教育局核准後,發給畢業證書。學生學習期滿,未取得畢業資格,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畢業或結業後,學籍自然終止。

第十二章

學籍登記要求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入學,學校必須按規定建立每位學生的學籍(借讀生建

立臨時學籍),按學籍登記詳表上所要求的項目登記,並做好數字學籍。學校應及時瞭解學生相關情況的變化,由專人及時更新數字學籍等學籍資料。不得漏登、錯登。第二十八條每學期開學時學校應專門對學籍進行核對,並於開學兩星期

內到教育局相關科室進行審核。第二十九條期中如有學籍異動情況應做好書面記錄,並應及時上報。

第十三章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二o o四年八月三十日開始在本校執行。

成都市嬌子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二o o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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