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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鄉鎮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為全面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和市教體局學籍管理規定,進一步規範全鎮學籍管理工作,杜絕學生亂轉學現象,有效地控制學生流失,提高學生在校鞏固率,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做以下規定:

鄉鎮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各校要成立學籍管理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學籍管理員任副組長,級部主任、班主任等有關人員為組員。學籍管理員要挑選熟悉學生情況、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同志擔任。

二、做好新生建檔工作。學年初,各校必須按鎮教辦要求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現“黑學生”現象。

三、強化學籍檔案管理。學生信息卡由教辦統一保管,學籍卡和中學生 登記表等檔案暫由學校妥善保管。每學期末學籍管理員將學籍檔案分發到班級,由各班主任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操行評語公正、準確地記入檔案,然後由學籍管理員收集存放。保證做到有案必備、有案必清,無殘缺丟失現象。檔案保管質量和填寫質量將納入鎮教辦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考評內容。

四、規範轉入轉出程序。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一把手主管學籍工作制度,把住學生出入關,對各種轉學手續要嚴格審查,凡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一律不予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1、本鎮範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者,學生家長要持轉出學校證明和接收學校證明到教辦辦理轉學手續。若未經轉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學生,則追究接收方校長責任。

2、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住址或户口變遷等跨縣市、鄉鎮轉學者,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轉學手續:(1)學生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並徵得同意;(2)持轉出學校的證明,到轉入地(縣市或鄉鎮)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入證明;(3)持轉出證明和轉入證明到鎮教辦辦理轉學手續;(4)持鎮教辦的轉出證明和轉入地的轉入證明到市教體局基教科辦理轉學手續;(5)然後將轉入證明和轉出證明存根交回鎮教辦。

3、外地轉入本鎮的學生,需持接收學校的證明到鎮教辦申請出具同意轉入證明,入學時持轉出地學籍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和學籍檔案(本市內含學生信息卡)到鎮教辦辦理入學手續。任何學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學生。

4、因病需休學治療者,國小生持鎮級以上醫院、中學生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病歷到鎮教辦辦理休學手續。

5、復學學生的學籍不得直接建在檔內,應上報教辦辦理復學手續;對輟學生返校的要歡迎和支持,並及時上報教辦恢復學籍。

五、實行學生流動情況月報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學生流動情況檔案,學生流動原因,學籍管理員必須清楚。每月23號至25號由學籍管理員填報當月學生流動情況,轉入 、轉出、休學、流失要註明原因,對瞞報、漏報的學籍管理員通報批評。

六、控制學生流失情況與教學成績掛鈎。統考成績參評人數的計算以原始建檔人數為基數,減去轉出休學死亡人數,加上轉入人數即為該次考試參評人數。

七、學生鞏固率與學校工作、校長政績掛鈎。國小鞏固率達到百分之百,中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九。國小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一,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二,則在年終工作評估中按權重扣除相應的分數,國小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二、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三的,則校長要向教辦遞交書面檢查,取消學校和校長該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八、強化督導檢查。控制學生流失是學籍管理的重點、難點,鎮教辦將不定期對各校的制輟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學校不得擠壓、歧視、體罰學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學,確保學生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九、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各校要結合實際認真執行本規定,確保我鎮學籍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年終,鎮教辦對學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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