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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正常的學生生活秩序,共同營造潔淨、舒適、穩定、安全的學生住宿環境和文明、健康、進取、向上的舍區文化氛圍,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二條 成立xxxx學院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後勤集團和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及保衞處、財務處、團委、物業公司、學生會負責人任委員,全面負責學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導和協調學生住宿的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物業公司。

第三條 學生工作處、後勤集團、院(系)、保衞處、物業公司按確定的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參與學生住宿的管理。物業公司負責學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條 學校在學生入住時按“院(系)、專業、年級、班級相對集中”的原則對學生住宿進行統一安排,學生應服從學校的安排和調整。

第五條 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確有特殊情況需在外住宿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字、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然後與學校簽訂校外住宿協議。對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搬回學校住宿,學校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紀律處分。經學校備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間發生安全問題的,除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責任外,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六條 學生入住學生公寓,憑住宿繳費收據,到所分配的學生公寓管理室辦理住宿手續,並領取房間鑰匙。

第七條 學生住宿的牀位一經分定,原則上不再進行個別調整。每個寢室設寢室長一名,報本樓棟管理員室備案,寢室長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換,寢室長負責本寢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衞、清潔衞生和公共傢俱財物的保管。

第八條 公寓管理員在學生住宿安排妥善後,須填寫學生住宿情況登記表,並報物業公司備查。

第九條 學生畢業或退、休學時,要到物業公司辦理有關手續方

可離校。

第十條 物業公司應嚴格按每房定員安排牀位,對因未報到等原因而空出的牀位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及時加以調整,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任何藉口佔用空房。

第十一條 學生公寓內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須填寫借用公物登記卡,寢室內的公共設施和隨房設備,由寢室長簽名驗收,畢業時如數移交。學生個人借用傢俱有本人辦理借用手續,畢業時如數交還。室內公物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有當事人或本寢室學生照價賠償,否則不能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三條 公寓內公用傢俱、公共設施由公寓管理員負責管理,

公寓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或抽查,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五章 水電管理

第十四條 全體學生要養成良好的用水用電習慣,自覺節約水電資源。要杜絕“長流水”、 “長明燈”現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燈滅。

第十五條 學生寢室內不可使用電爐、電熱褥、電熱杯、電飯鍋、電烙鐵、電熱水器、空調等大功率電器,不可擅自加接電線。因違章用電造成事故,除賠償全部損失外,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的水電用量按國家規定標準配給(每生每月5度電、2.5噸水,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超過使用標準的費用由學生個人承擔,超額水電量按民用收費標準計費。學生應主動配合物業管理部門按月交清超用的水電費。

第六章 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公寓設施的大、中型維修由物業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進行。

第十八條 學生公寓公共場所的小型維修由管理員負責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十九條 學生寢室內燈、水龍頭、門、窗、傢俱等維修由學生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二十條 在報修基礎上,公寓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要查清損壞性質,屬正常損耗,及時免費維修;如屬人為損壞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罰款後予以維修,並按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七章 衞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要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搞好寢室內務,保持

室內整潔、美觀。遵守學生公寓垃圾袋裝化的管理規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將垃圾裝袋投入垃圾桶內。

第二十二條 自覺維護公寓的環境衞生。不隨地吐痰,不從窗口亂丟廢棄物、亂倒污水,不亂倒垃圾,不在牆壁上亂寫亂畫,不在公寓內飼養寵物。

第二十三條 保持室外良好的衞生環境,保護綠化景點和公共設施。不污染環境,不踐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負責安全值班的人員,必須掛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認真值勤,忠於職守,不脱崗、溜崗。值班員認真執行出入、會客、留宿、攜帶物品登記等各項制度,嚴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舍區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按時作息。公寓早上開門時間為6:00時,晚上關門時間為11:00時,熄燈時間為11:30時。按規定時間熄燈後,不起鬨。晚歸的學生應自覺填寫晚歸登記單,出示有關證件並説明晚歸原因。對無故晚歸或不服從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員報請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每個學生配給一把房間鑰匙,要妥善保管,不轉借他人,丟失時要及時

報告宿舍管理人員,不準自行配製鑰匙。畢業離校或宿舍調整時,應將鑰匙主動交還管理室。

第二十八條 發生火災事故時,應及時採取報警、撤離現場、滅火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發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管理員、保衞處或公安部門,並協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不在公寓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條 保衞部門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調換。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條 嚴禁在公寓內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燒紙張和雜物、不能使用煤氣爐、煤油爐、酒精爐等各類有明火的器具,不點蠟燭。

第三十二條 住宿學生要保持公寓安靜,不在公寓內打鬧、喧譁、奔跑、踢球,晚自習時間及就寢後,不大聲談話、彈唱,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條 嚴禁小商小販進學生公寓兜售商品,學生亦不能在公寓內搞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公寓內不得有酗酒、打麻將、賭博、打架鬥毆、吸毒、傳播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女生宿舍樓禁止男性進入。如因工作需要進入女生樓的班主任、學生幹部,須出示有關的證件,經管理員同意方可進入。女生家長來校探親,須憑本人證件登記,並將證件存放在值班室後,才能進入女生宿舍,離開時取走證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後勤集團負責解釋。

XX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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