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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科研、教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動基礎科學部科學研究的深入開展,保證各項目課題研究的順利申請、進行併產生高質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職工的教育科學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實效性,發揮教育科學研究對教育改革和提高師資水平的積極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科研、教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範圍與原則

第一條 科研、教研項目包括:

1、 國家各級(指國家級、國家部委、省級、廳局級等)計劃內的科研、教研項目;

2、經學院批准,列入學院計劃內的科研、教研項目;

3、經學院同意與有關單位協作並有計劃、協議的科研、教研項目。

第二條 國家各級科研、教研項目,按立項單位的原則、程序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吉林建築工程學院基礎部在編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有關從事科研活動的人員。

二、項目管理

第一條 本部鼓勵並支持教師及有關人員承擔校內外科研、教研項目、產出科研、教研成果,這是本部建設與發展的首要任務。在積極支持研究人員從校內外有關部門承攬重要的研究、教研課題的同時,本部尤其重視省、國家項目的課題研究。

第二條 本部研究人員申報各類科研、教研項目,均應遵守國家、學校和本部有關的科研管理規定,接受有關科研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第三條 各類項目課題申報者必須事先準備好相關課題申報所需要

的所有材料,並按照要求填寫或粘貼好相應的表格,整理後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第四條 為鼓勵廣大教師積極進行教研和科研工作,併為其創造必要條件,對經基礎科學部審核具備省級及省級以上教研、科研立項條件的教師的正常申報費用由基礎科學部負責。

第五條 各類項目課題申報成功,需要報送基礎科學部一份申請書以備案。

第六條 本部各級各類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凡本部研究人員所承擔的各類各級項目,其課題負責人均應按照規定保證項目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應在規定結題時間內向科研處提交延緩的申請

第七條 各項目負責人應瞭解、掌握課題研究的進展情況,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檢查。

第八條 各項目課題承擔者如期完成項目後,必須向相關部門提交項目結項材料和課題成果,作為鑑定之用。

第九條 各項目課題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的財務制度,執行相關科研、教研項目課題經費使用規定

第十條 各項目結項後必須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員提供課題立項、中期檢查、項目總結報告、成果名錄、成果鑑定等材料,作為科研檔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員必須做好科研檔案的蒐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 學術行為規範

第一條 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新;引導教師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

第二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下列學術規範:

1、 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 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於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3、 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並根據本人自願原則依次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共同的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4、 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基礎上,做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

5、 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鑑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6、 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堅持“學術研究無禁區,宣傳教育有紀律”的原則,對於應該經過學術界嚴謹論證和鑑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後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向新聞媒體公佈;對於正在討論中,尚不成熟、不宜公開的學術觀點不在公開場合進行宣傳,不在課堂上進行宣講等。

7、 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行為規範的行為:

1、 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統計數據或引用的文獻資料。

2、 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他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3、 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鑑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4、 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本人同意或違背本人意願,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盜用他人署名。

5、 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6、 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 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7、 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的行為:包括在報刊上一稿多投而導致的一稿多用、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誣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在申報科研項目或申請職稱晉升時謊報成果、包庇縱容學術違規現象等。

第四條 基礎科學部在維護良好的學術行為規範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 制定教師學術行為規範和相關政策,並向教師做廣泛的宣傳。

2、 在教師聘用、職務晉升和考核評估之前,瞭解候選人遵守學術行為規範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行為規範者,實行一票否決。

3、 向教師通報對違反學術行為規範行為處理的情況。

基礎科學部

X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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