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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教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教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精細化、標準化管理水平,調動我校人員爭取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的積極性,保證教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與按期優質完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處代表學校負責對全校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統一編號與集中建檔,組織申報與評審推薦,監督實施與結題驗收。經學校備案登記的各級各類項目,學校認可課題組成員工作量,科研成果納入學校評審獎勵範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科研項目是指由各級教育、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它企事業單位確定生效的有研究計劃、有明確要求、有經費資助的教科研課題,也包括自籌經費項目和校級項目。項目的確認和建檔,以項目下達部門的立項通知或有關單位與我校簽定的教科研合同為依據。有經費的各級各類縱、橫向項目,科研經費必須打入我校相應賬户。

第四條 教育部立項課題及科技部立項課題視為國家級課題,國家其它各部委立項課題視為省級課題。省教育廳教科研立項課題及省科技廳立項課題視為省級課題,省其它廳局立項課題視為地市級課題。國家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委聯合立項課題視為國家級課題,省兩個或兩個以上廳局聯合立項課題視為省級課題。

各級別課題的子課題視為下一級別課題。

第二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教科研項目的選題工作。選題應緊密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的實際需要,以應用研究為主,突出創新性和實用性。選題的重點應放在:

(一)與重點專業建設、新增專業建設密切相關的教科研項目;

(二)有較好前期研究基礎可望爭取國家或省部級資助的項目;

(三)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科技開發、技術服務或管理諮詢等項目;

(四)與學校示範院校建設、改革發展密切相關的教科研項目。

(五)從實際應用部門徵得選題並獲得經費資助的項目。

第六條 學校各級各類項目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一)各級各類項目經批准立項後,項目負責人填報的開題報告書即為雙方的項目合同。項目合同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

(二)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合同規定,在批准的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推動課題組成員間的協作研究。

第七條 申請及審批

(一)凡我校人員均可申請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申報時,必須按各級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與《專家評審活頁》(含電子版)。已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各級在研項目總數不得超過3項。

(二)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的申請書要在規定時間內報科研處,一般情況下,科研處審查後提出初步意見,交學校學術委員會論證評審,提出入選項目,經學校同意,彙總後報有關部門申請立項。

第八條 開題與中期管理

(一)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後,應儘快確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在2個月內組織開題。召集課題組全體成員論證開題方案,並請有關同行專家參加開題,審閲相關材料,填報《開題報告》(含電子版)和《實施承諾書》上交學校科研處。由科研處報送各級教科研項目主管部門。

(二)對各級各類在研項目,科研處要定期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展;研究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問題、經驗和建議;下一步研究工作計劃等。項目負責人按要求填報《項目研究中期報告》(含電子版)。

第九條 結題驗收

(一)我校承擔的所有項目必須按期結題。項目研究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項目負責人應向科研處提出書面申請,在徵得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課題延期只能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總結,認真撰寫研究報告,填寫《結項評審書》(含電子版),經科研處初審後,根據項目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結題驗收或評議鑑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負責人按項目合同和任務計劃書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與立項時批准的“最終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合理合法。諮詢報告類成果須有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並詳細註明採納內容和實際價值。

(三)最終成果形式可以是論文、專著、諮詢報告、軟件、數據庫、專利等;除學術成果本身外,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研究進行的課程建設、教材編寫、學術報告、諮詢服務及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一併納入驗收範圍綜合評價。

3.項目驗收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重大項目由鑑定專家在打分或投票基礎上確定成果等級。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學校視情況上報項目主管部門建議撤項或予以調整,校級項目由學校直接決定是否撤項或調整。

(一)項目批准下達2個月後,沒有開展開題工作。

(二)項目批准6個月後,或中期檢查時,一直未開展實質性的研究工作。

(三)實施情況表明,責任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責任人或課題研究方向。

(五)在規定項目週期內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務。

存在上述情況的各級各類立項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科研處書面説明理由,申請延期或中止項目。在指定期限內仍未整改者,學校將建議項目主管部門對該項目做出撤項處理。撤項或到期未完成的項目負責人,2年內不得申報同級科研項目,資助經費由學校視情況收回,已支付部分要追繳。

第三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根據來源分為上級重點項目資助經費、委託項目資助經費、學校資助經費和項目配套經費,以及校外渠道引進的自籌經費等。學校資助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學校鼓勵課題組多渠道爭取項目經費。

第十二條 學校對各種來源下撥的項目經費採用“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卡”和“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帳本”的形式,由科研處和財務處共同管理。

在接到項目批准立項和撥款通知後,科研處按項目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卡”,註明項目負責人、項目名稱、經費來源和分期撥付的額度,與財務處銀行賬單兑帳後,通知相關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作為科研經費結算憑證。“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卡”由財務處、科研處、項目負責人各存留一份,同時建立“科研經費管理帳本”。教科研進程中的每項支出都由財務處記錄在帳本上,項目結束經過終審驗收後,“科研經費管理帳本”一併歸檔。管理帳本由財務處和科研處每半年審查、結算一次。專項建帳,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學校對各級各類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第一次撥付30%與第二次撥付40%憑開題資料、中期研究資料以借支形式辦理。通過驗收、確認可以結項者,並將驗收結項情況予以公佈。其餘30%憑結項證明或鑑定證明結付。研究全過程發生的各項開支必須按財務管理要求提供正式票據。

第十四條 學校對各級各類項目的經費資助標準(單位:萬元∕項)

註明:

對從校外引進經費的縱向課題,除按上述標準進行經費資助外,

學校還給予與引進資金等額的配套經費。

第十五條 校級立項課題經科研處推薦上報並獲准立項為省級或國家級課題,按相應級別給予經費資助。已經核發的校級資助經費計入總額。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教師、研究人員和管理人員積極爭取以學校為承擔單位的橫向研究課題及經費。對該類課題的引介人員或承接人員,學校將按到賬金額的10%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我校不資助經費:

1、以個人名義參與其它單位所承擔的項目;

2、自選課題及各級學會立項項目。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

(一)科研業務費:

測試、計算、分析、查新、評審、差旅、通信費;國內調研和學術會議費;業務資料費;教科研論文審稿費、版面費。科研業務費不得低於總經費的70%。

(二)儀器設備、試驗耗材費:

課題計劃內專用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樣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等。

(三)項目管理費

除校級立項課題外,其他各級各類立項項目,按該項目經費總額比例3%提取管理費,入科研管理賬户,用於科研項目管理等工作的支出。

第十九條 課題完成後2個月內,科研項目負責人應抓緊清理賬目,對上級下達的課題需填報《課題經費決算表》,由財務處、科研處審核。

第二十條 學校歡迎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個人以多種形式在學校設立教科研基金,學校將在名譽、優惠與獎勵等方面給予鼓勵與支持,並給中介人或促成人一定比例的獎勵。

第四章 成果的鑑定、推廣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成果的鑑定

(一)根據已結題課題的學術價值及成果應用方面取得成績的情況,需要進行會議鑑定的,須經科研處同意並報請相關科研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組織實施。

(二)課題組提供的鑑定材料,應包括《鑑定申請·審批書》(含電子版)、《查新報告》、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課題申請書複印件各7份。採取會議鑑定方式的,上述材料應在鑑定會議召開前15天提交給鑑定專家審閲。

(三)經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的鑑定委員會進行會議鑑定的成果,學校將給予專項鑑定會務經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一)鼓勵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教學轉化,為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向決策諮詢轉化,為政府和企業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為提高全民人文素質服務;向文化產品轉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服務。

(二)項目負責人應注意收集本課題的引用、轉載、採用、獲獎或進入教材、產生效益的情況。對那些通過一個項目形成一個創新領域、一支創新團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學校將認真總結並向上級部門推薦其成功經驗。

(三)學校建立項目成果庫和學術精品庫。所有驗收合格並正式出版、發表的項目成果轉入成果庫集中保存、展閲。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諮詢報告、調研報告,提交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

(四)學校不定期召開課題成果報告會,發佈研究成果信息,組織多種形式的專題培訓或學術研討,促進成果的推廣應用。

推廣應用教科研成果可通過申報專利、技術講座、舉辦專題學習班、現場會、專題進修、新技術推廣會或通過技術市場(包括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經過結題、驗收或鑑定的課題,由科研處推薦參加各級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優秀教科研成果評獎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受學校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產權歸學校與研究者共同擁有。項目研究開發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科研項目按照“一題一檔”制度嚴格管理。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束後2個月內,要按項目或專題立卷歸檔上交科研處。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歸檔資料包括:

(一)科研項目申報書、下達項目通知書、科技合同等文件;

(二)課題研究階段各種載體的重要原始記錄,開題報告、中期報告、結項書、論文、論著、課件、圖表、錄相帶、照片、光盤、實驗報告、程序軟件等;

(三)成果鑑定、查新報告、專利申請的有關文件及申報獎勵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教科研著作權屬發生糾紛,或科研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糾紛等法律訴訟事務,因課題組的侵權或違約行為等原因而導致訴訟失敗,課題組應承擔相關費用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學校科研處。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如有爭議報請學校學術委員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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