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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政印章管理暫行辦法大綱

銀行政印章管理暫行辦法大綱

第一章 總則

銀行政印章管理暫行辦法大綱

第一條 為更好地規範我行之能夠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實防範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以及工總行和上級行有關規定,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行領導的公用名章視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條 支行行政印章是支行合法性、權威性的標誌,直接代表支行的權力、憑信和責任,因此必須嚴格管理、嚴防風險。

第二章 責任

第四條 支行班子成員按照業務分工和權限負責審批行政印章用印事項,支行行長對行政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規使用負領導責任。支行辦公室是支行行政印章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行政印章進行管理,對支行行政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規範使用負管理責任。支行行政印章必須設專人管理,行政印章專管員是支行行政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規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除行政印章專管員外,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行政印章。

第五條 支行行政印章專管員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對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的規範性、完備性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拒絕,並有權利和責任及時向本行領導和上級行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刻制

第六條 支行行政印章由上級行辦公室統一制發。支行行領導的公用名章,須經本人書面同意後,由支行辦公室同意刻制。

第七條 支行除保留支行行政印章、辦公室印章及黨團組織印章外,內設部門行政印章一律取消,分理處、儲蓄所不得保留行政印章。

第四章 使用和保管

第八條 支行行政印章主要用於處理行內部門之間的公務以及涉及需要全行對外承擔責任的重要公務事項。即主要用於發文、各類報表、對外聯繫、公務、合同、協議等。一般性的對外聯繫、證明事項則使用支行辦公室行政印章。

第九條 只有在以支行名義處理公務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支行行政印章。嚴禁以支行印章代替業務專用印章。

第十條 對外辦理公務需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時,必須經過支行行長籤批。行內公文用章按照《中國工商銀行公文處理辦法》和《電子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支行行政印章的有權審批人為行長及各分管副行長。用印單位或個人按用印事項涉及內容專屬原則,交有關負責人籤批後進行用印。

第十二條 支行行政印章的籤批使用程序

(一)需要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時,用印部門或個人必須認真、詳實地登記“印章使用登記簿”,説明用印的主要事由、用章次數,連同要用印的全部材料交分管領導籤批。分管領導離崗期間,可書面授權其他領導或用印管理部門負責人代行審批權。審批人要對用印內容的合規合法性負責。

(二)支行行政印章專管員負責按照有權審批人審批意見用印。每次用印必須有兩人同時在場(印章專管員和用印經辦人),一人用印、一人監印。用印前,印章專管員要認真檢查用印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有權審批人意見、實際用印內容是否與批准用印內容一致,用印留存材料是否齊全等內容,確認無誤後方可用印。用印完畢,印章專管員和用印人要在“印章使用登記簿”上分別簽字。印章專管員對必要的用印留存材料要及時進行整理,按檔案管理規定分別立卷、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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