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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機構管理辦法

科研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科研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理論提升、科研帶動”工作,打造科研平台,充分發揮我校專業技術人員的科研潛能,有效整合、利用、優化現有的科研資源,更好地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技術服務、管理諮詢等活動,營造一個有利於知識創新,學科交叉,梯隊建設,項目攻關,成果轉化的穩定與寬鬆的環境,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服務能力,進而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學校將重點地設立和有目的地共建、聯辦或協辦一批有利於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機構或基地。

第二條 學校鼓勵跨單位、跨部門、跨行業,甚至跨地區共建、聯辦、協辦各級各類科研機構或科研團隊。

第三條 科研機構應面向社會,並適應社會需要,積極參與科技市場競爭,爭取並承接有關方面科研任務,使之成為我校知識創新、技術革新與成果轉化的平台,成為我校專業建設、技術研發和創特色、樹品牌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科研機構的設置

第四條 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目前主要設立一些非實體性的科研機構。研究人員主要由目前的在崗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非實體性的科研機構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再決定適時成立實體性科研機構。

第五條 非實體科研機構是學校不給編制只給牌子和一定運行費用的機構。

第六條 建立非實體科研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穩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長期研究目標,具有承擔本專業領域科研任務的能力。機構人員原則上要求曾承擔過地廳級以上科研項目。

2、研究機構負責人,應由專業造詣較深、學風正派、富有開拓精神和組織領導能力的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

3、科研團隊結構比較合理。為了保證較高的學術性、開放性與穩定性,科研機構人員一般不應少於五人。應注意重點吸收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和具有較強科研能力的人員作為科研機構成員。

4、研究的領域,應在國內或省內同類院校中有一定的影響,具有自身的優勢、特色和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七條 科研機構的申辦程序:

1、申辦科研機構,首先必須向學校科研處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科研機構設置申請表》,由學校科研處審查後,報校長辦公會批准成立。

2、與外單位合辦科研機構,須另行提供合辦協議(最好經過公證),説明合辦機構的目的、研究領域、近期任務和中長期目標、條件保障、領導方式、合辦期限以及合辦各方的責、權、利等內容。

第三章 科研機構的管理

第八條 在二級學院範圍內設立的科研機構,一般歸口二級學院領導;跨學院成立的科研機構,可委託其中一個學院代管。與校外合辦科研機構可由合辦各方派員建立領導小組,負責協議或合同的實施和重大事項的協調。科研機構由所在單位負責總體規劃、檢查等經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科研處負責定期對科研機構的檢查、考核及評估工作。

第十條 經學校同意設立的科研機構,應充分利用學校現有的人力、物力和信息等資源積極開展工作;學校各部門應儘可能為這些研究機構提供所需要的研究條件。

第十一條 科研機構實行主任(或所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科研機構發展規劃與工作目標的制定。

2、負責對科研項目的申請、實施、檢查工作進行組織。

3、負責科技開發、科技服務與學術交流等科技活動的開展。

4、負責制定內部的管理規章制度。

5、負責聘任副主任(副所長)、兼職研究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

6、負責日常業務、管理與對外聯繫工作。

7、籌集、管理和批准使用經費。

8、協助所在單位領導,做好學術梯隊的建設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審批的科研機構的主任或所長由申報者提名,校長聘任。受聘者任期為三年。在任職期間需外出半年以上者,應及時向學校科研處報告並推薦臨時負責人。

第十三條 由學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機構,可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 * * 研究所(中心或室)”的名義進行學術活動和依法開展科技開發活動。違者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相關單位為科研機構提供如下條件與政策:

1、科研機構人員可優先享受進修、學術交流的機會。

2、優先推薦參加湖北省、孝感市重點產業創新團隊的評審。

3、學校圖書館優先滿足科研機構各類資料特別是外文資料的定購需要,並提供有關資料編目、信息查詢服務。

4、學校為每一科研機構提供3000元/年的活動經費。

5、對在外爭取到科研項目的研究機構,學校為其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第四章 科研機構的檢查與評估

第十五條 科研機構是一個動態穩定的研究基地,在實施過程中要進行定期檢查與評估,每年檢查一次;三年考核評估一次。

第十六條 科研機構每年需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科研機構年度工作報告表》,每年1月15日前上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表給學校科研處。

第十七條 科研機構的評估與考核辦法是:

1、按學校科研成果量化評分標準,計算出各科研機構在考核期內的成果總分和人均得分。

2、累計在考核期內爭取到的且由科研機構中人員主持的項目數。

3、考核分為四個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價內涵另文制定。

4、考核與評估由科研處負責組織實施,由校學術委員會評審,確定考核等次。

5、對評為優秀者加增1000元/年的活動費,對評為不合格者,則取消或扣減當年的活動經費。

第十八條 評估以本科研機構人員的科研任務與成果為內容,非本機構在編人員的科研任務與成果不得納入評估範圍。一次評估不合格的機構,限期一年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上一級部門或學會設立在我校的科研機構,可享受以上優惠條件。但機構負責人應向科研處寫出書面報告,表示願意接受本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學校科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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