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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編輯部管理暫行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編輯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編輯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報編輯部的管理,確保學報的辦刊質量和編輯部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特依據《高等學校學報管理辦法》和有關出版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xx職業技術學院學報》是由xx職業技術學院主辦的、反映院內外教學科研成果的、經湖南省新聞出版局批准、已獲得內部資料刊號的學術理論刊物,是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園地。

第三條 學報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及xx同志“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努力反映職業教育研究的新成果,為教學科研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報編輯部設在科研設備處,是從事學報編輯出版工作的機構,是學術科研機構。

第五條 學報編輯部由編輯人員4人組成。其中設主編一人,副主編一人。

第六條 學報編輯部實行主編負責制,全面主持學報工作。

第七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立學報編輯委員會,作為學報編輯出版工作的學術指導機構。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八條 主編的工作職責

主編對學報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遵守出版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握正確的辦刊方向;

(二)主持制定編輯工作計劃,確定年、期選題組稿重點;

(三)抓好學報重點選題和欄目建設,強化學報特色,不斷擴大學報在院內外的學術影響;

(四)抓好審稿、定稿、發排、校對、出版發行等各項業務工作,切實提高學報的學術質量、編輯質量、印刷質量,確保學報按期出版發行;

(五)參與稿件的審讀、編輯加工工作,解決審稿中的疑難問題,行使稿件終審權和發排批准權;

(六)抓好編輯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思想作風過硬,理論學識水平高,編輯業務技術精湛,團結協作的編輯隊伍;

(七)主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根據工作考核情況實行獎懲;

(八)對學報經費開支、財務報帳、稿酬發放等負責審批;

(九)合理安排編輯部工作,保證工作的正常秩序

(十)及時處理和落實院黨、政領導,新聞出版局、省教育廳等上級領導部門交辦的任務和事宜;

(十一)協調處理好學報編輯部與院內各部門的工作關係;

(十二)在學報的對外活動中代表學報進行活動,擴大學報的對外聯繫和交流。

第九條 副主編的職責

(一)處理日常行政和業務工作;

(二)負責編輯部來往文件的收發、處理、保存以及印鑑管理;

(三)負責編輯部文件的起草、報表的填發報送、來函回覆和期刊的年度註冊審驗;

(四)履行編輯職責,並負責對擬刊用稿件的複審,參與稿件終校;

(五)對編輯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的檢查督促,確保質量和進度;

(六)負責編輯部會議的召集和會議記錄工作;

(七)負責編輯部的對外工作聯繫和接待。

第十條 編輯工作職責

(一)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學科的稿件審讀,對文稿質量作出客觀公正地評價,寫出審讀和處理意見;

(二)對經審讀決定擬採用的稿件寫出推薦意見,向編輯部定稿會議推薦;

(三)對定用稿件進行加工修改,確保文稿編輯質量符合編輯規範要求,使發排稿件達到“齊、清、定”;

(四)做好校對工作,努力消滅差錯;

(五)積極參加有關專業學術活動,自覺閲讀專業論著、期刊,及時瞭解科研、教學動態,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提出本專業學科的選題組稿計劃,有重點的組稿,努力開發優質稿源;

(六)努力鑽研專業知識和編輯業務,積極開展科學研 究,撰寫專業論文和著作,總結編輯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學識水平和編輯能力;

(七)擔任期刊責任編輯,履行期刊責任編輯職責;

(八)完成編輯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期刊責任編輯職責

(一)負責當期刊物定用稿件的收集;

(二)負責當期刊物版面規劃、版式設計、目錄編排,聯繫英文摘要、關鍵詞、目錄的翻譯;

(三)負責當期刊物的送印和校對組織工作;

(四)協助主編做好終校工作,負責最後校樣、激光版樣的檢查、校對,負責處理付印前的有關問題;

(五)負責目錄頁、封二、封三、封四、文內補白、版權頁的內容安排和校對;

(六)向作者發送採稿通知,處理與作者的聯繫事宜;

(七)負責原稿及校對稿的整理交存。

第十二條 資料員的工作職責

(一)收訂、管理書、報、刊資料;

(二)負責學報的交流與發行;

(三)負責學報光盤版的送交和資料收存;

(四)負責學報稿件、函件、文件收發登記

(五)負責學報及其他期刊資料的整理、收集和裝訂

(六)收集學報在國內外的摘要、轉載以及獲獎反響情況的資料和信息,定期彙總報告;

(七)負責編輯部考勤及崗位津貼發放;

(八)負責學報稿費、審稿費及有關費用的結算、發放,

管好有關財務;

(九)完成編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稿件處理規程

第十三條 凡來稿均須統一登記,登記應按照來稿郵戳日期載明來稿日期,登記清楚作者姓名、工作單位、所在城市、郵政編碼,字數等事項。登記一般應做到隨收隨登,隨登隨分,不拖延、不積壓。

第十四條 各位編輯按學科分工負責稿件初審。稿件初審應按照學術規範標準從稿件的政治觀點、學術質量、寫作質量等方面對稿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認真填寫稿件審理單,寫明對稿件觀點、學術價值、寫作質量的評價,並提出修改的建議,根據作者修改的情況作出是否可以刊用的處理決定。

各位編輯應在初審認為可以刊用的稿件中再根據版面容量和優中選優的原則選定當期擬用稿件。

各位編輯應把稿件初審作為其基本工作,及時審理,並在編輯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意見,不得積壓、拖延,不得不負責任地突擊審理。

第十五條 初審擬用稿件或經初審對其處理還需商酌的稿件,應送主編、副主編複審。複審主要對初審情況進行復查,負責學術水平把關,並做出刊用與否的複審意見。

第十六條 經初審、複審決定當期學報擬刊用的稿件,由文章責任編輯向編輯部會議推薦,由編輯部會議集體定稿。編輯部定稿會議在定稿前1 0日內召開,各位編輯必須合理安排工作,按時做好推薦稿件的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編輯部會議決定刊用的稿件,由主編負責終審,主編根據選題計劃和當期的內容重點及版面,決定刊用或經修改後刊用或推後刊用的稿件。

主編終審中認為編輯部會議所定稿件不符合刊用標準的,有直接否決權。

凡當期刊用稿件及其他刊發文稿須經編輯室主任和主編分級簽發,由當期責任編輯執行。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增加刊發內容。

第十八條 經主編簽發當期刊用稿件,由當期刊物責任編輯分發文章責任編輯進行編輯技術加工修改。各文章 責任編輯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編排規範要求和文字規範要求對其負責的文稿進行認真的加工修改,使修改加工後的稿樣達到“齊、清、定”的發排要求。文稿責任編輯應在一週內完成文稿修改加工,交當期責任編輯。

編輯修改稿件應注意尊重作者的著作權。

文章責任編輯應在文末署其真實姓名,以示對其編髮文章的政治觀點、學術質量、編校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經各位編輯修改加工後的稿件,由當期刊物責任編輯負責收集審查,編制目錄、規劃版面版式後,及時送交打印,並督促打印室在10日內完成打印。

第二十條 主編、副主編應加強對稿件初審、複審、送印等各個環節的檢查、監督,確保各個環節的文稿處理質量。

第二十一條 對稿件處理情況各位編輯應當注意保密;與作者聯繫各有關事宜,一般應以編輯部名義進行;在編輯部未按程序對稿件作出處理決定前,任何人不得對作者許願。

第五章 校對規程

第二十二條 各期刊物的印刷校對工作由當期刊物的責任編輯負責聯繫和組織,當期責任編輯應切實負責,及時、合理地安排工作,確保印製時間及質量。

第二十三條 校對實行初校、覆校、終校三級校對制。初校、覆校均由兩名編輯為一校對組實行分別對校辦法,初校和覆校應在各校對組之間交叉校對。文章責任編輯應對自己所編髮文稿的校對質量負最終責任,在初校或覆校中至少應參加自己編髮文章的校對一次。

初校、覆校分別應在各次校稿分發之日的四日內完成,校對組內應在校稿分發之日兩日內進行交換對校。終校由主編、副主編、編輯室主任、責任編輯負責最後統一把關。

第二十四條 校對應對文稿的文字、標點符號、編排規範、註釋、參考文獻、外文註釋、刊眉等全面校對。對發現差錯應用校對規範符號,清楚地標出和更正。

第二十五條 初校須對照原稿,與原稿上的標題,署名,文內分級標題,文章段落,文獻號、註釋號順序,文獻項目,數字,年代等逐一核對,防止差錯。在校對中發現的文字、標點差錯、掉字、掉段、重複段、多餘字,編輯技術差錯,應在校頁的空白顯著位置清楚標出和更正。校對符號必須符合規範,劃線必須端正地沿行距劃出,不得網絡式交叉劃線。

覆校須與初校稿對紅,檢查一校校出差錯是否改正。然後再按照初校其他要求仔細校對。發現疑問要及時查對原稿或找文章責任編輯處理,不得拖延、遺漏處理。

終校應在初校、覆校的基礎上對文稿作最後檢查,除仔細校讀文稿內容外,重點應檢查所有文章的標題、署名、版式、字體、摘要、關鍵詞、中圖分類號、文章編號、文獻標識碼、作者簡介、註釋、文獻內容、刊眉、目錄頁、版權頁、封二、封三、封四等項內容,核對目錄標題、署名、頁碼與刊內文章標題、署名、頁碼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條 終校結束後由當期刊物責任編輯負責最後更改、對紅、激光樣檢查等工作,檢查無誤後簽字送印。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報編輯部實行坐班制。

編輯根據其工作性質,實行坐班制與集體工作日製度、編輯值班制度相結合的工作制度。編輯在集體工作日和值班日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第二十八條 學報編輯部按照院內的要求實行考勤制度。

編輯部人員因病、事須向編輯部領導請假,超出編輯部領導批准權限的應向院人事處或院領導請假。

第二十九條 學報編輯部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建立工作考核和獎懲制度,制定和實行各項具體管理制度。

第七章 稿費、審稿費等

第三十條 凡學院內教職工向本刊投稿的,其稿件如被採用,將統一發放稿酬。

第三十一條 編輯委員會委員審稿後,審稿費按審稿的質量進行定等發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章自學院公佈之日起施行。

xx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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