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暫行規定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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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招生工作,選拔適合高等職業技術教育要求的優秀學生,給國家培養、輸送合格的技術人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及有關招生制度,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招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和制度,在學院黨、政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進行。本着嚴肅認真的態度以及對考生及其家長、對學院和國家負責的態度進行。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必須加強學院部門間的相互協作與支持,提倡廣大職工積極參與。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必須周密部署、紮實有效地開展。招生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招生紀律,按招生原則和錄取規則辦事。
第二章 部門主要職責
第五條 招生就業處職責
1、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招生規章制度和學院招生安排;
2、編制、上報和落實學院年度招生計劃;
3、上報年度招生生源計劃;
4、制定、上報和發佈學院年度招生章程;
5、印製年度招生簡章;
6、印製新生報到須知;
7、制訂年度招生宣傳計劃和組織招生宣傳;
8、進行招生諮詢和生源組織;
9、組織實施新生錄取工作;
10、進行新生編班及協助新生報到組織工作;
11、進行新生資格審查;
12、組織“3+2”形式學生升學考試報名、考試及錄取審批工作;
13、負責專升本畢業生考試報名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系(部)職責
1、確定招生專業,擬定、上報本系(部)年度招生計劃;
2、聯繫建立訂單教育單位;
3、進行招生宣傳;
4、進行招生諮詢和生源組織;
5、參與招生錄取工作;
6、新生報到接待安置及註冊;
7、上報新生報到數據;
8、組織新生入學教育和軍訓。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職責
1、進行招生諮詢;
2、協助、籌備新生住宿條件;
3、組織新生報到接待;
4、組織反饋新生報到人數;
5、組織進行新生入學教育;
6、組織安排新生軍訓;
7、接收、辦理新生户口遷轉手續;
8、進行新生註冊及新生學生證發放;
9、組織開展迎新生文體活動;
10、負責辦理新生貸款手續。
第八條 教務處職責
1、組織審定、上報和審批招生新專業;
2、進行招生諮詢;
3、參與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
4、根據新生報道情況調整開課專業;
5、負責審批新生調轉專業申請;
6、進行新生入學教育,協助開展新生軍訓;
7、組織、安排新生教學準備工作;
8、負責新生電子註冊工作。
第九條 黨、團部門職責
1、進行招生對外宣傳工作;
2、組織迎接新生的宣傳文化活動;
3、接收新生黨、團關係遷轉手續;
4、辦理新生黨、團員註冊登記工作;
5、組建新生黨、團組織。
第十條 學院辦公室職責
1、進行招生諮詢;
2、安排招生宣傳、錄取所需車輛;
3、審核有關招生材料。
第十一條 後勤管理處職責
1、籌備新生住宿、飲食等生活條件;
2、安排新生報到接站車輛;
3、負責實施新生入學體檢及防疫工作;
4、負責辦理飯卡。
第十二條 財務處職責
1、組織調配招生所需資金;
2、收繳新生學、雜費;
3、負責辦理新生保險手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各系(部)必須通過市場調查,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確定年度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系(部)年度招生計劃應在每年12月初確定並報送院招生就業工作處。學院招生計劃在系(部)計劃的基礎上確定。
第十五條 學院招生計劃和來源計劃應當多向生源多、質量好的地區、緊缺專業和行業傾斜。
第十六條 向自治區申報招生計劃須於每年的1-2月進行。
第十七條 上報省級招辦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須於當年3月初日前完成。
第四章 招生宣傳及生源組織
第十八條 學院招生宣傳及生源組織工作要本着注重實效、反映特色、正面宣傳、信守承諾和規範操作等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招生宣傳及生源組織要在學院招生處統一安排下開展,系、部要發揮各自的優勢作用,系(部)必須選派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的人員參加,開創性地開展工作。
第五章 招生錄取
第二十條 錄取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錄取人員必須遵守錄取規則。網上錄取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證網絡安全。對招生用户名、密碼等內容實行專人保管不得告訴他人。
第二十二條 網絡中心必須保證招生網絡暢通,並做好招生期間的網絡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錄取工作必須尊重考生,按專業志願和成績高低順序,綜合考生全面表現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錄取期間根據生源變化情況應及時進行計劃科類和招生類別的調整申請及審批工作,以保證按計劃圓滿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十五條 招生錄取結束後,應當儘快發出《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招生錄取過程中,發現生源不足時,應積極組織生源。系、部必須儘快安排人員參與。
第六章 新生複查及招生總結
第二十七條 新生報到後必須進行復查,發現冒名頂替或其他違反國家招生制度、不具備錄取或入學資格等的新生,應按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經新生體檢,身體條件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新生應及時清退。
第二十九條 招生結束後,應當進行錄取新生情況分析並形成書面材料。
第三十條 招生工作必須進行工作總結。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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