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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醫院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醫院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對編外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聘用人員)的管理,調動聘用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聘用人員更認真地履行崗位職責,根據xx號文件精神以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院長辦公會議決定聘用的中專及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條各科室在充分考慮本科室實際運行的情況下,根據業務發展、工作需要和人員使用狀況,提出增員要求,報院辦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來源於本站 (本站) (本站)-本站 (本站)-幫您找文章,12小時內解決您的文章需求]

第四條院辦公室(人事科)負責招聘的具體工作,根據各科室招聘增員申請情況,報院長,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辦理招聘錄用手續。

第五條聘用人員基本要求: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年齡30歲以下,身體健康,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聘用必須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擇優錄用。聘用人員須提交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資格、醫師(護士)資格、身份證、婚育證明、暫住證等相關材料,由辦公室(人事科)審核並存檔。

第七條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期滿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後,聘用人員填寫《聘用人員登記表》,報縣衞生局批准,轉為正式聘用人員,享受相應待遇(見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員有關待遇

第八條試用期內發給聘用人員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聘用後,按確定的崗位發給定職工資。

第九條試用期滿按受聘者意願由醫院按國家規定給予辦理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金個人承擔部分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為保證聘用人員的業務隊伍穩定,醫院對聘用人員每滿二年給予50元/月的增資。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享受同在編人員相同的晉升和短期培訓機會,享受同在編人員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獎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獎)。

第十二條聘用人員享受同在編人員的政治待遇,黨團員需將組織關係轉入醫院黨團組織,非黨、團員可申請入團、入黨。

第四章聘用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醫院與聘用人員之間以書面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係,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共同遵守。若一方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由醫院統一與聘用人員簽訂,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聘用人員年滿55歲(男)、50歲(女)原則上不予續聘。

第十五條建立聘用人員人事檔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和勞動紀律,同樣適用於聘用人員。醫院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束並記入個人檔案,同時作為評比先進的依據。

第十六條在聘用期間,聘用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醫院有權解聘: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經過考核,證明不稱職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未獲得崗位所需的相關執業資格的;

4、嚴重違反醫院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的;

5、聘期內事假累計超出半個月、曠工三天以上者;

6、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聘用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凡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不得從事醫技崗位工作,在聘期內調崗,期滿不予續聘。

第十八條聘用人員辭職程序:

1、聘用人員在聘期內應予辭職前至少一個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辭職要求,經科主任簽署意見後報院辦。

2、若聘用人員辭職申請獲准,應辦理離職移交手續: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醫院提供的辦公、生活用品。

3、辭職職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辭職職工結算款項、結算工資;其他應付給職工本人的款項,須扣除以下項目:①職工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②住宿水電費;③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再辦理手續。

4、辭職人員辦理完所有辭職移交手續後,方可轉調人事關係、檔案、黨團關係、保險關係等。否則不予辦理調轉手續。

第十九條辭職職工未得到批准並且未辦好交接工作手續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離開崗位,否則由此帶來的損失由其自負。

第二十條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與辭職者脱離勞動關係。

第二十一條解聘人員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 二條聘用人員必須遵守醫院一切規章制度,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院長辦會會議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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