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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9篇)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9篇)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9篇)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為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為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⑴在每五年一屆的換屆大會上,聽取並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的重大措施出台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幹部,並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通過規章、制度、考核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佈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⑴協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⑵圍繞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動以保教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聯繫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⑷加強對職工代表的培訓,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

⑸動員職工貫徹園內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⑹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會前、會後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3

第一條全體教職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20-30%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代表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 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按時換屆,特殊情況,經批准可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四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説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圍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深化內部改革,增強學院活力,關心羣眾生活等羣眾關心的`問題,

第六條學院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各代表團醖釀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如因退休、調離,可提出申請增補,經院工會審議,另增選代表。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通過的,按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羣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羣眾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 本規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黨委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本規則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政聯席會負責解釋。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4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羣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5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學校教職工有領導有組織參與民主的渠道,是發動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教代會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保護教代會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發揮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以利於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揚當家作主的精神,共同努力辦好學校。

1、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的任務是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努力培育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學校辦成高質量、有特色、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新型學校。

2、教代會的職責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他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由校長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施行。

(3)討論和通過教職工集體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由校長頒佈施行。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建立定期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根據其任職期間的業績進行表揚或批評,並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3、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一次。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1)選代表

①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基本條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權利的教職員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得有附加條件、如文憑、年齡等。

②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代表的構成,應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③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辦法

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教研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

④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A、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單位、本部門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⑤教工代表的補選和撤換。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2)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①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②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議題,黨政、教代會雙方都可以提出。議題的決定,必須通過教代會常委表決通過,防止個人隨意行為。

(3)徵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徵集應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徵集表發給代表。"徵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後,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徵集後,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為:

①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②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後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定。

③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④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4)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彙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5)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佈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①大會報告:

由校長作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彙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②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醖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③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④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採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宣佈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誌,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4.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定與之不符的則自行終止。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6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也是工會履行維護職能的重要途徑,它有效發揮教代會在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此制度:

一、 建立教代會的目的

實行校長負責制,必須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 教代會的性質

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學校實行校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三、 教代會的任務

1、教代會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3、教育引導教職工更新觀念,大膽創新,志存高遠、愛國敬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嚴謹篤學、與時俱進,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培育造就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四、 教代會的職權

教代會一般行使四項職權,簡單概括為: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和評議監督權。落實四項職權是教代會制度的核心,是檢驗教代會工作成效的關鍵。四項職權是一個整體,缺一不可。

(一) 行使審議建議權。

教代會具有審核討論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的權力。適用範圍主要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行使審議通過權

教代會對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和績效工資制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方案、教職工管理制度、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進行審議並通過,然後由校長頒佈實施。

(三) 行使審議決定權

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公益金等,由教代會審議決定,具體實施和管理仍由學校組織運作。

(四) 行使評議監督權。

適用範圍包括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表揚、批評、獎勵和任免的建議;參與教育部門組織的民主推薦學校行政人員的活動。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參加人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原則上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一致。各基層工會應明確規定該單位教代會代表任期時間(三年),杜絕換屆的隨意性。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應自始自終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1、起草、籌備方案,報學校黨支部研究審批,審批後,工會發出關於召開教代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通知,同時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2、成立籌備委員會。工會主席任籌備委員會的主任。

3、組織教職工選舉工會代表。

4、收集整理提案。與學校黨政協商,確定大會中心議題。

5、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其主要任務:工會主席報告本次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議題及籌備情況;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確定大會議題和議程;組織代表對大會文件及重要議題進行評議並提出修改意見,將修改意見反饋給單位負責人;決定大會事項。

五、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做好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是教代會籌備工作的重要一環,是正式召開教代會的重要前提,具體做法如下:

1、擬定代表名額:可按30℅左右比例確定,名額確定後,以書面形式下達各選舉小組。校黨、政、工領導中的代表名額,可以放到小組選舉。在代表總額中,教師代表應不少於5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應有一定比例。

2、代表條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應具有以下條件:⑴、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⑵、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知識,願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⑶、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⑷、熱心為教職工辦事,作分正派,公正公道、⑸、密切聯繫羣眾,正確代表羣眾利益,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⑹、關心學校和教育的發展,積極發表意見,討論問題,參加表決。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程序

(會前執行主席核實大會代表人數,向大會報告法定代表人數)

1、宣佈大會開幕,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2、上級領導或有關領導致辭;

3、校長作學校工作報告;

4、副校長作分管工作報告;

5、提交大會審議方案或有關事項的説明;

6、工會作教代會工作彙報;

7、提案工作小組作提案工作報告(中途可安排一定時間讓教職工代表討論);

8、通過大會各項決議;

9、教職工代表發言;

10、學校領導講話;

11、宣佈大會閉幕。

以上教代會會議程序供參考,可以視具體情況作適當增減。

七、教代會工作制度

1、調查研究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與研究。

2、諮詢和溝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採用“座談會”、“諮詢會”等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代表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和學校普遍關心的問題,直接進行溝通。

3、代表檢查和視察制度。組織代表或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交代胡決議的貫徹及提案的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視察。

4、民主管理接待日製度。規定每月的那一天或那幾天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學校工會或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接待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來訪。

5、教代會報告制度。在召開教代會前兩週和閉會或兩週,向上一級工會填報召開教代會報告表,教代會決議報告表。

6、提案評選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提案專門小組對一屆或每次教代會的提案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優秀提案給予獎勵。

7、代表培訓制度。對換屆新選出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掛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8、代表述職制度。每次教代會上可安排1-2名代表就履行教代會職責情況進行述職。

9、立卷歸檔制度。教代會的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範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九、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設置

根據教代會職權和各校實際情況設置,常設工作小組一般有:規章制度小組、生活福利小組、評議監督小組、技能競賽小組、教學管理與改革參與小組。各小組組長應由熟悉業務、有專長、有經驗、有組織協調能力的教職工代表擔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説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眾,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8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幼兒園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兒園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推進幼兒園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健全和完善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使各項工作達到規範、有序、優化的要求。

二、審議建議權:

聽取討論園長工作報告,對園長的工作報告、幼兒園的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教職工培訓情況以及與幼兒園其它有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幼兒園提出的園內教職工聘任制度或方案、獎懲制度、教職工工資分配方案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的規章制度。審議通過後,由園長頒佈實施。

四、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福利事項。

五、民主評議監督權:

按照教育黨委的安排,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每年進行民主評議黨政領導幹部。

六、教職工代表:

1、因我園教職工人數未超過23人,按《教育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幼兒園園建立的是全體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制度,其性質、職權、工作程序與教代會相同。(如教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就要實施代表制,那麼就要按程序進行代表的選舉。1、代表的條件。2、代表的產生一教研組為單位,有教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3、代表人數不少於25人,按個教研組人員構成情況均衡分佈。4、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內有代表調離,應及時增補。5、代表對選舉組室的教職工負責。)2、代表的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2)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參政議政的能力,願意參加幼兒園的民主管理活動;(3)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4)熱心為教工辦事,作風正派,公正公道;(5)密切聯繫羣眾,正確代表羣眾利益,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6)遵章守紀,勝任並做好本職工作。

3、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1)代表的權利:

*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大會的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案。

*對幼兒園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閉會期間有工會組織參加對幼兒園有關工作的檢查活動。

(2)代表的義務:

*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參加民主管理大會活動,執行大會的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任務。

*聯繫羣眾,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羣眾的工作*提升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4、代表的培訓:

工會將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教育,並則重於民主管理的有關基礎知識,不斷提升教職工參政議政的素質。

七、組織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年為一屆,按期換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職工參加。

3、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的提議或經行政、工會共同研究決定,可臨時召開會議。

4、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方案需提前十天發給全體教職工。

5、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其中,凡關係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決均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須提請大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通過,方可有效。

7、建立大會的提案制度:

大會設立有工會委員會委員組成的提案工作小組,受理提案的徵集、處理和提案的落實。提案的處理和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公佈,並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處理制度。

*提案表按時發給教職工,徵集提案的起訖時間由提案組決定,並告知全體教職工。

*提案內容應圍繞大會中心議題和教職工最關心的話題。

*提案應有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並限於本園職權範圍內。

*提案處理和落實。

提案的審議是否審核合格:

提案登記。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不能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做出解釋。

提案落實。工會要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着落。提案小組應在下一次大會上,對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的彙報。

(1)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設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民主管理小組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對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建立重大改革舉措向大會的預告制度。

(3)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質量評估制度。大會閉會時,由民主管理小組向全體教職工發放問卷表,對本次大會的質量進行測評,並做好數據的彙總,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提出整改意見。(附"教代會質量評估表")召開大會所需的經費,由幼兒園提供。

八、工作機構:

幼兒園工會委員會是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大會日常工作,並會同有關方面承擔以下工作。

1、運用各種形式向教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的有關知識,宣傳教代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明確自己行使的權利。

2、負責大會的籌備工作。提出大會議程、議題的建議,做好大會各項準備工作。(組織民主選舉教代會代表、審查代表資格)*發動教工廣泛徵集整理提案。

*做好大會期間的組織工作。

*組織教職工的培訓,提高教職工參政議政的能力。

民主管理工作小組負責大會閉幕期間,協助和監督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以及遇突發重大事件時臨時會議的召集。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接受徐彙區教育工會委員會的指導和檢查。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

籌備階段:(籌備會)1、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幼兒園黨政工調查研究,在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幼兒園教育教學的中心任務,針對幼兒園改革、管理、分配製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來確定。每次大會要突出一兩個中心議題。

3、備工作以工會委員會為主。

4、長負責起草工作報告以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和文件,於大會前十天交給教職工審閲。

5、教職工(代表)進行有關教代會知識培訓。

6、始徵集提案。

預備會議:

1、召開核心組、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民主管理工作小組的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大會的中心議題和會議的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1、 取大會籌備組關於大會的籌備工作情況報告。

3、報告參加大會的(代表)人數。

4、通過大會的議題及議程。

5、通過大會其它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

*開幕式1、宣佈大會開幕,全體起立,奏國歌。

2、有關領導致詞。

3、園長作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説明。

4、工會作有關教代會工作報告,(工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彙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提案小組做提案徵集情況及落實情況的報告。)5、第一次大會結束,佈置分組討論事項。(討論審議園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收集整理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後,提交園長和有關部門做進一步的修改。做好會議記錄。)6、召開領導班子會議,修改和完善園長的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討論通過有關問題的決議草案;*閉幕會1、對有關工作報告及方案的調整作説明。

2、表決通過有關方案及相關的決議。

3、園長作補充發言。

4、閉會後,工會做好大會資料的歸檔工作,並將會議情況上報黨組織和區教育工會。

5、做好本次大會的質量評估工作。對大會的滿意度進行教職工的調查問卷,工會進行統計、分析,並進行存檔。

附則:

本制度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制度中的條款若與有關上級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級文件制度為準。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9

一、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羣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准產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羣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於代表總人數的60﹪.代表產生後,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領導幹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有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 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 討論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四) 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五) 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 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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