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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制度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制度

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加強社區民主政治建設,發揮居民當家作主的作用,依法辦理居民自己的事務,促進和諧社區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居民代表大會是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組織形式。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則,把居民的意見和要求集中起來,由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居民代表

1、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選舉產生。居民代表的任期與居委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2、 居民代表應有一定的議事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居民,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堅持原則,伸張正義。

3、 居民代表受本居民小組居民的監督,對不稱職或不具備代表條件的,可由居民小組召集居民會議免去代表資格,另行補選。

三、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由居委會成員和居民代表參加。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議,也可臨時召開居民代表會議。

四、居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按《北京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的法定程序選舉、罷免和補選居委會成員。

(2)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年度工作目標;

(3)向居民宣傳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為居民服務,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

(4)決定興辦本居住地區的公益事業;

(5)討論決定社區服務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以及經營情況,並監督其執行;

(6)制定修改本社區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種制度,制定和修定居民公約,其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並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7)專題討論本居委會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本地區全體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問題;

(8)討論居民代表提出的各項議案;

五、居民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居民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六、居民代表大會在行使決定權和否決權時,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出席居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社區事務,要符合廣大居民利益,並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政策和其他有關規定。

八、居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由居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九、居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除由居民代表及時向居民通報外,居委會要利用會議、專欄等形式向居民公告,聽取意見,改進工作。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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