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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思考

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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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思考

周漢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原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家諮詢組成員。

對話背景

新一屆政府推動的政府職能改革,在XX年全國兩會後,以取消部分行政審批權力和放權給地方等形式加速推進。5月中旬,國務院分兩批取消和下放了133項行政審批事項。

自XX年中央政府開始行政審批改革,到XX年,國務院已先後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近七成。

周漢華提出,應該重視對新增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檢查、評估,防止一些舊的審批項目改頭換面、捲土重來。

新增行政審批項目值得重視

中國青年報:前不久,國務院宣佈取消和下放了133項行政審批,這已經是從XX年開始取消或調整的第七批了,從數字來看,成績似乎很不錯。

周漢華:我們計算了一下,經過前些年的改革,中央層面上被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總數是2497項,佔原有總量的69.3%,原來的總量是3603項。

這些年也出現了邊清理、邊新增的現象,而且新增的速度很快,容易讓行政審批改革出現反彈。

中國青年報:僅從目前剩下的行政審批項目數量上,能看出10多年行政審批改革的效果嗎?

周漢華:如果從目前中央層面上剩下的1000多項行政審批這個數字來看,在世界上可以算是很少的,日本有8000多項許可或認可,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審批項目。

我想我們可能更多的還要講體驗,從公眾的感受出發來推進改革。比如大家最關注的異地準生證,類似這樣的問題,如果能給公眾解決,公眾的感覺就很好。比如深圳進行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降低了創新和創業的門檻,它帶來了很好效果。

行政審批改革還要對增量審查和控制

中國青年報:單從數字上看,5月中旬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數量是近6年來最少的一次,但針對國家發改委的行政審批改革力度是歷次最大,取消了14項國家發改委對企業投資的核準權,下放了發改委12項核准權,今後地方在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區域內的鐵路線路建設、機場擴建等項目,將由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這些舉措都得到了很好的評價。

周漢華:改革進行到現在,難度越來越大,剩下的行政審批項目都是含金量很高的。行政審批改革要減的其實是政府權力,要限制的是行政權力。

中國青年報:《行政許可法》實施近XX年了,在限制設立行政審批方面起到的效果如何?

周漢華:XX年10月,國務院公佈了第六批調整和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兩個凡是”,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

一律不設前置審批。

當年起草《行政許可法》,最重要的立法意圖是想使所有的行政許可行為,不管叫什麼名稱,都受《行政許可法》的規範,當時國務院法制辦進行過梳理,找到諸如許可、審批、核准、備案、登記、保薦函、無異議函等90多個名稱,五花八門。但《行政許可法》出台沒多久,就出現了“非許可審批”、“備案制”、“核准制”等提法,現在很多行政機關,都是用核准、登記備案、非許可審批等方式來規避《行政許可法》,這種情況該誰來制止,一直沒有強有力的權威執法機關存在,所以《行政許可法》一些規定被架空,難以落實。

現在的行政審批改革機制,主要對存量進行清理,增量部分缺乏集中審查、控制機制,有些改頭換面為其他名稱、其他形式出現,比如核准制、備案制乃至其他一些冠冕堂皇的名稱,其實是借其他包裝來達到實際審批的目的,而且因為形式的隱蔽,很難對此有全面的統計和掌握。

行政審批改革需要權威部門來主導

中國青年報:剛才你也談到《行政許可法》對於設立行政審批的主體和程序有着嚴格的規定,現實中情況如何?

周漢華:我國的立法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某種程度能起到對行政法規、法律中設立行政審批進行事前審查、把關的作用。理論上説,如果他們有足夠的權威,是可以攔下濫設的行政許可的,實踐中他們確實也發揮了這個作用。

舉個例子,XX年《保密法》修改時,國家保密局曾經提出要增加一項涉密資格許可規定,由他們來對哪些賓館、飯店,哪些印刷廠可以召開涉密的會議,可以印刷涉密的文件等,頒發許可,這一動議當時遭到了法工委的強烈反對,最終沒能寫進法條中。

但現在只靠這個機制來裁斷,還是靠不住,因為法制辦和法工委都是純粹的法律部門,基本就法論法,沒有進行成本收益、規制影響分析的職能,並且他們也沒有法律授權進行專門的許可控制。

中國青年報:新一輪行政審批改革的牽頭部門是中央編辦。對於這項工作的繼續推進,你有何建議?

周漢華:這需要中央的頂層設計,到目前為止,行政審批改革一直需要審批部門的同意,這直接招致改革的主導權由被改革部門控制,而不是在改革主導部門手上,因此,這必然招致觸及核心利益的改革事項難以推進。

不妨考慮常設一個綜合的權威部門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編辦、監察、法制、改革、財政等部門的力量。中央編辦負責推進具體改革事項,相當多的行政審批更改涉及法律法規修改,應把立法部門納入,與行政審批這一事前審批相比,事後監管更加重要,因此,監察部門也不可或缺,這樣更容易形成合力。

目前,不少國家對行政審批的管理已進入量化階段,如美國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下設信息與監管事務辦公室,專門負責對每一項政府審批的合法性進行分析,作出成本和收益衡量,中國可借鑑類似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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